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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

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本条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

城市环境卫生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示:“目前大中城市环境污染,正日益严重地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并要求“各城市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的市容环境管理,这是由城市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要发挥城市多功能作用,维护工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就得不断从外部输入能量和物质,同时又向外部废弃物,这就构成了城市生态系统的能流和物流,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代谢活动。因此,城市是一个动态的高效的物质能量交换系统,因而也是产生废弃物最集中的地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转发《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市郊农村环境和农田污染日趋严重,若不及早引起重视,势必成为社会公害。”因此,环境卫生处理系统是城市废弃物的处理系统,是城市新陈代谢的“消化系统”,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居民生活,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科技发展,都脱离不了环境卫生处理系统。如果环境卫生处理系统不完善、不得力‘以致粪便冒溢、垃圾堆积、城市脏臭,市容杂乱就会直接影响各行各业,危及千家万户,影响城市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就是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全过程的管理,并使经济社会系统产生的城市垃圾等物,经过有效的处理和改造,变为其他系统的有用之物,以促进生态平衡。(过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快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领先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实施《条例》的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就需要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人们很难想象在一个脏、臭的环境中能精神振奋,积极进取、秩序井然地进行工作、生产、科研活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既包括丰富的物质生活,也包括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是人民有效和持续进行劳动、维护健康和幸福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享受劳动、休息和受教育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生活要越变越富,我们的社会、国家的自然环境面貌要越变越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就是根据人和环境互相依存的原理,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为中心,搞好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为重点,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保护和促进人们健康为目的,加强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做好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对人和

社会的改造,使人和环境相互推动,相互促进,使之环境优美,达到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的目的。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提出的“解决好城市垃圾问题,是建设清洁优美的城市,保护人民基本生活环境的重要条例”的要求。以上海为便,上海每天产生近8000吨生活垃圾、7000吨粪便、7000吨建筑垃圾,还有数量众多、品类繁杂的工业垃圾、工程渣土,特种垃圾,如不加强管理,不及时收集、运输、处理,用不了几天上海这个举世闻名的国际港口城市就会成为一个粪便满溢、垃圾成堆、污染严重、蚊蝇密集、老鼠蟑螂猖獗的脏城臭市,不仅影响市容港貌、居民健康,而且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必将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三、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1985年为上海环卫工人的题词中指出:清洁、卫生、美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城市建设是重要方面,而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建设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它要发挥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就要有一定的设施来作物质基础,加速发展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发展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1990年用于环卫行业的经费为11亿多元,比1979年增长3倍多,环卫专用车辆为25658辆,比1979年增长3倍;建成垃圾、处理厂66座,日处理能力7,010吨;公共厕所达9.7万座;城市垃圾、粪便清运量分别为6768.8万吨和2384.7吨,比1979年分别增长1.7倍和0.16倍;每年清扫道路面积69198万平方米。近年又建成了一批现代化规模较大的处理垃圾、粪便能力效强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如上海建成了占地4000亩日处理垃圾3000吨的老港垃圾处置场,深圳建成了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广州建成日处理粪便300吨的猎德粪便处理厂,“八五”期间,W城市都在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成为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的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在某种程序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最直观的外部形象。在建设精神文明中,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是起码的要求。环境卫生实际上不仅仅是外部形象,透过它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人的内心世界和道德风尚。现在有些人将吃剩的果皮随手扔在马路上;有些人把室内的脏水泼到外面,一人干净大家脏;有的人倒垃圾满地狼藉;有的人随意吐痰、便溺。如此等等只管个人方便,不顾公共利益,只要个人卫生,不要公共卫生的行为,都表现了某些人的道德品

质差、环境卫生意识不高的现状。我们要移风易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卫生习惯。《条例》就起着规范社会行为、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的作用,同时,对那些故意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起着制约、制裁和作用。因此《条例》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用段。所以,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上述三个重要方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

所谓“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是包括市和镇的完整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数量较多,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但都属城市的范畴和体系。

《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城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管理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

《条例》和适用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即条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哪些地方,在干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条例》极为重要。

一、对人的效图形。凡是我国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进入我国城市范围的外国人也应遵守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是指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是指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在我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这也包括临时进入城市范围过境运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三、时间效力。在《条例》生效时起至《条例》废止前发生效力。《条例》于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开始生效,以后发生在城市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一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原则。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领导。因为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

