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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包丰宇

【领导讲话】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包丰宇
【领导讲话】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包丰宇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推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为民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介绍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7年3月)

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以及它的意义,二是目前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下一步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一、为什么要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它是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对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新世纪新

阶段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2005年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技能型人才做出了部署。2006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后,全国更加重视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认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9月,黄菊同志在接见获得表彰的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个人和单位代表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要求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把培养和使用好高技能人才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是民政工作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支高技能的人才队伍。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时期,我们不仅需要有一支创新型的科学家队伍,也需要有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来保证。技能人才是产业大军的优秀

代表,是工人队伍中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我国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做好高技能工作的两项重要目标:一是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二是力争到2020年,使我国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格局。中组部等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技能人才抽样调查表明,到“十一五”末,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将达到1.1亿人,比“十五”期末净增2300万人。其中,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将达到2750万人,比“十五”期末净增近900万人,年均净增180万人,特别是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期末增量要达到190万。

相对于国际同行业或国内其他行业,民政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基础差、起步晚,人才缺口大。由于过去未建立起以培养技能人才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属于空白,技能人才严重匮乏。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民政提高“为民”的服务水平。民政队伍中一半

以上的人工作在一线,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他们的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政形象,决定着民政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行业的竞争力和事业的生命力。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一线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民政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发展的上述目标,民政技能人才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民政行业从业者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当前民政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政职业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民政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我部从2004年开始着手准备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年9月,劳动保障部同意我部开展民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批准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动保障部首次批准开展民政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的共有8个工种,涉及假肢、殡葬领域。为做好这项工作,2005

年7月成立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建立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立以来,在部人事教育司的领导下,在有关司局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开展工作。从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围绕“两个目标”,坚持做到了“两手抓”。一方面,围绕建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抓鉴定前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围绕拓展民政职业体系,抓民政新职业的论证开发。通过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围绕建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狠抓鉴定前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劳动保障部批准我部开展民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迈出了关键而可喜的第一步,但万里长征刚刚起步。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一切需要从头抓起,从零开始,特别是需要先从编制标准、制定教材、开发题库、组建考评队伍、设立鉴定机构等基础环节抓起,逐步建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为启动鉴定打下坚实基础,时间紧,任务艰巨而繁重。一年半以来,围绕着建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这一目标,我们加快工作进程,完成的主要

工作有:

1.制定国家职业标准,使培训鉴定有据可依

职业标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关键。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首批民政特有职业共8个,涉及假肢、殡葬领域,分别是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从2005年8月开始,到2006年2月结束,历时7个月,其间经过了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草拟初稿、征求意见、专家初审、会审、终审等阶段,最后形成定稿报劳动保障部。2006年3月,这8个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发布实施(劳社厅发〔2006〕8号文件)。这是多年来民政行业制定的第一批国家职业标准,是民政系统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它的制定发布为今后的鉴定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组织开发培训教材,使鉴定培训内容逐步规范

这项工作于2006年3月启动,书稿已在年底前正式出版发行。全套教材共8本,总字数约300万。为了体现教材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确保质量,在教材的编写、审查过程中,我们力争把民政系统殡葬、假肢领域的人才吸收

进来,博采众家之长。参与编审的既有教学、培训、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又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者。此外,书稿还广泛征求了殡葬、假肢从业人员、民政部业务主管的意见。教材的编写完成,使下一步的考评人员培训、鉴定师资培训、鉴定培训有章可循,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建成首批技能鉴定站,为鉴定工作提供组织依托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承担具体的鉴定任务。2006年4月,我们开始在全国组织筹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经各省民政部门推荐,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批准,已在北京、重庆、湖北、贵州、安徽、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等16个省(区、市)建立了首批共37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为开展鉴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目前,陆续还有一些省市申请设站,我们正在按程序办理。

4.组建考评人员,为鉴定工作储备人才队伍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肩负着鉴定评判的重任,是一支关键而特殊的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

度,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考核和认证。2006年,我们在推进其他工作的同时,还着手开展了组建考评员队伍的有关工作。5月,部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做好考评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地推荐的近300名考评员人选已通过了我们的初审,并报劳动保障部进行资格审核。这次培训正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举办的,在接下来4天的培训后,将进行考评员的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统一的证卡,作为今后鉴定上岗的凭据。

