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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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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徐政发〔2004〕 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中滥用强制手段,不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拖欠、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部门职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款,掌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实施工作。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为此,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统一指挥,上下协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实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并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协议签订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拨付。监察部门负责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及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第五条县(市)、区应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工、公安等部门审核。

下列人员应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入学、入伍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入伍五年以上的士官);入狱、劳教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第六条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账;公安部门必须建立征地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全省四类地区划分标准,全市分为三类、四类两种类别地区。三类地区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四类地区为九里区、贾汪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

第八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县(市)、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用地单位必须在征用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600元,四类地区每亩14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5000元,四类地区13000元。

第十条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

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栽种不足三年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栽种三年以上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拨付。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不低于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及时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五条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国土、农工部门提供的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首期保障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统筹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按月按标准划入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当从被征土地原承包经营者中产生,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优先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中产生。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由被征地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市)、区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确定。名单审查确定后,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审查确定后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天内送达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保障标准: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不低于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不低于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选择权。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领取自己承包经营土地被征用部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农民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领取补偿安置费,要求调整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该村民小组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撤组转户条件的,经批准实施撤组转户,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自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整版)农民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农民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农民工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来我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工人、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劳务班组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进行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居住家属,不准私自留宿外单位与本项目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床铺上或宿舍门口应注明住宿人员姓名。 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 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 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热毯,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严禁使用热得快在宿舍烧水。不准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不准使用高压电器设备,不准将电线拉至床上使用,不准使用花线材料的电线,不准在无人的情况房间用电,房间长明灯,房间开空调,做到人走电断。 5、床铺被褥做到整洁、平整、摆放整齐,室内各种物品、个人用具及床下物品摆放有序,保持干净,做到布局合理、不乱放、乱摆,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材料、任何隔断、隔离方式隔离房间,不得采用泡沫板、模板、草甸子垫床。 6、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床架、铺板、各种用具,登记领取,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照价赔偿。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 7、建立卫生值班制度,实行专人专岗做到天天有人搞卫生,责任到人,宿舍房间内清洁卫生工作有住房职工、民工自行负责实行值班制(如遇加班、不能当天清扫房间卫生者,可找同房间另一个人顶替),每天房间卫生值班员负责房间卫生清洁工作,个人床铺应摆放整齐,保持宿舍内地面干净,无烟头、无痰迹、无尘土、无杂物。更不得存放施工用料、机械、工具等。 8、不准在宿舍内用任何材料设置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 9、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 10、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劳务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部每周四对生活区各家单位的宿舍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时抽查,根据程度给予奖励或处罚。 11、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按每一个违规项目给予500元到1000元罚款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用工处理。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提要】自解放以来我国一直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数十年来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障。但从根本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急待继续建立和完善。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浅层次的论述,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现状,不足,对策,意义

前言: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完全意义社会主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条件。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当前全国发展议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之快显而易见,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不保险,下岗人员基本生活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模块共同运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已初见成效。人民的生活已有较好的保障和改善。但是,目前的成绩并不能掩盖现行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要符合整个国情的发展要求,仍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SOCIALSECURITY)亦可理解为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概括地说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五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之一,由国家建立并实行。同时,国家必须立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的调整。所有相关法律总称社会保障法,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和实施依据。建设一个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个人国家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途径,被称为“铁血宰相”的贝斯麦曾说:“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士最安分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从现实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有切身关系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活动迅速和世界接轨。市场变化日新月异,随着外来竞争力的影响,企业的兼并和破产使下岗和失业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市场经济创建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也避免了下岗人员可能产生的不良心理,保证了社会稳定。从未来的角度看,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不但养老金的需求增加,而且医疗需求也将大幅上升。我们人口老龄化具有的三个特点:规模大,速度快,底子薄。更说明了在当前社会建立以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现实生活中,人总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就业、各种自然灾害等情况,面临这些困难和风险,依靠什么?当学生毕业走上社会以后,作为一名即将从业的人员,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作为一名从事社会管理专业的学生,今后的从业领域,发展空间是什么?能干什么? 这些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施的社会政策。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概念(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的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通常被解释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源于19世纪末欧洲工业社会,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出现于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作用社会保障的概念。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作用。经过170多年的发展,现已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在各国实践中也就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念义,但综合起来,社会保障有着如下共同特征: (1)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与政府,需要国家与政府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稳定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依法实施,体现出强制性。 (3) 社会保障保障采用的是经济或物质援助手段,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成员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公平性。 (4) 社会保障以国家财政为基本经济后盾,其资金来源既有政府财政部分,也有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及社会成员的损赠,社会保障体现经济福利性。 (5) 社会保障的方式是自成体系的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方式。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民工宿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民工宿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农民工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 3、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如不遵守人员,一次罚款50—500元(按情况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项目部用工资格或上报相关单位)。 4、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如不遵守人员,一次罚款100—200元 5、加强防火水源管理。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将防火专用水源挪作它用,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100元。 6、严禁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放入宿舍区,不听管理者开除项目部用工资格,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100元。 7、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 8、遇有火灾险情,要迅速组织扑救、报警。

