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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体制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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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它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中国宪法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三、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7、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8、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四、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四)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国家元首——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意义上看,国家主席具有崇高的地位,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象征,是中国整体的象征,这种象征作用是谁也无法替代的。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也有权罢免国家主席,所以国家主席从属于全国人大。

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应属个体元首制。尽管国家主席制度还包括副主席的职位,但副主席和主席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他只起协助主席工作的作用,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他可继任主席的职位。尽管国家主席从法律上看从属于全国人大,但这并不影响其个体元首制的持点,因为划分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的标准主要应看作为国家元首的个人是否在国家政权机构中独自构成一个体系,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不是看国家元首是怎样产生的,或其职权到底有多大。从我国国家主席享有的地位、行使的职权看,它行使的职权是典型的元首权,所以可以确定我国是个体元首制。

二、国家主席的设立和作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9月,我国没有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根据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政协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各级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拥有的职权,例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等;另一类即是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如颁布国家法令、颁布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发国家的勋章和奖章、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国家高级官员等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起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作用,所以当时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国家元首制。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组成。按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发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公布法律。有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兼任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尽管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权力很大,但这个职位和以后国家主席的职位是有区别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他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所以不能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设立了国家主席的职位,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级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等。可见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大多必须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重新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相对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而言,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延续了1954年宪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元首的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共和国主席的大部分政务活动都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仅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予以宣布或执行,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第二,国家主席的职权比1954年宪法有所缩小,比如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而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最高国务会议可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并提供意见。而82年宪法规定的元首制度,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大多属礼仪性事务,不负实际行政责任。第三,1954年宪法虽然规定国家主席的每届任的为4年,但对连选连任问题没有明确限制。1982年宪法规定,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以两次为限,这样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国家元首终身制的现象。

1982年宪法重新设立国家主席职位,这对于国家机构设置的科学化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大体说来,设立国家主席有以下几项作用: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古今中外,尽管国家的社会形态和政体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一般都有国家元首,不同形式的国家元首都有象征国家和民族统一的作用。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不设国家元首,国家没有一个具体的象征是不可思议的。设立国家元首是长期的历史形成的一种人们较为普遍的心理、习惯和愿望,是—种具有传统意义和象征意义的政治形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我国设立国家主席,人民是拥护的、信赖的,完全符合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

第二,有利于国际交往。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呈国际化的趋势,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也使中国更频繁地参与国际事务。如果不设国家主席的职位,将国家主席的礼仪性职权交给其他领导人行使,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会给外交工作造成许多不便。外国的国家元首到我国进行国事访问,应由国家主席出面接待,才算是礼仪周全的对等接待。再如外国驻华使节递交到任国书或卸任状,一般也应由国家主席接受。另外还有些重大的国务活动如缔约、废约、宣战、媾和等也需国家主席出面处理才显得合乎外交习惯。总之,我国的对外交往离不开国家主席,改革开放的深入更需发挥中国的象征——国家主席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正常运转。如果不设国家主席,那么国家元首的职权绝大部分交给委员长和总理行使,这势必加重他们的负担,影响他们的本职工作。有了国家主席,许多接待外宾的礼仪性事务活动,由国家主席去履行,这样可以使委员长和总理集中精力抓好法制工作、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另外设立国家主席,由他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授予高级军官军衔、颁发勋章和荣誉称号等,这在程序上更加完备,也增加了庄严性、权威性,因为只有国家主席才能代表国家,只有国家主席出面履行这些职权,才显得郑重其事。还有在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总理时,按各国通常的做法都是由国家元首提名或任命。我国不设国家主席时,总

理的提名权由中共中央行使,这就使得党政不分,程序上不合常规。现在恢复由国家主席提名并任命,显得更顺理成章,更显示了总理职位的神圣、威严,使人们感到总理直接受命于国家,这也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根据1982年宪法,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人民的代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的地位使当选者应该是德高望重、人所爱戴崇敬的人,没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很难体现这一点,将年龄条件定为45周岁应该说是必要的、合适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务。

国家主席的产生往往和监督、罢免是分不开的。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此项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但法律对这条规定得较笼统,还应对其他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主席犯什么样的罪错才可罢免,全国人大表决时,应是过半数通过,还是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等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5年,与每届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以两次为限,也即同一个人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不得超过10年。将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限定为每届5年,两届为限,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比较合适的。世界各国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的任期一般也都以两届为限,说明两届的任期适合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我国而言,国家主席实行限任制有利于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的年轻化。选举制和任期制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任期制的选举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我国各级各类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都有任期限制,所以国家主席也不例外,这有利于国家领导制度的统一化。

四、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由对内职权和对外职权两部分组成。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有:

(1)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立法程序通过法律后,最后必须以国家主席的名义予以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后才能发生效力。当然我国国家主席不拥有有的国家元首那样的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所具有的批准权或否决权,他的权力仅仅是公布法律而已,但这道程序也并非可有可无,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有由国家主席公布,才显得庄严、郑重,国家主席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他代表国家公布法律,人民群众更能接受这种方式。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予以任命。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人选,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以主席令的形式实施。由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了这些高级行政官员的合法性、权威性。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公民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元首一般都有荣典权,这项礼仪性的职权是典型的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能产生隆重和庄严的效果。

(4)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赦免权属于司法权的范围,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犯有某项罪行的人一律赦免,免除其刑罚,而不具体指哪个人。特赦是指国家对已被判有罪的特定的罪犯实行赦免,其所犯的罪行可能各不相同。特赦只适用于被赦免刑罚的特定的人,所以需在发布特赦令的同时公布被特赦犯人的名单。世界各国的国家元首一般都有特赦权,我国也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符合国际惯例。

(5)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按照宪法规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命令。所谓戒严,是指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警戒措施。包括增设警卫人员、加强巡逻、进行搜查、限制公民的活动、对人员、车辆、船只及飞机的通过实施管制,违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6)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所谓宣布战争状态,是指国家因遭受武装侵略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的条约,宣布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与和平问题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大问题,宪法规定这项权力居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宣布战争状态。

(7)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家遇到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可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以统一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有: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按照国际惯例,作为派遣国元首外交代表的外国使节,他到任时应向我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由国家主席出面,外交上的规格较高,以表示对该国的重视。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以国家主席的名义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更符合国际惯例,这是开展外交活动必不可少的程序。国家元首派遣或召回驻外使节还包括签署驻外使节的到任国书和卸任状。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间条约和协定的缔结有一定的程序,按宪法规定,国务院或下属部门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废除国务院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批准或废除的职权。尽管国家主席的此项职权似乎是形式上履行一道程序,但形式上的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符合国际惯例,从而使外交工作顺利进行。