5. 制定管理办法,为鉴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职业资格制度的全面推广,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才能确保程序正确、工作规范。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正轨、良性运转,我们草拟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民政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及管理办法》、《参加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及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工作守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须知》、《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考场规则》等,拟在这次培训班上提请大家讨论修改,。

此外,我们还启动了鉴定题库的开发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有望在5月底前完成。可以说,随着上述工作的逐步推进,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围绕着拓展民政职业体系,重点抓了民政新职业的论证开发和民政工作职业化问题的理论研究。

一是组织了民政新职业的论证开发。由一系列规范的职业构成的民政职业体系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前提。从民政工作的实践看,民政领域的很多工作,如婚庆服务、殡葬礼仪、福利彩票发行、孤残儿童护理等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行业较为独特、稳定的职业特征,吸引和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从业者,为我们开发新职业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长远看,民政事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不断拓展领域,发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有的8个民政特有职业仅仅是个起步,显然不能满足民政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2006年我们把民政新职业的论证开发列为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下大力气组织了专门力量,对“殡葬礼仪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婚介服务员”、“婚庆礼仪师”、“灾害信息员”、“骨灰管理员”、“福利彩票销售员”等7个

新职业进行了申请论证。5月,参加了劳动保障部组织的新职业论证会,对所申报的7个新职业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目前,孤残儿童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婚介师等3个职业已顺利通过论证并发布。福利彩票销售员、婚庆礼仪师等其他职业正在进一步论证中。11月,我们又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了“助听器验配师”、“助听器制作师”、“人工耳蜗调试师”等3个新职业的申请,正在论证过程中。民政新职业的开发,进一步完善了民政职业体系,对于推动民政工作发展、做大做强民政事业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加强了对民政工作职业化问题的理论研究。为了深入探讨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2006年,我们加强了对民政队伍职业化问题的理论研究,完成了民政队伍职业化问题的课题研究。课题共5个部分,从职业化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当前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民政人才队伍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提出了加强民政队伍职业化的对策建议。作为民政队伍职业化问题的有益探索,该课题报告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加大了对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由政府倡导和推动的技能考核活动,旨在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由于民政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人包括从业者本身对这项工作还比较陌生,因此,让行业以至全社会了解这项工作、认识这项工作并积极参与推动这项工作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确立了抓宣传、造声势的宣传工作思路,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先后在民政部和行业主流媒体上发表多篇文章,与《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社会福利》、《公益时报-中国殡葬》、民政部网站和相关网站等媒体联合策划组织专门宣传活动。此外,我们还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做好去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八届全国技术能手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活动。推荐的刘瑞安、吴锡汉两位工作在殡葬、假肢一线的优秀代表荣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推荐的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荣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活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扩大了影响,起到了宣传民政、激励人才的积极作用,为鉴定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在一步步推进,随着各项准备工作的临近尾声,

正式开考鉴定的日子指日可待。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今年是落实“十一五”计划的关键一年,是全面贯彻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一年,也是我们正式开考,启动鉴定工作的第一年。我们感到,整个“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无论从国家的宏观环境,还是民政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都将是我们深入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最好的机遇期。

2007年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要求,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为已任,以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为载体,积极稳妥地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满足鉴定需要。

一是建立一支业务精、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考评员队伍。通过举办考评员培训班,学习掌握鉴定考评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资格考试认证。同时,加强对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考评员档案,实行考评员评聘制度。并将具有资质的考评员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实行社会监督,对不称职

的将坚决取消其考评员资质。

二是建立一支素质好、能力强、水平高的管理者队伍和培训师资队伍。通过不定期举办培训师资示范培训、组织鉴定管理人员培训研讨等,加快培养一支业务骨干队伍,以满足新形势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基础建设,做好鉴定准备。

一是抓紧开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要按照国家题库建设的统一规范和要求,做好鉴定题库的建设工作。先期做好已有的假肢、殡葬等8个职业的鉴定题库编制工作,为启动鉴定做最后准备。在此基础上,视工作情况陆续开发孤残儿童护理、灾害信息等职业的鉴定考试题库。

二是做好新获批准职业的职业标准制定工作。2007年度,视情况开发3至5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涉及福利、救灾、康复辅具类)。

三是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开发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和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努力开发出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符合工作需求,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教材,2007年预计出版孤残儿童护理员、灾情信息员等职业的培训教材。

