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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之家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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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之家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题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 会计核算 ,实行(2) 会计监督 。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 会计法律 、 (2) 会计行政法规 、 (3)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 (4) 地方性会计法规 。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 年 1 月 21 日通过;198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1993 年 12 月 29 日修正;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订,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③法律地位: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 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 ②代表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总会计师条例》 、 《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 会计规章 、B、 会计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1 、 会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计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 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2) 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
(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 (1)管理部门 3、会计人员的管理 (2)管理范围 ② 专业资格管理 4、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各级财政部门 ① 业务管理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化。 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3)保证会

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等。
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 A、 真实性 B、 完整性 。 ③ 伪造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 以假充真 。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 实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 真 。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 ③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 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 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 国文字。 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2、会计核算的内容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是什么: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3、会计年度 (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 、 统计 、 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1)原则: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 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 原始凭证 ,并 及时 送交会计机构:最迟 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 。 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 填制单位的公章 ,其中,发票必须盖有 税务部门 监制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 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 。 D、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 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验

收证明 。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 退货发票 ,附有 退货验收证明 和 对方单位 的收款收据 , 不得 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 记账凭证 之后。 在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 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 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 、 日期 和 文件字号 。 J、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 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A、审核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B、审核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对 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并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 C、处理方法 b、对 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更正、补充。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 不得涂改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盖出具单位印章。 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 重开 或 更正 ,更正处必须加
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 重开 。 (2)记账凭证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
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 B、如何填制 始凭证 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C、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 可以采用 分 数编号法 编号。 D、除 结账 和 更正错账 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 单位开具 原始凭证分割单 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a、 填制当时 发生错误,应当 重新填制 。 b、发现 当年 的错误,可以用 红字注销法 进行更正。 F、改错方法 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 差额,另

编一张 调整记账凭证 。 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 蓝字 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 制单人员 、 审核人员 、 记账人员 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或者签字。 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账 、 明细账 、 日记账 和 其他辅助性账簿 。
(2)会计账簿的登记 ①登记依据: 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 ②登记完毕后, 记账人员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 (如打“√” 等) 。 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 蓝黑墨水 或者 碳素墨水 书写, 不得使用 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 除外)或者 铅笔书写。 ④更正方法: 划线更正法 、 补充登记法 、 红字更正法 。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总账 、 明细账 应当定期打印。 (3)账目核对的要求: 账实相符 、 账证相符 、 账账相符 。 (没有账表相符) (4)结账的种类: 月结 、 季结 、 年结 。 (5)结账的要求: 现金日记账 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2、会计核算的内容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是什么: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3、会计年度 (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 、 统计 、 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1)原则: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 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 原始凭证 ,并 及时 送交会计机构:最迟 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 。 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 填制单位的公章 ,其中,发票必须盖有 税务部门 监制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 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 。 D、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 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验收证明 。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

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 退货发票 ,附有 退货验收证明 和 对方单位 的收款收据 , 不得 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 记账凭证 之后。 在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 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 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 、 日期 和 文件字号 。 J、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 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A、审核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B、审核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对 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并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 C、处理方法 b、对 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更正、补充。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 不得涂改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盖出具单位印章。 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 重开 或 更正 ,更正处必须加
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 重开 。 (2)记账凭证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 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 B、如何填制 始凭证 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C、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 可以采用 分 数编号法 编号。 D、除 结账 和 更正错账 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 单位开具
原始凭证分割单 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a、 填制当时 发生错误,应当 重新填制 。 b、发现 当年 的错误,可以用 红字注销法 进行更正。 F、改错方法 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 差额,另编一张 调整记账凭证 。 d、发现

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 蓝字 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 制单人员 、 审核人员 、 记账人员 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或者签字。 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账 、 明细账 、 日记账 和 其他辅助性账簿 。 (2)会计账簿的登记 ①登记依据: 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 ②登记完毕后, 记账人员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 (如打“√” 等) 。 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 蓝黑墨水 或者 碳素墨水 书写, 不得使用 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 除外)或者 铅笔书写。 ④更正方法: 划线更正法 、 补充登记法 、 红字更正法 。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总账 、 明细账 应当定期打印。
(3)账目核对的要求: 账实相符 、 账证相符 、 账账相符 。 (没有账表相符) (4)结账的种类: 月结 、 季结 、 年结 。 (5)结账的要求: 现金日记账 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2、会计核算的内容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是什么: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3、会计年度 (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 、 统计 、 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1)原则: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 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 原始凭证 ,并 及时 送交会计机构:最迟 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 。 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 填制单位的公章 ,其中,发票必须盖有 税务部门
监制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 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 。 D、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 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验收证明 。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

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 退货发票 ,附有 退货验收证明 和 对方单位 的收款收据 , 不得 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 记账凭证 之后。 在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 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 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 、 日期 和 文件字号 。 J、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 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A、审核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B、审核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对 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并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 C、处理方法
b、对 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更正、补充。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 不得涂改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盖出具单位印章。 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 重开 或 更正 ,更正处必须加
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 重开 。 (2)记账凭证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 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 B、如何填制 始凭证 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C、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 可以采用 分 数编号法 编号。 D、除 结账 和 更正错账 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 单位开具 原始凭证分割单 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a、 填制当时 发生错误,应当 重新填制 。 b、发现 当年 的错误,可以用 红字注销法 进行更正。 F、改错方法 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 差额,另编一张 调整记账凭证 。 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 蓝字 编制

