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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一)

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一)
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一)

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一)

目录

内容摘要 (3)

一、我国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状况 (4)

二、审判中对法律适用的状况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4)

(一)法律适用状况 (4)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5)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 (5)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5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5)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6)

四、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责任大小的法律适用 (6)

(一)概况 (6)

(二)医疗过失行为程度的理解与划分 (7)

(三)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8)

(四)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责任承担 (8)

五、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13

内容摘要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施行后,据统计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不一致,尤其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不一致,以此产生审判中裁判不一的情形。这种情形,引发了对当事人利益不能充分保护以及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后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正确适用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在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上在我国学术界有三种学说: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学说;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学说;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学说。这几种学说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有利于帮助理解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责任大小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可分为:一、重大过失;二、抽象轻过失;三、具体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只要存在过失行为致患者损害的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主次,才能影响其赔偿责任的大小。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患者具有重大过失和损伤是由患者原有疾病造成的和非因医疗机构的原因致患者损伤,以及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状况

(一)、全国状况

几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成大幅度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来,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四个月的投诉就猛增到22.25件,2000年以后,每年成几十倍向上增长。

(二)、地区状况

笔者对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该院2000年以前,共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两起,2000年至2002年,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3起,2003年度,共受理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11起。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区域内也是成倍增长。

二、审判中对法律适用的状况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状况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尤其是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致使案件在处理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差较大。经统计某县法院2003年度共审结11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其中调解结案5起,判决结案6起。在6起判决案件中。其中4起是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划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或次要赔偿责任,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两起案件不是按照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而不论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如何,只要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在同一个法院出现因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裁判不一致的情况,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没有更好地保护医方或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如果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赔偿责任的大小起多大作用?笔者试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

要想解决笔者所提出的问题,首先应从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去研究。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医本仁术”,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死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生享有悬壶济世的“救命恩人”的盛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思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特别是在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使医疗陷入了尴尬。①特别是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并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的冲突。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地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②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贯彻民法关于保护弱者的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深入全面的研究。就此笔者将要探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几个问题:1、医疗事故的界定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3、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赔偿标准5、医疗事故中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损害赔偿、医疗保险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此条例进行分析,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发生事故的主体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1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技术人员,如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二〉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全文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全文5篇]》 第一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 各科室: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 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8-21 |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2902692.html,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在诉讼或索赔时,如果诉讼请求过高,必然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如果诉讼请求低于所受损失,又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

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张春亮)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张春亮 上传时间:2004-5-10 [内容摘要]“医本仁术”,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死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生享有悬壶济世的“救命恩人”的盛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思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特别是在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使医疗陷入了尴尬。①特别是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并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的冲突。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地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②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贯彻民法关于保护弱者的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深入全面的研究。就此笔者将要探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的界定 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 3、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 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赔偿标准 5、医疗事故中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损害赔偿、医疗保险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此条例进行分析,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发生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1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技术人员,如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 的场所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二〉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的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医疗事故主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必须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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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仅在国内此类案件有所上升仍至世界范围内也有逐年 上升的趋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尽管在立法上有新的突破,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所以说,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下,一直解决不了。时间上的跨越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因为时间越长对于取证又是一个难题,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就越多。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国内外民事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违约责任,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有的认为是责任竞合,有的认为是综合性责任,即合同责任或是合同以外的包括无因管理或紧急避险

所产生的责任,有的认为是独立的民事责任。我认为,以上每种学说的提出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但是无论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限定为以上那一种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都是不够充分的。如把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范围一般只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并且合同损害赔偿,法律常以采取可“预见性”的标准,责任范围比侵权责任小。在侵权责任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两者各有利弊。实行责任竞合,允许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一个诉因提起诉讼非常关键。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害人一般都对医疗事故的特点不熟悉,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影响以及其它各种的原因,难以清晰地的把握选择结果的利弊,如果受害人没有选择到最佳的责任形式,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这与法律功能相违背,同时也暴露了允许竞合选择立法模式的弊端。但是,如果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再设一个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医疗事故往往会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虽然这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但是也要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相应的赔偿。该对医疗事故赔偿哪些方面呢?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 原告认为,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9万元。 立案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后因首次鉴定虽然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诊疗护理常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1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0万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准确适用

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为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保护居民健康,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口头报告时间的大致经过,6小时内按照以下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医患关系办公室和医务科: 1、科室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专业技术职务;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三、医疗纠纷办公室或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四、医疗纠纷办公室组织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梳理、讨论,并进行总结,于12个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局,报告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务;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社会背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多名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办公室立即请示院长,上报市卫生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六、严格责任追究。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隐情不报、漏报一经查实的,医院将追究科室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直至开除。 仙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法(参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五盐医[2010]18号 五通桥盐化医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 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 (一)组长:杨志松 (二)副组长:沈清元、熊泽华、杨妍 (三)成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负责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 (一)组长:杨志松 (二)副组长:沈清元、熊泽华、杨妍 (三)成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负责日常事务。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一)主任:杨志松 (二)副主任:沈清元、熊泽华、杨妍 (三)成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由医务科负责日常工作,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 身份证号: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双方医疗纠纷经呼和浩特市医学会做出《鉴定书》认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以上合计:元 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上费用由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六、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款项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关于下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 防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科、股、室: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科室主任 成员:护士长、质控秘书、责任护士、当事责任人 (三)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由专职人员王廷辉、常淮组成,受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并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

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查找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纠纷办公室汇报,医疗纠纷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解决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冲突解决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耀武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据规则》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的现象。 一、医疗损害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的由来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03)20号《通知》,根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生或引起的不同原因,《通知》将医疗损害赔偿划分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对这两类纠纷,在适用法律上分别适用《条例》和《民法通则》,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格局。因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对于构成医疗差错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根据《通知》的规定却是适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因后者所适用的计赔依据、赔偿范围远远高于前者,这就造成损害后果小(医疗差错)反而所得赔偿额高于损害后果大(医疗事故)的法律失衡局面。 二元化表现,案由方面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错纠纷,鉴定方面, 二、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不良后果 首先,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违反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规则调整,简言之,即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由于二元化问题产生的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属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与损害后果相对较轻的其他医疗损害在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上不统一。二是同属医疗侵权,鉴定成医疗事故和未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在法律适用上标准不一。 其次,“二元化”体制增加了审理难度,导致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这是诉讼资源低效益性的原因之一,也是诉讼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二元化体制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适用的双重医疗损害标准大大增加了法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中医医院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和办公室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挂靠医务科,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与处理预案 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防和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等事件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订本处理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以及病人对我院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有关工作的投诉。 医院设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工作,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处理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和其他投诉方式,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及信函投诉,接待直接投诉人员。办公室在接到医疗争议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容,转交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争议,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如患者仍不能理解或存在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转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或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报告,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人的人应该在12小时及时

《安全管理制度》之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

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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