业的宏观控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大型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粪便处理基地的建设,大型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配置、作业,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统一调度,环卫科研、教育的组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全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分区负责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的分区负责。这里的“区”既指大城市、特大城市、区二行政区的“区”,也包括中、小城市和按不同地域组成的地域性的“区”,又包括含带有特定性质的“区”,如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景点区,同时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卫生责任区。从工作管理制度而言,它主要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工作制度。但也包含了城市中的市与区的含义。所以,分区负责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行分区负责比较适用环境卫生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市容环境卫生和地区的广大群众联系最紧密,人人参与,天天发生,分区负责即把一部分管理职能、一部分权下放到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发挥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展、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为地区、为居民服务。二是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城市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实行分区负责,把一部分权下放到区,多了一个当家人,多了一个积极性,很多区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列为自己的职责,列为办实事的内容,加强了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分区负责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在这个管理网络中的单位、居民,共居一个寺区,联系最广泛、直接,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关于垃圾、粪便的清运作业,是否要“分区负责”,这要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区负责。因为垃圾、粪便的清运,特别是机械化作业,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过大过小都有弊端。因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哪些应该分区管理,应当由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方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有三层的含义: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整顿、培训、提高素质,建立起一支严于律已,精通法规、公正执法的过硬的执法队伍。第二,区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的社会监督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部门和委托,在一定的范围、权限内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

监督工作。群众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执法部门的领导。群众管理也包括了社会的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在管理、监察工作中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明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粪便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是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力军,是骨干队伍。但是要全面、持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主力军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紧身裤的群众基础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专业队伍保洁与街巷里弄的群众保洁和社会各单位的环境保洁结合,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真正做到了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全社会各单位都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这将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和环境卫生主体意识。因此,城市每个单位,每个居民,不仅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户、本单位的环境保洁,还应搞好居住区、本单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平衡点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建设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因为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整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机整体。建国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体制多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发展。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通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即现建设部前身)已经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或城市建设局要把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归口管理起来。各城市建设委或城市建设局和卫生局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原属环境卫生部门的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流动资金等均应全部移交”。

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十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的改善和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成就,证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关系的变革是符合城市管理规律的。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又一次明确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建设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协调专用机构生产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上述精神,各省、自治区城市建设部门即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等。

第三款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同时也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关。本条例第三十七也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建设开发地区、旧城改革地区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和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反城市街道及垃圾、粪便的清除、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

四、建设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

五、对街道民办清洁队伍负责的部门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中的机械化、现代化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三款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包含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城市下辖区并以市带县的体制格局已经形成,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从组织机构上认真加强、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有效地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实施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省会城市、对外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的人民政府,应按《条例》要求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健全城市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提高

降低个位珠素质,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以便有效地组织《条例》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组织部分,环境卫生设施及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才能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服务。这里既包括了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期分批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内容。首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中应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因为要改善提高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就要合理地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必需的环境卫生设施,而良好的建设只能来源于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有环境卫生用地规划,以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近期、中期、长远规划,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地域或空间上得到妥善合理的安排落实;从资金物资的投入上得到切实的保证,这是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前提。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86】59号文件第一个问题就要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建设两大文明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1987年建设(7)(城字第253号文又一次明确要求“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1990年9月29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下发了《关于抓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编制环卫规划的原则,内容、程序、成果、审批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提出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综合利用及消纳原则和方案;

二、确定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等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位置;

三、确定市、区级环卫运输车辆、船舶等设备的停放、修造场所以及废物综合利用场所的规模、位置;

四、确定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信息网点等设施的规划指标。

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应具体研究有关环卫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作为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之一,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进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本条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市的基本职责之一,对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使之与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要求协调发展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关系环境美化净化市容,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具有明显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政治意义。但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苦、脏、累的特殊行业,市容和环境卫生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中、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工作,不仅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也有损于他们的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事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搞好用工制度改革,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根据财力,采取措施,为环卫职工多办实事,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福利条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和实行特殊的行业工资、津贴、奖金、医疗费、劳动保护等政策,环卫职工的工资应该高一些,并切实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保护环卫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发行职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的目的要求。还规定了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这对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移风易谷,树立一代新风有重要作用,过去各城市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宣传环境卫生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宣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则;宣传环卫工作的艰辛劳动与奉献精神;宣传环境卫生要从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这些宣传得到各界的支持,增加环卫工作的透明度,也对舆论起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对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起了促进作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继续坚持下去。但由于指导思想上重

