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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观念影响下的复仇悲剧之比较——以古希腊复仇主题悲剧与莎士比亚复仇主题悲剧为例

不同法律观念影响下的复仇悲剧之比较

——以古希腊复仇主题悲剧与莎士比亚复仇主题悲剧为例

田甜

西北师范大学

摘要:复仇是人们在法律成熟以前解决仇恨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反应。作为一个基本的文学母题,古今中外均有大量包含复仇情节的文学作品出现。本文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古希腊复仇主题悲剧和莎士比亚复仇主题悲剧中的所流露的法律观念的继承与演变,来探讨西方两个戏剧繁荣时期的剧作家在法律影响下对于复仇行为描写的变化。并以两部经典且相似的复仇悲剧中的主人公:俄瑞斯特斯与哈姆雷特的复仇行为的差异之比较,提出对于哈姆雷特延宕性的法律角度的新解读。

关键词:复仇法律观悲剧古希腊莎士比亚

一、西方的复仇主题文学与法律思想传统

复仇作为人类社会共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具有悠久而漫长的历史。复仇现象的产生,与人类原始的动物本能有密切关系。在法律规约产生之前,有仇必报是早期人类社会所奉行的原始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而履行复仇义务尤其是血亲复仇义务成为原始道德中无法推卸的、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这一点在古代中西方是一致的。无论是古希腊悲剧《俄瑞斯提亚》中俄瑞斯特斯杀母报父仇的举动还是《赵氏孤儿》中赵孤杀养父替生父报仇的举动,虽然从现在的道德审判看来,都有一些残忍和不近人情。但在当时的道德传统之下,这种行为是值得允许和称赞英雄行为。相反,如果他们顾念自己的生母或是养父之情而不去报杀父之仇的话,反而会受到人们的鄙弃和唾骂。更不可能获得英雄的称号。这种天经地义、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流传下来的道德的一部分,在当代也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对于那些尚不完善的法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人们至今还往往会冒着被法律惩处的危险而用原始的复仇方式求得解决。哪怕具有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完全的消除人类的这种本能的复仇冲动。而这种渊源流长的社会现象必然会反映到文学作品中来。作为文学的基本母题之一,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关于复仇主题的叙写可谓丰富多彩。无论是西方的《荷马史诗》、悲剧《安提戈涅》《俄瑞斯提亚》、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雷特》喜剧《威尼斯商人》、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还是中国的卧薪尝胆、荆轲刺秦、赵氏孤儿等著名的复仇故事都是对于复仇这一主题的精彩呈现。而较之于中国古代复仇文学中基于儒家文化的对复仇者伦理义务进行尊奉和赞扬的价值评判,西方传统思想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占据了其复仇文学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从古希腊悲剧开始,西方的许多复仇主题的文学作品中就流露着浓厚的法律意识。

