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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12月修改)

条款释义1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使用的新名称、主任的职责、办公室与秘书的工作内容等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北京在行政区划上属于直辖市,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北仲的设立经过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第一款后半句是对北仲受理案件范围的说明,由于受理案件范围涉及到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因此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现行《仲裁法》,本条内容主要突出两点,第一是平等主体,第二是财产权益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同样可以仲裁。这一点在仲裁实践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例的裁定或批复中均能够体现。

第二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北仲进行仲裁。北仲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但北仲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一个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为避免这种误解,也为更好体现机构的国际性,北仲决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仅是北仲的另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新的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相关职责。北仲第一至第五届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第六届即现任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北仲副主任则由学识精深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秘书长是北仲办公室的负责人,同

1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时也兼任委员会委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以及根据规则规定经主任授权后代为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四款规定了北仲日常事务的执行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情况。北仲办公室是北仲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机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北仲的秘书人员均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规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第一款规定了本规则的自动适用及例外情形,主要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北仲仲裁,本规则将自动适用;第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他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本规则,但就某些程序事项作出不同的安排。这一点既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体现了北仲对于能够适用其他规则推进程序的自信。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无法执行,或者违反仲裁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则该特别约定很可能归于无效,其结果是仍然适用本规则;第三,明确了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一些管理性的职责(比如仲裁员的指定、相关费用的收取、报酬的支付等)仍由北仲行使。这一点也是《新规则》修改增加的内容,使条文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款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适用北仲的仲裁规则,但没有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交由北仲仲裁,北仲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管辖权。本款内容实际上是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当然,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误解与分歧,北仲仍然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第三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赋予机构与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仲裁程序需要高度的灵活性,仲裁规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程序事项加以规定。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利,有利于高效解决争议,也凸显了仲裁区别于诉讼的制度优势。当然,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本款明确规定

机构与仲裁庭行使裁量权的出发点是促使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只有服务于这一目的,裁量权的行使才具有合理性基础。

第四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本款旨在倡导参与仲裁的各方主体都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理解适用本规则。在当事人对本规则某一条文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对本规则一些未尽事宜产生争议时,本款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解释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新规则》增加这一款内容,希望向参与仲裁的主体传递出理性适用规则、诚信参与程序的理念。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放弃异议权的相关内容。

所谓放弃异议权,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仲裁程序存在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情形,但是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参与仲裁程序,这种情况下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一旦符合“放弃异议权”的判断标准,则当事人不能在此后的仲裁程序中再提出异议,更不能在司法审查中再以存在的程序问题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即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仲裁注重效率的特点。在当事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后,不得再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使得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当事人构成“放弃异议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程序中出现了不符合本规则或仲裁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二,当事人对此不符合的情形是明知或从常理判断应当知道的;第三,当事人仍然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第四,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上述条件都应具备,缺一不可。实践中,为了尽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适用“放弃异议权”条款时一般都会非常慎重,以避免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仲裁权的来源,也是仲裁制度的最重要基石。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既可能以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以一份单独的书面协议的方式存在。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应该具有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二)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特定法律关系中哪部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这涉及到仲裁管辖权的范围;(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由哪一家仲裁机构来具体解决上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选定的仲裁机构需要明确、唯一且客观存在。上述三点共同构成了仲裁协议的基础要素。在当事人自行拟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可能会产生一些要素上的瑕疵,从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最好援引仲裁机构推荐的示范性条款,北仲关于仲裁协议的示范性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然,除了以上基本要素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一些程序事项作出特殊约定或安排,北仲还制定有不同内容的示范仲裁条款,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在形式上不论体现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体现为其他形式,其核心要求是必须为书面。这里主要涉及对“书面形式”如何理解的问题。《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既在列举上同《合同法》保持一致,又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中明确列举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通信和记录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果对“书面形式”过于机械地理解和应用,势必会否决相当数量的新型通信记录方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对于“书面形式”应尽可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要可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影响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仲裁合意这一基本事实的确认,就应该尽可能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而不宜用传统理解的“书面形式”去否定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条第三款为拟制书面仲裁协议之规定,也是《新规则》的新增内容,即在仲裁申请书以及答辩状的交换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有形的书面仲裁协议而只是“声称”其存在,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作否认的表示,此时即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并无异议。这是通过一方声称存在,另一方不否认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行为表现的“证据”,“证明”出双方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结果,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拟制。既然是法律规则的拟制而非推定,而拟制本身便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容反驳的假定,那么,只要达到了条文规定的前提性条件,即“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就要不容反驳的假定双方“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这种拟制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嗣后通过证据和其他方式反悔和推翻,以保护相对方的程序信赖利益。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声称仲裁协议存在这一事实有异议,则应当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过程中用明示方式及时提出,以免丧失提出异议的机会。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无论仲裁协议以何种形式存在,是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其都应当被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在效力判断方面并不受其所指向的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界公认的一个原则,其确立的背景是世界各国对于商事仲裁这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接受与倡导,通过赋予仲裁协议独立性,使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疑以及其他一些情形下,仍然能够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从而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对仲裁制度的支持。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亦规定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条将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各种情形均予以列明,一方面更加全面的阐释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更加便于当事人的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释义】本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有关问题。

仲裁管辖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依据当事人和法律的授权所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管辖权异议即是当事人对于仲裁管辖权所提出的抗辩。由于是否具有仲裁管辖权,直接关系到仲裁庭能否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以及所作裁决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特别重要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会特别慎重对待处理的一个事项。此次《新规则》在管

辖权异议部分有较大程度的调整和修改,并将第六条的小标题由“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修改为“管辖权异议”,以便能够涵盖管辖权异议的各种情形。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和时限。当事人对以下情形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1)仲裁协议的存在,即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2)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协议虽然存在,但是否已经无效或失效有争议。(3)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于双方争议事项是否有管辖权或者管辖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对上述管辖权事项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由于不进行开庭,此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若超出了上述时间节点,或者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会“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只要当事人没有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会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争议,亦不允许当事人嗣后对管辖权再提出异议,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时限,以免造成逾期失权的后果。

