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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证明(表格

所使用证明

注:1、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签字;租用他人场所的,除提交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的签字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时,还应提交租赁协议;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由场所在地村委会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并签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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