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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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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运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2011-02期第11 页

论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运用

魏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但对社区矫正如何执行并未做具体规定。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社区矫正立法、执法理念及适用范围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刑法

[Abstract]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dition 8)regulates that the criminals sentenced to restraint,reprieve and parole may be implemented with community correction,however,there is no detailed regulations on how to carry out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blems in the pilot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from the legisl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law—executing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scale,we discuss how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Key words]the executing of criminal penalty;community correction;criminal law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省市进行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2005年初试点城市扩大至河北、内蒙古等18个省市。2009年10月,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2010年12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社区矫正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二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三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正式予以确立,意义重大,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个新里程碑。

二、《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矫正的重

大意义

(一)行刑制度的目的主义理论代替原有的报应主义理论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起源于西方国家。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1]。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更加有效、人道、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伴随着世界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各国推广运用,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飞跃。

我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提出了社区矫正,不仅意味着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更是刑罚观念的变化。我国渐渐从“严打”犯罪分子的理念向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以使其回归社会,预防其再次犯罪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刑罚目的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社区矫正由于将罪犯放置于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有利于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顺利重返社会,避免监禁型矫正对罪犯消极人格的影响。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社区矫正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持续的犯罪浪潮面前,传统的、单一的行刑资源(监狱)捉襟见肘,刑事政策开始追求行刑的新途径,社区资源的利用逐渐成为一些国家的选择,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应对犯罪浪潮上涨所迫切需要的产物,缓和了监狱紧张状况,节省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执行成本,同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控制犯罪方面,能有效控制犯罪再犯几率,相较于监禁刑来说,更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刑罚对犯罪人具有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需要体现刑罚的剥夺性和惩罚性;同时,作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更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更注重惩罚的功能,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感到痛苦,抑制犯罪意念,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但是传统刑罚执行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念,暂时的压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现代社会中犯罪再犯率居高不下体现了传统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弊端。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执行方式来弥补传统执行方式所带来的社会隐患,社区矫正由此产生,在社会化环境中

执行矫正,罪犯仍能够承担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有利于健康社会人格的形成,在体现刑罚的基本功能的同时更注重帮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

(四)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文精神,与现代行刑理念接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措施,集中体现了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2]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或在一定时间内,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也可能受到某种限制,但是并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其所受到的惩罚和因此体验到的痛苦,都是比较轻微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世纪60年代的刑法改革中,这种非刑罚化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

罚制度发展的趋势,西方部分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都早已确立并实施了社区矫正政策。以2000年数据统计为例,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3]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从国际社会的刑法改革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新阶段。

三、我国发展社区矫正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

任何有可能侵犯人权的规定,都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4]社区矫正是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行刑,然而现行法律中仅将社区矫正入法,缺乏与之相应的执行方式,当前指导社区矫正实践的大多是政策性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很多制度找不到现实的法律依据,管理手段和管理强度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这给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带来严重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运行程序及执行机构予以明确界定。

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但是在此只是较为笼统的规定,对如何执行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如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公益劳动找不到现实的法律依据。虽然“两高和两部”还有各个地方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都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

(二)社区矫正惩罚功能体现不足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应该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同时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处罚方式,它应该具有教育性,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执行方式。然而,随着社区矫正司法试

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在执法主体、惩罚措施和惩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设置中还存在着漏洞;矫正工作的惩罚力度过低,体现不出其应有的惩罚性和威慑性。在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中,有不少人片面地认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对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进行思想、行为的改造以及心理的矫治,具体说来,就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教活动,促使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这种认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了社区矫正的惩罚任务。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了很大的被动和尴尬。[5]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与教育性,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能,也就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社区矫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完整的社区矫正机制建设。

1.执行主体缺失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要体现刑罚的威慑性和严肃性,在我国目前的试点中,对不服监管的对象的强制执行是通过警察来完成的,这对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社区矫正来说是极不利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在性质上属于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与罪犯有关的执法活动目前基本上都设置了警察编制,涉及到训诫、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强制措施必须由警察才能行使。