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都需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去行使,这就决定了从法律上讲国家主席不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重大事务的决策,不负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责任,这有利于使国家主席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以免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受到突发事件的冲击或纠缠于各种政治纠纷而不能自拔,成为各种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从而导致国家主席尊严受到损害,甚至导致国家主席的非正常更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点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它不仅是国家整个纵向机关中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决议,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无条件地严格遵守和执行;而且也是国家中央一级横向机关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均出全国人大产生,它们都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超越全国人大之上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大由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但组成单位和名额前后有变化。第—届、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均为1226人,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3037人,第四届全国人人代表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3497人。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总人数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原则,分配名额,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选举产生。农村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8倍于城市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要选出一名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分配原则是:在农村,每104

万人选一名代表。在城镇,每13万人选一名代表。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人大代表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从大陆台胞中选出代表13人。其他依法应选的代表名额予以保留。解放军根据《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按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给各大单位的名额应选出265名代表,六届人大和七届人大实际选举解放军人大代表267名。归国华侨应选代表35人。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应占总名额的12%左右。

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1954年宪法规定为每届4年,1975年后改为每届5年。下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本届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之前,由本届人大常委会主持完成。只有在遇到非常情况时才可推迟下届人大的选举,而且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非常时期结束后推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名额,所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数有所不同。如1954年9月27日选出的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由79人组成,其中副委员长13人;1959年4月27日选出的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由79人组成,副委员长

16人;1965年1月3日选出的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由115人组成,其中副委员长18人;1975年1月17日选出的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由167人组成,副委员长22人。除第四届未设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之外,其余几届人大常委会的秘书长均出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兼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般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出初步人选名单与各代表闭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成分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一般包括中共党员代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代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代表,人民解放军代表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则须辞去人大常委职务。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一般由委员长主持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他工作。委员长可委托副委员长代行其部分职权,在委员长因故不能到位或缺位时。可由委员会推选一名副委员长代理委员长,直到委员长到位或选出新委员长。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第一,最高立法权。立法,一般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权,是指它有权制订和修改宪法及其它基本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律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它最重要的法律。如关于刑事、民事方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选举法;关于其它方面的兵役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国籍法、待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第二,最高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及其有关组成人员。如根据主席团的提名,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它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也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并接受其辞呈。

第三,最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第四,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听取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务院及其部、委,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其它最高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经历过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根据1982年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如下:

第一,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它法律;在不同人大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修改或补充人大制定的法律。

第二,释法权。对宪法或其它法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解释或补充。

第三,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撤销其他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和命令等,有权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等。

第四,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有关条例;批准或废除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各种衔级制度;规定并授予国家级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第五,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任免中央军委的有关组成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批准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接受全国人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有权在上述组织正职缺位时从各该组织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六,组织权。有权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领导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第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

1.全国人大的机构

全国人大的机构从存在的时间上看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类。常设机构是指在全国人大任届内一直存在的机构,临时机构由是指随着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产生而存在,随着会议结束而消失的机构;或者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并随着特定问题的解决而解散的组织机构。

从地位和作用上看,全国人大的机构又可以分为领导性机构、事务性机构和专业性机构三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便是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就是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临时领导机构,通常是由人大常委会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在本届人大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约160人左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秘书处就是临时的事务性机构,秘书长的产生与主席团的产生方式相同,副秘书长由主席团首次会议选举产生,协助秘书长工作。全国人大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称专门委员会,已设立的有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均属于常设性机构,主要是在会议期间完成主席团交付的各种任务。在人大闭会期间接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完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任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通过人大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大会闭幕期间,经委员长提名人大常委会通过,可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或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专家为其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提供咨询意见。由于各专门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辅助性组织,是在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审议、提案、调研工作的,他们提出的报告、建议或提案,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批准方能具有效力,因而各专门委员会实质上具有咨询性组织特征。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也有自己的领导机构、事务机构和专业机构。

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一般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委员长会议。经委员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委员长确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委员长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决定常委会开会日期和会期、草拟开会议程、安排议案的审议、协调人大各专门机构委员会的关系并指导其工作等。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目前常委会的两个专业性组织。前者由委员长会议从常委中提名并经全体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者由委员长提名,常委会任免,其成员不一定是人大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设立的专门审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主要审查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资格或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接到新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并对代表资格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并由其据此确认代表资格的有效或无效,对代表资格的确认结果将由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之前公布。在届内补选的代表,其资格确认后应在即将召开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内设办公室、研究室、刑法室、民法室、国家行政法室、经济法室。作为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有关法案,或提出修改意见;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准备审议的有关法案印发全国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查研究;为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提供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的咨询;对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询问作出研究答复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是1988年4月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成立的常设协调性办事机构。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管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处一般职责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联系并协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办理委员长交付的其他任务。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一般由秘书长主持每月召集两次秘书处会议,除秘书处成员外,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处会议情况一般以简报的形式编发有关单位,简报须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秘书处成员签署。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一个由若干办事组织合成的纯粹事务性机构。办公厅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行政管理局等,在人大常委会秘书处(通过秘书长)

领导下分工处理由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各种具体的日常事务。

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

1.全国人大的会议

全国人大的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1989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时间在第一季度,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请假。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临时会议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代表认为必要时召开的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一般经过会前准备、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三个阶段。

会前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分头准备工作。人大常委会确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审查并公布新选出的代表名单,决定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关人员,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在1个月前将具体开会日

期和建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及各种提请审议的议案通知并送达代表,等等。人大代表除个人阅知研究送达的有关通知和议案,准备意见外,还要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划分代表小组并推选小组召集人等。国务院或检察院、法院在会前一个月将有关报告内容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汇报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修改。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就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预备会议阶段。主要是在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介绍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在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之后,由委员长召集主席团首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若干人分别主持主席团会议和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副秘书长、本次会议日程及代表提案截止日期等。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常务主席将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还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决定,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办法,会议决定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还通过大会的日程,决定大会的会期约15天,共安排5次大会。会议决定,大会代表提议案的截止时间。

正式会议阶段。从开幕式始到闭幕式止,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和计划,审议和表决议案,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

正式会议又分公开会议和秘密会议、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等几种形式。公开会议一般设旁听席允许各国驻华使节和中外记者旁听。并及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充分报道。召开秘密会议一般在主席团征询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全体会议一般主要是在开幕式、闭幕式、听取有关报告,投票表决时进行,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主要是在审议有关报告、议案或协商有关事宜等情况下召开。

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议案必须印发代表,代表审议时的发言、意见亦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代表审议时的发言,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也可将发言记录或摘要印发会议,与此同时各专门委员会亦就有关报告、议案、法案进行审查并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秘书处负责向有关方面收集并转达代表意见或建议,负责处理由主席团交付的各种具体事务。大会主席团可就有关议案交付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让其提出报告,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正式提交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对于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可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或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人大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有权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表团代表会议,就有关问题听取意见、汇报或进行讨论、磋商,会后向大会主席团汇报。主席团执行主席可以主持全体代表会议,代表可以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要求大会发言,一般应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次10分钟以内,第二次5分钟以内。

在各代表团和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质询、作补充说明,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报告或议案时,如认为必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以供专门委员会参考。专门委员会亦可举行秘密会议。

