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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运行体系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如下: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公司同意的原则。

二、参保条件

1、年龄要求:

凡公司正式员工,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不超过45周岁的。

2、入职时间要求:入职一年以上员工。

3、签订合同期限要求:

凡公司员工愿意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愿意长期在公司服务的。

4、其它

属公司临聘人员的,原则上不考虑参保问题。

三、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养老单位个人 20% 8%

工伤

单位 1%

生育单位 0.7%

医疗单位单位 8% 2%

大病

个人 13元/月

失业单位个人 2% 1%

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四、参保办理流程

对符合参保条件要求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月(5号)以前,由行政部为其办理员工参保相关手续。

五、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公司缴纳。

(2)经办室专管人员需建立员工社保手册,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3)经办室专管人员每年对公司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统一汇总报总经理,同时对下一年度社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呈总经理。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离职的,在办理保险转出时,需向公司交纳1万元违约金,并将历年公司所交纳的个人部分由财务部核算金额后,由本人一次付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2)员工离职需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需由本人到社保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3)离职员工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公司暂按停保人员对待。

3、转入人员管理

(1)凡公司同意转入社保关系的员工,从转入之月起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且愿意长期服务于公司。

(2)转入人员在办理转入手续之前,社保费用不得有欠费,公司从签订合同之月起为缴纳公司部分的社保费用。

4、其它

(1)每年年初经办室要拟定并完善公司社保管理办法,报总经理审批。(2)公司对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参保手续,转入除外。

篇二: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参保原则

1.1凡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从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起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因员工原因不能按期参险的,公司不予补缴。

1.2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企业在员工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2、养老保险

2.1定义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员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2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员工按8%比例缴纳,全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企业按20%比例缴纳,全部进入社会统筹。

2.3个人账户管理规定

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4员工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2.4.119XX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自20XX年1月起,凡企业或员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计算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2.4.219XX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2.4.3 20XX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养老保险的转移

员工在XX市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XX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省市流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3、基本医疗保险

3.1 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在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基本医疗实行个人账户与国家统筹相结合。

3.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另缴费3元作为大额互助资金,由社保机构统筹使用;公司按10%比例缴纳,由统筹基金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划分档次注入员工个人账户,其余由社会机构统筹使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注:对达到35、45、7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满35、45、7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3 员工就医办法

员工可在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20XX-20XX0元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0%。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院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员工住院医院等级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按比例报销:

员工符合报销要求后,应将自然年内所有就诊处方、收据等资料在次年1月15日前提供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员工医疗费报销手续。当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到财务部领取医疗费报销款。

3.5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

员工在XX市内同区县发生工作调动时,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3.6 员工享受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含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失业保险

4.1定义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一项保障措施。

4.2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与员工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员工按0.5%的比例缴纳,企业按1.5%的比例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

4.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员工在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40日内,持公司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领取期限3-24个月。具体金额与期限为:

4.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工伤保险

5.1定义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

5.2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由企业按0.4%的比例缴纳,员工不缴费。

5.2工伤的认定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6、生育保险

6.1定义

生育保险用以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由企业按0.8%的比例缴纳,员工不缴费。

6.3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员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员工提交《XX市医疗保险手册》、《XX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由企业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6.4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14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7、住房公积金

7.1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员工工作年限内,由员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7.2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与员工按8%的比例分别缴纳,全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7.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

7.4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缴存状况的员工,累计缴存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依据员工个人缴存额和贷款年限确定。

7.5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已购买商品房的员工及其配偶,凭借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每年可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已购买二手房的员工及其配偶,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作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每年可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未购买住房的员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可凭借相关证明一次性支取全部本息金额。

7.6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员工发生工作调动时,凡调入单位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账户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时封存,直至可以转移为止。

7、企业补充医疗和生育费用报销

本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员工医疗费用负担的宗旨,公司为员工

提供补充医疗和生育费用报销。

7.1费用报销比例

7.1.1补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职工进行门急诊及住院治疗,由社保中心审核为报销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社保中心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公司按照50%的比例酌情报销。