古希腊现存的32部悲剧除《波斯人》以外,其余31部均取材于荷马史诗记载的神话传说或是英雄传说。神话传说中大多数故事都是在叙写一个主题——复仇。整个神话系统故事

的构成即基本上围绕着神与神的复仇(克洛诺斯向乌拉诺斯的复仇,宙斯向克洛诺斯的复仇以及后来新神系统内新神之间的矛盾与复仇,赫拉向宙斯的情人的复仇,神人之间的复仇等等)而展开的,正是这些复仇的内容构成了希腊神话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古希腊的神话传说就是一个个经典复仇故事的汇编,剔除掉这些复仇主题或含有复仇因素的故事,希腊神话的内容也就所剩无几了。因此,以神话为题材来源的希腊悲剧也就不可避免的重复着这一绵延不绝的文学主题。但是与世代积累流传的神话不同,由文人创作的悲剧作品将他们所生活的时代的法律、道德、家庭、伦理等社会学问题的思考和态度注入到悲剧诗中,使这些取材于希腊神话的悲剧诗具有了崭新的内涵和风貌。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人文精神的诞生地。古希腊的奴隶主民主社会所孕育的城邦法律制度是西方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律的高度重视是古希腊文化的重要特征。而古希腊悲剧作为古希腊文化的重要载体,法律观念深深的影响了悲剧诗人们的创作。在雅典奴隶主民主制的环境下,古希腊法律中体现出了公平和平等的法律思想。但那时的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诗人索福克勒斯的剧本《安提戈涅》中就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到了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学思想是控制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方式。作为与神学思想相辅相成同样起到约束人控制人作用的法律在当时也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作用。当时的一位法学家在《法官之鉴》一书中这样写道:“国王会尽可能使用他的权力维护基督教信仰,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①而在文艺复兴时期,大批的人文主义者通过倡导“以人为本”的思想来对抗教会的绝对统治。而原本作为“神”的法律则演变成更加成熟更加现代的“人”的法律。这种思想观念的演变无疑也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淋漓的表现出来。在人文主义巨匠莎士比亚的剧作中的所表现的法律思想来看,莎士比亚宣扬的法律不是神的赐予,而是人在世俗生活的行为规范。无论是立法还是在执法过程中,都是以人为本位的。在莎士比亚生活的16世纪的英国,法律已经具有了相对完备的体系。法律意识已经相对普及。当时的人们也乐于在包括看戏剧在内的日常生活中见证涉法场景。被当时法律所影响,将法律作为文学的描写对象或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是非常普遍的。作为涉法作品中的重要表现内容,复仇自然也成为作品中重要的内容。16世纪的英国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经过了漫长的中世纪的低谷后迎来了再次辉煌。复仇剧这个在古希腊悲剧中占有重要分量的主题再一次在戏剧舞台上占据了重要位置。而在人文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文艺复兴时期的剧作家对于复仇行为方式的描写与古希腊时期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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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古希腊时期还是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复仇主题的戏剧文学都都以其蕴含的法律思想以及时代特征而表现出独特的艺术魅力。以法律的维度对古希腊复仇主题戏剧与莎士比亚复仇主题戏剧进行分析比较,不仅可以从文本中透析到两个时代道德观法律观的演变,更可以从这种演变中发现复仇行为的别样演绎。

二、古希腊法律观念影响下的复仇悲剧

从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到欧里庇得斯的一百多年时间里,三位悲剧诗人创作的悲剧取材于希腊神话,却深刻的反映了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表现了诗人对当时法制、家庭、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的看法。他们的悲剧作品中或多或少体现出了受当时法律观念的影响。

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所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就是对当时法律神授的思想的最经典的表现。《安提戈涅》表现的是神律所要求的埋葬亲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克瑞翁所指定的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忒拜国国王俄狄浦斯的两个儿子,安提戈涅的哥哥们吕涅克斯和艾特奥克斯为争夺王位开战,结果两兄弟因相互残杀而惨死。在舅父克瑞翁继承王位后,厚葬了艾特奥克斯,却下令不准埋葬波吕涅克斯的尸体,违反者将被民众用乱石砸死。已经与克瑞翁之子海蒙订婚的安提戈涅处于两难之境。依照神律,亲属必须埋葬死者,以免亵渎神灵,但是依照国法,埋葬他的哥哥却要收到惩罚。最终她不顾禁令两次埋葬的哥哥,因此被克瑞翁囚禁在墓穴之中。后来克瑞翁听了先知的预言,害怕复仇神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去墓室放人,但安提戈涅已经自缢于墓穴之中。儿子海蒙愤怒之下杀父未遂殉情而死,克瑞翁的妻子闻讯也自杀而亡。违抗神的法律的国王克瑞翁最终受到了神的复仇,导致了妻离子散的可悲结局。

古希腊悲剧繁荣发展的时期正是希腊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旧的氏族血缘伦理制度被打破,新的奴隶等级制度被确立,奴隶主民主制度日渐形成,尽管氏族制度已经瓦解,但是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某些伦理观念还难以马上根除。旧的社会制度与新的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体现在文本中的是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矛盾。而剧中主人公的悲剧命运就是在这样的矛盾中一步步展开的。