人事任免依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人事任免一般包括对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人员任命、罢免、接受辞职三个主要方面:决定任命需经候选人提名和表决两个过程。主席团提出候选人的作法一般是:先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在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再提出正式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选举,由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提名的人选,均应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均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还增设秘密写票处,代表可通过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等几种方式表达自己的选择。选举或表决结果(包括候选人得票数)均应当场宣布和公布。当选或通过必须达到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辞职报告一般先交主席团,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全体大会表决。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罢免案的提出比一般议案的要求高,一般议案只要有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而罢免案则由主席团或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

之一的代表联名方能成立。罢免案需写明罢免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罢免案既可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即付诸表决,亦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全国人大依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后决定。允许被提出罢免人员在表决前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根据1982年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人民代表法等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举行会议期间,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由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方可提出。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受询机关,并决定己受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对质询案采用书面答复形式,则必须由受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有关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代表团或代表可以提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询机关再作答复。但有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再次答复质询的次数。质询案一般都是针对重大问题而提出的,它是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不满,要求追究责任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而且要遵循严格的质询程序,所以它与代表的“询问”在内容、性质、目的、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可混淆。

在全国人大代表举行会议的过程中,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要求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如成立调查委员会的要求被大会接受,则成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对调查委员会,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受调查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时,调查委员会应予保密。在调查过程中是否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由调查委员会决定。由于调查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及其复杂程度并非主观愿望能够决定,因此,法律未明确规定调查的具体时限。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必须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如果全国人大会议仍在举行,则由全国人大依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如全国人大会议已经闭会,则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立法是人大会议的重要活动,后面将专门论述。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采用合议制领导方式集体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时间。全国人大组织法、1987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及其活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根据近年的实践看,人大常委会开会的具体日期及时间长短逐步趋于稳定,一般安排在双月下旬,会期约10天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委员长委托副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开会前,一般要拟订常委会议程草案,除临时会议外,例行会议必须在开会前7关通知常委会成员开会的日期以及建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如下人员可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与常委会议题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除委员长会议外。一般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全体会议是为了听取并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听取有关议案的说明或其他机关的工作报告,表决各种议案或报告等,由全体常委和列席人员参加的会议。分组会议是为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而让常委以小组为单位分别召开的会议,联组会议是为了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交流分组会议情况、讨论重大问题(持别是有争议的问题)而由各分组成员、列席成员全体参加的会议。

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达到全体常委的一半以上。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有时间限制。前者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后者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延长发言时间。分组会议发言无时间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审议议案、立法、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对工作报告的审议与全国人大的审议方式基本相似。审议议案的一般过程分为六步;第一步,提出议案;第二步,提请审议;第三步,听取说明;第四步,初步审议;第五步,再次复审;第六步,提请表决或暂缓表决。议案半数通过有效,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应该说明的是,人大常委会的提案权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可提出议案,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时,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可终止表决。人事任免案的提出与上述议案的提出原则和程序大体相同。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其直接任免;属全国人大任免范围的,须报请下次人大会议确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也可以行使质询权。由10名以上常委组成人员联名即可提出质询案,质调案须写清楚质询对象、质询问题、质询内存。质询对象范围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亦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质询案一般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审议。在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联名提出质询案的有关常委可以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最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质询案交受询机关答复。至于采取何种答复方式,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或由受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在有关的专门委员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询机关书面答复,如在专门委员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提出者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还应当向常委会或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如采用书面答复,必须由受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的前提是要遵循我国的立法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慎重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坚持发扬民主原则;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坚持简明易懂原则。

法案是由特定组织和人员提出来的。建国初期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提出法案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提出法案的主要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等机构。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8条虽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务院,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包括法案),但除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

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法案外,到“文化大革命”以前,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都是由国务完提出法案的。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立法工作逐步走上正常轨道,提出法案的状况也发生变比。如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三、四次会议通过的13项法律中,有12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只有一项法案是由国务院提出。经过总结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可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全国人大代表团、全国人大30名以上代表、主席团、常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案;人大常委会10名以上常委、委员长会议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一般又须经过提出立法建议、起草法律、列入议程几步。如由有关机关或人大代表或常委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大多只是建议立法的原则或意见,不是具体成形的法律草案,—般将由人大或常委会交付有关提案机关或个人吸收其他人组成法律起革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起草法律条文草案,如系全国人大职权内的法案,须由主席团直接或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须由委员长会议直接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议案处理的结果必须向有关提案机关或人员以及其他代表报告或说明。

2.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的一般步骤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提案机关或人员以及其他代表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报告;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分组初审,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由法律委员会汇总审议意见再审后,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或常委会在审议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基础上作出决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法案交付有关专委会进一步修改(包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下次会议召开时再决定是否付诸表决。

3.通过法案

通过法案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决议(应包括法案)须有半数代表(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者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应包括法案)。而1954年宪法对通过法律的人数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惜1975牢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直到1982年宪法,才恢复并补充了这一规定。修改宪法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有效。其它法案由全体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和其它法案,则由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除宪法修改要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外,其它法案的表决方式灵活多样,在以往实践中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法。现在则经常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表决)。

4.公布法律

通过表决的法律草案即成为正式法律。正式法律的实施要经过一定机关的公布。我国公布法律的机关几经变动。1954年宪法规定,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法律。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公布法律的机关。1978年宪法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1954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都是刊发法律、法规的正式刊物,1960年起一度停刊,1980年1月复刊。根据近几年我国公布法律的实践看,公布的法律和国家主席的命令通常均刊登在《人民日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有些法律公布后从即日起生效。有些则规定若干时日后生效,规定若干时日后法律生效的做法,有利于在实施法律前向公民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公民熟悉法律,同时也为执法机关更好地执法赢得充裕的准备时间。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现行宪法第85条和第92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讲国务院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规定表明国务院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有权审查批准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对其调整情况);有权在全国人大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进行质询;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讲国务院与国家所有层级行政机关的关系,规定表明国务院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属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领导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和同级人大决议的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领导;要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命令和决定、采取的各种行政措施;国务院不仅有权规定各部、委的职责权限并领导其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部、委、办的不适当命令、决定、指示、规章,而且有权规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统一领导其工作,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名、国务委员若干名、各部部长、名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可任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委员地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可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受国务院总理或国务院会议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重要的专项业务,代表国务院从事外事活动,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参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秘书长协助总理从事国务院日常工作的管理,沟通并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的关系。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建国以来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1982年宪法在总结建国以来国务院行政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单一制国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特性和国外中央政府的一般职权规定,将国务院的职权扩大到18项,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领导权

国务院有权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国务院有权领导并规定协调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内部的关系;有权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有权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以及城乡建设;有权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有权领导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有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工作;有权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证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得以实现;有权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合法权利与权益;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市的建置和区域的划分;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等。

2.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撤销或废止。

3.人事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任免、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4.提案权

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国家权力机关:(1)制定或修改法律;

(2)增设或撤销行政机构;(3)任免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4)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

5.法规权

国务院有权制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或指示、决定;