7.1.2 补充生育费用报销比例: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正式女员工发生的生育费用,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7.2费用报销程序

7.2.1补充医疗费用报销程序:社保中心报销后,由本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及主管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到财务部报销。

7.2.2补充生育费用报销程序:公司正式女员工在发生生育费用后,将相关医院证明、收费单据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到财务部报销

8、本规定中未尽事宜,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三: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集团及所属各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

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本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养老保险:

XX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0%。

哈尔滨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0%,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2%。

医疗保险:

XX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

哈尔滨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9.5%,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7.5%;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5元/月,费用由公司承担,单独计算。

三、失业保险:

XX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员工个人承担0.5%。公司补贴1.5%。

哈尔滨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员工个人承担1%。公司补贴2%。

四、工伤保险:

XX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5%,由公司全额补贴。

哈尔滨市现暂无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XX市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8%,由公司全额补贴。

哈尔滨市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6%,由公司全额补贴。

六、若发生情势变化,员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及缴费比例以国家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章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七条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

员工需按月缴纳本人社会保险保费,保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员工社会保险的参(续)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均可参加或延续社会保险:

1.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按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未与任何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须材料;

3.其他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险:

1.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协议》;

3.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

4.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

5.属于其他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

(三)非公司所在地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正常转入公司的,经审批,可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凭证(发票),到公司申请报销。

第九条员工社会保险的转移

(一)符合集团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应在试用期满转正后10日内按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二)员工在集团内工作调动,须转移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调动后15日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员工离职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离职后3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于离职当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四)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转移,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罚则

第十条凡在办理社会保险的参(续)保及转移等工作时,未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而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偿相应损失,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符合集团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在其试用期满转正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其参(续)保事宜。员工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后一并补缴。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参(续)保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因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

证明而导致参(续)保遗误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优.选)

缴纳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有效管理员工福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保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经考核并转正的员工。 2、符合社会保险中心的参保要求。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2)未同时已经自费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社保政策的缴纳条件。 二、公司为员工缴纳的险种: 目前,公司为员工开设的险种为五险,五险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附属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基数核定:根据国家核定的缴费基数而定,随国家的规定而变动。 三、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责任人:福利保险专员。 四、保险的管理:包括新增、转入、转出、退保等手续的办理以及费用的缴纳工作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1、保险的新增:员工在每年的6月或12月(特殊工种人员在转正后即时办理)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保险申报确认表》,经直属总监签批完毕后,交回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由福利保险员介绍相关事项及准备的相关资料,三日内到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如符合条件,待资料准备完整后交于福利保险专员处,福利保险员将于1月、7月到社保中心进行增加。 2、保险的转入转出:如员工在其他单位已缴纳保险的,则可转回公司缴纳,员工保险的转入或转出均由员工自行办理,如需加盖公司公章,可拿相关文件到福利保险员进行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个人在中介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但不转回公司的,则公司不予补贴应承担部分。 (1)离职保险:员工离职时福利保险专员在离职表上签字后从当月起停止为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员工需在离职日起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同意),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按时办理,福利保险专员将不予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2)辞退员工: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人事专员应马上告知福利保险专员,并于当月起停办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及时告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人承担。 五、处罚: 如福利保险专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险,将对其进行50元/次的处罚。如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的未及时办理保险,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

某集团公司社保制度及管理办法

向新集团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 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区、市、县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各分子公司社保管理的管理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 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第七条停保时间: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各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外地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分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分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审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3)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3)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4)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4)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5)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6)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7)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8)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

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定《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2、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半年以上的组长、主管级人员;, 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理级人员; 4、在公司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的副总级别以上的高管人员; 四、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员工,公司统一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三种保险,公司及个人的缴费比率按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的社保缴纳百分比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原则 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1、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

扣除(如:8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8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2、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 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3、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七、参保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 参保申请交至所属部门,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品行提交审核意见至行政部;行政部将部门提交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呈总经理审批;行政部将为通过审批的员工办理社保。 八、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及新增参保人,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执行,即已参保人仍沿袭原社保管理办法,新增参保人依照新社保 管理办法。 (3)行政部社保专管人员须建立员工社保台账,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公司停止缴纳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员工前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和个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后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20% 6% 5元 2.5%

