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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 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5.80/kg CIF 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 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 公司以USD6/kg CIF 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 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 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 (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B公司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请详细说明理由。

三、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1250吨韩国产高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 G4805—90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

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四、知识产权担保案

[案情]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美国A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争议适用《公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美国A公司,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时,美国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问题]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五、CFR风险转移案

[案情]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假如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请详细说明理由。

六、FOB

[案情]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分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万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由于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FOB 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确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合同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贸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达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催开信用

证。并请对方告知第一艘船舶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的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巳备货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M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吨己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风暴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我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七、CIF

[案情]2002年3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006号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符合GOST380工业标准的热轧钢板10216.651吨,价格条件为251美元/吨CIF

上海,总价2564379.40美元,装运期为2002年4月20日前货到目的港,以信用证付款。4月14日,本案合同项下货物在上海港卸货完毕。4月16日,申请人传真致函被申请人此笔交易的代理商C公司,请其转告被申请人货物存在质量、包装和规格等问题。5月18日,中国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5月25日,申请人发给C公司一份正式索赔函,C公司于两日后将此函转给被申请人。在中国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同时,被申请人委托SGS上海分公司对货物亦进行了检验。后被申请人通过C公司向申请人表示愿向申请人赔偿5万美元,对此申请人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申请人遂于2002年1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根据商检局出具的重量证书,本案货物系散装,规格混乱;依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证书,合同货物钢材不符合GOST380工业标难,部分抽样的化学成分严重偏离标准,造成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根本变化,不再适合合同标的的一般用途。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将另一种钢材渗杂在符合本案合同标准的钢材中交货。由于货物无包装、规格混乱,致使两种钢材在外观上无法区分,无法分拣,从而使申请人原签订的转售合同无法履行,只能降价出售。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被申请人己违背了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的规定,与风险转移问题无关,应负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合同的成交条件采用CIF条件,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解释,买方即申请人应“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本案中,被申请人己于2002年3月3日将总量为10 216651吨的热轧钢板装船,并取得了清洁提单。因此,本案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风险已转移给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如下:申请人转售货物的差价损失20万美元。

[问题]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CFR交易下的货物损失风险承担案

[案情]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送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问题]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九、信用证案件

[案情]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荷兰B公司于1994年2月3日签订了一笔销售花生仁的合同,合同号为S/C940323。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规定:“品名:花生仁;数量:5000M/T;单价:每吨715美元FOB大连;总金额:3575000美元;装运期:1994年4/5月;支付方式: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须在装运前15天之前开出。

签约后,为了使B公司能够及时开立信用证,A公司在2—3月间先后三次邀请B公司派代表到大连看货,但B 公司代表每次都认为A公司所准备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并因此拒绝开立信用证。1994年5月31日B公司通知A公司,称其将不再派船装运货物,并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于6月13日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50万美元。B 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提交仲裁。

争议中A公司认为,在FOB术语下,虽然卖方有义务保证在装船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时就备好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公司拒绝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有权就此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共计50万美元,并称此索赔金额是其因买方

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计算依据是:由于B公司的违约,A公司不得不将该合同项下的花生仁榨成花生油出售,花生油销售总金额2575000美元,榨油成本为500000美元,因此,其所遭受的损失总计为合同价格减去销售油价与榨油成本之和所得差额,即3575000美元(2575000美元+500000美元)=500 000美元。B公司辩称,在双方长期的贸易关系中已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做法,即B公司的开证时间应在其认为A公司的货物合格之后。而且,卖方先后三次邀请B公司验货的履约行为表明卖方对此习惯做法是认同的。B公司最终拒绝开证是因为A公司所备货物直至5月31日装船期满也未被认为合格,因此,B公司有权不开立信用证,其不开证行为没有构成违约,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B公司开立信用证是否可以A公司备妥合格货物为条件?

