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法理问题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法理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2245968.html,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法理问题

作者:冼先品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要: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不完善,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第三人法律救济的途径问题,因此围绕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值得学界深入研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讨论仲裁条款的扩张问题,成为解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仲裁资格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仲裁仲裁条款的扩张

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和实际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人利益合同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生活中,各国也纷纷在不同程度上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规制。我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缺乏立法的完整性,在涉及提单等法律关系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显得尤为明显。各国立法和理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规定不同,附带仲裁条款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合同争端解决中当事人的程序正义的问题,但学界对此的研究并不多。因此本文围绕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从法理角度进行初步探索。

1 第三人救济选择之两难:诉讼与仲裁

1.1 合同相对性的局限

杜摩兰倡导的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协议存在基础的经典理论。仲裁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协议目的在于确认仲裁庭管辖权,从而排除法院管辖权。学界通说认为,关于仲裁协议性质之法理依据有四种颇具代表性的学说,它们是:诉讼契约说、实体契约说、混合契约说和特殊契约说。由此可见,仲裁协议具有契约性,基于当事人合意而订立的仲裁条款因此也具有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具有强制性,从而排除法院管辖而由仲裁机构就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订立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将由于合同内容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

1.2 两大法系的观点

大陆法系承认合同相对性的根据在于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条款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同样是合同法的根基,在古老的判例Price v.Easton中,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酬劳应由另一方支付给一个第三人,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