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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55号公约,1981年)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2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2.“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4.“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 4 条

1.各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一项连贯的国家政策。

2.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 5 条

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应考虑到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行动领域:

1.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设备、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制剂、工作过程)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安装、安排、使用和维修;

2.工作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或另一方面的培训,包括必要的,进一步的培训、资格和动力;

4.在工作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级别直至并含国家一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5.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

第 6 条

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生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既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国家的条件和惯例。

第 7 条

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应每隔适当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方面的审查,以鉴定主要问题之所在,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并评估取得的成果。

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

第 8 条

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任何其他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并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公约第4条。

第 9 条

1.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和条例,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

2.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

第 10 条应采取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法定义务。

第 11 条

为实施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应保证逐步行使下列职能:1.在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有此需要时,确定企业设计、建设和布局的条件、企业的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主要变动或对其主要目的的修改、工作中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对主管当局所定程序的实施;

2.确定哪些工作程序及物质和制剂应予禁止或限制向其暴露或应置于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批准或监督之下;应考虑同时暴露于几种物质或制剂对健康的危害;

3.建立和实施由雇主,并在适当情况下,由保险机构或任何其他直接有关者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并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年度统计;

4.对发生于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其他一切对健康损害,如反映出情况严重,应进行调查;

5.每年公布按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的情况;

6.在考虑国家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引进或扩大各种制度以审查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对工人健康的危险。

第 12 条

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以确保设计、制作、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者:

1.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明机器、设备或物质不致对正确使用它们的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危险;

2.提供有关正确安装和使用机器和设备以及正确使用各类物质的信息,有关机器和设备的危害以及化学物质、物理和生物制剂或产品的危险性能的信息,并对如何避免已知危险进行指导;

3.开展调查研究,或不断了解为实施本条1、2两项所需的科技知识。

第 13 条

凡工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作情况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而撤离时,应按照国家条件和惯例保护其免遭不当的处理。

第 14 条

应采取措施,以适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式,鼓励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问题列入各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高等技术、医学和专业的教育以满足所有工人训练的需要。

第 15 条

1.为保证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一贯性和实施该政策所采取措施的一贯性,各会员国应在尽可能最早阶段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并酌情和其他机构协商后,做出适合本国条件和惯例的安排,以保证负责实施本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规定的各当局和各机构之间必要的协商。

2.只要情况需要,并为国家条件和惯例所许可,这些安排应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

第 16 条

1.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

2.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发生危险。

3.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第 17 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第 18 条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付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第 19 条应在企业一级作出安排,在此安排下:

1.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担的职责;

2.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与雇主合作;

3.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并可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

4.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

5.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其代表性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能够查询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并就此受到雇主的咨询;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

6.工人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和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

第 20 条

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其企业内的代表的合作,应是按本公约第16—19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成分。

第 2l 条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使工人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

第 22 条本公约对任何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第 23 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 24 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 25 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 26 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 27 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

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 28 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 29 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1)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尽管有上述第22条的规定,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应立即构成对本公约的废止。

(2)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 30 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在论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之前,先阐明有关我国与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是很有必要的。 (1).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统称为劳动保护。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通常把这种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称为职业安全卫生,而苏联、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和我国等则称之为劳动保护,名称虽然不同,工作内容大致相同,中认为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命名。 从定义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但是,劳动保护并不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由于劳动过程中(工具设备和

生产环境)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工厂生产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草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农业生产可能发生机农业机械伤害、触电、农药和化肥中毒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素(人及组织行为不当)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也有影响。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会造成过度疲劳,积劳成疾,并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过于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的劳动,也会给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来消除这些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口事故是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

(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发文单位:国际劳工大会 文号: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 发布日期:1986-6-24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 第二章总则 第三章保护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 第五章信息和教育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约中: (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 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雇主”一词指: (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 (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 目录 前 言 1 适用 围 2 参考资 料 3 术语与定 义 4 OH&S 管理体系要 素 4.1总的要 求 4.2 OH&S方 针 4.3规 划 4.4实施与运 作 4.5检查与纠正措 施 4.6管理评 审 附录A(参考用)OHSAS 18001与ISO 14001:1996和ISO 9001:1994 的关联 性 参考书 目 图1—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素