6.受托权

三、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构从建立以来经过了多次调整与改革,变化极大。

1.职能机构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主要职能机构,依其主要职能和管理范围,可分为四大类:属于政治类的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属于经济文化综合管理类的有: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属于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类的有:铁道部、交通与运输部、信息与工业化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等。属于教科文卫行业管理类的有: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部、委、行、署的设置、撤销与合并,由总理提出,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首长亦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人或其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部、委设置的区别在于前者管理的业务范围较窄,后者管理的范围相对较宽,往往带有综合性,很可能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包括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部、委、行、署的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2.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地位低于部、委、行、署,是为管理某些专业性强、不便划归某个部委的事务而设立的。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行政首长亦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总理任免。直属机构的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根据需要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目前的直属机构,涉外的直属机构,大多前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直属机构涉及范围较广、独立性较强的,前署“国家”字样,如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档案局等。直属机构涉及范围较窄、独立性较弱的署“国务院”,如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综合性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直接领导,由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接受总理的领导,协助总理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有权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下设五局三司,即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秘书四局、信访局、综合司、人事司、行政司,分工承办国务院办公厅职权范围的各项具体工作。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为协助总理处理专门事务而设立的具体工作机构。目前国务院共有6室一局:国务院外事力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办公室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总理任免。

5.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单位

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单位属国务院的专门业务机构。从其地位上看低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高于各部委内部的职能机构。它们在业务上由各部委归口管理,但又不属于各部委的职能厅局,它们在形式上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但又属于国务院的专门业务机构。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单位的这种性质和地位是与它们产生的特点相联系的,这些机构有些原来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些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设立的,但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目前又不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序列,便形成了目前这种地位。

目前国务院的部委归口管理单位有15个:国家保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5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7.国务院临时机构

国务院临时机构,亦称之为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是国务院为指导某项专门性工作,或协调某些部门的关系,或为咨询某项事务而设立的机构。这些机构一般称之为“××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等。

目前国务院有65个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主要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技术改造办公室、国务院能源基地规划办公室、国务院长江水系规划办公室、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国务院机构编制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地名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人民防空委员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口岸领导小组、核电站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等。

有些重要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往往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等人牵头负责。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一般不设独立的机构办公,而往往挂靠在有关部委。有些则单独设立自己的办公机关,并专门批有一定的编制。有些机构还有专门的组织法,如1956年制定的《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关于兵役委员会的规定》、1957年颁布的《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等。从实践中看,有些临时机构存在的时间相当长,所担负的工作也具有经常性的特点,所以压缩非常设性机构的任务相当艰巨和复杂。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就是国务院总理在民主时论的基础上。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其决定和国务院全部工作全面负责。就是总理具有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全面负责任。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并对总理负责。国务院重大问题虽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但由总理集中并作出最后决定,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法作出决定。对于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命令、颁行的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的提名,由总理通过签署的形式全面负责。

国务院内部的部、委、行、署及其它具体部门基本上实行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个别综合性委员会除外)。如各部一般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部长、主任全面决定负责本部、委员会工作,其他人协助其工作。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以部委名义的请求、报告、决定、命令、指示也必须通过部长或主任签署的方式负责。

五、国务院的行政立法

1.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含义

我国1982年宪法第89条、第90条分别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制定规章。这就从法律上赋予国务院以行政立法权,即国务院有权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行政立法的种类

(])行政法规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大体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三种。

行政法规是指只有国务院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务院所颁发的所有文件中地位最高的一种规范性文件。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把行政法规的名称定为“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条例”一般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通过严格的条文形式作出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非经正式撤销或修改,国务院及其部委所有的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一般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作部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办法”一般是指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涉外的“条例”、“规定”、“办法”,前面一般要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其来源和效力上看有授权性行政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之分。授权性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补充法律或行政法规未尽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对法律未作出明文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大体经过国务院法制局制定行政立法规划,国务院审批计划,由有关部门起草行政法规并征求各方对行政法规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局审查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总理审议、批准,其中授权性行政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刊登,根据198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由部门首长签署发布令,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实践中许多省市级大报也同时转载。

(2)行政规章

《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明确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所以,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据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同样在较长时期内有准法律效力和相对的稳定性,相对于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而言,各部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规章地位较高,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行政规章的制定方法与行政法规的制定大体相同。行政规章不得运用“条例”的名称,但可以使用“××规定”、“××方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3)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一般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为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而单方面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措施一般表述为命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等,并对其具体含义作出了明确阐释:在发布行政法规、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所属机构的不适当决定时,用“命令”或“令”;在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时,用“指令”;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时,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时,用“决议”;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时,用“指示”;颁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时,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用“通告”;发布行政法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时,用“通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等,用“通报”;答复请求事项时,用“批复”;传达会议事项的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时,用“会议纪要”;等等。对各种行政措施的名称使用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对于行政工作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的行政措施,虽然相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而言时效上短一些,稳定性上弱一些,在行文上灵活一些,其地位也低一些,但其权威性仍然是很强的,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需坚决贯彻执行,事实上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起了行政法规甚至法律的效力,因此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往往具有“准行政法规”的特性。

对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有权加以撤销,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行政措施,国务院亦有权予以撤销。这种规定,一方面给了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其它机构较大的行政权,一方面又防止了因此可能出现的行政机关权力失控或失误,为国务院有效地发挥行政功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点

根据以上历史的回顾,总结我国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外政府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今后,国务院以及我国整个党政机构改革均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特别的关注:第一,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使“外延型”机构改革与“内涵型”机构改革相结合。以往的机构改革往往只注意撤销、合并、调整、改建、增加、恢复等表层性问题,单纯着眼于精简机构,并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功夫,因而总无法逃脱机构改革中的“精简——膨胀”怪圈。因而今后的机构改革必须把精力放在研究政府职能的转变上,使综合经济部门的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宏观调控上来,撤并某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职能交叉重复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使所有的行政机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走“内涵型”机构改革的道路。

第二,必须使政府机构的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以往的机构改革是在未根本触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进行的,所以机构改革难以收到预想效果。今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必然会给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只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机构改革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想的目标。

第三、必须使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以往的机构改革不理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旧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影响,只有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只有精简机关人员,严格定编定员才能为机构消肿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加快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便成为巩固提高机构改革成果的当务之急。

第四,必须使机构改革与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相结合。以往的机构改革,往往是在形势逼迫下仓卒进行的,理论研究准备不足,而且对于机构改革缺乏明确而权威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机构改革前盲目,改革中随意,改革后无底的状况。只有在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科学、周密的论证的前提下,在严格的立法保证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使政府机构改革走上正轨,避免重蹈覆辙。

此外,机构改革、精兵简政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要把人员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结合起来,既改善机关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又使大批人才转移到第三产业和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岗位上去,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一、司法及其原则

中国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审判、司法检察、司法侦查以及司法行政等的总称。在中国,负责司法审判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它们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负责司法检察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它们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负责司法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它们依法分工行使国家的侦查权。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除间谍、特务案件以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部门则主管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司法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辖的司法行政部门,它们依法主管国家的司法行政事宜,并领导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等。

