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围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法、判例、规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
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部规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围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1032P13-15)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033P15-17)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表见代理中“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22)
1.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7-19)
1.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20)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1.4.3物权变动和保护(P20-22)
1.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050P22-24)
1.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两者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容: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主体、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1.5.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对性
2、买卖合同之债: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中“部约定部有效,不能对外”原则要掌握。
1.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060P24-34)
三版教材大幅增加了相关容,体现“知识时代”之特点。
1.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