十、M、N字母误用引起的信用证纠纷案

[案情]1998年5月,澳大利亚的MONMEN公司与美国的A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前者从后者进口一批货物。6月,MONMEN公司向本国的I银行申请,由I银行开出信用证给A公司,并指定美国的C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9月,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后,持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向保兑行提示,要求保兑行付款。但是,保兑行发现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被通知人名字有误,即把“MONMEN”错写成“MOMMEN”了,所以,保兑行认为单证不符,未向A公司付款。随即保兑行电传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在存在上述不符的情况下授予其向A公司付款的权利,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A公司认为开证行过分挑剔,只因一个字母打印错误而拒付货款,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承担因未按信用证条款付款而使A公司所受的损失,保兑行则以多项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保兑行的拒付是否成立?

十一、信用证案

[案情]2007年12月24日,经南京纺织进出口公司申请,农行南京分行开出了受益人为日本的东麦商事(TOMASHI CORPORTION)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第430 L/C 1270718号,金额为61.2万美元,见汇票后100天付194400美元,120天付201600美元,140天付216000美元,议付行为任何银行,所需单据为商业发票、南京TOMASHI电子制造公司签发的货运收据和装箱单,有效期至2008年1月20日。

农行南京分行在信用证上还明确表示:收到同本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我行将在到期日根据议付行指示进行偿付;本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称“UCP600”)。该信用证通过SWIFT自动电传系统,由农行南京分行将其内容加注密押后,向日本大阪的东海银行开立,同月25日,受益人所在地的东海银行神户支店(系东海银行分支机构)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已到的通知书,同月29日,受益人东麦商事将信用证所指定的各项单据及开立的三份不同金额、付款期的汇票交给东海银行神户支店,并提出议付申请,同日,东海银行神户支店经对东麦商事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购进受益人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分别予以议付。次日,东海银行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寄送农行南京分行,向其发出偿付通知。2008年1月6日农行南京分行向东海银行发出电传,内容为:“已收到贵行所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发现以下不符点:装箱单的规定不同于信用证的规定(No.3MPEG I 写成了MPEG)。装箱单上的装运标志与货物收据上的标志略有不同,我行正在与申请人联系以便接受,同时持有由贵行承担风险和处理的以上单据。”东海银行收到该电传后,于同年2月6日回复农行南京分行:“……受益人告知申请人已同意接受不符点。请与申请人联系并让我行收到贵行接受通知。请尽快以确认有效的电传方式给予回答……。”同月10日,农行南京分行以加密电传方式致东海银行,内容为:“现通知我行接受我行信用证号

430LC1270718下贵行单据。贵行单据号:BB41-14633,金额USD 194400.00,到期日980414;贵行单据号:BB841—14634,金额USD216000.00,到期日980504;贵行单据号BB841—14632,金额USD216000.00,到期日980524,此致”。同年4月10日,第一笔汇票付款日期已到,同月16日,农行南京分行电传东海银行,表示“关于我行信用证430LCl270718.金额USD194400.00项下,贵行单据号为BB841—14633,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协商,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将上述款项到期日从2008年4月14日延至2008年4月30日。贵行和受益人联系之后,就是否确认或拒绝上述延期通过SWIFT电传予以告知……”。东海银行收电后未予答复,同年5月4日,第二笔汇票付款日期已到,农行南京分行均未偿付,同月12日,东海银行向农行南京分行发电传,要求其偿付第二笔到期款项。同月24日,第三笔汇票付款日期已到,从同月19日至25日,农行南京分行连续4次致电东海银行,内容主要为:“关于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3笔款项,根据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双方协商,请将金额为194400美元的汇票到期日从2008年4月14日延至2008年6月10日;将金额为201600美元的汇票到期日从2008年5月4日延至2008年7月3日;将金额为216000美元的汇票到期日从2008年5月24日延至2008年7月23日,延期后的利息由申请人承担。请与受益人联系后,就是否确认或拒绝上述延期及对利息的要求电传告知,如果我行收到贵行同意延期的确认电,我行将通知贵行上述新的到期日,同时撤销原到期日。请速回复,我行非常感谢贵行于此事的合作,先表谢意。”对上述电传,东海银行分别于同月21日、26日二次向农行南京分行发出电传,拒绝将到期日展期,要求立即将三笔款项汇人其指定的账户。