中国司法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它的特点具体体现在其一贯坚持实行的一系列原则上,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共同任务。但是在具体职责上,不同的司法机关又有不同的分工。就办理刑事案件而言,其分工表现为: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负责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负责行使。所以,人们常常把公、检、法三机关的这种关系,比作好象是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所谓分工负责就是根据各自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彼此之间,既不能互相代替,更不允许由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独自包办。

同时,要在有明确分工的条件下实行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所谓互相配合。就是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援和协作;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互相监督,互相防止和纠正对方可能发生和已经出现的错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之所以要在这种统一的国家权力下建立公、检、法这样的司法体制,就是为了使他们既能够互相配合,又能够互相制约,配合中有制约,制约中又体现配合,从而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或者只讲制约不讲配合,都会造成工作的偏差,从而影响司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实行群众路线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群众路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审判人员深入农村、牧区、林区、海滨、渔村等地巡回就审。1954年9月,我国颁发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便专门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除设人民法庭外,法院和法庭的审判人员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2)办理案件,依靠群众。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力求不枉不纵;办理民事案件,强调“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成为司法机关的有力助手。可见,在我国,司法机关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已经制度化和法律化。

(3)对于社会治安,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搞好社会治安的根本方针,它包括法律制裁、行政管理、感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法律制裁当然是首要的手段,但司法机关依靠群众,依靠基层组织进行感化教育也十分重要。因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感化教育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群众中普遍开展的“新风户”、“文明村”、“文明街”等活动密切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达到从根本上预防违法犯罪,减少纠纷的目的。

3.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以经过认真调查并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案件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把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摒弃一切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逼供信的现象。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处理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一是做到在调查案件事实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违反;二是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为标准,不得滥用法律。

实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淮绳”的原则,还要做到有错必纠。司法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出现冤案、错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适用法律不当。有错必纠,不仅是忠于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正义性。

4.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分了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犯罪分子的根本目的在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犯罪分子既然犯下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行,理应受到刑罚的惩处。这种惩罚,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剥夺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并且使其受到一定的痛苦和损失。从而被迫考虑以后抑制自己的不法行为,不致再以身试法。但是,实践证明,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最根本的还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在我国,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则是要在他们服刑期间,通过强迫劳动,结合政治思想和文化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可见,惩罚与教育必须密切结合起来。

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还表现在司法机关通过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不是单纯办案。而是通过其全部活动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鼓励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同—切违法犯罪现象作不懈的斗争。

二、人民法院概述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尽管地位和职权不同,但是,它们的基本任务是相同的,那就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体系上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裁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告终结。

另外,为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中国还实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的案件有二审终结的案件,也有一审的案件。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其判决和裁定是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可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其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再审并不是在二审后三审,只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以上是整个国家审判机构的情况。就各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而言,常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等,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需要,还设有合议庭,合议庭不是常设的组织。

刑事审判庭即审理刑事案件的部门。民事审判庭即审理民事案件的部门;经济审判庭即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部门;行政审判庭即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部门。这些审判庭都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受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另外,我国中级和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把刑事审判庭设为第一刑事审判庭和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刑事审判庭专门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由自己直接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刑事审判庭则专门受理上诉、申诉和抗诉的刑事案件。

合议庭(制)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即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与陪审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不同而不同。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无论哪种形式,合议庭成员均须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由自己任审判长。审判长负责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合议庭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评议案件时,若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审判委员会是指各级法院的内部组织,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处理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并不开庭审判案件,而是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对案件的说明,慎重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但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但没有表决权。凡重大或疑难案件,院长认国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概括而言,是遵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刑事实件的侦察、拘留和预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是批准逮捕和行使检察仅(包括侦查),以及对案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任务,在于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或判处何种刑罚。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以上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的情况。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又是如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呢?关于互相配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应当把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的人犯,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交检察院,检察院应及时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予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确定是否开庭。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的,公安机关应补充侦查等。

关于互相制约,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什,检察院如果认为必要有权退回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反过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如意见仍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复核;对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所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报请复核。至于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是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漏罪、漏人的,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起诉;在审判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

审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反过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等。

总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配合或制约。只有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为审理专业性、部门性较强的案件而设置的人民法院。其特点是不以行政区域为根据而建立,是按特定部门设立,它所管辖的案件是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案件,而不是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重要审判机关之一。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职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是设在军队中的专门审判机关,是属于军队建制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只负责军队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以院内一般只设刑事审判庭。而且审判对象仅限于构成犯罪的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对于其他公民犯罪,即使其犯罪地在军营,军事法院也不予受理而是转给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至于军队内部发生的民事案件,同样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出面受理,军事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我国目前设有54个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第一,基层军事法院,包括地区军事法院、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和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第二,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包括大军区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和海军军事法院。第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森林法院。森林法院是在1979年以后开始在全国重点林区设立起来的,主要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和涉外案件,以维护林区治安,保卫林业生产。就目前情况看,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的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的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在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

(3)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设立前,在我国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一般由案件发生地的沿海港口城市的普通法院受理。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海事法院对其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它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国家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和大连五个沿海城市设立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三、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和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任务和职权是:

(1)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一般包括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例如,1980年的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案件审理的,并对该案的十名主犯分别作出了具有终审法律效力的判决。

(2)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审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提审案件,

(5)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再审。

(6)判决和核准死刑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7)负责核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

(8)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0)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项,包括法院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拟定法院的办公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培训干部,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管理物资装备(如囚车、检支、审判人员服装等)和业务费,以及任免本院助理审判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它直接审判的一审案件很少,建国后只审判了日本战争罪犯案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由它审理的二审案件也不太多。它的主要任务除了核准死刑案件外,就是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长期工作实践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也就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类推判决核准程序等,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二是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和指导。包括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对某一时期、某一类审判工作如何应用法律、执行政策进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选编典型案例,编辑审判业务书刊等。

2.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连选得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期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厅、研究室以及信访室等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审判庭。例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告诉申诉庭,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公民、法人的告诉和申诉,决定是否立案,对应当立案的,立案后转有关审判庭处理。不应当立案的,直接驳回或作其他处理;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管辖不明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导管辖权;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告诉、申诉工作;诉来信来访等。

3.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整个审判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制度,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外,还包括独立审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以及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等,这些原则和制度同样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制度。

(1)独立审判原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院独立地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外特权。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向人作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除允许其分开陈述、作证、辩论、行使其诉讼权利外,还允许群众旁听,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进行的报道。当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

(4)辩护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在全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有权知道被控告的内容,有权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依法委托别人为其辩护。他有权申请传唤证人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的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护;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辨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等。