(三)抓紧制度建设,确保鉴定规范。

前期草拟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同时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其他制度办法,逐步建立起一套从鉴定考务、证书核发、到机构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使鉴定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形成鉴定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开展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我们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开展首批鉴定,推行民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当然,这也取决于各地的准备情况。关于开考前需要各地提前做的有关准备工作,在去年11月中旬民政部在深圳召开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上,我们已同各省厅人事部门的同志进行了沟通,主要是收费许可、鉴定计划等。今年,我们将视各地的准备情况,统一安排下一步的鉴定工作。

(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

充分利用民政多种媒体资源,采取措施加大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力度。一要做好各地鉴定考务信息和工作重点信息的宣传,重点使各级主管领导了解和推动开展这项工作;二要积极开展各类民政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成效收集,并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行业鉴定工作的社会

认知度;三要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典型事件和亮点工作进行宣传,以重点引导民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积极性。在适当时候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论文及图片的征集与评选工作,推动工作的研究与交流。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支持、参与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最后我再把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给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职责有8项,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负责组建和管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负责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部人事教育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的职能有9项,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参与制定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参与组织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部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有4项,即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鉴定检查;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承担民政部安排或委托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在各省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接受民政部和当地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目前,首批已获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37个,分布在北京等16个省(区、市)。

总之,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既是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又是观念上的创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行业技能人才的脱颖而出开辟新的路径,搭建新的平台,使民政技能人才层出不穷、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为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互动关系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即既有差别性又有统一性。 一、统一性 (一)、公共管理理论是在公共行政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和超越 自威尔逊以来, 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主要理论。在其一百多年历史中, 经历了从传统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的形式变革,公共管理学是70 年代末期以后因为受到公共政策学科范式和工商管理学科范式的影响而在原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的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公共管理是 对公共行政的继承和扬弃, 是对公共行政的延续和发展。 (二)、两者隶属于同一理论框架 在广义上, 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 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主要是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就是说, 二者的外延是一致的。 在狭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一方面, 理论界倾向于把公共行政看成是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活动, 在国内也被称为行政管理。 另一方面, “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它强调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而弱化了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 二、差别性 (一)学科设置: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在管理科学门类中,把公共管理定为一级学科,行政管理被定为公共管理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与行政管理相并列的是教育经济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这是从公共管理的领域划分出的二级 学科。 (二)内涵区分: 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公共管理的内涵学界存有较多争议和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公共管理基本等同于公共行政 一种观点是认为二者内涵是同一的。西方坚持传统范式的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完全等同于公共行政,代表人物就是罗森布卢姆。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编制核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9-12 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会团体编制。 第四条县以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从社会团体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条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社会团体年度收入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和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务人员。 第八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编制,应提交申请书和资金状况证明,并填报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 社会团体编制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理由、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概况、对

经费收支增长情况的预测。 社会团体资金状况证明应是近期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和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核定社会团体编制数额。 第十条社会团体申请增加编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团的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参考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意见,核减社会团体的编制数额。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5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时,一并报送工作人员综合统计表及社团编制执行情况说明,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能够承担人事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开展对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社团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民政部主管社团管理办法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社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

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 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

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xx;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S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30 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包括: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中国共产党所属各级办事机构。 94国家机构 指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活动和国家武装力量。本类别不包括国 家机关中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如研究所、后勤服务 中心、计算中心、、印刷厂、协会、研究会、检 测中心等)的活动,该类单位分别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单位 分不开的除外。 941 9410 国家权力机构 指宪法规定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机关的活 动。 ◇包括: —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活动。942国家行政机构 指国务院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活动;

乡(镇)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活动;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监督、检 查机构的活动。 9421 综合事务管理机构 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活动,以及依法管理全国或地方综合事 务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 ◇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的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事务 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税务、海关、外汇、统计、XX等行政事务 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港、澳、台行政事务的活动;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政策、法制研究及参事等活动; —各级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等)管理机构的活动; —各级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如政府办事处); —其他未列明的综合行政事务活动。 ◆不包括: —社科院、科学院及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列入75(研究与试 验发展)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政府派驻到开发区等地的各类机构(国土局、公安局等),列 入942(国家行政机构)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

“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1997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严肃法纪,从严从快地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为准绳,将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整力量,突出重点,把对非法社团组织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 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劝其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对仍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以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及上述社团的分支组织名义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及时收缴其印章、文件和一切凭证,并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同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中,要进行缜密的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