清、扫、运、轻宣、教、管,在宣传方针中偏重于让社会了解、理解、支持环卫工作,忽视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大环境观念的教育、宣传,还缺乏系统性,计划性。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仍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人民对于提高环境质量的要求仍不尽人意,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市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卫生行为自控能力差。因而,未能形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大气候,有的还薄环境卫生工作,轻视环卫工作,甚至阻绕环卫工作,打骂环卫工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环卫工作成年累月,栉风沐雨,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同粪便垃圾打交通,这是一种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城市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市民都应当爱护自己的环境,尊重他人的劳动,支持环卫工人的工作和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为此应认真贯彻本条规定,在市政府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使市民的环境卫生常识能逐步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宣传应立足于增强人们的环境卫生意识,立足于提高人们的行为自控能力,通过宣传使市民认识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是“生命之友”,人人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人人又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公民应自觉执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同时,也要让市民了解环境卫生方面的基本的科学知识,掌握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规范,适应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宣传要与法制宣传结合以《条例》规范市民的环境卫生行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同科普宣传相结合,使市民意识到环境卫生与健康、家庭、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密切关系。经常宣传与突击宣传结合,既要系统持久,又要根据特点和国家重大活动及时调整宣传内容。专业宣传要与社会宣传、群众宣传结合,既要有专门的宣传部门、宣传阵地,又要组织社会、群众宣传以扩大覆盖面,特别要在居民、小组、工会小组深入广泛地宣传。要知识宣传与形象宣传结合,以生动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吸引市民,寓知识于娱乐、趣味之中。各地要有系统宣传的规划、计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一定能够收到好的效果,提高公民环卫主体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支持、尊重环卫人员的工作和劳动,共同做好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卫科技的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

本条规定的中心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究其实质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也证明科技进步在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机械化,垃圾、粪便清除运输的机械化,水上运输的拖带化,一些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无不是科技进步的结果,是引进先进技术的结果。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事业落后于人民的需要,落后于对外开放的形势,落后于城市建设的其他部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程度之低,环卫操作工具的普遍落后,运输工具密封化程度不高,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长时间环卫科研处于空白,当前虽有变化,但科研仍严重不究形不成拳头,出不了成果,亟需各级政府的重视,关心和社会科研部门的支持。条例抓住科技进步这个关键,促使各级政府重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重视,环卫科研部门重视,社会科研单位重视,国家鼓励科研单位为市容环境卫生开展研究。市容环境卫生科研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但当前关键的是加强短线项目和急需课题的研究,为改变豪侠一生面貌贡献力量,这是当前发展环境卫生事业的重要政策。市容环境卫生科技的研究应重点突出,针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急需,缩短战线,组织科技研究,如结合中国国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研究,道路清扫机械的研究,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研究,清除运输机械的研究,水域环卫设施的研究,这就是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课题。这些问题的突破解决,普遍推广,将使市容便于闻到生事业出现新的面貌,走上新的台阶,市容环境卫生科技的研究还应遵循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技术政策的规定,“要有计划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处理站和填埋场及环卫生专用车辆保养场等环境卫生设施。”要“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积极发展适用于不同城市的清扫及粪便收集、处理设备,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近期内应着重发展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技术,医院垃圾应专门收集并采取焚烧处理技术,城市粪便要先行处理,然后用作农家肥料。”还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健全管理法规,改善城市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化害为利。根据这些技术政策,环境卫生科技研究不公要组织硬课题的研究,还要组织较课题的研究,即环卫管理课题的研究,规范标准的研究,各种基础定额的研究,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重视环卫科技研究的另一方面,还应重视,鼓励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集腋成裘,纳细涓成河流,这是环卫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还可与社会上的星火科技活动结合,动用社会力量,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科技力量,重视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活动的开展,还要重视环卫科研成果的实际运用,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发展,在环卫科研活动中,国家已经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重大课题列入了国家科研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环境卫生科研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安排科研项目的研究,合理组织环卫科研力量不重复研究,不浪费科研力量,力求少花力量多出成果。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活动的开展,先进技术的大力推广使用,必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欣欣向荣。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作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总则中专条规定奖励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这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它具有很独特的专业性,但又有很明显的群众性,地方性,社会性。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优美,整洁水平,既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队伍要全心全意为为民服务,勤勤恳恳工作,付出艰辛劳动,也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地配合,参与,没有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建设卫生城市,改善市容,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条例》专条规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显着成绩者给予奖励,一是树立先进典型;二是发扬人人关心,支持社会公共卫生的风尚;三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和全市公民的积极性,以实际行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卫工作,1983年开展的城市美容师的命名表彰活动,对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较好的作用。奖励的内容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设卫生城市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在建设城市整洁小区中或环境卫生责任区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三、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成绩显着的;