图2—职业安全卫生方 针 图3—规 划 图4—实施与运 作 图5—检查与纠正措 施 图6—管理评 审 前言 职业安全卫生评估系列(OHSAS)规及相关标准OHSAS 18002:OHSAS 18001实施指南,是应顾客迫切需要有能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认证的可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之要求制定的。 OHSAS 18001的制定考虑了与ISO 9001:1994(质量)和ISO 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相容性,以便组织将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整合一体,也许组织希望这样做。 OHSAS 规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审查或修改。当ISO 9001或ISO 14001出新版本时将进行审查,以保证持续相容。 当OHSAS 规其容在国际标准中公布或其作为国际标准时,它将被撤回。 对英国而言: —BSI-OHSAS 18001不是英国标准; —BSI-OHSAS 18001其容在英国标准中公布或其作为英国标准时,它将被撤回。 —BSI-OHSAS 18001 由BSI 出版,BSI拥有所有权和。 制定OHSAS 18001的过程对愿意与BSI联合制定类似文件的其他倡议者是公开的,只要这些倡议者愿意遵守BSI关于该文件的条件。 制定OHSAS 规所参考的资料 制定OHSAS 规时参考了下列文件: 1)BS 8800:1996,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 2)技术报告NPR 5001:1997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 3)SGS & ISMOL ISA 2000:1997 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 4)BVQI Safety cert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5)DNV OHSMS:199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381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正式 版)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组织机构: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安 全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NIOSH)和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其 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二是 研究职业方面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审查一些有 争议的执法活动。 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 职责是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如何控制职业卫生和 安全方面的法规,是劳工部的一个部门,在全美划分 十个区并派出办公分支机构。例如第九区办公室拥有

OSHA雇员60名,辖管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夏威夷、亚利桑那四个州的职业安全卫生事务。除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外,各州也都有自己的OSHA。加州是最早实施防止工伤工作的,在全州设有4个地区办事处、20个分区办事处、6个场地办事处,现在拥有Cai/OSHA600名。联邦OSHA与州OSHA 可以互相促进,而州的计划和工作更为直接。企业一般建有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是一个研究机构,它的任务是制定判断或者提出建议(供OSHA 制定标准用)、鉴定和评定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及在测量技术和控制工艺等方面开展研究和一系列有关的活动,同时还提供专业教育、宣传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资料。该机构是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的一个部门。

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

附件39 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 安全与卫生公约 1991年1月11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由国际劳工管理局理事召集,于198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75届会议。 大会提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文件,特别是1937年制定的建筑安全条款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共同预防建筑事故建议书、1960年防辐射措施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极限荷载公约建议书、1974年职业致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80年修改的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附件中的职业病一览表。 大会第四项议程,决定采纳关于施工安全和卫生的若干提议,并将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修订1937年制定的建筑安全条款公约和建议书。 大会于1988年6月20日通过了这公约(内容如下),称作为1988年版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Ⅰ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一切设施活动,即建筑,土木工程、吊装和拆除工作,包括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完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2. 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保证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前提下,经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可对存在的特殊性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 3. 本公约还适用于国家法律和条例中可能提到的个体经营者。 第 2 条 就本公约而言: 1.“施工”一词包括: (1)土木工程:诸如机场、码头、海港、内河航道、水坝、河堤、海防工程、坍方防御工程、道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工程以及通讯、排水、排污、供水、供能等工程的开挖、施工、结构改动、修缮、维护和拆除工作; (2)预制构件建筑物和结构的吊装和拆除,以及建筑工地生产预制构件。 2.“施工工地”一词系指从事上述(1)项中任何工序或作业的工地。 3.“工作场所”一词系指受雇于(5)项中雇主的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场所; 4.“工人”一词系指从事施工的任何人员; 5.“雇主”一词系指:

卫生文明公约

校园安全制度 一.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二.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会议纪律,有病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宿舍、教室学生干部及时汇报出勤人数。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对人有礼貌,不说脏话、不打架,不欺小同学、女同学。 四.学生不得随意进他人宿舍、教室,自己财物应妥善保存,离开宿舍、教室时值日生应锁好门窗,严防偷盗。 五.遵守交通秩序,上下台阶和进出校门不乱挤乱跑,楼梯内轻声慢步,严防踩踏事故;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校门口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存放在指定的车棚。 六.学生不得随意在集市上闲逛,不得在晚间出外吃零食,必须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七.校园内不玩危险物品,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严禁上树、爬墙、动用电线、在花栏墙上坐靠。 八.学生决不允许私自出去爬山、滑冰、游泳,生火期必须严防火灾、烟闷,一定要做到熄灯前灭火。 九.学生不看不健康书籍、影视,不染抽烟、喝酒、赌博、偷盗等恶习,不随便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或留宿。 十.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要及时检举威胁师生人身、破坏学校财物的行为,并坚决与其作斗争。

