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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国际结算第 1 页共 51 页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XXX

日期: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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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5

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5

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8

第五章展期规定9

第六章风险管理11

第七章收费管理12

第八章附则12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本行作为委托行的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进行授信应按照《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以他行作为委托行的代付业务纳入我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范畴,客户需在本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

第五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需占用本行的短期外

债指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代付行之间的所有报文往来,并负责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操作;负责核定客户进口代付业务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出账审批及台账登记,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或抵押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各支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

第八条本行作为委托行,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的情况下,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客户应逐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

1.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2.信托收据(附件九);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第六条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按各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期限执行。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本年度内(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出口押汇业务知识

一、产品简介 出口押汇和贴现:出口商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全套单据或出口跟单托收单据提交到我行,我行扣除从押汇/贴现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货款预先付给出口商,并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二、产品特点 1、出口贸易项下货物出运后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2、融资时我行收取议付或托收手续费及相关邮电费,并预收融资利息和预扣境外银行费用,实际收汇时再多退少补; 3、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4、出口商可以获得发票金额的100%的融资; 5、对单据质量、境外开证行或代收行资信有一定要求。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 四、服务渠道及网络 具有国际业务经营资格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 五、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协议书》; 2、出口商将出口单据提交到我行办理寄单索汇,并提交《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 3、我行按出口信用证或跟单托收项下交单业务的流程审核单据并办理寄单索汇; 4、我行按有关规定审批融资申请,审核同意后,将融资款项支付给客户; 5、出口贴现业务要求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后方可办理。托收项下原则上不提供出口贴现融资。 6、我行收到境外银行支付的有关货款后,我行先用于归还融资款项。预收的押汇或贴现利息及境外银行费用按实际情况进行多退少补; 7、我行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六、办理要求 1、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企业应具有出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 2、开证行(或保兑行)、代收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3、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业务的信用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信用证真实、有效; b. 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 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d. 信用证不含对我行或受益人不利的条款; e. 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f. 信用证不包含我行认为不适宜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其它情况。 4、申请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协议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七、融资币种、期限及利率 1、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货币原则上为信用证币种; 2、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期限比照正常收汇天数执行; 3、预收的出口押汇或贴现利息及境外费用在实际收汇时多退少补; 4、融资利率按浙商银行有关贸易融资利率标准执行。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系我行与境内代理行(以下称“代付行”)联合为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收到卖方向我行提交的国内保理项下全套资料后,根据卖方的融资申请,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指示代付行将人民币融资款项通过我行支付给客户。融资到期日,客户将人民币融资本息通过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三条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均可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 第四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审批权限参照国内保理业务审批权限执行。超经办行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项下卖方代付只占用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只占用买方保理授信额度。 第二章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 第七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需由总行或省分行统一与代付行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如代付行不要求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可以通过SWIFT加押报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要求及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及贷后管理,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 第九条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应严格按照国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际结算融资业务,培育我行稳定的国际结算客户群,控制我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国际业务部及辖内支行在授权内(如有)办理的出口押汇业务。 3 职责 国际业务部之国际结算部是出口押汇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对办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的技术性审核,如信用证项下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或D/P及D/A项下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托收押汇业务,则由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或是无出口信用保险的D/P项下托收单据,则由国际业务部之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如客户属支行客户的话)审核是否在贸易融资额度内,如在额度内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审查同意后报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额度已超或没有额度,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落实担保手续,并经相关有权签字人同意,报总行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口押汇手续。 4 相关文件 无 5 实施细则 5.1 总则 5.1.1出口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或D/P、D/A出口托收项下或T/T项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3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D/P、D/A出口托收项下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4出口押汇主要取决于单据的相符情况和受益人及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单据,我行可向开证行电提,如开证行接受则视为单证相符押汇办理相关押汇手续,如客户不要求电提或坚持不符点押汇,可在落实担保措施后予以办理。 5.1.5对出口托收项下的单据押汇仅限于D/P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和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A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P、D/A托收业务外,其他D/P托收押汇业务必须在落实保证措施后我行方予办理。D/A托收业务押汇仅限于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的业务。 5.1.6单证相符单据的押汇不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和贸易融资额度。 5.2 出口押汇掌握要点 5.2.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行考核,包括客户交易历史记录、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 5.2.2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如系支行客户项下的出口押汇,其申请书应将抬头人写为支行名称。 5.2.3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的委托人。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国家大力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出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相关要求,国家针对技术出口项目每年均有贴息的财政支持,鉴于RTF以往项目经验,北京、上海启动申报时间在每年4月份左右,各地区的申报审批执行时间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故想获批该项目资金的企业必须提前着手准备,现RTF将项目执行关键点分享如下: 技术出口贴息补贴款到账关键点在于: 1.上一年度必须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上年度的技术合同及合同执行金额备案; 3.年度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技术出口”的执行金额。 2014年北京贴息额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 2014年该项目北京市通过审核的企业有39家,其中包含了系统研发、医疗、通讯、工程等领域的优质企业。RTF在此次技术出口贴息项目中市场净占有率方面达到20.5%,并直接或间接帮助8家企业100%的通过了财政部、商务部的申报资质审核,并获得累积1000万人民币的贴息额。2014年度的技术出口贴息是针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收汇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市(州)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的企业。此次技术出口贴息率实际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对比以前年度发放比率1美元补贴0.055元人民币此比例超出预期81.81%。这也表明财政部对技术出口给以大力支持,通过高度贴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出口。