四、在城市市容环境设施建设中成绩显着的;

五、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

六、对举报污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声音行为并查证核实的有功人员;

七、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中成绩显着的;

八。、其他方面。

城市人民政府应召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工作,奖励先进应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在也作特殊的奖励,更重奖那些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管理有功人员。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本章共九条,对城市市容管理从内容、范围、承担的责任做出原则的规定。城市容貌观瞻是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充分体现。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发挥城市观瞻功能,不仅是提高人民环境质量所需,也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的必要措施。因此,要求城市的建筑景观讲究建筑艺术,注意造型美观典雅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建筑物的观瞻效果,强调各种户外广告、宣传标牌等不任意悬挂、张贴,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

续。做到街道两侧的绿化、美化;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和施工现场设施完好,平整洁净;交通运输工具经常做到外型完好、整治,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等。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对不同性质的城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城市中的建筑物,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设,公共建筑,园林建筑等。建筑物是各种建筑的通称。总之,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和各种活动的房屋和场所,如工厂的厂房、仓储房屋,办公用房,居住房屋和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注销场所用房等,都是城市中的建筑物。城市中的设施,指城市的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它由两个方面组成,即社会基础设施和工程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指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娱乐体育,商业服务,园林绿化等设施;工程基础设施指道路桥梁,交通运输,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等设施。

城市容貌标准(CJ—16—86),是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的容貌管理于1986年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在引言中阐明: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城市容貌标准的管辖范围。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第二章建筑景观的第一条,即“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要求,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任何物的时候,要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建筑造型的典雅,建筑的色彩要求力求新颖明快,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从而体现建筑景观和谐的整体效果,显现独有的气质和特色,创造出优美的建筑环境。李鹏总理曾经强调指出:要注意城市美学,讲究建筑艺术,讲究民族风格和地点特色,在可能的条件下,把城市打扮得漂亮一点。一座城市美不美,它具有的观瞻功能如何,在很大程序上是由城市的建筑景观决定的,有人说建筑实质上是一个具有精神功能的雕塑。就建筑本身而言,除去它的使用功能外,它还应当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建筑,通过人的视觉功能,可以满足人们获得美感的欲望,给人以精致或恬静,宏伟或壮观的感受,因而还体现出精神功能的作用。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建筑艺术的特点发生明显的变化,建筑现代化城市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现在不仅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而且把建筑的艺术,造型,色

彩以及装饰推崇到很高的地位。城市建筑景观的美化程序,又以反映一座城市的文化素质,文明程度以及现代化的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就不能忽视建筑景观的管理和它的观瞻功能的效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个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城市规模不断扩展,城市经济蓬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也在加快,使整个城市面貌发生明显变化,不仅有效地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为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近十年,我国的建筑水平有很大的提高,不少建筑融使用功能和观瞻功能于一体,既体现当今的时代精神,又保留民族传统的特有风格。但也有不少建筑远不尽人意,如:在历史名城建了不少洋建筑,有损古城风貌;有的建筑单纯追求形式,建筑平面,立面奇形惨状;有的建筑大量使用进口磨光大理石或不锈钢材料,过于奢华,与国情不相适应;有的则是以复古为美,用琉璃做大屋顶,上古下洋,不伦不类。本条针对当前在建筑与环境协调等问题,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在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快城市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新的历史时期,对加强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尤为重要,但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规模,设施水平,经济条件等石因素差别很大,本条对于一般城市的容貌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特殊的城市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规定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城市市容的管理,创造优美,良好的城市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对建制镇要求参照国家规定的容貌标准执行,全国1992年有近1.2万个建制镇,随着建制镇的发展,各项设施不断完善,有必要因地制宜参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管理,这是建设现代化新城镇的客观要求,同时,也留了很大余地。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为了维护城市中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本条要求城市的所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和个人应注意保持其所使用的建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陈旧、残破、明显不整洁的建筑物,应当通过整个,洗刷,装饰,达到完好,整洁,美观的要求;对于城市中失去维修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以消除隐患,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三分建七分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原则,建筑物的建设是有期限的,而建筑物的管理任务是长期的。要求城市中的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把维护建筑物的整治,美观保持城市容貌观瞻,看做是自己应