(5)回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诉讼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审判人与木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在审判案件时发生不公平的情况时,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有: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当单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工作原则和制度是互相关联、彼此协调的;对其中某一项原则和制度的遵守,就同时保证着其他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对某一项原则和制度的违反,则可能影响其他原则和制度的执行。只有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考试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专用通关题库第01关 1\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说明我国_____。 A: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B: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 C: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平等权 D:致力于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参考答案:C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强调了“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平等发展权。A项说法不正确,我国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决定性力量”。B项的内容在题干中未体现。D项说法片面,“其他发展中国家”不等同于“周边国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2012年我国将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240元,并适当提高报销水平,补助1050亿元,增长37%。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安排资金358亿元。加快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支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安排资金114.83亿元。上述财政安排所体现的政府职能是_____。 A:平均分配国民财富 B: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C:完善医疗卫生体制 D: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涉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看似繁杂,本质都属于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职能。故本题选D。 3\某县委2011年底试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来,逐渐地从“组织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转变为“群众关注什么,组织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权和行政行为,使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确保行政管理体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2、创造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才能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持良好的心理预期,促进投资和消费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不断进步。 3、保护好环境和生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持久、和谐的环境与条件。这是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的责任。从各国发展经验看,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往往忽视环境和生态保护,造成长期的严重后果。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破坏再治理恢复的老路。我们已经有过这方面的教训。 4、努力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把提供人民群众必需的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通过制度和政策安排,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保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创造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982年改革,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在大幅精简机构的同时,重点解决了领导体制和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问题。 1988年改革,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进行,在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问题。 1993年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在党政机关普遍进行“三定”工作,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8年改革,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进行,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把政府职能界定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企分开有了新的突破,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中央各部门的部分审批权和具体事务性工作下放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管理学(亦称行政学)作为政治学与管理学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作为与中国改革开放现实密切相关的应用性学科,在中华大地上异军突起,锋芒毕露;并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行政管理学正在向新的广度与深度发展。因此,探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寻求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对策,展望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前景,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基本上是从“零”开始发展的。但是在改革现实的需求、领袖权威性的倡导、传统理论的影响、国际环境的促进以及学科本身的适用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中国行政管理学取得了飞速发展与长足的进步,为学术繁荣、人才培养及机构改革的推进作出了突出贡献。总的说来,中国行政管理学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其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1.使行政管理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初步确立了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框架体系,使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界限越来越清晰,并取得了自己应有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2.学术研究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形成了若干个部门行政管理学和专业化比较强的研究领域。中国行政管理学在注重研究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部门行政管理学,如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文化行政管理、科技行政管理等的研究力度,促进了中国行政管理学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 3.行政管理学的学术团体与教学科研机构急剧增加,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体系。在学术团体方面,1988年建立了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987年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会;1993年还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青年研究会;1995年以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了行政管理学会。在研究机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及部分高等院校都创办了大量的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在行政管理学教学方面,全国除国家行政学院外,还成立了30余个地方行政学院。在高等院校,有20多家建立了行政管理学系或专业,在教学层次上:有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大专等各个层次的学历教育,并且我国自90年代末期还开展了公共管理硕士 MPA、学位教育。 4.培养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学专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他们大多数目前已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同时向社会,特别是向青年学生和党政机关传播了行政学方面的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政府管理有其客观规律,政府管理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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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组织结构及法律体系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 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 出抗诉等。 另外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的关系。 中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戒严法立法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引渡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会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五人大国歌的决议 国务院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批复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民法物权人身权侵权行为法 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知识产权债权 婚姻家庭继承市场经济主体 公司法破产法企业法 证券、期货、债券 海商保险票据租赁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法律制度与体系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13.台湾事务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闻出版 18.广播电影电视 19.体育 20.医药卫生 21.人口与计划生育22.城乡建设23.环境保护24.海关25.旅游26.气象 27.地震与地质灾害28.测绘 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2.犯罪和刑事责任 3.刑罚 4.量刑 5.自首 6.数罪并罚 7.缓刑 8.减刑 9.假释 10.危害国家安全罪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妨害婚姻家庭罪17.危害国防利益罪18.贪污贿赂罪19.渎职罪 20.军人违反职责罪21.反革命罪(废) 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 2.计划、投资 3.财政 4.税收 5.金融 6.基本建设 7.标准化、计量8.质量管理9.统计 10.资源与资源利用11.能源与能源工业12.交通运输13.邮政电讯14.农牧业15.工业 16.商贸物资仓储17.工商管理18.物价管理 19.市场中介机构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21.对外贸易 22、反不正当竞争法 1.劳动 2.社会保障诉讼及非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申诉 7.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 治沙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环经济促进法

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第1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第一章至第三章(总分100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在我国,立法体制就是指()。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政治协商制度 C、民主制度 D、人民民专政制度。 3、自1979年至今,国家出台了()法律。 A、300多部 B、600多部 C、800多部 D、1000多部。 4、现行法律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总名额作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即总人数不超过() A、2000人 B、2500人 C、3000人 D、4000人 5、()年10月“四人帮”失败后,“文化大革命并没有彻底结束。 A、1976年 B、1977年 C、1978年 D、1979年 6. 我国第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80年 B.1981年 C.1982年 D.1983年 7.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录用关系、它指的是:() A、辞职 B、辞退 C.退休 D.开除 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 A. 重要政治制度 B.根本政治制度 C.基本政治制度 D.一般政治制度 9、决定国家机构性质和形式的是该社会的() A.阶级结构 B.经济基础 C.文化意识 D.国家职能 10、我国现行宪法规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防部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政府监管体制的战略思考_余晖

第12期(总第289期) 2007年12月 财经问题研究 R e s e a r c ho nF i n a n c i a l a n dE c o n o m i c I s s u e s N u m b e r12(G e n e r a l S e r i a l N o.289) D e c e m b e r,2007 ·产业组织· 中国政府监管体制的战略思考 余 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摘 要:监管在政府行政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至关重要。伴随 着监管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需要从全局高度来思考整个政府监管体制问题,重新明确监 管体制建立的基本原则,反思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提出下一步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战略 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监管;独立性;监管体制;行政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12-0030-06 一、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审视 如果从1993—1994年度算起,大规模的监管制度建设在中国只有短短13年的历史,客观而言,其效果是很不理想的。更为尖锐的评价应该是,政府监管不但未能有效治理“市场失灵”,反而因监管权力的滥用和虚设而导致了更严重的“市场失灵”。因为监管的普遍失效,不仅抑制了市场和社会自律治理的有效性,甚至导致了市场秩序恶化,被监管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因而承担了过多的成本。我们不妨从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个领域分别简要地来说明这一判断。 在经济性监管领域,我们看到的是一种监管机构“傍大款”的现象。首先,以行政性国有垄断企业为主的“被监管者”(如石油天然气企业、电网企业、国家铁路、国家邮政、四大商业银行、中航油以及城市公用企业等)滥用垄断行为(垄断定价、纵向控制、阻碍互联互通)长期得不到遏制,工商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因而受到损害。其次,建立在行政性垄断基础之上的严重的行业准入歧视性监管,限止了民营企业的竞争,导致某些瓶颈产业难以更快发展。再次,许多竞争性行业存在市场秩序混乱(如证券市场黑幕交易、药品交易腐败丛生、房地产业暴利)等。但在这些垄断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监管者往往站在垄断者一边的怪象。 在社会性监管领域,我们看到的则是“问题都出在地方”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增长的加快,社会性监管的行政执法效果反而日趋恶化。首先,消费者权益难于实现。很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程度远落后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程度。消费者为得到被侵害的权益而付出的代价(如自我举证、自行申请质量检测过程所支付的钱财、时间)往往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其次,居民的健康、安全正受到日益下降的产品及服务质量的威胁。大到建筑物,小到电源开关无处不在。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假冒伪劣现象让人震惊,医疗事故曝光频繁。再次,职业安全与卫生水平下降。十多年来,恶性及重大生产事故逐年小步递增(尤其是煤矿和交通运输行业),死伤 ①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余 晖(1963-),男,江西铅山人,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政府监管。