本条第三款回答了实践中当事人经常提出的问题,即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是否会中止,待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作出后再行恢复?《新规则》对此予以明确,即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影响程序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参与程序,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仲裁程序中止的情形。特别需要指出,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时限不会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延长。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一些误区,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再选定仲裁员,相当于变相承认仲裁管辖权。实际上,选定仲裁员并不必然代表接受仲裁的管辖,尤其在仲裁机构授权仲裁庭决定管辖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后,才能由仲裁庭对管辖问题作出认定。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仲裁程序已经中止,而应继续参与仲裁程序,按照规则规定的期限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包括选定仲裁员等,以免相关程序权利因为逾期而丧失。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及形式。处理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主体包括北仲和北仲授权的仲裁庭,一般而言,由北仲作出管辖权决定限于仅凭表面证据审查即可作出判断的情形,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同北仲名称有细微差别的情况。而北仲授权仲裁庭处理的一般都是较为复杂的管辖权问题,需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才能作出判断,比如当事人主张仲裁条款系伪造,或者已经被另一份新的争议解决条款所替代的情况等。仲裁机构是否将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权力授权仲裁庭,视个案具体情况,因案而异,但实际操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避免仲裁机构在处理管辖权问题上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与审理。

就管辖权决定的形式而言,《新规则》对现行规则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形式进行了修改,现行规则规定为“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新规则》修改为“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即由规定管辖权决定作出的形式改为规定管辖权决定作出的程序阶段,不再强调以中间裁决的方式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管辖权决定的方式,这样增强了仲裁庭处理管辖权问题的灵活性。

本条第五款为新增条文,主要解决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认定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五款对此明确规定,如果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认定对案件没

有管辖权,则案件应当撤销,仲裁程序终结。撤销案件的决定以是否组成仲裁庭为界限,分别由机构和仲裁庭作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仅涉及当事人向北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根据《仲裁法》规定,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则仲裁程序会中止。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仲裁机构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则当事人再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时,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费用的交纳问题。

第一款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首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当事人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同时为仲裁协议的直接签订人,非仲裁协议签订人原则上不受仲裁协议约束而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等司法解释内容,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主体做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一些非仲裁协议的直接签订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亦受仲裁协议约束并可以成为仲裁当事人。当然,

由于我国《仲裁法》制定时间较早,司法解释条文内容又比较有限,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形以外,仲裁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以非仲裁协议直接签订人为仲裁当事人的其他情形,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就此进行必要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仲裁机构予以必要审查,以决定是否能够受理。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时,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应确保仲裁协议与己方的请求事项相对应,尤其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止一份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提交仲裁事项涵盖其请求事项的仲裁协议,以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

其次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关于制作仲裁申请书的基本要求,首先是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尽可能提供充分、准确,以便北仲能够尽快送达案件材料,发送相关通知;其次,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涉及金钱请求应有明确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非金钱请求亦应清晰明确,指向具体。关于事实和理由,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其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可以围绕仲裁请求展开,充分阐明其请求权的基础。

再次是证据材料,申请仲裁时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一次性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但是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最好一并提交,以避免多次补充证据,拖延仲裁程序,影响仲裁效率。当事人同时应当注意,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编号、编页码,并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等内容,以便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证据情况。

最后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文件。实践操作中,为了准确确定被申请人的身份,降低申请人错误仲裁的风险,通常要求申请人在立案时也能提交被申请人的相关主体证明文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需要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见于《新规则》的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新规则》首次将北仲案件收费标准作为规则附件(现行为单行本),更加方便当事人了解北仲收费规定。第二款还同时明确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比如行为请求、确认请求等,此类情形由北仲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从而有利于让当事人有所预期和准备。这些举措和规定都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于费用的预期,并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仲裁费用的缓交,暂缓交纳仲裁费用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比如五保户、困难户等,有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二是提出书面的缓交仲裁费用申请,缓交申请需要写明缓交的理由、金额和期限等内容。三是是否批准当事人提出的缓交仲裁费用申请由北仲决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当事人提出了缓交申请,但未获得北仲批准,那当事人即应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缓交申请,且得到北仲批准,但未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预交剩余仲裁费用,将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明确这些内容,一方面体现北仲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一些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对各种情形有明确预期,增强了规则的透明度。

第八条受理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申请受理的相关内容。

第一款首先规定了北仲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条件,包括两点,一是北仲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主要是指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已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等;二是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第一款同时规定了北仲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时间要求,即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此处是《新规则》修改内容,与现行规则有所不同。现行规则对北仲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要求是“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但是实践操作中,一些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预交仲裁费用,从而导致北仲无法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受理程序,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与规则的不符。《新规则》作出调整后,受理时间不再与仲裁申请时间相关联,而是与交费时间相关联,更加便于操作和当事人掌握。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申请的补正和未补正的后果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可能不符合规则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基本信息书写错误或不完备;仲裁请求不明确具体;证据材料未编写目录;主体证明材料缺失等。这种情况下,北仲会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补正,将视为其没有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此后还要提出仲裁申请,需要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款规定了仲裁程序开始的时点即北仲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其标志是北仲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要调整仲裁申请,需要通过变更请求或者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允许的其它方式进行。这也提示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应当做好充分而完善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的相关内容。

北仲受理仲裁案件后,需要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发送的仲裁通知内容因发送对象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而有一些区别。发送给申请人的是受理通知,其主要内容在于告知申请人其仲裁申请已得到正式受理、仲裁程序已正式开始,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据仲裁规则享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是答辩通知连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主要内容是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其提起仲裁申请及北仲已经予以受理的相关情况、被申请

人依据仲裁规则享有的提交答辩意见和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在向当事人发送上述通知时,北仲还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当事人。向当事人发送仲裁规则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更好的依据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是了解仲裁员的基本情况,而该等情况,包括国籍、居住地、擅长专业、外语情况等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中均有记载。最后,仲裁机构发送上述文件的时点是受理案件之日起10

