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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司法鉴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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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司法鉴定怎么做

做精神司法鉴定的话一般都是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的,然后,其家属要填写委托申请书,在委托申请书当中的内容就包括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简要,作案前后的精神状况,以及整个家族疾病病史等。和精神司法鉴定有关的材料也都是司法部门自行提交的。

一、关于精神司法鉴定怎么做?

1、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二、精神司法鉴定机构

1、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2、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三、精神鉴定的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近些年来,精神司法鉴定越来越引起了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因为精神病人在法律责任承担的这一块是非常的特殊的。随着案件调查的进展,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方面进行司法鉴定的话,一般其家属并不能直接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司法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开展司法鉴定。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司法鉴定总例数70例,比上一年增加11.11%,其中刑事案件67例,民事案件3例,具体委托鉴定单位情况、疾病分类情况、责任能力情况及案件性质详见附件。 2、鉴定案件采信率100%以上,通知出庭次数2次,鉴定人出庭情况2例,委托当事人满意度100%。 二、认证认可工作准备情况 1、我机构负责人对认证认可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部署,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标准》,我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符合配备标准,使用情况良好。 2、于2012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度能力验证,参加编号:12M0072,项目名称/编号: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2012-T20。 3、机构内审员1名,因精神疾病诊断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暂时没有申请认证认可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室、会议室、检查室和档案室因条件有限没有分开,接待室、档案室设在医务科,会议室、检查室设在内科住院部四楼。 2、在门诊楼大门旁悬挂司法鉴定所牌匾、在休息室公示机构的行政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机构受案范围、鉴定的流程,主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没有开展对鉴定当事人开展援助事项。 五、机构人员的管理情况 1、本机构有司法鉴定人6人,均为兼职人员。 2、对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管理、培训、学习采取医院及本机构双重管理,2013年4月份司法鉴定人有5人参加了省卫生厅举办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培训,1人因病请假。2013年7月末有5人参加省司法厅举办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1人因病请假。 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们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5名司法鉴定人也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司法厅已批准。 4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印章的管理,采取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六、案件质量情况 1、鉴定程序。 ⑴、有装订成册的收案记录本(台账),并注明鉴定时间、委托单位(人)、鉴定的基本项目、收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⑴、年度内记载连续、完整,从2000年以来有受案总序号排序,2000年至2013年12月30日共鉴定678例。 ⑴、履行回避程序,鉴定卷宗内有回避告知单。鉴定实施前,有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鉴定相关事宜。 ⑴、卷宗内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书。 2、立卷归档。鉴定文书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文书示范文本执行。每例鉴定完成后在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日内,按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归档。年内档案归档号码连续,且与

司法鉴定

2019-01-01实施 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 -质谱检验方法 Determination of phosphine and its metabolites in blood by headspace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7020——2018 2018-11-08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理 (1) 5 试剂、仪器和材料 (1) 6 操作方法 (2) 7 分析结果评价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血液中磷化氢的GC-MS色谱图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方法学有效性验证数据 (6) 表1 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相对误差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严慧、向平、卓先义、刘伟、沈保华、陈航、乔正、沈敏、吴何坚。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HS-GC-MS)检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其它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T 12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4 原理 血液中磷化氢代谢物亚磷酸和次磷酸,与锌粉和硫酸反应还原为磷化氢,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空白样品及添加样品对照,以保留时间、特征碎片离子峰和相对丰度比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采用外标法进行定量分析。 5 试剂、仪器和材料 5.1 试剂 本技术规范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分析纯,试验用水为二级水(见GB/T 6682规定),所用试剂: a)锌粉; b)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 c)20%硫酸; d)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对照品溶液:称取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31mg,精密称定,置10mL容量 瓶中,加入适量水溶解并定容至刻度,配制成相当于磷化氢1.0mg/mL的对照品储备溶液,密 封,置于冰箱中冷藏、避光保存,保存时间12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溶液用水稀释而得,密封,置于冰箱中冷藏保存,保存时间3个月。 5.2 仪器和材料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 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 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 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 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 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定伤人者是故意伤人还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呢?那就需要借助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了,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对精神疾病有权进行司法鉴 定的机构,即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版