公共管理的社会化

公共管理的社会化 陈庆云 北京大学教授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师: 很高兴参加城市管理和城市经营研讨会。在市场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发展中的管理和规划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城市规划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刚才发言的诸位学者的认识很深刻。这些作为城市研究外行人是认识不到的。 现在,一方面大楼林立,道路越来越宽、广场越来越大,绿地越来越多,这是好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一些现象,如烂尾楼、拉链路、补丁桥等,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发现问题。城市发展中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很难用简单话语下结论,在中国城市发展中,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这值得去研究。比方说,人们对城市的建设很关注,但是建设好了以后怎么进行管理,值得做理论上讨论。社会研究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很重要。 因为城市管理问题也是公共管理问题。我本人是研究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因此就公共管理或城市中的公共管理问题,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公共管理应当社会化。前几年开始了一个专项的研究生项目,也就是MPA,它提出了一个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恢复行政学、政治学和法学的时候,当时“Public Administration”这个词应该如何译,就是行政管理和行政学怎么翻译、怎么定位,是有争议的。由于方方面面原因,最后确定译成“行政管理”。所以我们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行政管理杂志等等。总体上讲,多数翻译成“行政管理”,少数译成“公共行政”。但是90年代中后期,实施MAP项目以后,同样一个英文单词怎么翻译,按照以前的翻译,应当翻译“行政管理硕士”,或者说“公共行政硕士”。专家学者讨论认为,针对国际行政学的发展,结合中国的实情,不再翻译成“行政管理硕士”,而翻译成“公共管理硕士”,因此,“公共管理”这个词在最近几年成了比较热门的词,很多问题应运而生。 从实践来看,过去讲行政管理的时候,我们是把立足点放在政府管理,我们过去的强调的是政府管理的理念。今天翻译成公共管理,不仅是理念的变化,从政府管理转向公共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即既有差别性又有统一性。 一、统一性 (一)、公共管理理论是在公共行政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和超越 自威尔逊以来, 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主要理论。在其一百多年历史中, 经 历了从传统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的形式变革,公共管理学是70 年代末期以后因为受到公共政策学科范式和工商管理学科范式的影响而在原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的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公共管理是 对公共行政的继承和扬弃, 是对公共行政的延续和发展。 (二)、两者隶属于同一理论框架 在广义上, 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 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主要是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就是说, 二者的外延是一致的。 在狭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一方面, 理论界倾向于把公共行政看成是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活动, 在国内也被称为行政管理。 另一方面, “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它强调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而弱化了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 二、差别性 (一)学科设置: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在管理科学门类中,把公共管理定为一级学科,行政管理被定为公共管理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与行政管理相并列的是教育经济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这是从公共管理的领域划分出的二级 学科。 (二)内涵区分: 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公共管理的内涵学界存有较多争议和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公共管理基本等同于公共行政 一种观点是认为二者内涵是同一的。西方坚持传统范式的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完全等同于公共行政,代表人物就是罗森布卢姆。 从广义上看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两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在狭义上可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模式。 其三是将公共管理视为与公共行政相竞争的新范式和新途径。主要是以波兹曼和斯特劳斯曼、雷尼、休斯为重要代表人物。 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区别不大,是同一学科的不同名称。

社会团体章程(民政部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 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 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S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S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30 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包括: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中国共产党所属各级办事机构。 94 国家机构 指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活动和国家武装力量。本类别不包括国家机关中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如研究所、后勤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出版社、印刷厂、协会、研究会、检测中心等)的活动,该类单位分别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单位分不开的除外。 941 9410 国家权力机构 指宪法规定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机关的活动。 ◇包括: —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活动。 942 国家行政机构 指国务院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活动;乡(镇)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活动;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监督、检查机构的活动。 9421 综合事务管理机构 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活动,以及依法管理全国或地方综合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 ◇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的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事务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税务、海关、外汇、统计、保密等行政事务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港、澳、台行政事务的活动;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政策、法制研究及参事等活动; —各级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的活动; —各级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如政府办事处); —其他未列明的综合行政事务活动。 ◆不包括: —社科院、科学院及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列入75(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政府派驻到开发区等地的各类机构(国土局、公安局等),列入942(国家行政机构)的相关行业类别中;—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属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属的实业投资公司,按实际投资去向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 —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属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等),列入7720(科技中介服务); —海关缉私警察,列入9423(公共安全管理活动);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4]74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民社函[199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自一九八九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社团管理工作已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目前社会上仍有个别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甚至从事违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保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对社团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社团持证活动的法律意识。 二、各级民政部门一经发现未经登记而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应立即通知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应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既不具备社团条件又不听劝阻,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命令其解散。同时要收缴其印章,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三、对于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名义未经登记而活动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民政部、民政部根据情况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或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并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社团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查处社团案件要确定专人承办,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遇有疑难案件或政策界线不清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上一级民政部门,不要急于做出处罚结论。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知识,加强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