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应有的社会公德。每个人都注意不在建筑物上面,以及各项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张挂。全市人民不仅是伟大的建设者,也是城市的管理者,管理好城市容貌环境,改善和不断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除专业工作者肩负有重要使命外,有赖于全体人民的维护和努力。

城市中临街的建筑物阳台具有很强的观瞻性,也关系到城市容貌,体现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精神风貌,影响城市的声誉。本条,要求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于我国目前人均住房面积比较低,居住条件和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利用阳台和窗外堆放物品和吊挂物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这一情况逐步得到改变。因此,对哪些街道哪些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允许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授权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规定。

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仅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同时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洽滴贸易,旅游观光,控亲好友者频连不断,在增进了解,促进友谊当中,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繁荣也增添了新的生机。为此各地人民政府都规定了一定的街道,要求在这些街道的楼房阳台,窗外,不允许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应有形象。

本条另一项管理内容,明确规定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要求做到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搭建、封闭阳台采取限制,报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控制擅自搭建阳台和封闭阳台。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如斤搭建和封闭阳台,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势必各行其是,形式不一,规格各异,色彩也难一致,对建筑物总体观瞻上,必然是凌乱不堪的,有损城市容貌形象;另方面,建筑物的结构不同,建造的年代差异很大,建筑物的设计造型,承重量的计算不同,如擅自搭建或封闭阳台,不加管理和限制,任意增加建筑物的承重量,易于造成人为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几年来,各城市阳台塌落的事故屡见不鲜,除少数的因施工质量差以外,大多是任意封闭阳台堆放物品过多过重所致。本条中要求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掌握在有利城市容貌观瞻,又保护城市居民切身安全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的。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主要是对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管理提出原则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程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以及标牌等,遍及城市各个角落,是多种形式的宣传识别标志,也是半点市容,美化街景的装饰小品,这些宣传形式,有它的广泛性和时间性,不仅应当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商品价值,还应当起到宣传,教育,便民和装饰美感的作用,综合作用很强。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保持它的完好,整齐和美观,不允许破破烂烂,残缺不整,难于入目,有伤大雅。要求它经常处于新颖状态,负有时代气息,它的内容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是健康的,真实的,不能是黄色的,低俗庸俗的。

本条要求城市中的有关部门经常注意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整齐和美观,和谐和统一。做到:

一、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可格。

三节日标语,采取悬挂形式,并按规定及时拆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和虚假广告和招贴。

五、路名牌,胡同里的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清洁,醒目。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都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责令其进行定期维修,粉饰,有的还应限期拆除,以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治美观。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处置,是指城市中建筑物,围墙,道路两侧悬挂,矗立远距离可以视见的大型广告标志。因为这些户外广告的体型大,直接关系和影响城市的容貌观瞻,以及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声誉,因此本条便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时必须事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广告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管理责任,还规定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由工商,物价,城建部门制定,本条例是从市容的角度规定了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实施。凡未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均视为非法行为,经查属实,限期

不到处理或拆除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应有的处罚。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释义】本条要求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容貌管理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保持它的完好和整治。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中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环境卫生煤气,电力,通信线路,交通指挥信号,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装具,公用电信,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总称,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柱,是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的多种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遍及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居民院落,和城市的整体容貌息息相连,因此,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合理,配套建设齐备。目前不少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系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城市街道建设和管理很好,但工厂内部和管线从道路上空架设,与整体环境极不协调;有的居民区建成后,道路不能及时修建或长期缺少照明设施;有的区域建筑都很优美,整洁,但道路严重破损不能及时修复;有的地段污水外溢较长时间无人过问;有的区域雨后积水不能尽快排放。这都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环境的整齐和美观,根据以上不同情况的问题,强调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是一项有效的管理措施。上述内容在各地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中,已经纳入了考核的指标体系,《条例》的实施,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达标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条还要求对市政公共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持这些设施的整洁,完好状态,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为此,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做到:

一、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破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和挖掘道路。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再,恢复路面。

四、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五、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及时排除。