古希腊另一个著名复仇悲剧,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提亚》则用最早的庭审场景来展现当时人们的法律思想。“《俄瑞斯提亚》在欧洲文学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是因为它是古希腊悲剧中仅存的一组三部曲,更重要的是她以高超的艺术手法表现了血族复仇这一古老的部落习俗必须代之以法律,反映新时代的精神”。②悲剧描述的是古希腊统帅阿伽门农在进攻特洛伊的时候,为了平息海神所带来的风浪。将自己的亲生女儿伊菲格涅杀死祭献给海神。阿伽门农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为了给女儿报仇,与阿伽门农的堂弟埃葵斯托斯通奸,并在阿伽门农得胜回国之时伙同情夫杀害了阿伽门农,与情夫一起执掌朝政。并把阿伽门农年幼的儿子俄瑞斯特斯送往国外。长大后的俄瑞斯特斯回国在姐姐厄勒克特拉的帮助下杀死了母亲和叔父,为父亲报了仇。俄瑞斯特斯因此遭到了复仇女神的纠缠,在逃亡中阿波罗指引他到雅典,寻求智慧女神雅典娜的公证裁判。法庭庭审在认为俄瑞斯特斯有罪和无罪的票数一致的情况下,雅典娜投出决定性的一票,认为俄瑞斯特斯无罪。于是俄瑞斯特斯重获自由,回到迈锡尼当了

首领。《俄瑞斯提亚》将故事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联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情节链条。第一幕《阿伽门农》讲述了阿伽门农从战场上得胜归来时如何被自己的妻子和堂弟所杀害。第二幕《奠酒人》讲述了俄瑞斯特斯归来替父报仇杀死母亲和叔父。第三幕《善好者》讲述了雅典娜通过法庭庭审俄瑞斯特斯,化解了复仇女神与阿波罗之间的分歧。赦免了俄瑞斯特斯,终结了俄瑞斯特斯家族内血亲复仇的诅咒。

在《俄瑞斯提亚》三部曲中,雅典娜女神建立起阿瑞奥帕格法庭,以法制的裁决宣告了俄瑞斯特斯无罪。在氏族制度衰亡,希腊民主兴起的历史背景下,氏族制度时期血亲复仇的原始道德准则还未完全消除。在神话故事俄瑞斯特斯中,如果俄瑞斯特斯因为顾虑杀父凶手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并且母亲杀死父亲是有充分理由而不去为父报仇的话,反而会背上骂名而得不到英雄的称号。而埃斯库罗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所创作的悲剧中,增加了俄瑞斯特斯杀母复仇成功后所受的精神折磨以及态度不一的庭审现场。这样的情节处理充分的展现了西方社会对于复仇精神从赞扬褒奖到褒贬态度暧昧不清的过程,是作者以及当时代的法律观念的最真实的反映。

