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与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就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与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她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与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就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与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就是信贷准入、退出与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与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就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就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与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就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
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与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与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她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与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与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她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指标体系。评级指标体系由基本素质、市场竞争力、银行信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规模及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七大类组成,并分别设置各类指标标准值与权重(详见附件一)。
C 五个等级:
(一)AAA级,属于“重点支持”的客户。其标准就是: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最高分只能评AA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除房地产企业外,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小于0、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0%,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平均现金净流量小于0;
3、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资质未达到二级以上(含)。
(二)AA级,属于“积极支持”的客户。其标准就是: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不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只能评为A 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5%,其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三)A级,属于“审慎支持”的客户。其标准就是: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不含),但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80%,其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90%的,则只能评为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