因农行南京分行仍未付款,东海银行于同年6月12日又致电被告,要求立即偿付194000美元,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嗣后,因开证申请人报案,南京市公安局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存款,东海银行得知后,于同月23日、7月1日再次电传农行南京分行,要求其履行开证行义务,立即付款。同月8日,农行南京分行致电,表示因有关信用证

涉嫌欺诈,此案正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偿付,但将尽力解决上述单据问题。同月10日及8月14日,东海银行又二次致电农行南京分行,指出其延迟付款违背了信用证国际惯例,要求立即支付每张单据金额及其利息(按9.375/年计算)。此后,原、被双方虽仍为信用证付款问题再电传磋商,但至2009年元月,农行南京分行仍未偿付,东海银行遂于同年元月28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东海银行神户支店系东海银行的分支机构,东海银行己将其与农行南京分行的上述争议交由神户支店全权处理。

[问题]农行南京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十二、代收行未收款项即放单导致损失案

[案情]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付款人A)与W国供货商(以下简称委托人B)谈妥,准备以托收方式进口一批原材料,并规定了交单条件为见单即期付款(D/P AT SIGHT),托收金额为233万美元。

19xx年2月,国内某银行(简称代收行C)收到W国某银行(以下简称托收行D)快递寄来的全套正本托收单据。托收行D在委托书上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CR522)办理”,并列名了赎单条件:在到期日19××年2月22日前实行付款交单。

但代收行在付款人还未付款的情况下,已先行放单给了付款人。

尽管代收行多次向付款人催付,但付款人由于早已凭单提货,不但对代收行的催付命令迟迟不复,相反,在未给代收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在2月25日、28日和3月1日分3批以T/T方式向外支付该托收项下款项总数达200万美元。3月3日,托收行来电提出要求支付金额33万美元,并限定最后付款期限为3月4日,否则要求退回全套正本单据。之后,托收行又分别于3月6日、7日和8日连续3天来电催促,并在其8日的电文中警告代收行若再不付款将与该行总行联系。后代收行经再次与付款人联系,才得知T/T汇款付款之事。因此,代收行于3月11日发电至托收行要求只付33万美元的余款。3月14日,托收行来电确认了支付的余款。代收行将余额于3月22日汇给托收行。[问题]代收行的行为有何不当?

十三、运输责任案

【案情】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称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R,因此,上海分

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时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l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公司(下称浙江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浙江分公司在汉堡的代理人BURMESTE.DUNCKER&JOLY申请查勘。BURMESTER.DUNCKER&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陪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 Berner先生负责检验货物,KRSP化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浙江分公司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浙江分公司遂以远洋运输公司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9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茶叶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R,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承运人出具的调箱单上并无集装箱箱号,取箱人是货主代理中国外运上海分公司;茶叶属食品范畴,货主代理未对空箱检验即装箱,因此残留气味污染茶叶的责任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即使承运人对本

案负有责任,依据提单也应享受责任限制。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浙江分公司称: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船后至卸货前,本次茶叶污染发生在装船前,作为集装箱所有人和承运人提出享受“责任限制”的抗辩显属无理。

[问题]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应否对集装箱不适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四、运输责任案