司法鉴定意见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共页第页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 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 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 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 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 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 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导读:司法鉴定的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精神司法鉴定是一项十分专业的鉴定项目,必须要有这种鉴定资格的特殊司法鉴定机构才有资格去鉴定。不过鉴定的时间也是不一定的,需要询问鉴定单位,不过一般是不会超过一个月的。 热门城市:沧州律师天水律师三明律师许昌律师桂林律师淮安律师四平律师泰州律师安顺律师南通律师许多问题都需要结果司法鉴定才能有一个权威的结果。精神病就是需要司法鉴定的人群,如果精神病触犯了法律,因为他的病情就可以特殊处理,而不是像对待普通人那样。那么您知道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吗?下面小编为您回答。 一、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具体问鉴定所。鉴定所的案件多了就慢一些,案件少了就快一些。一般一个月内出来。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 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 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相关阅读: 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 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 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 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 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 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 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 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 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 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 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 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 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2376107.html,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

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

司法精神鉴定

司法精神鉴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

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核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发给《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设“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并有接待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二)至少有三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室的主任,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担任; (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任务: (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受理本市其他单位的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理外省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二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从事三年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科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五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司法鉴定科从事三的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第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一)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三)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委托出庭作证;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五)保守案件秘密; (六)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物证类鉴定的同一认定 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 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

司法鉴定概论-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 广义的司法鉴定是为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科学实证活动(即所进行的各种技术鉴定); 狭义的司法鉴定(《决定》中所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比较 共同点:二者均包含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具体任务、基本手段、服务领域这些基本要素。 不同点:二者在司法鉴定服务的领域方面有宽窄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概念所服务的领域仅限于诉讼活动(诉讼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相关活动)。 2、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经验为诉讼活动尤其是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其本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双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司法鉴定活动②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③司法鉴定运作的权力配置④司法鉴定制度 3、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属性?

基本性质: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基本属性: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要求; 别与其他证据的属性:法律性(法定性)、中立性(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 4、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任务与具体任务? 基本任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和相关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具体任务:目前,我国法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的学科类别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的学科类别主要有:法医学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5、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主要包含:司法鉴定法律规范、司法鉴定制度与理论、司法鉴定实践与技术。 6、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与相邻学科间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与侦查学 侦查学:主要研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何依法运用各类公开和秘密的专门调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立法行为。 两者联系完全是由鉴定客体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两者都需要进行研究,但角度不同,侦查学主要研究在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邓**作司法精神鉴定事实与理由:我作为邓**故意杀人案邓**的指定辩护律师通过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邓**的行为精神状况有患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疾病之可能性一邓**本人及其家属陈述有关邓**身体精神表现状况二根据上述调查资料反映的邓**表现状况。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办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时候,都可能遇见当事人具有精神病的情况。当然,在民事上当事人具有精神病则其法定代理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刑事上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感怎么写呢?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给大家做分析。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X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X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X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XXX在盗窃过程中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贵州省贵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XXX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XXX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有些时候该当事人陆某会经常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语言,让家里人感觉到很惊讶,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理解。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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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电话:0516- 徐中鉴字(2010)第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 求,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 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 坊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 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 1、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2、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结合施工合同、结算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鉴定;

3、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 一、商业基础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66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 771.49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含一次挖机进退场费) 9#楼:(证据卷宗ⅠP7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761.73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 二、河塘北侧增加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118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18.400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9#楼:(证据卷宗ⅠP11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44.79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三、铝合金百叶窗调差: 5#楼:(证据卷宗ⅠP35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认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裁判结果。 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一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步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作出 总结 分析。 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原则 (一)法定程序优先原则 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请人和委托单位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调查形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鉴定资料。 (三)坚持医学、法学两个标准相统一 “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临床医学之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医学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标准是结果和目的。法学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的判断;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和方法 (一)鉴定的环节 阅卷,采集送检材料并进行判别利用(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鉴定的目标和方向)——鉴定调查(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将阅卷、调查、检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组讨论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最新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3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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