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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店登记表

小经营店登记表
小经营店登记表

《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表》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注册名 称所有制形 式 组织机构代 码: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称手机号码 从业人数人其中临时工人数人注册资金万元 经营面积平米是否具备上网能力是___ 否___ 企业所属行业或类型(选择划√):□石油化工燃气□交通运输□医药□建材□冶金 □有色□机械□建筑□纺织□烟草□电力□电信□商贸□文化娱乐□健身□公园□宾馆饭店□其他 企业目前经营范围 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商品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___ 二级___ 一级___ 有效期: 小微企业岗位 达标 是___ 否___ 有效期: 是否涉及职业卫生是___ 否___ 燃气/液化石 油气: 有___ 无___ 是否具备自主培训条件:是___ 否___ 有无地下空间 内: 有___ 无___ 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务职称电话 安全负责人职务职称电话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名称安全机构是否专职□是□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人 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电工焊工起重工()()()()人人人人人人人安全生产信息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手机)所在部门及职务QQ号码/微信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劳动者总人 数 接害人数原辅材料接害岗位 危害因素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粉尘: 放射性物质: 危害因素岗位涉及人数物理因素 (人) 化学因 素(人) 粉尘 (人) 放射性物 质(人) 检测时间职业健康 检查时间 职业病危害申 报备案 是___否___ 职业健康检 查异常人员 是否组织复查是___否___ 申报时间主要负责人 培训取证 是___否___ 管理人员培训 取证 是___否___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 数新发职业 病病例数 (人) 累计职业病例 数(人) 工程防护设 施 个人防护用 品 备注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规划用途是否军产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登记表

山西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登记表

兹委托(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向县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部门办理(名称)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不同意核对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领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山西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资料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登记表;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备案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备注: 备案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提交的备案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备案人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提交的备案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 纸。 填写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在备案过程中,备案人应当认真阅读备案书的内容。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社会信用代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营业执照号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本备案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填写经营地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

小经营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 .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 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 三、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 四、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九)不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五、定期对食品进行清理,不经营腐败、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

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宁夏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全区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范本

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王XX、李XX、刘XX (盖章或者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或者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 - 1 -

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 2 -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 场所(住所)承诺书 1、本企业已取得所 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 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 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

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 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XX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 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 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 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篇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公司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范本

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

为本单位。

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 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 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公司(非公司企 业)名称 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贵州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申请人: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范本三: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 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 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公司(非公司企 业)名称 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贵州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申请人: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 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经营店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和县(市、区)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经营店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八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 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九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经营场所 □增设 □变更 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变更原设的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填写此表。 2“经营场所”栏,请根据“增设”、“变更”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并在□中打√。 3、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范本)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场所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合法占有),同意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小经营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 三、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 四、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 (七)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 (八)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九)不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五、定期对食品进行清理,不经营腐败、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范本

附件:住精品文档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XX贵州投资有限公司业)名称 XX号XXXX贵州省市XX区住所(经营场所)路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XX 、李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王XXXX、刘 (盖章或者签字) XXXX20XX年月日、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附件:住所(经营场精品文档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XX贵州投资有限公司业)名称 XX号XXXX贵州省市XX住所(经营场所)区路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或者签字) XXXX20XX年月日、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附件:住所(经精品文档范本三: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适用: 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XX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名称 XX号XXXX 贵州省市住所(经营场所) XX区路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山西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登记表.doc

山西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登记表经营者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兼职□全职□兼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 经营场所市县(市 / 区)乡(镇 / 街道)村(路)门牌号码 经营面积 m2(应小于60 m2) (含外设仓库) 外设仓库地址(如有)市县(市 / 区)乡(镇 / 街道)村(路)门牌号码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现场制售 备注: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 网站地址 ,并上传网站截图。 1.□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 冷冻食品)销售 是否含冷藏乳制品销售:□是,□否;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 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 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热食类食品制售 4.□冷食类食品制售 5.□生食类食品制售

6.□糕点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含裱花 类糕点)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 类糕点)制售 7.□自制饮品制售 经济性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 保证申明 备案人承诺: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 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后果。 备案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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