【案情】湖北派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批货物由武汉经上海运往香港,委托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办理货运手续。1994年6月20日,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在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破损,宝山港务公司拒装,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上海办事处遂向宝山港务公司出具保函,标加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负责。宝山港务公司收下保函,并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湖北外运负责,与港方无关”的说明,与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一起将保函交承运人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7日,货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损,货物保险人对此作出赔付,并于1995年2月9日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依运输合同向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并于10月1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外运赔付有关损失。后又以拟另案解决纠纷为由撤诉,同时,起诉要求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承担保函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申请追加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称:自己作为本案承运人,是根据被告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提供的第三人担保而签发了提单。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就提供保函一事向原告负责。湖北外运作为担保方,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申请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辩称:本案保函是湖北外运与原告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承诺或约定,湖北外运在保函中意思表示真实,其作为货方代理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所有权人对保函的同意和追认,因此湖北外运应履行保函中的承诺义务。被告既非托运人,又非承运人,仅与湖北外运一起将保函交给原告,且保函上无被告保证赔偿的内容,故被告不应对保函负责。

第三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述称: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第三人并非货物托运人,而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对保函负责。且货抵香港后,收货人并未提供任何检验机关有关货物残损的证明,货物保险人就向收货人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这种自愿赔偿的行为后果应由其自己负责。此外,保险公司向收货人赔偿损失后,再向承运人追偿损失,期间已超过《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向第三人迫偿的90日时效。承运人自愿赔付保险人损失,也应由其自负责任。因此,第三人认为承运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保函仅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保函系由湖北外运出具、宝山港务公司加注说明后转交承运人。宝山港务公司非保函出具人,且在保函中

有免责批注,对保函可不负责。保函所涉货物属提单上托运人湖北派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外运以自已名义出具保函,事后又不能提供货物所有人予以确认的证据,故湖北外运应对其出具保函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承运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同意接受保函,并签发了货物已装船清洁提单,对货方依运输合同提起的货损索赔应予赔付。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后,有权依保函约定向湖北外运追偿损失。(2)本案系因保函引起的纠纷,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货物运输担保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非《海商法》的规定,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款和第13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赔付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700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5月1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 85038元由第三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负担。

第三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自已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所作保函因未经货物所有人确认而无法律效力。同时,该保函并不是对承运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出具的,而是对宝山港务公司出具的。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无权依保函向湖北外运索赔。此外,上诉人湖北外运对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时效也提出了否定。

[问题]湖北外运应否按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十五、倒签提单案

【案情】1991年8月,原告厦门中贸公司与日本三井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进口日本产聚丙烯。根据合同,日本三井公司安排被告广州远洋所属定期班轮“安涛江”轮承运货物。原告则向厦门农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载明装船期不迟于1991年10月30日,有效期为1991年11月15日。

“安涛江”轮因风浪影响了船期,11月6日抵神户,11月7日装货完毕。但被告在日本的代理人签发的装船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却为1991年10月31日。1991年11月10日,“安涛江”轮抵厦门港。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被告倒签了提单,便传真日本三井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降价,以赔偿这一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否则拒收货物。

日本三井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却于1991年11月14日向日本东海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单据寄到厦门农行后,原告和厦门农行均发现发票和包装单上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号,此外还有个别宁母有误。原告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厦门农行拒付货款。11月30日,厦门农行将不符点电告日本东海银行。12月9日,该行将更改后的单据寄到厦门。厦门农行以信用证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接受。1992年1月15日,日本三井公司电传回复原告,否认倒签提单,催促原告付款提货。日本东海银行也对不符点提出反驳,认为该不符点不影响单据效力,不能构成拒付理由。厦门农行经研究,认为日本东海银行的观点成立,遂将货款付出,同时划扣了原告在该行的外汇存款。

由于货物入境已逾3个月仍未申报,海关依法有权变卖。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原告凭副本提单加其公司保函去厦门外代换取了小提单,办完报关等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其间,原告赎出了正本提单。其后,原告为减少

损失而决定销售货物。但由于价格下跌迅猛,故所得价款比先前与下家所定的成交额少35万元。

5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货物销售损失及其利息,赔偿其支付的海关滞报金和货物在码头的费用及仓租费等。

[问题]本案原告的起诉成立吗?