日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0日内“发送”,采用的是投递时间,而非到达时间。

第十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答辩的相关内容。

第一款规定了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的时间,即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此处强调“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即以答辩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作为时间起算点,而不是以发出答辩通知作为时间起算点。答辩材料通常包括答辩书、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答辩书的形式要求与仲裁申请书基本相同,其核心内容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发表的意见,包括认可的意见、反驳的意见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申请人有独立的请求或主张,应当以反请求的形式提出,而不应在答辩书中提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也是应当编号、编页码,并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等内容。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方面的要求则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基本一致(详见《新规则》释义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了北仲转交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附件的时间,及时向申请人转交相关材料,有利于申请人尽早了解被申请人意见,从而为双方更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证据创造条件。

第三款规定了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答辩通知和申请人的相关仲裁申请文件后不作书面答辩的,仲裁程序仍然正常进行。在有些情况下,被申请人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没有作出书面答辩,如果仲裁程序因此而停滞,必将影响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因此有必要明确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辩与否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

身权利,还是应当按照规则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便推动争议双方更早形成争议焦点,从而便于仲裁庭确定审理思路和审理重点。

第十一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六)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反请求的相关规定。

反请求,类似于诉讼中的“反诉”,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的请求。同答辩一样,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用以保障其利益的重要手段。

第一款规定了反请求的提出形式、时限以及逾期提出反请求情况下,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从形式要求看,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即提交反请求申请书的形式提出;从时限上看,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要求与提交答辩材料的时间要求是相同的,均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仲裁庭组成前要由北仲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要由仲裁庭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决定时要考虑的因素。现行规则中并无这一内容,虽然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必然基于一定的考虑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并不为当事人所了解。因此,为了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强当事人的预期,此次《新规则》明确了这些考虑因素,具体包括:(1)反请求同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即本请求和反请求是否必须在同案中一并审理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请求是主张尚欠的工程款,反请求是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这种情况下,即使反请求成立也并不构成对本请求的直接抵消,所以分开审理并不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2)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时间。如果提出反请求的时间过分迟延,比如在仲裁审理程序基本进行完毕,即将作出裁决前提出反请求,这种情况下受理反请求,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程序权利甚至实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也可能得不到受理。(3)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有些情况下,本请求事项双方争议不大,但是针对反请求可能在事实或证据方面均有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下受理反请求可能造成整个仲

裁程序时间过分延长,有损申请人的程序利益和仲裁程序的效益,另案处理可能更符合效率原则。(4)其他有关因素。除以上明确列明的因素以外,考虑到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规则最后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以便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的权利。总之,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需要北仲和仲裁庭以上述要素为基本考量点,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款规定了反请求提出和受理的流程和要素,具体可以参照“仲裁申请“和“受理”部分的相应规定(详见《新规则》释义第七条、第八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是在规则规定的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反请求,相关反请求也不是必然会得到受理。同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北仲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要求一样,反请求也要经过北仲的形式审查,包括反请求申请书的形式是否规范、反请求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等,同时也要按照北仲的规定交纳反请求仲裁费用。

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了反请求受理之后的程序,同本请求受理之后相类似,北仲需要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则需要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反请求的答辩书。这里体现了规则对双方程序权利的对等保护。

第六款为兜底条款,明确了凡本规则对反请求未规定的事项,则可以参照本请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予以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

(三)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相关内容。

第一款首先明确了当事人享有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权利。实际上,变更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现行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故《新规则》予以修改,从而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变更请求或反请求也要采取书面形式,以是否组成仲裁庭为界限,分别由北仲或仲裁庭予以受理。

《新规则》明确了当事人有权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随意变更,而北仲或仲裁庭必须无条件的予以受理?答案是否定的,没有任何权利的行使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第二款内容即对此予以明确,如果当事人变更请求或反请求过于迟延导致可能影响程序正常进行的,则北仲或仲裁庭完全可以拒绝接受其变更。如何判断“过于迟延”,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庭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给予了双方发表意见和提交证据的充分时间、且审理程序已经基本结束,这种情况下再提出请求或反请求的变更,很有可能会被视为过于迟延从而导致不被接受的后果。

第三款规定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程序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也就是说规则有关仲裁申请、受理、答辩等事项在形式或内容或程序方面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相关事项。

最后需要再次提示当事人或代理人,变更请求或反请求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新规则》对这种权利予以尊重。但是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均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的延长、相关费用的增加,从而导致争议解决成本的加大,因此充分考虑好仲裁的思路与策略,尽早固定己方的请求或反请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大有裨益的。

第十三条追加当事人

(一)仲裁庭组成前,经本会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当事人。

(二)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及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仲裁庭组成后,除非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的当事人均同意,否则不再接受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释义】本条规定了追加当事人的相关内容。

“追加当事人”是《新规则》的新增条文,其设置目的是,在一个已经依据仲裁规则开启的仲裁程序中,为当事人意图追加一个或多个新的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提供规则依据,并明确相关的程序安排事宜。

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当事人”的适用条件,包括:(1)仲裁庭组成前,这一点强调的是时间期限;(2)经北仲同意,强调的是机构的裁量权;(3)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这一点有两重含义,第一,追加当事人需要有仲裁协议为基础,这使得本条文中的“追加当事人”区别于广义的仲裁第三人,避免了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管辖混乱;第二,需要基于相同的仲裁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多份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基于部分仲裁协议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的,也视为满足相同仲裁协议的要求。第一款在适用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主体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任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不能向本会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款规定了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形式要求,以及相关的受理、答辩等事项的规则依据。申请追加当事人应该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参照规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此处需要重点提示的是,申请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独立的实体请求。提出追加申请的当事人也不能代替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典型的情况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给付义务,而被申请人申请追加当事人,要求“被追加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申请即不能被北仲接受。因为提出由“被追加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实体权利人是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

第三款规定了仲裁庭组成后,追加当事人的适用条件。即必须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被追加的当事人”在内的各方主体的一致同意。之所以规定这样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组成