校园卫生公约 一.每周一、周四下午晚饭后进行卫生大扫除,早操期间在教室、宿舍、校园清洁区安排值日生,各班的团支部书记协助班主任做好本班级的卫生工作,团委组织对全校的卫生工作量化评比。 二.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规定时间地点值日,不得敷衍了事。 三.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吃零食,不乱扔废弃物品。 四.注重仪表,穿戴端正、整洁大方,不佩戴首饰,不奇装异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浓妆。 五.教室、宿舍放置废纸箱,垃圾必须分类倒在指定垃圾点。 六.宿舍被褥、床单保持干净,折叠摆放整齐,物品收放有序;教室桌凳摆放整齐,宿舍、教室要做到墙壁和窗子无积尘、无蜘蛛网、无脚印,制度公约等张贴平整统一,宿舍、教室不得有破坏公物行为,宿舍、教室可适当进行美化。 七.遵守就餐秩序,指定地点就餐,指定地点洗餐具,指定地点倒剩余饭菜,严禁将饭菜洒落在校园。 八.节约用水,不得在水管前冲洗饭盆、衣物等,不得将带有饭菜的污水倾倒在校园。 九.保持厕所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对破坏者予以曝光批评并安排一定的义务劳动,对检举者给予奖励。 十.为了校园的整洁有序,大家团结一心,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开始,及时检举破坏校园卫生的行为,并坚决与其作斗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733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的基本原理(正式版)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 (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模式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系统模式 现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系统化的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管理的核心是系 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危险源,强调通过危险源辨 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来达到控制事故的目的。根 据系统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以及上述系统理 论的内容,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系统模式, 如图2-2。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从目前已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运行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ISO14000运行模式、ISO9000运行模式和其他运行模式,而ISO14000运行模式是国际上最新的管理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特点,采用这种模式也有利于管理体系的一体化,该体系如图2-3。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及内容形成标准化的排列、描述。对于目前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应该说OHSAS18001标准在基本内容表述上最为科学、准确和更具操作性。 OHSAS18001标准全部要素如下: 4.2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供应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编号:SY-AQ-0356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供应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 for suppliers

供应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本着环保、健康、安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之原则。请外包商为确保给XXX照相器材(惠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辉公司)提供之产品在运输、储运、使用、处理过程中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健康安全风险,应满足如下要求: 1.外包商提供之产品以及生产该产品之原料必须满足国家、地方、行业之有关安全、环境保护之法律、法规之要求。 2.在保证产品质量条件下,要求首先采用安全、无污染或少污染之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之生产工艺或设备。 3.应考虑不断开发新技术,在保证要求之产品质量前提下能尽量减少XXX公司在使用产品中或使用产品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XXX公司员工健康与安全。 4.在生产给XXX公司产品之过程中排放之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要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制订切实可行之计划,在规

定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5.在产品包装上,除满足XXX公司搬运安全等要求外,应优先采用可回收利用之包装材料,避免因资源浪费污染环境。 6.对生产过程中之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地应设立明显标识。 7.应防止因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如外包商提供之产品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之危险物品,供应商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造成环境、健康、安全问题。 9.对外包商之储运人员,外包商应进行必要之环境保护及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储运人员熟知在工作中如因工作失误,将对环境、健康、安全造成之不良影响,以及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污染。 10.外包商在储运危险物品给XXX公司时,应设立明显之标识。 11.注重职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遵循国家的相关用工条例,不使用未满法定年龄劳工等。 12.外包商应注意以下几点是否有做到: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 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 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Ⅰ)化学品的生产;

最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一、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给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3—1 所示。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见附录二。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术语 ???????1、事故;事件 ???????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相关病症、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1)?事故是意外事件,它是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不希望看到的事情。 ???????(2)?事件包括事故,无职业相关病症、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事件还可称为“未遂过失”,事件包括未遂过失。 ???????(3)?职业安全卫生中所指的事故涵盖着下列范围: ???????1)?死亡、职业相关病症、工伤事故;

