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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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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施燕萍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

摘要:求职者为找一份满意的工作便投简历,不放过任何机会,找到一份满意工作后,

挖空心思,努力工作,从而往往忽略或麻痹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刑事法律风险。现实中,很多在职工作者或者应届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触犯了刑法,需依法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法律风险;刑事责任;法律意识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求职者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遍投简历,只要是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信息,不放过任何机会;要是最终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那就更是挖空心思,努力工作,从而往往忽略或麻痹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司法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在职工作者或者应届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触犯了刑法,需依法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案例分析

(1)应聘到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分公司任经理,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李2016年3月开始入职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小李知晓了所在公司营业范围内并不包括融资业务,而所在地很多投资公司也无权融资但仍在从事这块业务。小李就按总公司的要求,发宣传单、推荐介绍、口口相传,以7~16%的年收益率为诱饵,以公司的名义销售各种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因市面上的投资管理公司都是如此操作,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融资,我们公司也可以做,我也可以做,我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工作。但正是如此想法,让有些单位、有些人有可趁之机,最终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

(2)应聘到某装饰公司任经理,最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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