仲裁庭后追加当事人必然影响到“被追加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在这方面的程序性安排需要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追加当事人”作为新增条文,其目的在于满足当事人更为个性化或者具体化的争议解决需求。由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加入,使得通常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仲裁主体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问题。北仲将会在未来的实际适用中根据规则的规定,综合案件情况确定本条文适用的有关具体问题,以便发挥该条文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目的,并不断推动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者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提出仲裁请求的相关问题。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是《新规则》的新增条文,其设置目的是,在一个已经依据仲裁规则开启的仲裁程序中,为仲裁程序中的任何当事人——无论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或“被追加的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提供规则依据,明确相关的程序安排事宜,从而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一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适用条件和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适用条件包括:(1)案件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或者存在被追加的当事人。简单从数量上看,就是仲裁程序中至少有三个或以上的当事人。(2)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这一点使得该条文在效率利益与程序正当性之间尽量取得一种平衡。同样,在基于多份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多方当事人之间基于部分仲裁协议相互提出仲裁请求的,也视为满足相同仲裁协议的要求,这一点与“追加当事人”条款在适用条件上的理解是一致的(详见《新规则》释义第十三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需要得到受理才能进入到仲裁审理程序,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根据仲裁程序阶段不同而不同,仲裁庭组成之前,由北仲行使决定权。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行使决定权。规则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北仲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的考虑因素,主要原因在于实践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接受多方当事人之间互提请求能否必然落实程序效率的追求,有时还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所以把裁量权留给机构和仲裁庭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更为适宜。

第二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的规则依据,也就是说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程序,也要遵循规则相应的规定,例如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要规范、明确、具体等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事人的身份和称谓,无论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或“被追加的当事人”,都是在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时确定的,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或称谓并不发生变化,申请人还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被

追加的当事人”还是“被追加的当事人”。明确这一点,可以避免多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提出仲裁请求后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和程序的混乱。

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向本会提交仲裁文件,由本会转交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如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则应向本会提交相应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文件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一款首先明确了仲裁文件应该向谁提交,这也是《新规则》增加的内容。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所有的仲裁文件应统一提交给北仲,由北仲转交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实践中,负责具体接收和转交当事人仲裁文件的是案件秘书。

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一款同时明确,如果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新规则》亦予以认可。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内仲裁的普遍实践情况,以及北仲管理下的仲裁程序所具有的“机构仲裁”的特点,当事人仍然需要将相关仲裁文件的副本提交北仲,以便北仲对于仲裁文件的提交、交换情况等有所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提交文件的份数问题,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仲裁文件,必须保证仲裁庭全体成员、仲裁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均掌握,因此应提交的文件份数就是:除己方之外其他当事人的数目+仲裁庭组成人员数目+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的份数准备和提交材料,避免由于材料份数不全导致的程序拖延情况。

第十六条仲裁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三)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上述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仲裁保全的相关规定。

《新规则》将现行规则第十四条“财产保全”和第十五条“证据保全”进行了整合,并依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相关内容。

第一款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是仲裁规则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新规则》增加规定“行为保全”的法律依据。

第二款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有关内容。《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这是仲裁规则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按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仲,然后由北仲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实践操作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材料后,北仲会先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主要核对当事人名称是否准确、材料形式是否规范完整等),审查完毕后北仲出具公函,列明当事人情况、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的保全类型,然后将所有材料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保全材料的实质审查、保全决定的作出与执行均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前应当尽量详尽了解相关法院在保全方面的各项规定,包括所需材料的内容、审查的标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要求等。以避免由于各地法院系统规定不同而导致保全环节耽误时间,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此外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确定也需要当事人特别注意,各地法院系统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北京,负责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外地一些地区可能就是基层人民法院。这些都需要当事人提前了解以便北仲能够顺利将保全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四款规定了“仲裁前保全”的有关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新规则》增加规定“仲裁前保全”的法律依据。从上述法律规定内容来看,“仲裁前保全”应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至于如何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或协调机制(如法院受理仲裁前保全申请后,函告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函告法院等),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司法解释后方能确定。

有关“仲裁保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仲裁制度的支持,《新规则》对相关内容再次予以明确强调,目的在于使仲裁当事人通过司法的保障更好的维护和实现权利。

第十七条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代理人的规定。

从本条内容来看,主要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二是如果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北仲提交授权委托书。

就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程序这一点而言,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并无差别的。针对哪些人可以作为代理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要求也基本相同,原则上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从仲裁实践来看,由于仲裁案件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因此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律师代理人在仲裁代理人中占到很高的比例。仲裁与诉讼不太相同的一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受到限制的,最多只能两人。而仲裁程序中对于代理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两个以上的代理人,这对一些比较复杂的仲裁案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对仲裁代理人人数不进行限制体现了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加考虑当事人实际需求的价值取向。

本条第二层意思强调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北仲提交授权委托书。由于授权委托书既是载明当事人对代理人具体授权的文件,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以及对方当事人判断代理人可以为哪些代理行为的依据,因此授权委托书一定要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尽量不出现概括性的授权表示。为方便当事人,北仲专门制作有授权委托书的模板,可以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当事人应确保授权委托书关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填写具体、明确、规范,以避免仲裁过程中因代理人权限问题引发争议。

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

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员名册的规定。

《新规则》与现行规则相比,在这一条中增加了前半句即“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的内容,以便使条文内容与该条的小标题“仲裁员名册”相吻合。

本条首先明确了北仲制定有仲裁员名册。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员由北仲委员会决定聘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聘任的人士,由北仲发放聘书,并将其名字列入仲裁员名册。北仲目前正在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共载有仲裁员445人,其中外籍仲裁员87人,港台仲裁员18人。仲裁员名册中还载有“职称”、“专业”、“职业分类”、“国籍”、“居住地”、“工作状况”、“外语”等信息,以方便当事人了解和选择。

本条接下来明确了当事人应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这主要是针对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案件,如果案件具有国际因素,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仲裁员(详见《新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北仲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仲裁员选聘的严格标准,因此载入名册中的仲裁员均为已经经过仲裁机构的遴选,可以起到保证仲裁员水准,保障仲裁案件审理质量的作用。

