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

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第四条

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结构标准。

第五条工资计算与构成

1、工资计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7]71号文《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20.92 天计算。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

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

资+津贴+补贴构成。每月15 口发放,遇节假口、休息日一般在15 口前发放。

①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70%;

③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30%;

④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o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300% o

第七条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饭费补助、交通费。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保福利待遇。

第八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

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由丁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四章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事假。

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工资。

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

证明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明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

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

第十六条病假。

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明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口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

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

假条。

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

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

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

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八条婚、丧假。

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 天。

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

天。

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耍本企业职

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与路程假, 路费由职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第十九条产假。

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明)。

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二十条探亲假。

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 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

包括公休假口及法定节口的,不再另行补假。

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费按国家规

定报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