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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门管理标准

风门管理标准

1、为矿井或采区服务的风门必须建筑永久风门,永久风门墙体要用砖或料石砌筑。墙体厚度不低于0.5米,墙体可用水泥沙浆勾缝、抹面,做到构筑面平美观坚固,不漏风。临时风门墙体可用木班,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厘米,必须采用鱼鳞搭接,做到四周接缝严密不漏风,有水的要设返水池或连通导水管。。

2、门框安设要朝风流方向倾斜80—85度。风门可采用全木或钢木结构。风门和门框四周接触要包边沿口,并装衬垫(毛毡、风筒、胶布均可),做到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需要通风的必须设调节风窗,调节风窗安设在墙体的顶部。

4、通过风门墙体的电缆要采用预埋铁管、过渡管道。电缆装好后,管孔要封严。

5、风门设计时,应将反向风门与正向风门建筑为一体,确因风门位置所限可分别砌筑。根据需要通车和人行需要分开时,在大风门内可同时构筑人行风门,所有风门要能自动关闭,包边沿口、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正向风门必须实现有效闭锁。

6、风门不少于两道,间距不得少于5米。需通车的巷道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凡封闭采空区或火区的防火墙及墙外的栏杆等由防火队或救护队施工和日常管理。

2、凡是调控通风系统所做的设施(含风门、风桥、板闭、调节风窗、挡风墙等)由通维区施工和日常管理。

3、各类设施的施工必须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完工后由通防科组织施工单位验收,对达不到的坚决推倒重建,同时处施工单位100-200元罚款。

4、对主要过架、车风门必须进行钢丝绳连锁,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5、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不准将调节窗设在下方,严禁用板闭挂风帘的办法调控风量。

6、凡是服务年限超过半年的设施,必须构筑永久性设施。

7、未经过通风部门批准,凡是随意堵塞调节风窗和乱动调节窗的罚责任者50元。

8、凡是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或移动通风设施的罚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9、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及设备等,否则追究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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