第十九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四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五)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六)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追加的当事人可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则仲裁庭全部成员均由主任指定。

(七)当事人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八)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庭组成的相关问题。

组成仲裁庭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既关系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和落实,也将对整个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仲裁庭组成程序,仲裁规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一款主要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也是《新规则》新增的内容。仲裁庭原则上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即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作出特殊约定;二是仲裁规则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简易程序中如无特殊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详见《新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二款明确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方式与时间期限。选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一种是当事人委托主任代为指定。时间期限是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此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收到仲裁通知”指各自收到仲裁通知,对于申请人而言通常是受理通知,对于被申请人而言通常是答辩通知,因此期限起止时间往往并不相同。二是15天的选定期限是连续计算的,不因某种情形中断或延长,超过期限没有选定仲裁员则意味着放弃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将由主任来指定仲裁员。

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推荐名单制和候选名单制,以及通过以上方式都没有共同选定首席仲裁

员的情况下由主任指定的方式。其中推荐名单制和候选名单制是北仲在2004版仲裁规则中的一大创新,其目的在于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几率。推荐名单制和候选名单制的不同在于,推荐名单制是当事人直接向北仲提交关于首席仲裁员的推荐人选名单,然后北仲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听取他们的意见。候选名单制则是在当事人都申请或同意的情况下,由北仲向当事人提供首席仲裁员的候选名单,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如果当事人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仍然没有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主任将在推荐名单或选择名单之外另行指定首席仲裁员。此处需要注意,在候选名单制的情况下,主任是在当事人提交的选择名单以外另行指定首席仲裁员,而不是在整个候选名单以外确定首席仲裁员,例如北仲向当事人提供了七人候选名单,一方提交了一人的选择名单,另一方提交了三人的选择名单,没有重合人选,则主任只需要在这四人以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即可。

北仲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但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要遵守规则的时间要求。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北仲主任将予以指定。

第五款规定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选定仲裁员。原则上应由多个申请人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时间期限方面,规则明确为“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此处需要注意,“最后一名当事人”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当中最后一位收到仲裁通知的当事人,而不是整个程序中最后一个收到仲裁通知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人一方或被申请人一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主任指定。需要明确的是,主任仅仅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而不是指定仲裁庭全部仲裁员。

第六款是《新规则》的新增内容,针对《新规则》项下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的问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案件中出现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追加的当事人三方主体,此时既要保障各方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也要兼顾可操作性和效率原则。因此在借鉴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的情况下,《新规则》首先将权利赋予当事人,由被追加的当事人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处需要注意,则仲裁庭所有仲裁员均由主任指定,当事人此前已经作出的仲裁员选择将被排除。

第七款和第八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当事人需要按照北仲的通知预交差旅费用,如未预交将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将另行指定。关于仲裁员所居住地区,在仲裁员名册中均有体现。第八款规定了需要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是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也是双向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基于某些原因或考虑不接受当事人的选定;其二是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比如工作繁忙等。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案件的正常审理,北仲都会及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由于重新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比较短,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为以防万一,可提前做好备选预案。

第二十条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庭情况的通知及案卷移交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北仲负有在一定期限内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实践中,采取的具体方式就是北仲向当事人发送“组庭通知”,“组庭通知”中会具体写明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如当事人选定还是主任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发送“组庭通知”的具体时间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仲裁庭组成的时间就以“组庭通知”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及时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其一,便于当事人了解其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落实;其二,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否有违反规则的情况,以便其及时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三,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员人选的具体情况,以便其决定是否有申请回避的需要。

本条的另外一个内容是强调秘书应当在组庭之后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及时移交案卷对于仲裁庭而言也有两点重要意义,其一是便于仲裁庭了解争议当事人、代理人和争议的基本情况,以决定是否有需要披露或者回避的事项;其二是方便仲裁庭尽早阅卷,尽早掌握当事人争议情况,并根据案卷材料决定是否有安排相应的审理措施的必要。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案卷移交仲裁庭后,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次“接触”与“了解”,对于仲裁庭形成“第一印象”至关重要,所以,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答辩书等材料,以便仲裁庭全面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观点。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仲裁员信息披露系指仲裁员将自己同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主动向当事人进行公布、告知,由当事人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一项制度。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证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已被国际商事仲裁界所普遍接受。北仲早在2004版仲裁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党支部工作计划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党支部工作计划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工作要点 (1) (一)健全制度,加强学习,努力提升全员素质 (1) (二)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加大师德建设 (1) (三)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2) (四)强化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 (五)优化支部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3) (六)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3)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我校党支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主题,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突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能力,保持与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推动我校教学改革的开展。 二、工作要点 (一)健全制度,加强学习,努力提升全员素质 1、领导班子健全每月两次理论学习(结合在行政会上),加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认识,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突出服务意识、奉献精神。运用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全体教职工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明确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要举措,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入解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 3、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学习记录,让学生对十八大精神的知晓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二)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加大师德建设 1

2013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

2013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 2013年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住建局党委的领导下,党支部紧紧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学习十八大报告和党章精神,全面推动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新时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决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以坚定、成熟、稳健的步伐,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为给排水公司的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公司党支部将在2013年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保持优良作风,发挥优势,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有效地开展好2013年党建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地委组织部长会议、市委扩大会议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不断增强党建工作活力和实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管理机制,内抓管理促稳定,外抓市场谋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公司品牌形象,为全面完成2013年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三、重点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大力加强员工形势任务、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统一员工思想认识,坚定发展信心,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继续开展好“三联”活动。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稳定。 (二)加强支部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作用。继续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督促支部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开展,提升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和党规党纪教育,增强党性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发挥表率作用,尽心履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为公司发展做贡献。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四)加强廉政建设,注重教育,强化监督,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同制定、同部署、同实施和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人员“一岗双