社区矫正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目前的试点中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社区矫正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从职能现状看就包括刑罚执行内容,应该能够承担社区矫正的职责。但社区矫正对于缓刑犯、假释犯来讲,面临着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链接问题,如果执法过程中没有体现出刑罚的威慑力,将导致部分犯罪分子轻视社区矫正,不认真配合矫正工作,对少

数不服从管理的罪犯缺乏强制执行措施,无法达到设立社区矫正的目的。种种问题都凸显了设立司法警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体现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执行,可以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设立必要的限制,但法律应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主体。

2.各部门间配合不足

我国实践中只规定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然而到底是哪些专门国家机关和哪些社会团体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的现象发生。

3.缺乏专职人员的培训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者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同时,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也需要体现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需要对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限制。社区矫正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及交流和组织能力的综合性人才。但现阶段缺乏专门的高素质工作者及相应的培训机构。

(四)矫正对象狭窄

在我国刑法中,管制虽然是主刑,但其适用范围较窄,现行刑法中,有116个罪名可以适用管制,占全部犯罪的25%。据统计,全国管制适用率仅为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的1.2%左右,缓刑适用率在15%左右,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的3%~4%。[6]矫正对象适用范围有限,社区矫正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也受到限制。

四、完善建议

(一)平衡社区矫正的惩罚与教育的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任务可以归纳为行刑、矫正、安置救助,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社区矫正奖惩制度,在柔性措施中突出奖励措施,对确有突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监督考察机构应向法院和检察院汇报,建议减轻其刑罚缩短社区矫正考

验期;而对消极抗拒者,则通过建议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措施,予以惩处,这样既可以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及时制

止犯罪人对社会的危害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又可以避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人的放任,也可以对其他处于社区矫正考验期的犯罪人造成威慑。[7] (二)需要建立统一的矫正机制

1.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虽然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执行刑罚,但是,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执行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给予相应惩罚;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再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方式。在执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实施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如何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社区矫正机构,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矫正活动是合法有效的问题。这些方面不是仅仅规定一个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就可以解决问题的。需要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予以规制。使每一项社区矫正措施都以违反规定将收监执行作为强制性法律后盾,赋予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以实在的强制性,促使犯罪人珍惜来之不易的假释或者强化其对自由的渴望和珍视。强化社区矫正服刑的强制性和不可逃避性,使之具有刑罚本当具有的威慑力。

2.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包含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是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在立法机制中有相应规定,这里主要是讨论对社区矫正工作本身的监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监禁刑来说,犯罪者更愿意选择社区矫正作为自己的执行方式。然而,谁有资格获得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涉及法官、监狱管理部门的裁量权。由于某些制度上的原因,导致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成为少数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实施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的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专家指出,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上本身具有一些违法操作的成分,一些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处于“自由”状态,重新犯罪率之高也令人担忧。[8]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的执行机构,对其自身工作也应该有相应的监督。除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监督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外,司法局和检察院也应纳入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中。

(三)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不仅仅是为执行刑罚而设置的,社区矫正的设立有其更深层次的含义。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分子外还有教育改造的功能,以往的执行方式更注重通过刑罚

的威慑效果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在实践中这种执行方式和执法理念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为了改变以往执行方式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转变思想,提出了在社区中实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管结合的刑罚执行模式,即社区矫正。从这一理念出发,通过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对监管对象实施再教育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一大亮点,因此社区矫正在适用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罪犯这一小部分人群。

从社区矫正所具有的教育改造功能来说,本文认为可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流动人口犯罪中的罪犯应纳入到社区矫正中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大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很大。例如,盗窃和“两抢”多为流动人口所为,这其中有不少罪行较轻,青少年流窜作案的例子也不少。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中,社区矫正对象与户籍紧密联系在一起,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将流动人口犯罪纳入社区矫正系统,具有现实合理性。

2.将酌定不起诉的犯罪行为人纳入社区矫正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事实上的犯罪人,只是不予刑事处罚,但已经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险。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就是犯罪较轻的人,因此,将酌定不起诉的犯罪行为人纳入社区矫正中具有合理性。

