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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安全看“假冒伪劣”

从食品安全看“假冒伪劣”

作者:冯博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

[摘要]近来,食品安全隐患频频出现,更有报道说,九成食品中有“添加剂”,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形势相当严峻。本文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从“假冒伪劣”的含义出发,着重分析假冒伪劣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危害以及治理对策等方面,全方位把握理解“假冒伪劣”。

[关键词]假冒伪劣原因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22-02

前言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转型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假冒伪劣”以各种形式和手段贯通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尤其是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硫黄生姜”“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使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们不禁要问,在多部门多年的监管之下,为何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我们还能吃什么?究其根源,食品安全问题折射出的是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关系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以及社会的稳定。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背后将会是对人民生活和生命健康、市场机制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严重的危害,更有人形象地将“假冒伪劣”比喻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因此,面对有待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必须正确认识“假冒伪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已成为我们面临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假,其基本的含义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伪造的;冒,就是指假冒、冒充;伪,是虚、假。由此可见,假、冒、伪,共同的特点是不真。而劣,其含义是坏,低劣。我们平常所说的“假冒伪劣”,其实质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假冒伪劣商品”,二是指“假冒伪劣现象”。因此,可以简单地把“假冒伪劣商品”定义为:不真或质量低劣的商品;“假冒伪劣现象”可以从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方面概括其基本的定义,是指生产或者销售不真或质量低劣的商品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笔者认为,食品里面的“添加剂”就是“劣”,其实质就是劣质的食用商品。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说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不顾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威严,违法使用添加剂,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假冒伪劣”中的“劣”,应当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生产是基础,销售是生产过程的继续,生产者生产劣质商品的行为也应当是最具有当罚性的法律行为。

一、“假冒伪劣”存在的根源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存在的基础。对于假冒伪劣来说,它存在并且如此顽固,同样是有原因的。假冒伪劣之所以存在,尤其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也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隐蔽化的特点,究其根源可概括为:

一是法律规制不到位。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而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还缺乏协调性、完整性、严密性。第一,从立法现状来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食品安全的规制范围,并且在附则中也有关于食品添加剂用语的相关解释,这对于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无疑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规定,欠缺执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留下了执法的盲点和隐患。第二,缺乏严厉的处罚责任机制,以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推波助澜。媒体报道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地方保护”事例。通过媒体公布的相关数据说明,在当地政府出面调查之后,“三鹿奶粉”事件的查处立刻变得更为敏感和复杂,在媒体尚未全面曝光之前,当地政府显然在暗助“三鹿”隐瞒真相,试图“静悄悄”低调处理此事件,而不顾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有的责任全部被置于企业和地方的利益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心态昭然若揭。三鹿集团是当地的骨干企业,地方企业生存状况和竞争能力直接关系着地方GDP的成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地方GDP和财政状况又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所以,地方政府对“三鹿”的保护也就在于此。正是这种内在机制的作用,促使地方政府和其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千方百计以阻挠事实真相的全面揭露,甚至不惜代价充当地方企业的“保护伞”。所以,要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干扰。

二、打击“假冒伪劣”的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历史过程中,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传统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负责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的贸易副代表约瑟失?S?帕波维奇在接受我国某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假冒伪劣”将严重影响中国的声誉。假冒伪劣商品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笔者认为,应当从体制和法制两个方面提出打击“假冒伪劣”,从根源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弥补体制缺失,矫正制度失范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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