2014年12月四级真题卷一答案解析

2014年12月四级真题卷一答案解析

2014年12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真题(卷1) 答案与分析 Part I. Writing The Most Impressive Campus Activity Every university offers numerous kinds of activities to enrich students’extracurricular life. As one of the young college students, I have benefited a lot from all of these well-organized activities, but the one that has benefited me most is the debate competition which I took part in last year. That was a debate compe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majors and the topic was about theoretical knowledge versus practices. What mattered most is not the result of the debate, but gathering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practicing the process of debate. Also, no individual could accomplish the challenging task all by herself or himself, so joint efforts hav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winning the competition. Team spirit and co-operation has been improved a lot and I believe this is more precious than winning or losing. To be brief, to participate in more campus activities, we can not only ge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what we have learnt before, but also make new friends and discover our interests. Part I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Section A 1.C) 从女士所说“But remember we can’t afford a lot.?”可以得知他们负担 不起太多钱,由此可知他们应该挑选一件不太贵的礼物,因此C是正确答案。 2.A)女士说“I’m getting absolutely nowhere with these statistics.”可以得知 她对这些数据一筹莫展,get nowhere with sth. 毫无进展,一筹莫展。男士提出“How about my going through them with you?”与她一起处理,由此可知男士会帮助女士,因此选A。 3.B)女士说I’m afraid I can’t begin right now.?I forgot to bring my scripts. 她没法立刻开始录音,她忘记带文稿了。由此可知,他们无法马上录音。4.A)女士说Carl’s wedding is June 26.男士说I thought it wasn’t to be until sometime in July. 由此可知他们讨论的是Carl的结婚日期,因此选A)。5.B)男士说Please excuse me for not attending the meeting yesterday. I’m afraid I forgot to check my schedule.?他忘记查看日程安排,所以未能参加会议。由此可知男士没有参加会议 6.D)男士说it smells marvelous, but what can I have right now? 男士表示饭闻 着很香,但是他现在就想吃点什么。由此可以推断男士迫不及待要吃饭,因此选D。 7.D)男士说The store where I work is laying off staff.?男士表示他所工作的商 店在裁员。女士问Are they going to let you go? 由此可知女士想知道男士能

水电党支部2014年度工作计划

水电党支部2014年度工作计划 一、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 1、加强党的思想建设。认真的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利用良好学习氛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健全严格的约束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员管理,党员活动和党员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把党支部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2、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凡要求群众做到的事情,党员干部自己要率先垂范,凡要求群众不做的事情,党员干部自己绝不越“雷池”一步。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经常以高标准严格要求党员。给党员压担子,促使每个党员在岗位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的活动,不断激发抓好党建工作的荣誉感和紧迫感,提高党建工作内在驱动力。充分发挥工、青、团组织作用。党支部继续做好引导和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知识水平,开拓性创新精神 1、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路觉悟和知识水平。严格学习纪律,为确保干部职工政治素质的提高,在政治学习中要求做到“八有”有学习资料、宣传专栏、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考勤、记录、布置有检查。 3、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党费收缴工作。 4、搞好本年度的党员评议工作。 5、全体党员要上下齐心协力完成公司全年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目标。 三、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1、健全明确的责任管理机制,工作层层责任到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2、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开展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水电党支部 2014.1.24

2014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知识产权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2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O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李东创作电影剧本《大智慧》的过程中,刘伟江提供了全部资金,并且帮助联系了万家出版社。前年末李东完成了《大智慧》的创作,去年由万家出版社出版。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A.李东B.刘伟江 C.李东和刘伟江D.万家出版社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 A.不存在B.不受法律保护 C.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D.由国家享有 4.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享有该画原件之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著作权中的 A.改编权B.出租权 C.复制权D.展览权 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其会员作品之著作权进行的管理是 A.著作权行政管理B.著作权集体管理 C.著作权社会管理D.著作权政府管理 6.《世纪之云》是诗人白云天于2000年6月8日完成的叙事长诗,白云天逝世于2008年5月6日,《世纪之云》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终止于 A.2058年5月6日B.2050年12月31日 C.2058年12月31日D.2050年6月8日 7.出版物上的符号?是著作权标记,与之对应的英文是 A.CopyB.Copyright C.CopyingD.Cooperation 8.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东方大学研发一种新产

最新公司法解释

最新公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2014年节假日放假时间安排表

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 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国家相关部门内部已经确定,《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放假安排方案是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参照往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中国当前工作实际,在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指导下做出的。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方案须报请国务院批准方可生效,最终方案将于2013年底予以公布,届时国务院办公厅将以通知的方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便相关单位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调休,放假3天。其中2014年1月1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公休分别调至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2014年1月2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二、春节: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5日调休,放

假7日。即1月26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30日(星期四,农历除夕)、1月31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一)、2月1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二)、2月2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日)分别公休调至2月3日(星期一),2月4日(星期二)、2月8日(星期六)公休调至至2月5日(星期三),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2月6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2014年4月5日至7日调休,共3天。其中4月5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6日(星期日)公休,4月5日公休调至4月7日(星期星期一),4月8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2014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四、“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星期六),5月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2014年5月31日至6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5月31日(星期六)、6月1日(星期日)公休,6月2日(星期一,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3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2014年9月6日至9月8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6日(星期六)、9月7日(星期日)为公休,9月8日(星期一,农历中秋节)法定节假日,9月9日(星期二)照常上

2014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

2014年度(下)榆林市第七小学党支部工作计划2014年下学期,我校党支部将按照榆阳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动力,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方向,以贯彻“干部八项规定”、落实群众路线为主线,按照“抓学习,抓规范,抓特色”的思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校园文化建设,巩固教育质量,提高文明成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加强支部建设,有效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1. 思想建设。深入学习各级文件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践行干部八项规定,落实群众路线,同时以“我是党员”主题活动为载体,在党员和积极分子中开展各项活动,号召广大党员积极行动起来,在学校政治思想和教学业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2. 组织建设。继续加强和完善党员的组织建设,有效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创新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 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党支部一班人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群众观念,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服务意识,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教师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学校的办学声誉”的工作原则,干部要深入科室、教研组,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为教师脱颖而出搭设平台。要进一步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努力减轻教师负担,切实解决教师的生活工作困难,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优良工作作风。 4. 制度建设。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内容形成主题化、系列化,多听党员呼声,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党支部的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1.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分工协作、集体决策、相互支持、互相补台”的优良传统,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实施读书工程,进一步抓好干部、教师队伍读书活动,每学年领导及教师要各读2——5本课外书籍,汲取营养,党员教师要学习《新党章》,贯彻《新党章》,掌握《新党章》内容,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党支部将不定期组织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2. 强化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党员队伍的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开展手拉手工程,党员和教师结对,党员和学生结对,通