个人8% 2% 3元1% 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 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 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员工社保实施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法规和XX省XX市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订《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司计划、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建设公司所有员工(劳务合同制人员除外)。 第二章参保条件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人员参保缴纳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普通员工(工作表现优秀,能力表现突出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或总经理批准); (二)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副主任、主管(主任)级人员; (三)入司通过试用期转正的副经理(副部长)、经理(部长)级人员; (四)入司满2个月具有初中级专业职称(含国家职业3级及以上)人员; (五)入司满2个月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 (六)入司副总级及以上的公司高管、特殊岗位人才、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和公司发展人才引进项目人员和持有国家高级职称(含国家职业和执业1级)人员;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一)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如:3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3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二)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第七条社保和公积金参保种类费用核算(单位:元/月): XX市XXXX年社保标准参考 基数保险类别费用承担百分比金额 C2255/N1953 养老 公司20% 451.00 个人8% 156.24 工伤公司1% 20.84 生育公司0.5% 约12.00 医疗 公司7.5% 162.7 个人2% 43.28 失业 公司2% 41.68 个人1% 20.84 以上供参考,实际标准参照XXXX年社保管理单位规定执行 (一)以上所述社保缴纳百分比为XX省XX市的社保缴纳百分比,公司社保缴纳比例以公司所属地的要求为准; (二)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缴纳标准进行核定。公司按照60%的基数缴纳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参保申请交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将个人提交的且符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1通用.doc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1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 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 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等原因, 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 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 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

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1 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具体缴纳种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0日之前的将于当月增员缴纳下月保险,于20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满正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缴纳下月保险, 式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行政部确定参保。 、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2 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纳社会保险的, (注:基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 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

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 险的,补齐欠缴保费3 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二)主任级以上人员 1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凡是本公司的主任级以上人员,、 保险金额将按中卫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2 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之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前的社保关系中断并减员造成无法转入本公司续缴的,其后果自负。 (三)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具体缴费基数300%~60%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

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XX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确实保障员工利益,加强对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员工。 三、缴费原则:XX公司实行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四、社会保险本地化管理原则 1、原则上在员工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2、YY地区:在YY地区工作的在职员工及因工作需要由YY市外派到的人员在YY地区参 保。 3、XX公司当地聘用人员,符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条件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接洽,根据当地社会保障管理条例及征缴办法,参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职责: 1、人事行政部: (1)负责XX公司本部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2)指导、监督各车间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各车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结转事宜。 (4)配合事业部接受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项检查; (5)组织XX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的培训、宣传; 2、各车间职责 (1)各车间负责当地招聘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所有相关业务; (2)落实完成本车间在YY地区参加各项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统计汇总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宜,并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报表; (3)负责办理与事业部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结转事宜。 (4)员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代缴户籍在各分(子)公司所在地而调往其它地区工作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各项事宜。 (5)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项检查; (6)组织本车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的培训、宣传;

社保管理办法

社保管理办法(暂行) 1.目的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2 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3.参保程序 3.1 实习大学生、全体行政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在入职满三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一线员工在入职满六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次月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若期满时间超过当月22日,则公司将在下一个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3.2 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保人员信息表,同时向人力资源科提供本人两张半年内一寸免冠彩色寸照、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 3.3 人力资源科于每月20日(10日)汇总次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在19日(9日)17:30前未能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科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一月办理保险手续。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3.4 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的,人力资源科于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的则于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3.5 社保由公司统一缴费,每月与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次月缴

费金额后,养老保险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形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次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4.参保种类 共设三类,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程序 5.1 养老保险 5.1.1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公司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1.2 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员工所在地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5.1.3 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5.2 医疗保险 5.2.1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XXXX城市规定,报销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5.2.2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5.3 工伤保险

