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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17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8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

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是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章处分种类

第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原则上,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学生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处分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给予处分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

第四章处分的适用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破坏校园环境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按下列情

形处理:

(一)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控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所有楼宇内禁止吸烟。在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编造、下载、复制、传播涉恐涉暴、淫秽物品或虚假、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言谈举止不得体,不听劝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留宿异性以及

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转让、调换学生集体宿舍床位的;

(三)不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作,或态度恶劣、谩骂公寓管理人员引发事端的;

(四)违反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晚归晚出次数一月内累计五次以上,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使用违章电器和非安全设备、私拉电线、网线、门帘、床帏、墙帷的,一经发现予以清理,学生态度恶劣或多次劝说无效的;

(六)在公寓楼或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擅自挪用、使用消防实施设备的,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的,如对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对损坏物品予以赔偿;

(七)其他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收到公寓管理部门《违纪通知单》或者《安全隐患通知单》两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十四条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挪用、毁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阻碍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文明使用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多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达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擅自缺席,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本次实习以不通过计。

(一)无故缺席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外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脱离集体,脱离实习岗位,并因此影响实习活动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中无故缺席,学校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其此次学习是否有效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考试纪律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按相关考试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警示并予以纠正,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对于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

管理、不及时改正错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二)发卷前,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不透明笔袋、具有文字信息发送、接收、储存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

(七)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九)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指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二)因第二十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示后再犯者;

(三)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五)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者;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仅具有信息储存、查询或计算功能的电子文具者;

(三)经监考人员警示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

(四)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五)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八)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九)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使用其发送、接收或查看信息者;

(二)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扰乱考试秩序者;

(三)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四)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者;

(五)考生被发现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出检查者;

(六)组织作弊或参与群体作弊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无论是否已经解除处分,再次发生第二十二条中任意行为者;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为替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有下列行为者属于替考。

(一)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二)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者;

(三)所持、所交试卷写有其他考生姓名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五)大学英语听力课程代替他人学习或测试者;

(六)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替考行为。

第二十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前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允许参加考试;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命题人工作、生活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目的者,为作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命题人主动泄题者不在此例,泄题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上书写考试内容,考试前占座),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中止,未形成作弊事实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考前策划作弊但在实施过程中,在发卷前,因被查出被迫中止者,为考前试图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三)盗取或试图盗取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开除学籍,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违反国家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者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高成绩,未达目的但影响教师工作者,为考试违纪,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经教师同意,考试成绩有效;未达目的,但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达到目的,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二)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者,为考试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二十七条采用学期论文考试(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考场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论文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一)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考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二)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者;

(三)经学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第二十八条对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除出现上述违纪或作弊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对攻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库等造成公共资产重大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损失;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者;

(二)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者;

(三)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者;

(四)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场者;

(五)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者;

(六)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者;

(七)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者;

(八)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者;

(九)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下列行为者,违反学校纪律,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课堂学习违反学校《本科生课堂学习规范》,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执行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平时作业有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平时测验违纪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认识错误的学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保留其测验成绩;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平时测验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不通过计,给予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以上情节严重者,或请人代写论文、替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论文按

不通过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请人代写论文、替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处分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取证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分为学习违纪和日常行为违纪。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确证。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时,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门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与违纪学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不能参与调查。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时,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应协助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拟处分的事由和依据,并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情况下,学校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节送达与备案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节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处分解除

第四十六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个人认识及处分期间行为表现等。

第四十七条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处分期满;

(二)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三)受处分期间无任何违纪。

第四十八条处分解除按照“谁处分、谁解除”的原则。由

学生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后,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以上”、“以下”、“以内”等,所指均包括本数字或本内容。

第五十二条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39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平牧场子弟校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处分范围的学生,政教处将签发"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住校生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8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完整word版)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 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 9、逃避卫士扫除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包括早晚自习、早操、集体活动)。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 10、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11、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三、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劝退。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记录在案。(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并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案。(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 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录在案。(6)劝其退学:多次严重违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经过多次教育不改的,劝其改换学习学校。 四、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 1、双方发生矛盾,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手持棍棒、砖头、凶器等打人者,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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