河南大学班车时刻表(2014年10月1日--12月31日)

河海大学江宁校区教职工交通班车时刻表 (2013.2.25-7.12) 备注: 1、交通班车是方便教职工来往校本部和校区开展工作时乘坐,只有在所有教职工都上车后有剩余座位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学生买票上车。 2、请乘坐人员遵守交通班车管理规定,主动出示乘车证,尊重保安、驾驶员,共同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主动关心交通班车时刻的变动。 3、乘车点:校本部在河海会堂;龙江在1号和2号楼之间;江宁校区在南大门、致用楼(理科楼)西侧、致高楼(文科楼)北侧(学生上车点)。 4、请上课教师提前候车,如交通班车迟到5分钟发车,教师可合乘出租车到江宁校区上课。 5、学校统一调休时,按双休日时刻表运行。 6、如10:00、11:00、12:00、14:00、16:00、17:00、17:40、19:00、20:00、21:00和22:00有教师需从龙江乘车赴江宁校区,请与车队电话联系,车队将安排交通班车绕行龙江后再至江宁(车队电话:83786452)。 7、如您对交通班车的车次和时间点安排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江宁校区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58099043 58099015。 如果您对保安管理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保卫处联系。 如果您对驾驶员服务有投诉请与后勤集团联系。

关于交通班车的疑问和解答: 1学生为什么不能和老师一样乘坐班车? 答:校车的全称应为“河海大学教职工上下班交通班车”,也就是说,班车的设立是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往返本部与江宁工作的教职工。 班车运行之初是不对学生开放的(至今也有许多高校照此执行),后为方便学生才规定教师乘车后,有空位的情况下允许学生购票乘车。班车每个时间点的数辆是依据教务处提供的任课人员名单而设定,所以当教师乘车后,所剩座位数已非常有限,三元钱的车费只是象征性收取,不为营利,只为相对控制人流量,满足真正有需要的同学。 多校区办学大幅度增加了学校的办学成本,教职工交通班车运行费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学校财力有限,只能根据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安排交通班车。广大同学的出行需求面广量大,教职工上完车后的剩余座位根本无法满足需要。因此,建议同学出行首选公共交通方式。 2、班车安排不合理,有些时间段人很少,却安排多辆班车。 答:教职工交通班车起点在清凉山校区,车辆往返“清凉山校区—→江宁校区—→清凉山校区”为一个趟次。结束一个趟次回到清凉山校区后,再按照《教职工交通班车时刻表》开行下一个趟次。行政管理人员上下班和教师上下课时间是确定开行班车时间点的依据,而每个时间点的班车数量则是以行政管理人员上下班、日常工作和教师上课等方面的乘车需求为依据安排的。有的时间点,前往江宁校区的教职工人数较多,而返回清凉山校区的教职工人数相对较小,有的时间点则情况正好相反。乘车教职工人数较多的时间点必须相应安排较多的车辆,尽管某个方向乘车教职工人数可能较小。否则,就会出现同一趟次中反方向班车不够坐的情况。因此,有时某个方向班车看似车多人少,其实这是一种“假象”,并非车辆调度不合理。因为在同一个趟次中,反方向的乘车教职工人数会很多。 3、如果坐不上校车,还有什么交通方式可以选择? 答:目前,江宁周边交通环境较前已有很大改善,江宁校区南门、东门均有公交站点,乘坐105、180或青安线可直达安德门或中华门地铁站。对于江宁校区学生来说,出行早已不再困难。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四》就1、公司决议效力,2、股东知情权,3、利润分配权,4、优先购买权,5、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相比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的内容还是有了许多的变化。 一、公司决议效力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决议无效,第2款规定了决议可撤销。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如同合同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一样,公司决议自然也存在不成立的情形。公司法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本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本条主要是对可以主张决议无效或决议不成立的主体进行规定。本条规定的主体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因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内外有别,职工和债权人是不适宜作为主张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的。因为公司根据决议作出的对外的法律行为,如果损害职工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获得救济,不需要把手伸进公司内部,去干涉公司的决议。因此《解释四》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职工和债权人是适当的。 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要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尤其是注意义务,对高级管理人员是很大的压力。因此,在面对无效或不成立的决议时,似乎应赋予其主张该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权利。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本条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主张撤销决议时,起诉时要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争议。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是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受让权利的新股东,应当有权利变更主体,继续诉讼。 需要注意只有股东可以主张撤销决议,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没有董事、监事什么事。

2020年党支部工作计划

2020年党支部工作计划 十月份的到来给党支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任务,党支部要做好十月份的工作就必须要先做好工作计划。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十月份党支部工作计划,阅读。 一、指导思想 本月度党支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十二届两会精神为基本内容,以从严治党为主线,以彰显我校"爱心、责任、奉献"核心价值观为抓手,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师有所呼,我有所应,切实提高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和谐校园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1.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强化学习意识,落实党员和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力求学习计划完善、学习形式多样、学习内容科学,学习实效明显,进一步提高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水平。 2.加强党支部建设,发挥教师党员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推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教"、"廉政文化进校园"等学习教育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制度、党务校务公开制度。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党员带头遵守并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学校发展保持一致,做好稳定工作。 5.积极配合、协助学校行政认真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学校重大事务组织指导工作。在工作中增强全体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工作要点 (一)以学习型党组织创建为重点,切实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 1.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紧紧围绕"贯彻十八大精神,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主题,认真落实党支部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每月两次集中学习,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2.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学习方法 采用专题培训、知识答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发放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出国留学网全校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学校科学发展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学校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上来。 3.坚持学习与实践同步 党支部组织安排全体党员和教职工每月两次学习,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效果,引导广大教职工立足