服务型政府_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

2004年7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ul.,2004第4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4 ?社会变革与政府治理? 服务型政府: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 彭向刚,王郅强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725;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和管理理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借鉴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先进经验,构建一个真正的、适应中 国国情的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当前,变革我国政府的施政理念,不仅是建设服务型 政府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转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 用。为此,我国政府要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执政为民的政绩观、依法行政的法治观、科学民 主的决策观和从严治政的责任观,不断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改革;服务型政府;施政理念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4)0420122207 一、服务型政府:西方行政改革的主流趋向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新西兰、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公共行政改革浪潮。这股改革浪潮试图打破传统理论和管理模式的束缚,尝试用新的理论对政府管理进行根本性或方向性的调整,被形象的称之为“政府重塑”、“政府再造”。自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后,仅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已经难以妥善解决日益增多的各种问题。政府除了要捍卫国家主权、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外,还要越来越多地提供生活保障、创造就业机会、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不仅如此,人们还要求政府改变传统的“管制”模式,转变治理方式,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全面的公共服务。从目前的改革经验看,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松管制,形成顾客导向、公众满意导向的绩效评估机制,成为这次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再造”的核心,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场政府施政理念的深刻变革。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杜拉克认为:“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1]“作为管理思想、宗旨、意识等一整套观念性因素综合的公共管理理念,直接关系到管理模式和制度等方面的设计,关系到管理的倾向性,关系到管理的成效。”[2]因此,在行政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探讨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定位问题,这决定了我国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其次,要解决政府施政的现实路径如何选择的问题。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人民群众满意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收稿日期:2004-03-31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03JB810003) 作者简介:彭向刚(1962-),男,辽宁北宁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王郅强(1974-),男,四川仁寿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

中国政治体制结构图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12612795.html, 中國的政治體制架構簡介-1 本文屬義務工作發展局出版。 中 國 的 政 治 體 制 架 構 簡 介 ( 提 綱 ) 一、什麽是政治體制 政治體制:政權結構的組織形式及相關的法律和制度。 (一)“政治體制政治體制””的含義有廣義的和專指的兩種的含義有廣義的和專指的兩種。。 1、廣義的政治體制。包括社會制度、國體、政體、政治體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政權結構等。 其中:“政治制度”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及其有關的制度。 中國的政治制度內容包括(13項):舉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制度,國家元首制度,國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軍事制度,幹部人事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人民直接參與制度,多黨合作制度,政治協商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 2、專指專指的的政治體制是政權結構政治體制是政權結構。。 中國的政權結構主要有:執政黨,最高權力和立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司法機關,權力監督機關,軍事力量等。 3、世界各國世界各國政治體制政治體制政治體制的的分類。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關係分:君主立憲制,三權分立制,議行合一制。 中央與地方關係分:複合制,單一制。 權力來源分:世襲制,共和制。(共和制:國家元首、國家權力機關和政府首腦定舉期由選産生的政治制度。) (二)中國是實行議行合一的單一制民主共和國中國是實行議行合一的單一制民主共和國。。 (三)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主既導,立法與行政配合又制衡、重在配合,司法獨立。香港特區的權力來源於中國中央政府,全國人大授予高度自治權,國務院授予具體管轄權。 舉香港當前的“政制改革”、“政制爭紛”實際上是選制度的改革和爭紛,屬於“政治制度”的範圍。 二、中國的政治體制組成和運作 (一)政黨政黨。。 1、中國的政黨制度中國的政黨制度::多黨合作制多黨合作制。。 2產、中國共黨是黨是《《憲法憲法》》規定的領導党規定的領導党、、執政黨。 3、八個民主黨派是中國的參政黨。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48年1月建立,簡稱民革);中國民主同盟(41.10,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45.12,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45.12,民進);中國農工民主黨(47.2,農工黨);中國致公黨(25.10);九三學社(45.9);台灣民主自治同盟(47.11,台盟)。 (二)國家機構。 1、中國的行政區劃中國的行政區劃。。 ① 全國分爲: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② 省、自治區分爲:副省級市、地區級市、地區、自治州;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基于网络的形成性考核(1)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A.宪法制度 B. 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 A.工人阶级 B. 农民阶级 C. 工农联盟 D.统一战线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A. 柔性宪法 B. 协定宪法 C. 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 A.5个 B.6个 C.7个 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A. 中央委员会 B. 中央政治局 C.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 中央书记处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A.17岁以上 B. 18岁以上 C. 19岁以上 D. 19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 A.公共权力 B. 选举制度 C. 主权在民 D.公民权利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社会主义制度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 A.宪法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政党制度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日本国宪法》 B.《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D.《挪威王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 A,钦定宪法 B.协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柔性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委员会 D.国务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

2018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电大复习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工农联盟)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人大)。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C.人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人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的是(C.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2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是(A.人民代表大会)。 25.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 作的主要是(B.全国人大常委会)。 2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B.大会主席 团)提名。 27.按照修宪通常的程序,首先提出修宪 建议的是(B.中共中央)。 28.我国拥有最高的监督权的机构是(B. 全国人大)。 29.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人大代表 是(A.县级以上代表) 30.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三年)。 31.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B.民 主集中制)。 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D.五年)。 3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均需 具备党龄(A.5年以上)。 34.除中共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 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35.中国最大的参政党是:( C. 中国民 主同盟) 36.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 的民主党派是( D.中国致公党) 37.宪政的前提是(B民主) 38.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除了宪法和少 量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 大量的法律的制定者是( C.全国人大常 委会) 39.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 D. 专门机 关解释制) 40.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C.人大及其常 委会) 41.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 席候选人名单的是(B.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 42.中国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 (C. 45周岁) 43.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A. 不得超过10年) 44.国家主席第二顺位补缺候选人是(B. 全国人大委员长)。 45.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的是(A. 国家主席)。 46.在我国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中,具有 最高荣誉等级者的授予人是(D. 国家主 席)。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D. 1954年)。 48.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B.国务院)。 49.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任职年 限为(B.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的是(C. 全国人大常委会)。 51.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D. 不定期召 开)。 5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B. 国 务院直属机构)。 53.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由(C.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所 编制和汇编的本级年度总预算草案,经本 级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的时间是(B. 下 一年1月10日前) 55.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D. 五级) 56.从城市功能和能力的角度看,目前我 国城市的主体是(C.地级市) 57.我国的省作为一级政区的行政地位基 本成形于(C. 元代) 58.目前我国的副省级市有(D.15个) 59.最晚设立的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最 早设立的则是(D. 内蒙古自治区)。 60.自治州主要是设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自治地方。目前设有自治州的省有7 个,其中设立自治州最多的省是(B. 四 川) 61.自治县(旗)可以设立在一般行政地 方,也可以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 治县最多的省是(C. 云南) 62.我国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 其中地级市、行署一般有(C. 40-50个左 右) 63.目前全国被正式确认并予以公布的少 数民族有(C. 55个) 64.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其居住的区