三、人文主义法律观念影响下的莎翁复仇剧

莎士比亚作为文艺复兴时期以来最伟大的戏剧家,一生创作了许多具有世界性影响的作品。其作品中表现复仇主题的作品也不在少数。比如其最著名的几个悲喜剧《罗密欧与朱丽叶》、《威尼斯商人》、《哈姆雷特》即分别表现了爱情的复仇,法庭的复仇以及王子的复仇等内容。作为生活在资本主义已经兴盛起来的维多利亚时代的莎士比亚,不仅深受当时人文主义思想浪潮的洗礼,也被其所生活时代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所浸染。他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很多情节内容受到了当时法律观念的影响。莎士比亚在其戏剧表现出的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以及对于法律难题的丰富知识,使得有些人认为这位剧作家是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有人甚至怀疑莎士比亚本来的身份就是一位律师。据统计,莎士比亚戏剧中涉及法庭的场景的戏剧有二十场,占莎翁戏剧总数的2/3。不仅关于法律庭审和法律引述在莎士比亚的剧作中随处可见。就连剧本中的一些小角色口中都能听到有关法律的表述。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的仆人们在广场械斗让对方先动手以便自己一方在打官司时能站得住脚。或是《哈姆雷特》中掘墓人讨论奥菲利亚的葬礼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等等。而当时的人们也乐于在戏剧中看到涉法场景,也说明当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普及。仔细分析莎士比亚作品中涉法的情节和引述,会发现与他的人文主义思想相适应,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观更多表现的是人文主义的法律观。法律不再是神创造的约束人类的条约,而是人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行为规范的规约。教会神权在西方的统治地位在文艺复兴时期受到了激烈的抨击和挑战。以人为本的法律地位极大的提高。神权神法逐渐被具有人文主义精神的人权人法所替代。不同法律观念的影响下,不同时代甚至不同国家文学作品中对于复仇行为的描写必定有所差异。“随着西方法律的发展,西方法律文化中对于法律的高度尊重和对法的神圣信念直接影响了复仇文学中复仇者的对于复仇方式的抉择。复仇者更愿意以法律为复仇的手段和工具,将对仇人的精神折磨作为对仇人最有效的复仇方式。而在中国的文学作品中,英雄侠士们则将用暴力消灭仇人肉体及其连带人员视为复仇的最高境界。这也正是西方的司法正义的法律信仰和中国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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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价值诉求在复仇文学中的生动写照。”③

不仅是悲剧,在莎士比亚早期的复仇主题喜剧作品《威尼斯商人》中,也从法律观念的视角对古老的复仇主题进行了新的诠释。这部剧把复仇的平台从角斗场搬到了威尼斯城邦的法庭上。这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权力的增强。古希腊时期作为英雄行为的私人血腥复仇行为已经不会在文艺复兴时期继续提倡了。人们更多的会运用法庭,甚至是利用法庭的审判来达到自己的复仇目的。于是就出现了《威尼斯商人》这部在代表正义与公正的“法庭”上,复仇与宽容,友爱与贪婪展开的戏剧性的对抗与冲突。在西方复仇文学作品中,最早出现民主法庭庭审的情节的作品正是古希腊悲剧之父埃斯库罗斯的复仇悲剧《俄瑞斯提亚》,而莎士比亚的这部经典的庭审情节的戏剧《威尼斯商人》所表现的出来的法律思想和《俄瑞斯提亚》的差别在于:在古希腊时期,杀人偿命,为父报仇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俄瑞斯特斯的复仇行动不仅得到了神祗的支持,也最后得到了庭审法庭的支持,使复仇杀人的他无罪释放。而随着西方法治精神的丰富和发展,私自复仇逐渐淡化或消亡,人们更多的会寻求法律的庇护来满足个体复仇的意志。利用法庭带解决恩怨纠纷来代替私自复仇决斗的方式充分的体现了文艺复兴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律观念的完善和人文主义价值的诉求。当然,夏洛克的狼狈败诉也表明尽管用司法制度代替私自复仇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司法的公证和法律平等保护也许还只是一个遥远而无法企及的目标。

在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兴起的历史背景下,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相对成熟的维多利亚时期,莎士比亚不仅同古希腊悲剧诗人一样将法律思维融入到剧本故事中,更在文本中表现出了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法律观。由于两个时代的悲剧中的法律观念的不同,用法律观念的角度去分析两部具有惊人相似情节的复仇剧《俄瑞斯提亚》和《哈姆雷特》也许会对这两部悲剧产生新的一些理解。