2014年12月四级深度阅读真题详解

2014年12月大学英语四级深度阅读真题答案解析 第一套 Passage One Question 56 to 60 ar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passage. 56-60 ACBDB Children are a delight(=hapiness/joy). They are our future. (56)But sadly, hiring someone to take care of them while you go to work is getting more expensive by the year. Earlier this month, it was reported that the cost of enrolling an infant or small kid at a childcare center rose 3% in 2012, faster than the overall cost of living. There are now large strip s(狭长地带) of the country where daycare for an infant costs more than a tenth of the average married couple's income. (57)This is not necessarily a new trend,but it is a somewhat puzzling one. The price of professional childcare has been rising since the 1980s. Yet during that time, pay for professional childcare workers has stood still. Actually(=in fact) caregivers make less today, in real terms(扣除物价因素;按实质计算), than they did in 1990. Considering that labor costs are responsible for up to 80% of a daycare center's expenses, one would expect flat wages to have meant flat prices. So who's to blame for higher childcare costs? Childcare is a carefully regulated industry. States lay down rules about how many children each employee is allowed to watch over, the space care centers need per child, and other minute details. (58)And the stricter the regulation s, the higher the costs. If it(保育中心) has to hire a caregiver for every two children, it can't really achieve any economics of scale on labor to save money (通过压缩劳动力成本来省钱)when other expenses go up. (59) In Massachusetts, where childcare centers must hire one teacher for every three infant s, the price of care averaged more than $16,000 per year. In Mississippi, where centers must hire one teacher for every five infant s, the price of care averaged less than $5,000. Unfortunately, I don't have all the daycare-center regulations handy. (60)But I wouldn't be surprised if as the rules have become more elaborate, prices have risen. The trade off(交换)might be worth it in some cases; after all,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children should probably come before cheap service. (60)But certainly, it doesn't seem to be an accident that some of the cheapest daycare available is in the least regulate d(=rule/manage) South. 56. What problem do parents of small kids have to face? A) The ever-rising childcare prices. B) The budgeting of family expenses. C) The balance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D) The selection of a good daycare center. 57. What does the author feel puzzled about? A) Why the prices of childcare vary greatly from state to state. B) Why increased childcare prices have not led to better service. C) Why childcare workers' pay has not increased with the rising childcare costs. D) Why there is a severe shortage of childcare professionals in a number of states. 58. What prevents childcare centers from saving money? A) Steady increase in labor costs. B) Strict government regulations. C) Lack of support from the state. D) High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解析】infant['?nf?nt]n.baby/child 婴/幼儿;未成年人 59. Why is the average cost of childcare in Mississippi much lower than in Massachusetts? A) The overall quality of service is not as good. B) Payments for caregivers there are not as high. C) Living expenses there are comparatively low. D) Each teacher is allowed to care for more kids. 60. What is the author’s view on daycare service? A)Caregivers should receive regul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B) Less elaborate rules about children might lower costs. C) It is crucial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quality and costs. D) It is better for different states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解析】elaborate[?'l?b?r?t]adj. complicated/complex/detailed/full精心制作/复杂/详尽/煞费苦心的 Passage Two Questions 61-65 ar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passage. 61-65DDCBC (61)Alex Pang's amusing new book The Distraction Addiction (分心成瘾)addresses(v.向…讲话) those of us who feel panic without a cellphone or computer. And that, he claims, is pretty much all of us. When we're not online, where we spend four months annually, we're engaged in the stressful work of trying to get online. (62)The Distraction Addiction is not framed as a self-help book(并非励志类图书). It's a thoughtful examination of

精选-2021年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2021年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建设,进步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 1、大力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坚持在村发展能手中培养进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 2、牢牢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进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确定“三级联创”活动年度目标,强化创建措施,增强创建效果。力争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要求。 3、加强和改进对活动党员的治理,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活动党员活动证》,加强与流进地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活动党员的联系了解其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 4、加强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坚持不懈地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等,突出抓好党章学习。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冬春训、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通过开展专题讨论、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有效地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党员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6天。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5、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和对工作的激情。 6、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改善结构、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村青年、外出务

工职员中发展党员,重视发展女党员,20xx年发展1—2名新党员。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数目充足、素质良好、结构公道的进党积极分子队伍。全面实行和规范发展党员联名推荐制,扩大民主,加强监视。 二、发展经济、富裕农民 1、高度重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形式,要把4万元配套资金作为“酵母”,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做到解放思想、大胆开拓、科学论证、确保效益。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 2、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养殖业和新型种植业,通过党员先锋示范引导,建立1个示范点。

2016年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2016年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县委党建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证。现就我局2016年党支部工作计划制定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省州市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三二一”工程总体工作思路,围绕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群众生活、强化机关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内容,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着力转变党员干部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制,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2、认真抓好机关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政治理论素质。制定学习计划,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方法,建立学习制度,教育党员干部终身学习理念,采取“书记领导带头学,专家学者辅导学,业余时间自己学,办理培训集中学,工作实践转化学,树立典型激励学”等形式,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同时注重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每名领导干部年内要完成1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撰写1篇以上理范文章。 3、充分利用各种活动载体,努力提高党支部服务水平。一是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把党支部开展的各项工作作为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党支部服务中心的主动性自觉性。继续开展“评选支部最佳实事”活动,努力打造“最佳服务品牌”。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五送”活动,突出“心系群众、服务基层”这个主题,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把党的温暖送给群众。二是把好党员入口关,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严把党员的“入口关”,注重党员的质量。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工作,继续推行发展对象培训制,党员发展公示制,完善党员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随时为党的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三是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实行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支部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年内为党员干部、积极分子上一至两次党课。同时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五五”普法工作和保密工作,确保年内无重大事故,杜绝发生失密、窃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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