9、对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到移交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10、班组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项目部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 二、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里的废纸等易燃物品,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除。文件资料要远离电源插座。 2、办公室内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火、电炉和其它电器加热取暖,(包括电暖气)。 3、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 4、吸烟时烟头应丢入烟缸内,严禁乱丢。 5、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三、餐厅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餐厅内应禁止吸烟。就餐者如有吸烟者进行劝阻,并引导其到指定的场所吸烟。 2、厨房在使用明火及使用各种固体或液体燃料火锅时,必须遵守操作程序。不许在燃烧中添加燃料。燃料的使用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 3、餐厅的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及线路、插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项目.社会保障制度是衡量社会制度健全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建立健全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体系,进一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要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1. 从生产目的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那么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必然成为我国最基本的国策。 2. 从根本任务和目标而言,要解放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要保护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决定因素的劳动者应该在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及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方面得到保护,而社会成员的富裕也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基础。 3. 从人道主义而言,社会主义相对其他非社会主义更具人道主义。因此它首先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全国范围内消除贫困,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提供优越的社会福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证。 (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老年人的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当前我国人口随着年龄增长已步入老龄社会,老有所养问题亟持解决,赡养老人必将成为社会的一大责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压力是全面的。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历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则是我们取得伟大胜利的一条最为重要、最为宝贵的基本经验。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一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要逐步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更高目标,要依法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要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适应就业格局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内,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障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缴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保障水平要做出适度合理的调整,实行低标准准入,制定多层次的缴费 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能切实可行地得到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跟人参保者参保登记﹑缴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 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 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 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 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 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 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 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 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 的职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10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在市 区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以单个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 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

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企业、招标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签字:(盖章)年月日

民工生活区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民工生活区管理制度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民工生活区的安全文明管理,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工作安全、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京藏高速改扩 ? ?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2、工人直系亲属需要在工地临时居住的,必须事先向安全负责人请示同意并持身份证向项目部保安部登记后,方可留宿,不得自行安排自己的亲友、熟人在工地留宿。? 3、工人必须强化治安防范意识,确保财物安全,现金、票证和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

4、集体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必须人人爱护,不得损坏、偷盗。不准使用炒锅、电饭锅等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否则给予没收,并通报批评罚款。? 5、生活区除室内照明外不准私自使用60W以上的灯泡,严禁使用电炉、电烤炉、取暖器或烧明火,否则给予没收,并通报批评罚款。禁止私拉乱安照明电线,接灯头、插座,对违反者批评教育外没收电线、灯具并罚款。? ? 12、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在现场发生。? 13、宿舍区内按照已有的床铺统一住宿,禁止随意拆改,禁止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搭设小包房,床板由项目部统一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拿施工用的夹板作床板或隔墙使用。?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社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蛇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就一般意义及西方国家的惯例而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方面内容,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又是公民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城市国营及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建立了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构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范围相对较小。二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了明确,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指明了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社会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个人储蓄积累和以自愿为原则的商业保险,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灵活、有效、丰富多彩。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实行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此,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

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情与国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民工生活区制度

民工生活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民工生活区的安全文明管理,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工作安全、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根据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民工生活区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造规划设置管理制度 第2条、生活区规划制度 生活区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宿舍室内地面要求浇筑混凝土地面,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严禁有积水。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3条、施工单位设置建立规定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并落实责任到人。 第3条、生活区宿舍建造规定

在建工程内部不能兼作住宿使用。宿舍应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建造;应适当分区间隔为数间房间,且必须明亮通风,门窗应齐全、牢固。 第5条、生活区卫生要求 生活区应落实消灭蚊蝇孽生的措施,确保生活区的环境卫生。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生活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生活区内应设垃圾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6条、生活区安全防范规定 生活区必须做好用电、防火的防护安全工作。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 第三章宿舍管理制度 第7条、宿舍管理基本原则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所有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管理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管理负责人对宿舍的安全负责,为第一责任人。 第8条、民工住宿安排 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员工,住宿必须统一安排,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确保职工在宿舍住宿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工人入住宿舍,由宿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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