有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集团及所属各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 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本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一、养老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0%。 哈尔滨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0%,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2%。 二、医疗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 哈尔滨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9.5%,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7.5%;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5元/月,费用由公司承担,单独计算。 三、失业保险: 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员工个人承担0.5%。公司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运行体系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如下: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公司同意的原则。 二、参保条件 1、年龄要求: 凡公司正式员工,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不超过45周岁的。 2、入职时间要求:入职一年以上员工。 3、签订合同期限要求: 凡公司员工愿意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愿意长期在公司服务的。 4、其它 属公司临聘人员的,原则上不考虑参保问题。 三、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养老单位个人 20% 8% 工伤 单位 1% 生育单位 0.7% 医疗单位单位 8% 2%

大病 个人 13元/月 失业单位个人 2% 1% 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四、参保办理流程 对符合参保条件要求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月(5号)以前,由行政部为其办理员工参保相关手续。 五、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公司缴纳。 (2)经办室专管人员需建立员工社保手册,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3)经办室专管人员每年对公司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统一汇总报总经理,同时对下一年度社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呈总经理。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离职的,在办理保险转出时,需向公司交纳1万元违约金,并将历年公司所交纳的个人部分由财务部核算金额后,由本人一次付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2)员工离职需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需由本人到社保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3)离职员工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公司暂按停保人员对待。 3、转入人员管理

劳动保障管理规定

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结合市场管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具体实施。 1.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员工,不含总部外派人员和美容护肤顾问。 2.0劳动合同管理 2.1订立 2.1.1劳动合同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1.2新员工入职,市场管理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 2.1.3市场管理部与员工双方共同确认合同内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1.4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提供以下附件,并将其与劳动合同书一起归档保存。 2.1.4.1市场管理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 2.1.4.2员工的绩效考核表。 2.1.4.3职员级员工签字确认的《员工守则》(格式见SZ2202401),主管级以上员工签字确认的《管理干部守则》(格式见SZ2202402)。 2.1.4.4员工提供的担保书。 2.2变更 2.2.1市场管理部与员工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或补充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合同。 2.2.2因双方约定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3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解除:员工辞职、市场管理部辞退或开除员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终止与续订 2.4.1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合同,劳动关系终止。 2.4.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可续订劳动合同。2.4.3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其中续订合同的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做出答复。 2.4.4续订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合同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前的,续订至当年12月31日;如合同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后的,续订至次年12月31日。续订后的劳动合同,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2.4.5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2.5任何人不得泄露合同内容。人力资源科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2.6员工在总部与分支机构间或分支机构间调动,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现 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合集

2.15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 2.15.1 基本养老保险 2.15.1.1 目的通过制定本手册,使员工了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程序,自 觉缴纳个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维护员工本人利益,以保障员工退休后基本生 活需要。 2.15.1.2 适用范围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飞行部员工。 2.15.1.3 术语 (1)采用国发[ 1998]28 号的定义 (2)采用采用川社险函[ 2005]21 号的定义 (3)川府发[ 1997]151 号的定义 2.15.1.4 原则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兼顾公 平与效率的原则。 2.15.1.5 职责根据国航股份和西南分公司有关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飞行部所属 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申报、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同时做好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15.1.6 措施和方法 (1)根据四川省社保局和分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 供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提比例计算出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经部领导审核后 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缴费基数的组成长期合同制员工和人事派遣制员工的缴费基数按四川省社保 局规定统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和员工个人分别以缴费基数乘上不同的计提比例提取金额存入员工个人帐户。 (2)及时办理调进、调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事宜及未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的建帐数据收集上报工作。 a)根据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流程,收集相关数 据,编制参保员工转出、转入登记表,及时办理调进、调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由分公司按照当地规定缴纳。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经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

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首页及本人页、2寸照片、公积金转移单)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经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主管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条件 1、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参保程序 1、每月15日(含)之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次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2、首次缴纳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统人员信息表,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两张白底露耳彩色一寸照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需能说明户口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及户口本人页复印件,复印件格式如下图:

3、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0日汇总当月参统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社保机构审核批准。因个人原因在19日18:00前未能按要求向人力资源部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月办理保险手续。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4、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人力资源部于其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5、由单位统一缴费,每月与社保机构确认缴费金额后,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单位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所在省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2、失业保险 1、户口在本市员工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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