十六、海损案

【案情】某年某月,“蒙星”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发生搁浅被迫抛锚。不幸的是,“蒙星”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而且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为了避免船体断裂渗水,影响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决定先后3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当“蒙星”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船驶回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在这种情况下,“蒙星”轮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并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货方对此提出异议。“蒙星”轮向美国纽约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遭到驳回。原告向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蒙星”轮在驶往布港途中发生了共同海损,受益各方应合理

分摊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故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货方支付船主6451.16英镑,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问题]上诉法院判决共同海损成立是否正确?

十七、承运人责任与保险人责任案

【案情】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 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遇上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十八、保险公司责任案

1997年5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信用证结算,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1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8月16日,该批无烟煤装运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暴雨。货抵目的港哥本哈根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达38000美元。丹麦进口商遂向山西某煤炭公司提起索赔,但遭到煤炭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卖方交货时,有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至于交货后的风险,在CIF合同下,应由买方承担;并指出对该批货物卖方已投保了水渍险,买方应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丹麦进口商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丹麦的代理人提出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丹麦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得知,该批货物湿损是因为在印度转船时遭暴雨所致。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0分,每题1分,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 l,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以要求买方:( ) C. 损害赔偿 2.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定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以后付款。货 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B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请问,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乙公司 3.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 注明( )的是不清洁提单。 D.外包装有汕渍和水渍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 ) B.战争险 5.《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 ) B.政府提供的职务服务 6.首次提出专利定义和保护期限的多边国际协议是( )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 C. DDP 8.现代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际货币制度是( )。 A.金本位制 9.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 )。 D. 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 提条件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哪种情况引起的争议( )。 D.合同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10分,每题2分,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 1.《汉堡规则》对于《海牙规则》的改进包括( ) A. 承运人责任起讫B.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C. 诉讼时效D.保函效力 2.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检验方面通行的惯例是( ) A. 以装运货物的卖方出具的商检证明作为议付货款根据 C.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及在索赔期提出质量异议权 E. 以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抓 3.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新增加的内容有( ) A.规定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B.规定了专利的定义、范围 D. WTO成员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 E.某些版权作品享有租借权 4.属于WTO金融服务规定调整范围的金融服务有( ) A。一成员国公民到另一成员国境内存款,兑换外币 B.一成员国的银行到另一成员国境内开设银行 D.一成员国境内的另一成员的保险机构出售保险 E.一成员国的证券机构到另一成员国境内经销证券 5.国际上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标准有(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习题3

国际经济法习题3

第三编国际投资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 )A私人专业保险公 司 B官办专业保险公司 C公私合营专业保险公司 D美国在其境外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 2.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下列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A贸易协定,不涉及投 资 B投资协定,不涉及贸易 C含有投资内容的贸易协 定 D货物关税协定 3.限制外国投资范围是下述哪项原则的合理例外? () A.最惠国待 遇 B.普遍优惠待遇

C.国民待 遇 D.差别待遇 4.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 ( ) A.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 司 B.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C.通产省出口保险 部 D.PWC复审股份公司 5.根据中法投资保护协定,下列哪项属于东道国对外资征收的前提条件?( ) A.为了某些个别企业的利 益 B.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 C.不给予补 偿 D.按照法律程序 6.《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以哪一待遇为准?( )

A.待遇最高 者 B.最惠国待遇 C.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 遇 D.国民待遇 7.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投资法制的特点是 ( ) A.规定了外资待遇 B.规定了征收的补偿原则 C.各成员的承诺是以共同宣言作出的,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D.规定了外资的保护 8.下面有关TRIMS协议的陈述,正确的是( ) A.该协议适用于知识产 权 B.该协议禁止当地成分要求 C.该协议适用于服务贸 易 D.该协议允许贸易平衡要求 9."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商业活动所享受

