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论_行政许可法_

浅论_行政许可法_

?

13 ?

1 《行政许可法》的生成

1.1 社会各阶层的意愿推动《行政许可法》的生成

由于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作为被行政许可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处于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社会民众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呼声强烈。

1.2 《行政许可法》生成的社会背景

我国内正处于经济现代化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反差与日俱增。要想打破突口 ,关键在于通过法律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3 《行政许可法》的生成经历了一定的过程

《行政许可法》的生成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成熟需要一定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体系经历了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脱节阻碍的过程。《行政许可法》的指定前后经历了七年的时间。它代表一种行政管理的新秩序。秩序冲突的背后是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对冲突利益的协调是法律的功能。最后《行政许可法》作为一个利益平衡的支点而出现。2 《行政许可法》的价值

2.1《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制约

《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与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有限政府,即权力受到严格控制的政府。这实际上是一种试图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内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根据该理论,政府应该有明确的定位,有力的效率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应该在即定的范围内行使,应该有法律的授权,不能涉及法律授权以外的范围。

浅论《行政许可法》

张 金

南京市建邺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 210004

摘要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经济转型建设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效让人有喜有忧。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规范充满了期望。希望它能够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立法者的意图和现实中的实效差距何在,又应如何弥补《行政许可法》的缺陷,这是令人思考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法的生成; 监督体制; 精神转变 2.2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有利于公民权利保护

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来看,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相对与行政主体,被行政许可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许可法》将行政主体和被行政许可人置于同一层面,不仅从实体上更从程序上保障了被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3 实施《行政许可法》可能遇到的阻力及解决方法

3.1 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善

3.1.1 个别条款立法意图模糊,政府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空间过大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可以不”让人费解。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六种情况,十三条有紧接着规定了“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四种情况。“在法律规范中,‘可以不’有‘可以’的意思”,也就是“可以不”不排斥“可以”。那么对十三条的理解就成了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也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对此,建议制定实施细则来详细明确规定政府的许可范围,限定政府的行政许可权。

3.1.2 行政许可主体过多,部分临时性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国务院可采用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扩大了行政许可主体的范围。因为行政管理而采取的决定形式实行行政许可。既然是临时性行政许可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使用期限,否则存在临时性行政许可长期有效的可能。而十四条并为涉及期限,建议有关部门参照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国务院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

张 金. 浅论《行政许可法》

中国卫生法制 2009年5月第17卷第3期(总第100期)

?

14 ?

3.1.3 行政许可的条件没有法定化,变相许可有可能出现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条件应该公开,明示,但是没有规定法定化。这就有可能造成在实施一项行政许可时被附加多个条件,每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

3.1.4 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过宽,行政许可补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变更条件过于笼统,尤其是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更难以界定和把握。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造成行政许可行为的随意性,造成公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补偿的标准,建议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3.2 法律规定超前,相关管理制度改革滞后

3.2.1 一个领域的多个行政主体实施的同类行政许可权归为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改变或者合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会引起“争权”的问题,在实施中会遭遇一定的困难。第二:行政许可一般是涉及一定相关专业事项的许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可能造成许可机关缺乏该许可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并最终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建议把进一步划分行政许可的权限,理顺管理制度。 3.2.2 自律监管缺乏机制,市场调节必须引导。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容易形成行业依托和行业垄断。一部法的立法精神和意图在实施中得到良好的体现,是法律改革、体系重构和精神转变三位一体的。任何一方的滞后都会影响到法的实效。针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理发的严重脱节的情况,建议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重构和调适,建立起现代化的行政管理体系,促进社会的发展。

3.3 精神转变需要时日,普法工作应加大力度

精神转变在发的实现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一部法律被良好的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创制法律 ,体系重构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主体如何去实施。法律精神是存在于人脑之中的,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思想是关键。4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能产生的新问题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它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况且随着新问题的层出不穷,《行政许可法》难免出现不适应。我们应该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行政许可法》,去完善它,引导它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用发展的观点去看待《行政许可法》,不断的去发展它,促使其解决新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9-03-20 责任编辑 王岳)

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必要而又必须着重控制的权力。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也有学者把它概括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

法 言 法 语

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理论。它的本意是指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过程中,为使判决公正合理,法庭或法官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的权力。其目的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协调,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公正转化为具体公正。对此可以引用英国丹宁勋爵德戒条“一个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把握其合理运行的要件。(1)主体:只有在具体诉讼活动中直接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才得以行使这项权力。(2)主观上的善意和注意的义务。(3)客体是具体的个案事实。(4)客观上作出合理裁决、实现个别公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