RTF总结十年的项目操作经验,提醒企业“技术出口合同”可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包括“申请免税”+“VAT退税"+"贴息项目" 1.获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意味着企业存在技术进出口的跨境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遗漏免税,36个月内多缴税金,可以提请退税 3.次年05月只要企业未错过商委关于技术出口的贴息通知,则有十足把握可以享受次年的技术出口贴息。再次提请: 实时关注2015年贴息政策;补贴资金有限;先到先得!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银行可接受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银行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银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银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以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申请人资格(不同银行要求不尽相同,具体是以银行的规定为准,以下仅供参考)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帐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申请人经常在此家办理出口单证业务。有出口押汇授信额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口押汇条件(不同银行要求不尽相同,具体是以银行的规定为准,以下仅供参考)

1、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即要求:信用证为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单据做到单单、单证一致。 2、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3、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4、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含),但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银行认可并与之签定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360天(含)。超过360天的出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审批。 5、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开证行或保兑行信誉良好,与银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 6、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申请出口押汇。有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出口押汇。银行不接受的信用证不得办理出口押汇。 7、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银行处于同一辖区。 8、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9、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多边贸易的发展,以信用证、托收等为主要代表的国际结算方式被普遍运用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中,为国际间资金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历史上专业银行角色的划分,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不足,与外资银行相比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满足业务多元化的要求。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种类:1、信用证业务概述2、进口开证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4、汇款业务概述5、汇入汇款6、汇出汇款7、托收业务概述8、出口跟单托收9、进口代收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证业务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 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

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性原则。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 (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三)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者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将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统称为“上下游企业”。 第五条供应链融资是指在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前提下,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金融模式。 目前,我行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应收账款类融资:以真实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主要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为企业提供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福费廷、保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信达、融易达、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融通达、通易达、票据置换通、应收款转让、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等。 (二)预付/应付类融资: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订单融资、打包贷款、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海外代付业务及其操作合规性探究2011.10.20修改

海外代付业务及其操作合规性探究 于连海潘海澄 (山东省青岛市 266071) 摘要:目前,海外代付业务已经成为国内银行利用海外银行的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以信用证的海外代付为例,全面介绍了海外代付业务产生的背景、海外代付业务产品优势所在、海外代付业务银行操作流程、海外代付业务风险点及操作合规性、海外代付的税收问题以及海外代付业务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海外代付、信用证、银行操作流程、操作合规性、税收 0 引言 目前的外汇金融市场,一边是持续的人民币升值预期,一边是日趋紧张的境内外汇流动性,造成了进出口企业“保留人民币”、迟付外币、套取汇差的需求,与此相对,企业所持有人民币相对充足,融资成本较低,筹资渠道较多,使得海外代付成为国内银行利用海外银行的资金迎合企业融资需求,破解国内银行外汇头寸紧张的金钥匙。 1、海外代付业务产生的背景 由于人民币加速升值以及升值预期使企业利用远期购汇推迟付汇意愿强烈,国内外汇融资需求大幅增加,而外汇存款却显著下降,外汇流动性趋紧。另外,加上境内银行信贷规模普遍压缩,企业普遍加速结汇减少外汇资产存量,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无法扩大外汇资金来源,而通过上级行拆借资金成本较高,使得银行如何扩大外汇资金来源渠道,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成为一个难题。贸易融资新型方式海外代付业务应运而生[1]。 在高居不下的企业进出口融资需求面前,一些银行通过推动海外代付业务发展,利用境内外资金成本差异,在解决外汇头寸紧张的同时,不断谋求拓展赢利途径。2001年中国银行最早提出了“信用证代付业务”的概念,利用海外分行的外汇资金为国内分行办理进口融资[2] 。 2001年世界经济衰退催生了信用证代付业务,2003年美国经济复苏则促使信用证代付业务蓬勃发展。金融危机过后,中国经济的稳定高速发展促使全国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信用证代付业务,很快代付业务从信用证项下扩展到托收和汇款项下,全额人民币保证金、全额存单抵押、承兑汇票抵押等低风险方式的代付业务也逐渐发展起来。目前,海外代付业务作为一种通过境内外银行合作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的融资工具,信用证代付仍然有一定生命力,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 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申请人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十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授信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授信政策; (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我行已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有正常的业务往来;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 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 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支持资源性商品、重要原材料、先进设备和大宗特色商品等。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 (二)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 (三)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监测预警等工作。 上述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金 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 人民币汇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为依据计算贴息期间平均折算率,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二)贴息率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押汇贴现福费廷三者的区别

押汇、贴现、福费廷三者的区别 2009-12-19 12:55:51|??分类:?贸易融资|字号?订阅 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应用最广泛的出口贸易融资 1、什么是出口押汇? 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的在途资金融通。 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范围包括: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下出口押汇;外币出口押汇和人民币出口押汇。 2、出口押汇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您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改善现金流量——可以增加您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供融资能力; 节约财务费用——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您可以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3、在哪些情况下宜选择出口押汇? 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肯定高于押汇利率。 4g0X)V-p(V:F3q 出口贴现-----------最方便易行的出口贸易融资 1、什么是出口贴现? 银行保留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银行承兑、未到期的远期票据,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2、出口贴现能为您带来哪些好处? 简化融资手续——银行最愿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手续最简便; 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加快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

扩大贸易机会——可为进口商提供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扩大贸易机会。 3、在哪些情况下宜选择出口贴现? 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短期的资金融通,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福费廷(Forfaiting)---------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 1、什么是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中国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2、福费廷对您有哪些好处? 终局性融资便利——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便利,您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再对债务人偿债与否负责;同时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改善现金流量——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您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从而避免资金占压,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 节约管理费用——您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帐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管理费用; 提前办理退税----办理福费廷业务后您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 规避各类风险——叙做福费廷业务后,您不再承担远期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 增加贸易机会——您能以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紧缺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 实现价格转移——可以提前了解包买商的报价并将相应的成本转移到价格中去,从而规避融资成本。 3、在哪些情况下宜选择福费廷? 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 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 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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