中国政府体制复习指南

《中国政府体制》复习指南(参考要点) 第一章现代政府与中国政府体制 1.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什么?主权在民。 2.中国国家机构由哪些机关组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与批准权由哪个机关拥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2.请简要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举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举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国家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3.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什么?社会主义制度 4.我国的制宪和修宪机关是哪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5.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是哪个机关?人大常委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 一方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来看(略)。另一方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来看(略)。 7.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议案的有哪些机关或个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8.根据法律,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案和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9.某街道办事处向其所在的市辖区人大代表颁发“街道办事处工作作风监督员”聘书有无必要?为什么? 无必要,提示: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市辖区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自然具有监督权。 街道办事处向市辖区人大代表发“街道办事处工作作风监督员”聘书暗含着不发聘书就不能监督的意思,好像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由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人大代表既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直接提出批评建议,也可以对其上级区政府提出批评建议,其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10.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什么机关担任职务?行政部门、司法部门。 第三章选举制度 1.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是哪个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 2.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政府改革练习1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不正确的是(答案:A )。 A.年轻化 B.科学化 C.民主化 D.制度化 政府职能是一种答案:D()职能。 A.事务性 B.行政性 C.服务性 D.公共性 政府放权和退却的程度以(答案:B)的高低为限度 A.市场质量 B.社会质量 C.体制质量 D.组织质量 政府职能是一种(答案:D)职能。 A.事务性 B.行政性 C.服务性 D.公共性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答案:A)。 A.依法行政 B.执法必严 C.违法必究 D.依法办事 下列不是干部交流回避“四避”原则的是:(答案:C)。 A.避籍 B.避亲 C.避岗 D.避熟 E.避嫌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失灵和弥补(答案:D)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知识经济时代以(答案:C)为基础。 A.权力配置 B.组织机制 C.信息技术 D.产品更新 下列不是干部交流回避“四避”原则的是:(答案:C)。 A.避籍 B.避亲 C.避岗 D.避熟 E.避嫌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制定(答案:B)是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方式最有效的手段。 A.行政审批法 B.行政程序法 C.行政法 D.行政裁决制度 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政府结构更加扁平,由一个中心向多个中心转移,政府的权力配置呈现(答案:D)趋势。 A.集群化 B.统一 C.集中化 D.分散化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下列说法关于地方政府在政治透明方面不正确的是(答案:D )。 A.政务公开 B.警务公开 C.司法公开 D.干部竞争上岗 E.任前公示 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是:(答案:A)。 A.行政机关外部并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内部 C.上级行政机关 D.下级行政机关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是:(答案:A)。 A.行政机关外部并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内部 C.上级行政机关 D.下级行政机关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答案:A)。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题及答案汇总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单题及答案汇总 1.什么是制度?什么是政治制度? 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2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2分)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2分)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2分)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2分)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少1项扣1分)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2分)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分)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分) 第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2分) 第五,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2分) 4.何谓“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实行法治。(4分)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分) 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2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分)。 5.电子政务有哪些优点? 第一,电子政务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和组织的高度整合(2分) 第二,电子政务具有良好的交互性。(2分) 第三,电子政务可以促进政务公开。(2分) 第四,电子政务可以提高行政效率。(2分) 第五,电子政务有利于提高政治参与的水平。(2分) 10.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4分) 具体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分)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作业

2014年作业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第九章 村民自治有前途吗?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答:有,因为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广大农村的实践方式,是指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的开展和发展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基层民主,带动其他民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1、维持农村稳定,2、促进基层民主建设,3、启示了中国其他民主进程的开展。 第四章 你是如何理解中国国家主席的权力地位的?其重要性如何体现? 答:中国国家主席的权利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各项国家元首的权力。 其重要体现为: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3、任免权4、荣典权。 第一章 你对当前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怎么看? 答: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1、平等权,2、政民民主和自由权,3、宗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5、受益权,6、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名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第十章 简述政府发展的基本内涵,并以此为理论基点谈谈我国政府改革的成就与发展方向。 答: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方向是国家有计划地、自上而下地推行的旨在调整国家政治关系和政治结构,完善各项政治制定的变革。第一、政治体制改革对结构的调整。第二、政治体制改革上政府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第三、政府发展上政府工作报告本身沿着一定方向运作,国家权力及国家权力机关逐步过渡到和谐化、高效化、职能化和现代化。 国政府改革的成就主要表现在:政府机构得到精简、高效,政府职能得以转变,政府人事选拨任命和决策逐渐公化、民主化,政府行为益法律化,随着行政审批改革推进,政府权力日益分散到经济与社会领域,公民各种权利逐渐得到了体制认真可和法律保障。 政府发展内涵参见教材第261页,政府改革成就: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行政审批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方向:公共预算,大部制改革。也可以有其他回答,言之成理即可。

中国政府改革练习2

世界上惟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是(答案:C )。 A.法国 B.美国 C.瑞士 D.英国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不正确的是(答案:A)。 A.年轻化 B.科学化 C.民主化 D.制度化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答案:D)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是:(答案:A)。 A.行政机关外部并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内部 C.上级行政机关 D.下级行政机关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有效政府以(答案:D)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干部人事制度创新以改革(答案:D)为重点,探索干部管理新机制。 A.公务员制度 B.政绩考核 C.干部人事制度 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答案:C)是社会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A.组织质量 B.机制质量 C.市场质量 D.体制质量 知识经济时代以(答案:C)为基础。 A.权力配置 B.组织机制 C.信息技术 D.产品更新 责任政府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归责原则基础上的(答案:B)制。 A.首长负责 B.政府问责 C.行政监督 D.引咎辞职 重塑政府的改革趋向体现在“控制行政理念”向(答案:C)转变。 A.即使行政理念 B.信息行政理念 C.服务行政理念 D.人本理念 有效政府以(答案:D)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 D.配置效率 (答案:B)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的国家。 A.德国 B.瑞典 C.美国 D.英国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是(答案:B )。 A.最高权力机关 B.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构 C.最高司法机关 D.最高军事统辖机关 政府职能是一种(答案:D)职能。 A.事务性 B.行政性 C.服务性 D.公共性 下列关于地方的专有权力不正确说法的是(答案:B)。 A.地方教育事业 B.维护社会治安 C.地方财产管理 D.本地区财政、税收、工商、贸易管理 邓小平关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观点主要是(答案:A,C,D,E )。 A.党内监督 B.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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