4.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之中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被处以劳动教养者虽然不属于被判处刑罚的人(虽然各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被判处劳动教养者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来说,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中有合理性,现在大多数学者也建议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结语: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在节约诉讼成本,降低再次犯罪率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中的意义。将其正式纳入到刑法修正案中,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具有合理性。同时,在总结各地区试点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设立一部单独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同时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惩罚并存的理念,使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介绍】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任金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2]赵秉志.刑法基本问题一现代刑法问题新思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19.

[3]王彦钊.犯罪只能在监狱服刑?——陈旭等31名代表呼吁制定《社区矫正法》[N],检察日报,2004—03—11.

[4]颜九红.为了弱者的正义——和谐社会构筑中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03.

[5]许岭.论我国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缺失的原因[J].科教文汇,2009(4).

[6]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9(3).

[7]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85.

[8]李罡.监外执行因何成司法腐败“漏洞”[N].北京青年报,2004—04—03.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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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社区矫正的含义,社区浅谈一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今年5月份,我社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我社区有矫正人员三人,他们分别是 刘智、男; 40岁; 陈添、男; 24岁; 周俊杰;男; 22岁 他们因各自犯有不同的罪刑,归为我社区矫正人员,为使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通过个别谈话,加强思想互动,经常与矫正对象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经常与矫正对象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经常与矫正对象谈理想话人生,使其回报社会。通过我们努力,可以帮助矫正对象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从而更有效地促进矫正对象内心世界的改造。 通过工作实践,深感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需要业务素质能力强,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的矫正工作者,管理矫正人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人员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更好的实施和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在管理矫正对象的同时,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又要更多思考。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社区还开始不久,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我们做的工作应该从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大局出发,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同时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下,结合我社区实情,更多动脑,付出很多辛苦,不断摸索,不断总结,认真研究和思考,用科学发展理论观点,为我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经验。

大树移植技术要点

大树移植技术要点 一、大树移植前的准备 1移栽时间:春季萌动前和秋季落叶后为最佳时间。选择树木新稍停长且连 续阴天或降雨前后。 2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大树的选择生长强健、发育充实、无病虫害、符合绿化、设计要求的苗木 2)移植前的断根缩坨于树木四周一定范围内预先挖掘、切断根系,预 留土球,回填原土,促进须根,养护待移。 ①断根时间:常绿乔木断根时间为移植前的20~25天;落叶乔木为移植前的约30天。 ②修剪整形:大树断根前,就要进行修剪和整形,剪去枯枝、弱枝,按栽植要求进行截干,确定高度和树冠直径,保持树形、树姿优美。截口较大处应用蜡封住,以防失水过多。 二、大树的挖掘过程 1挖掘断根、回填原土首先要确定好开挖直径,一般落叶树种开挖直 径以树干直径的5倍以上为宜。常绿树种开挖直径为树干的6~8倍为宜,棕榈科大树则只需头径的2~3倍即可。其次要确定根深度,断根深度一般为移植土球厚度的2/3,断根时要修根,修根的原则要以不伤主根和利于包扎土球为宜,按土球要求规格预留好土球。最后是进行原土回填,挖掘出得原土去除石块、树根等杂物后,将细土回填,填满即可。 2 喷水保湿与防积水淹根断根后的大树,要注意经常观测,如阳光强烈,温度高的天气要进行喷想水保湿,雨季则要注意严防根部积水。 3 大树地上部分处理移栽大树必须做好树体处理,对落叶乔木应根据树 形要求对树冠进行重修剪,一般剪掉全部枝叶的1/3~1/2;树冠大、伤根越多,移栽季节越不适宜,应尽量加重修剪,尽量减少树冠的蒸腾面积。对生长快、树冠容易恢复的树可进行去冠重剪。裸根移栽的应尽量多保留根系,并剪掉断根、枯根、烂根,短截无细根的主根,并加大树冠修剪量。对常绿乔木树冠尽量保持完整,只对一些枯死枝、过密枝和树干上群枝进行适当处理,根部要带土球移栽。 4 栽植穴准备大树在栽植前应根据树木的生长习性,定好栽植位子,改良 土壤(包括肥力、酸碱度等),提前挖好栽植穴,并根据树木规格预先做好栽植穴排水等工作。