???????2)?设施、设备破坏事故; ???????3)?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 ???????包含上述二或三方面的事故。 ???????2、审核 ???????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审核是一个“判定”的验证过程,这意味着审核需要确定审核准则、界定审核范围,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说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准则应是建立体系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实施标准所展开的计划安排。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要满足三个层次内容要求:首先,要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活动和结果是否符合审核准则;其次,要判定依

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最后,要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审核还是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需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 ???????3、持续改进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从总体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 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HSE管理体系及措施(修改好)

HSE管理体系及措施 1.1本项目HSE管理方针 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保护环境。 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1.2项目部HSE管理机构 1.7工程项目HSE管理

1.7.1组织机构(见图1.7.1) 图1.7.1 项目经理部HSE管理机构图 1.8.1 HSE职责 1.8.1.1项目HSE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a.项目HSE管理领导小组是项目HSE管理的最高决策HSE管理的一切问题。 b.每周(月)召开现场的HSE会议,检查总体和局部的安全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c.实施所有的HSE检查及危害因素和危险因素的纠正与防预防措施。 d.开展HSE竞赛活动,并授予安全奖。 e.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 1.8.1.2项目经理、项目主管HSE部门经理、项目HSE管理人员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 (详见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部组织管理职责) 1.9主要危险源识别及控制措施 1.9.1防物体打击 施工区域实现全封闭施工,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区域周围设警示标志,按作业性质要求设安全警戒线,重点部位应设专人监护。 进入施工区域的工作人员,包括被批准进入施工区域的外部人员,均应佩戴劳保护具,戴好安全帽。 现场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凡现场封闭措施不当、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令其停工整改,待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1.9.2起重作业 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起重机械及设备应完好,在检审的有效期内。 参加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施工时持证上岗。 起重作业应提前编制起重施工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和技术交底。 起重吊装作业区域要进行封闭,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吊装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要统一、准确。 利用结构做支撑点时,对结构要进行全面的检查、检验,测得量化数据,并进行受力计算,确定其承载能力和倾斜情况下的水平推力。 吊装作业应首先进行承载受力试验。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1.9.3运输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车辆驾驶人员要执证上岗,承运车辆要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载货车辆注意封车工作,要做到捆绑牢固。 进行人工装卸时,要有组织地进行,设专人指挥,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运输车辆装载时,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超限的载货车辆,应做出明显标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散装及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为防止物品散落、飞扬、滴漏在车外,应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乘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1.9.4施工用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进场后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OHSAS 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宪法》及主要基本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三、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四、职业安全法规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五、职业卫生法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报告办法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标准版)

( 管理体系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 原理(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标准 版)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模式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系统模式 现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系统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管理的核心是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危险源,强调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来达到控制事故的目的。根据系统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以及上述系统理论的内容,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系统模式,如图2-2。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从目前已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运行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ISO14000运行模式、ISO9000运行模式和其他运行模式,而ISO14000运行模式是国际上最新的管理运行模

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特点,采用这种模式也有利于管理体系的一体化,该体系如图2-3。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及内容形成标准化的排列、描述。对于目前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应该说OHSAS18001标准在基本内容表述上最为科学、准确和更具操作性。OHSAS18001标准全部要素如下: 4.2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 4.3.1法律及其它要求 4.3.2目标 4.3.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参考文本

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 考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理念的差异 ——“安全生产(生产的安全)”还是“职业安全卫 生(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领域,主要是 生产领域和劳动关系领域。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与 “职业安全卫生”是不同领域中两个相互关联,然而理念 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以生产为本”;后者是“以人为 本”,体现了人们对于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两 种理念。理念的不同导致立法时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法条内容、实施机制等一系列的不同。 安全科学(基础与核心是事故致因理论)源于生产劳 动,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关系所

反映的安全观念的差异而不断变化发展。事故致因理论始于20世纪初,当时蒸汽动力、电力驱动的机械生产取代手工操作,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在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由于机械设计完全不考虑操作安全,工人无培训,加之超时劳动,致使生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发生事故往往中断生产,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以致影响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企业主逐渐认识到:“不安全就不能生产”。因此安全管理成为企业生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生产的安全。 一方面,由于机器在工业生产中显示出巨大威力,人们对其顶礼膜拜,机器俨然成为生产的中心。而工人则成为机器的附庸和奴隶。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企业主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压榨,根本不顾工人死活,谈何保护劳动者。国家法律也保护企业主。当时“法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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