的待遇,不应低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这一规定是属于( ) A.最惠国待遇条款 B.普惠制条款 C.优惠制条款 D.国民待遇条款 10.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与我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大致有( ) A.20余个 B.40余个 C.80余个 D.150余个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 A.49% B.25% C.51% D.50% 12.东道国通过合同约定或立法规定,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条款,称为( ) A.艰难条款 B.调整条款 C.重新协商条款 D.稳定条款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投资软环境包括() A 自然地理条件 B 基础设施条件 C 管理条件 D 政治和法律条件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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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形考作业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 最惠国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D. 强制许可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B. 一)年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B.钩至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货物的原产地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是C. 华盛顿公约 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 (C. 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B. 卖方) GA 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 GA 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A.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 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C. 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C. 仓至仓期间)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D.流动保险单)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是货物发生(D. 推定全损)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 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 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 觅利 淡水雨淋险属于(C.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B. 投资者违约险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意向标准 风险转移指的是:(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C. CIF 与CFR相同)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2000》的规定,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B. FOB(天津)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D. 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期应:A. 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的交货期内选定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2、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案要点: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3、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要点:同二。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案要点: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7、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答案要点:甲公司名称。6、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

国际经济法试题解析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国际经济法习题1

第一编导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各国承认外国法人常见方式的是:() A. 一般许可制 B. 特别许可制 C. 相互承认制 D. 混合许可制 2.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 A.有约必守原则 B.全球合作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经济主权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A. 缔结合同的能力 B. 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C.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D. 特权与豁免权 2. 以下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是() A.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B. CIF合同项下,卖方承担投保义务 C. 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D. 沿岸国在界河上有平等的航行权 3. 以下属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是() A. 自然人 B. 法人 C. 国际组织 D. 国家 E. 跨国公司 4.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 国际经济条约 B. 国际商业惯例 C. 国内立法

D.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5. 以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有() A.《国际商事合同惯例》 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 WTO规范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6.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A. 成立地标准 B. 住所地标准 C. 控制标准 D. 复合标准 7. 以下属于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有() 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 世界银行集团 C. 欧洲联盟 D.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E. 世界贸易组织 三、名词解释 1. 国际经济法 2. 国际商务惯例 3. 跨国公司 4. 国际经济组织 四、简答题 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2.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3.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4.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五、论述题 1. 何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公司设在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01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2.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3.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国际经济法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虽然在整体上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根据,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被塞进了维护西方殖民主义既行利益的若干条款的 决议是(A) 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B、《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C、《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D、《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2、“跨国法”理论的提出者是(B) A、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 B、美国学者杰塞普 C、日本学者金泽良雄 D、法国学者卡罗 3、《洛美协定》的产生,体现了(B) A、南南合作 B、南北合作 C、东西合作 D、北北合作 4、与中国、缅甸共同率先倡导处理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另一国家是(C) A、马来西亚 B、印度尼西亚 C、印度 D、泰国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被发价人对发价所作以下各项修改中, 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是(B) A、货物数量 B、发票份数 C、交货时间

D、争议解决方式 6、在以下国际贸易术语中,最适宜于集装箱运输的是(D) A、FOB B、CIF C、CFR D、FCA 7、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其所适用的“国际贸易”形式(D) A、仅为货物贸易 B、仅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C、仅为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 D、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8、依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该项合同技术,除受方使用之外(D) A、供方和任何第三方也可使用 B、供方可以使用,但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 C、供方不得使用,但任何第三方可以使用 D、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 9、最常见的国际许可合同,其标的物(B) A、既包括专利,也包括商标 B、既包括专利,也包括专有技术 C、既包括商标,也包括专有技术 D、商标 10、美国首倡的“赫尔准准则”主张:东道国对外资被告征收(或国有化)所给予的补偿应 当(C) A、合理、及时、有效 B、适当、及时、有效 C、充分、及时、有效 D、公正、及时、有效 11、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延期交货责任条款制定的依据是(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12、为了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在以下各项损失中,不构成共同海损牺牲的损失是(C) A、船舶有意搁浅 B、将船用物料充作燃料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简答题 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 2、 (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4、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2)不仅包括上述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2、有约必守原则 3、跨国公司 4、国家行为原则 5、情势变迁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3、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上,各国有哪些对策?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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