论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附加刑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 目次: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二)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 (三)我的刑罚权根据观 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 (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 (二)制刑中的正义理念 (三)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

-)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古希腊,曾经孕育了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而这些人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曾对正义有过深刻论述。如果将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加以概括,则可归纳为:古希腊时代存在两种相互对应且含义不同的正义概念: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近两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早已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待发展和完善。文章从社区矫正的涵义、特征、作用以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达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根本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方式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1]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一)刑罚惩罚性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试论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存在的弊端

试论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存在的弊端

[摘要]:生活在现代化城市里的人不能没有树,但是,我们是应该种一个树苗等它长成参天大树,还是直接挖来参天大树让我们的世界绿树成荫呢?近期俞孔坚教授等有关专家针对大树移植中的问题发表了他们的看法,指出:建设生态城市要尊重客观规律,欲速则不达;真正使城市变成生态型的园林或森林城市,对我国不少城市而言,没有10-20年的时间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绿化建设,对待树木越种越大的现象。 关键词:大树移植存在弊端应对措施

目录 1.大树移植在绿化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 2.大树移植的种种弊端 (2) 3.针对大树移植现象应采取的对策 (4)

试论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存在的弊端 最近又见报纸报道了在河东顺驰立交桥下四五十棵胸径在30-40厘米的法桐死亡,报道中写道“枝干已枯萎,树叶所剩无几”。情况介绍为这些法桐是去年10月移栽,今年春天出现了树木枯萎死亡现象,7月份彻底死亡。有关专家讲到死亡原因是:1、土壤太浅,树根下扎时吸收不到应有的养分;2、其次病虫害,无论那种原因,如果在护理方面周全认真的话,应该可以避免,至少不会造成如此多的树木死亡。报道中还提到周围的居民看到如此多的树木死亡,感到非常痛惜。 生活在现代化城市里的人不能没有树,但是,我们是应该种一个树苗等它长成参天大树,还是直接挖来参天大树让我们的世界绿树成荫呢?近期俞孔坚教授等有关专家针对大树移植中的问题发表了他们的看法,指出:建设生态城市要尊重客观规律,欲速则不达;真正使城市变成生态型的园林或森林城市,对我国不少城市而言,没有10-20年的时间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绿化建设,对待树木越种越大的现象。 1.大树移植在绿化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很多绿地由于需要在近期就显现出成熟的绿化景观,一些大树的使用能够向人们展示以前经过多年的养管才能达到的绿化效果,使我们看到很多建设中的绿地已经“长出”了大树,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好的效果。 长势良好的大树在短期内确能改变城市面貌,对改善居住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巨大的作用。移栽大树可缩短培育时间,迅速产生绿化效果。其枝繁叶茂,能够进行强有力的蒸腾作用和光合作用,进而

刑罚教案

N 第三节刑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刑法学所研究 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范。刑罚是同犯 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刑罚在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 那么究竟什么是刑罚呢? 一、刑罚的概述 ( 一 ) 刑罚的特征 刑罚与行政的、纪律的、党内的、民事的等强制方法相比,具有如下 特征: 1 、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 某些犯罪分子的生命,是其他强制措施都不能比拟的; 2 、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对具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 用; 3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 ( 二 ) 刑罚的目的 1、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 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 制观念,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统一整体。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 一 ) 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 、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1 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 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

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26《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27而《唐律疏议》关于“十恶”之首的“谋反”注释,更是把神授说法典化了: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自2008年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发动整个社会力量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将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社区

矫正制度的实施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之上。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宽容地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社会关爱。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的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所有的惩戒只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

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 5年以下,数罚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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