六、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上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七、效验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八、公用电讯设施,标示明显,整治平台。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释义】本条对城市中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的环境美化,绿化,做出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城市中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砌筑围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只允许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以栅栏,绿篱,花坛作为单位或部门的分界,这是美化建筑景观和街道总体景观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严格禁止建筑实体围墙和高围墙,用以杜绝城市中旧有实体围墙和高围墙造成的割据形式,和森严壁垒的封建式格局。这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是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用以做为区域分界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的高度不得超过180M。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临行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和管理,以保持它的整洁和美观。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是城市绿化,美化不可侵害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给城市容貌环境增添情趣,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以美的感受,因此保持它经常性的整洁,美观,必将为城市总体环境添加色彩。

城市的绿化、美化,要靠广大园林,环卫职工辛勤的维护和管理,更主要的是要领先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环境意识水平,去精心爱护城市中的花草树木和各项公共措施。事实证明在数年中,不少城市的园林树林,草坪以致几万几十万盆花卉在广大群众的爱护下成长良好,无一丢失,但也还有一部分群众对城市中环境整体的观念淡薄,随意往临街树木,绿篱,草坪中乱扔果皮,硬包装等杂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直接危害城市的环境景观。因此,我们除应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使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才能从单一的,欣赏者变成城市绿化的自觉维护者,只有这样,城市街道绿化,美观和整体景观才能保持经常性的整洁,美观。

三、对栽培,整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处理,本条明确做出规定,凡栽培花卉树木,整个树枝,绿篱等,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致作业者,谁在作业过程中遗留下渣土或枝叶,谁应当天负责清除干净,不能影响和阻碍城市交通和城市的环境卫生。

整修树木枝叶,栽培花卉树木,作业过程中留下的渣土,枝叶,谁作业谁负责清除责任应该是顺利成章的事,也是应有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但是,在过

去类似问题争议很多,作业者不愿承担清除责任,有的长期规程在城市街道,造成交通阻塞,环境脏乱,扯皮不休,一方面反映出单位之间缺乏协作精神,也反映出职业首先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缺乏法律的应有依据。本条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负责及时清除。再不应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扯皮,不顾大局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街道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影响城市市容,做出的规定。

本条所述公共场地,是指城市中广场,河道两侧,公园,影剧院以及建筑物前的开阔地等。非永久性建筑,即不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桎梏,提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目前在各城市中,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在街道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圈,乱占,乱摆乱卖的情况,给城市高空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有不少城市提出根据“十乱”综合治理“十乱”的措施,各地方制定了不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取得很大的成效。但从根本上,“十乱”在城市高空管理上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五马闹市”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除,这是造成城市街道脏,乱,差的一个主要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缺乏法律的结束力。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不管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也就是说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十乱”行为都属于非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不在限期内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一方面的管理措施是,对于因建筑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也给以充分的考虑,这种特殊的行为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有关规定审批文件,不至于打乱各地现有的分工和规定。如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报经市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释义】本条针对城市中的各种交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易于泄漏、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环境,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条所指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城市中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货运汽车、无轨电车,以及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总称。由于这些交通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接触面广,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它不仅是运载工具,不仅有使用上的功能,它的观瞻功能还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容貌的声誉。本条要求这些交通运输工具经常保持车辆外型完好,车窗整洁,标志齐全,明显。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标志,起止站点标志等,应当齐全,醒目,为群众乘车提供方便。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严格禁止严重破损的车辆日间在市区行驶,同时还要求明显不整洁的车辆未经冲洗以前,不允许在市区行驶,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当前,不少城市建立了车辆冲洗站,形式多样,装备程度不同,为冲洗各种运输车辆,维护城市高空的整洁,美观,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总之各种冲洗站历史不长,各城市都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冲洗站必须将会更好的为城市的各种交通运输车辆服务,为城市高空管理起到更好的护卫作用。

本条还要求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的工具,在承运液体,散装运输时,必须严格覆盖,包扎,密封,不得沿途洒落,泄漏,遗撒,保护城市环境不致受到污染。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释义】本条对城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要求。

要求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程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或者周围布进行遮挡,不得任意扩大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周围有行人通过的,必须用适当材料设置安全网,以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求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堆乱放,或者施工现场范围外任意堆放机具材料,侵占公共场地和市区道路。施工期间所产的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随时随运,不得随意零,污染市区环境。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严加管理,不得流到场外,浸湿市区路面,或堵塞管道。对于施工现场的路面,如遇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对于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现场,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所有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水电管线进行认真的整理的摆放,并作必要的覆盖,保持暂停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

本条还要求施工现场在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保持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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