四、俄瑞斯特斯与哈姆雷特的复仇行为的差异之比较,以及对于哈姆雷特延宕性的新的解读

索福克勒斯笔下的经典复仇剧《俄瑞斯提亚》与莎士比亚笔下的经典复仇剧《哈姆雷特》历来成为文学研究者们比较研究的对象,作为两部关于复仇的戏剧,两部悲剧的情节内容有着惊人的相似:主人公同样都为王子,作为国王的父亲同样被人所害而母亲同样嫁给害死亲生父亲的凶手。对于具有相似遭遇的人,两个不同时代的王子对于复仇的行为却大相庭径。对于两部悲剧作品中主人公俄瑞斯特斯的果敢以及哈姆雷特的延宕历来是两部作品比较的重点。大多数研究从命运悲剧与性格悲剧、黑格尔辩证法以及宗教意识等角度出发对两部作品进行比较。但作为用法律参与管理社会出现较早的西方国家,试图以两部作品中显现的法律观的角度对两部作品进行比较,也许对探索在当时社会的法律环境下两位主人公复仇行为异样的原因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前文对古希腊复仇剧以及莎士比亚复仇剧中所表现的法律观的分析得出,古希腊悲剧中更多的是表现法律神授以及复仇合法的法律观,而莎士比亚戏剧中更多的是表现人文主义人法法律观,以及复仇违法的法律观。在这样的法律观念下,可以更为容易的理解在《俄瑞斯提亚》这部剧中,俄瑞斯特斯为什么会在神的指引下果断的为从未谋面的父亲报仇雪恨,甚至不惜杀死自己的母亲。为什么在判罚有罪和无罪的庭审票数一致的时候,雅典娜最终支持俄瑞斯特斯无罪。

《哈姆雷特》一剧中虽然没有直接表现法律思想的内容,但是从莎士比亚戏剧中饱含的人文主义法律观及复仇违法的法律观中分析解释哈姆雷特复仇行为的延宕性,会发现,当哈姆雷特从父亲的鬼魂口中得知父亲的死因后,哈姆雷特并没有立即实施复仇计划,而是首先装疯卖傻保护自己,然后安排戏中戏去证实心中的疑虑。这种凡事讲求证据的典型法律思想在古希腊时代的俄瑞斯忒身上是不可想象的,俄瑞斯特斯不会对神授的内容产生怀疑,在阿波罗的劝说下毫不犹豫的选择复仇。而哈姆雷特却对于父亲鬼魂的话半信半疑,千方百计寻找证据来证实自己心中的怀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莎士比亚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期的实证法律思想。这种复仇前先收集切实证据的法律观虽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复仇的激烈程度,但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发展。

经过漫长的中世纪的发展,原始的复仇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有了巨大的变化,用野蛮的方式去报复仇人已经不是解决仇恨的唯一方式。用原始的复仇方式去解决仇恨还是用现代的法律惩罚的方式成为哈姆雷特剧中所表现出来的矛盾之义。哈姆雷特迟迟不愿动手的原因也许在于,在人文主义思想和法律观的影响下,哈姆雷特已经不愿意用原始复仇的粗暴方式解决问题。这具体表现在作为一个击剑好手的哈姆雷特,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都没有拿起利剑刺向杀父仇人。如果没有被安排击剑比赛的话,他也许永远不会持剑像俄瑞斯特斯一样冲进王宫血刃杀父仇人。即使是在击剑比赛的最后终于将剑锋指向叔父报了杀父之仇,也是因为受母亲误饮毒酒的刺激而不是一直以来想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哈姆雷特的这种在复仇过程中所表现出行动上的犹豫与徘徊放在不愿用原始血腥复仇方式解决问题的人文主义法律观的背景下,也许更容易理解。

注释:

①A.sharpe.Politica l Ideas of the english civil w ar1641-1649.Long man,1983,134

②埃斯库罗斯著,阿伽门农王[M],叶君健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84:第二页

③桂萍.中西方复仇文学的法伦理解读[J],江苏警官学院,2005,(11)

参考文献:

[1]莎士比亚喜剧悲剧集[C].朱生豪,译.译林出版社,2001

[2]埃斯库罗斯等著.古希腊戏剧选[C].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

[3]钟广夏.浅议复仇与法律[J].大观周刊,2011,(51)

[4]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J].法学研究,2005,(1)

[5]张立新.莎士比亚剧作法律观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9)

[6]桂萍.莎士比亚复仇戏剧的主题比较[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6,(5)

[7]张玉洁.从古代法律对复仇的态度看情理法的冲突与调和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1,(4)

作者简介:田甜(1989.11.2),女,汉族,籍贯甘肃武威,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专业: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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