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 制单人员 、 审核人员 、
记账人员 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或者签字。 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账 、 明细账 、 日记账 和 其他辅助性账簿 。 (2)会计账簿的登记 ①登记依据: 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 ②登记完毕后, 记账人员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 (如打“√” 等) 。 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 蓝黑墨水 或者 碳素墨水 书写, 不得使用 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 除外)或者 铅笔书写。 ④更正方法: 划线更正法 、 补充登记法 、 红字更正法 。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总账 、 明细账 应当定期打印。 (3)账目核对的要求: 账实相符 、 账证相符 、 账账相符 。 (没有账表相符) (4)结账的种类: 月结 、 季结 、 年结 。 (5)结账的要求: 现金日记账 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4、会计从业资格 (1) 会计从业资格 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①取得方式: 考试 ②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五级) 。 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④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永远 不得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 中专 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 内(含 2 年) ,免试 会计基础 、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 全国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管理原则: 属地原则 。 ②管理机关

: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③管理方式 A、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B、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 超过 6 个月 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C、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 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D、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 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②特点:A、 针对性 , B、 适应性 ,C、 灵活性 。 ③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 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④形式:A、 接受培训 、B、 自学 。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 。 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① 自 1992 年起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和 会计员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 度。 ②从 2003 年起 , 高级会计师 资格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 对 且目前仍处于 试点阶段。 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五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中级:会计证+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 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博士学位 中级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初级 助理会计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5 年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 、 一人多岗 或者 一岗多人 (3)出纳不得兼管: 稽核 、 会计档案保管 和 收入 、 支出 、 费用 、 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 (1) 什么单位需要回避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 事 业单位 7、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构负责人 (2)如何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 机构中担任 出纳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①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1)交接的意义 ②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 会计师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2 年 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4 年
③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 (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

作时 调动工作 、 离职 、 临时离职 、 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3)监交人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 和 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或盖章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②接管人员 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③移交清册 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后的责任 原移交人员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如事后 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4、会计从业资格 (1) 会计从业资格 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①取得方式: 考试 ②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五级) 。 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④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永远 不得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 中专 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 内(含 2 年) ,免试 会计基础 、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 全国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管理原则: 属地原则 。 ②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③管理方式 A、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B、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 超过 6 个月 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C、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 继续从事会计

工作 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D、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 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②特点:A、 针对性 , B、 适应性 ,C、 灵活性 。 ③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 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④形式:A、 接受培训 、B、 自学 。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 。 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① 自 1992 年起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和 会计员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 度。 ②从 2003 年起 , 高级会计师 资格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 对 且目前仍处于 试点阶段。 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五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中级:会计证+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 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中级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初级 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2 年 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4 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5 年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 、 一人多岗 或者 一岗多人 (3)出纳不得兼管: 稽核 、 会计档案保管 和 收入 、 支出 、 费用 、 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 (1) 什么单位需要回避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 事 业单位 7、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构负责人 (2)如何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 机构中担任 出纳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①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1)交接的意义 ②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 (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 作时 调动工作 、 离职 、 临时离职 、 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3)监交人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
以派人会同监交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 和 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或盖章 (4)交接后的有

关事宜 ②接管人员 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③移交清册 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后的责任 原移交人员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如事后 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天津会计之家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题
来源:考试大 2006/11/28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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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责任 和 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 (1) (2) (3) (4)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 × × 对单位并处罚款数额 3000——5万 5000——10万 × × 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撤职、开除 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情节严重方可吊销 直接吊销 × × 采取补救措施 × × × 恢复会计人员的名誉、原有职务、级别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 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 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①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③申请形式:可以 书面申请 ,也可以 口头申请 ④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 (老百

姓) 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
⑤复议机关 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⑦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 当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 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 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⑾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且无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3)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①管辖法院 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A、先复议、后诉讼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②起诉期限 B、直接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A、直接诉讼的,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 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③被告 B、经过复议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 是被告。 C、两个行政机关做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 ④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⑤审理方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⑥做出一审判决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⑦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 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 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注意与复议的区别) ⑧行政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 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 的, 有权在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⑨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许可。 (注意与复议的区别)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 算,实行(2)会计监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①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 29日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③法律地位: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国务院 ②代表法规: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 、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国务院部门 ②构成:A、会计规章、B、会计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二节 会计工作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业务管理 (2)管理范围 ②专业管理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 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 A、真实性 B、完整性。 ③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 事实。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
乱真。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 ③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 外国文字。 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1)款项和有价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会计核算的内容(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是什么: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会计年度 (2)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 (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 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 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 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部门监 制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

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 无效。 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 收款收据,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 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J、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 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 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A、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B、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处理方法 b、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进行更正、补充。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 具单位印章。 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 (2)记账凭证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 B、如何填制 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 凭证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 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D、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 证的单位开具 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a、填制当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b、发现当年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 F、改错方法 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 的差额,

另编一张 调整记账凭证。 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 记账人员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6、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 ①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②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 “√”等) 。 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除 外)或者铅笔书写。 ④更正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⑤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3)账目核对的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没有账表相符) (4)结账的种类:月结、季结、年结。 (5)结账的要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 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 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 登记;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 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l 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领取临 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⑵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纳税义 务

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 承包承租人, 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 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 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⑵ 住所、经营地点;⑶登记类型;⑷核算方式;⑸生产经营方式;⑹生产经营范围;⑺注册资 金(资本) 、投资总额;⑻生产经营期限;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 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 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税务机关不再 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 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

有关情况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l 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 务登记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增减×××;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⑷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 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l 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 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 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 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 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l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 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 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 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

登记的,应当自营业 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 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2、 《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 登记证件副本、 《外管证》 。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 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 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 登记。 (二)发票管理 l 发票的概念 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 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 和监督。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购申请。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 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l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u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⑴会计核算不健全者; ⑵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⑶有未改正的责 令限期改正行为;⑷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 u 普通发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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