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课程论文 题目 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年级:2015级 专业: 行政管理 学号:81520444 姓名: 张伟 课程老师:陈文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角色定位 摘要 精准扶贫,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的关键举措。不可否认,政府在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力量,实现了大规模的减贫,取得了很大成效。然而,也要看到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扶贫模式已不适于当前形势。在新一轮的扶贫攻坚中,引入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特别是慈善组织的参与,构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新型合作关系和合作型扶贫模式,是创新社会扶贫的需要和趋势。本文从三个层次来说明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首先社会组织是精准扶贫的新生力量,然后说明了精准扶贫在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拥有着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最后分析了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困境和解决路径,从而给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做出了角色定位。 精准扶贫社会组织角色定位 精准扶贫,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的关键举措。我国城乡差距明显,贫困主要是农村的贫困。因此,精准扶贫重点在农村。不可否认,政府在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力量,实现了大规模的减贫,取得了很大成效。然而,也要看到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扶贫模式已不适于当前形势。在新一轮的扶贫攻坚中,引入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特别是慈善组织的参与,构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新型合作关系和合作型扶贫模式,是创新社会扶贫的需要和趋势。实践中,慈善组织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和资源在农村扶贫领域的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满足了市场的需要,弥补了政府的不足,但是慈善组织参与农村扶贫仍存在着现实困境。目前,学术界对于探讨政府与慈善组织在农村精准扶贫中的关系研究还不足,这与精准扶贫的战略地位重要性不相符合。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政府与慈善组织在农村扶贫中关系模式的演变,尝试构建两者的新型合作关系,探索其适合的行动路径,以期为我国发挥社会力量在农村扶贫中的作用提供参考。 一精准扶贫,社会组织是新生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介绍说,在中国扶贫工 作的进程中,不乏社会组织的身影,他们很早就投入减贫领域,而且诞生了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项目,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地球村等开展的“爱心包裹”“希望工程”“母亲水窖”“乐和家园”等项目。同时,出现了一批扎根基层多年,积极探索扶贫开发模式的社会组织,如海惠小母牛、爱德基金会等。这些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的努力中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边缘落后地区的扶贫工作之中,为减贫目标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告诉记者:“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2016 年‘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时有一句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我建议,加上‘动员’‘鼓励’四个字,改为‘动员、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理由是:一、脱贫攻坚是全社会的责任,仅靠政府是不够的;二、政府有动员社会力量的责任义务;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有这样的责任和积极性; 四、群众团体和很多社会组织的多年实践证明有能力参与脱贫攻坚工程;五、贫困群众有需求;六、有没有‘动员’二字,政府的姿态不一样,社会力量的感觉不一样,最终的效果不一样。”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xx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座现代化、崭新的新城拔地而起。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鼓楼街道办事处成立四年来,围绕加强城市管理,突出服务主题,不断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确立了“一个保障,三个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即: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建设,使街道各项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推进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为全面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辖区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鼓楼街道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一是社区社会组织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XX年3月,辖区社会组织总量已近300个,其中社会团体26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

个。二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如社区居民文体组织,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挖掘、培养特长人员923名,全街道县级文体品牌队伍发展到38支。三是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社会组织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汶川特大地震、XX奥运会中,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泛关注。 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要求,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XX年,鼓楼街道围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以社区商管协会建设为试点,开始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探索和实践。 1、辖区基本情况和问题:鼓楼街道地处县城中心区,辖区面积13.06平方公里。下辖24个社区居委会,设有基层党总支11个,党支部52个,党员2365名。辖区实住居民43164户,125297口人,有驻区行政事业单位169个,中小学校11所,二、三产业活动单位4598个,从业人员25333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

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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