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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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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行为规则

结课论文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学院:法学院学号:1001010085 班级:10级宪行二班姓名:於建平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摘要】

保密义务律师制度为一国司法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的保密义务,则为律师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在执业中尤其在做刑事辩护人时可能会遇到职业伦理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作用,而且我国律师法及诉讼法未能对律师的保密义务加以全面缜密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律师伪证罪”等而引起较大争议。故应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职业道德完善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1993年,加拿大公民伯纳多被指控涉嫌强奸,委托资深刑事律师莫利担任辩护人,律师在伯纳多的指不下,找到了辩护的重要证据——六盘录像带,其中两盘上而录有伯纳多对两名受害女子非法拘禁、殴打、性攻击等内容,还有对其死亡威胁的内容。莫利律师在看了这些录像带后,与当事人想全部否认以上行为的目的形成冲突,于是辞去对谋杀罪的辩护。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莫利律师要对录像带之事保密,后来罗森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得知了这一情况,倾向交出录像带,试图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而争取达成对被告有利的协议,同时得到

了被告的同意。之后,莫利律师被起诉隐瞒给伯纳多定罪重要证据之一的两盘录像带,故意或意图妨碍司法。而莫利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作为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应当利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进行辩护,而在这过程中,正是因为与当事人意见冲突而辞去辩护,并未意图妨碍司法。最后,法官认为证明莫利律师妨碍司法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相似的例子还有著名的“快乐湖女尸案”。

从这些个真实的案例中,我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思考,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知悉了委托人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还是为委托人保守秘密呢?这一问题把辩护律师推向两难的境地,引发了职业伦理和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选择将委托人的秘密公之于众,成为所谓社会正义的化身,还是选择保守秘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誓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显然,选择前者会失去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选择后者则要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作为律师不仅要遵守自己的角色伦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也要遵守普通公民的道德义务、揭发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解决这一矛盾最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法律为律师的行为做出指引。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人们通过权衡做出了这样一种价值选择:即便有时会造成一些有重要意义的证据丢失也要保护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沟通,维护他们之间的信赖关系。

二、国外关于律师保密问题的基本规定

律师职业秘密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在美国,关于律师保守

职业秘密的规则,体现在三个不同的规则实体中。首先,在证据法中规定有律师——委托人特权。其次,在程序法中,规定有律师的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第三,在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当中规定有律师的保密义务。

1律师——委托人的特(免)权

律师——委托人特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即使律师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仍然能够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处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

关于该特权的历史渊源问题是有争议的。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忠诚,要求律师不得成为其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这一观念早已经深深植根于罗马法中。虽然其反映的理念至少像罗马法一样古老,但是传统的观点认为该特权是在16世纪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为英国法所确立的。最初的律师——委托人特权是为了维护“律师的誓言和尊严”而确立的,即其反映的是绅士尊严的观念。在早期的判例中,该特权被视为是属于律师而不是属于委托人的。这些判例认为,律师执业活动所固有的高尚和尊严具有广泛的价值。有尊严的人不应当泄露秘密,而法官作为有尊严的人是不会要求这样的人去泄密的。因此,传唤律师来公开其委托人的不名誉之事而使律师处于尴尬境地是不妥当的,需要为律师设立绝对的特权。随着产生这一规则的社会理念的衰微,该特权的理论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到了18世纪,对于律师尊严的强调逐渐减少,人们逐渐开始强调这一特权对于发现事实之司法目的的服务作用。这一在今天仍然是支持该特权的主要理由的观点认

为,律师——委托人特权是建立在三个假设基础上的。第一个假设是,由于法律的复杂性,为了保证社会成员能够遵守这些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他们需要获得专业人员的帮助,因此一个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有所助益的;第二个假设是,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对有关事实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如果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状况没有尽可能充分的了解,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第三个假设是,如果不能向委托人保证律师不会被强迫在法庭上披露委托人的秘密,则委托人就不会向律师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为了保证委托人充分公开有关事实,律师必须向委托人保证其与律师的私下交流能够处于保密状态。根据这一理论,保证委托人能够向律师推心置腹的利益,超过了法庭能够获得所有相关证据的利益。

2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在Hick-man v. Taylor一案中确立的一项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律师准备的材料有限地免于审前预示(discovery )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审前证据预示程序,建立了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处获取有关信息的强制机制。这样,就有必要确定律师应当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满足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关于获取有关信息的要求。证据预示程序一开始就禁止通过该程序获取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因此,受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的信息不得通过证据预示程序获取。但是对于处于律师掌握之下的不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194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ckman v. Taylor一案.中认为,为了促进律师

对案件的准备工作,律师的诉讼准备材料通常应当受到保护,免于通过上述程序而被获取。只有使律师的工作成果免于为对方通过发现程序而获取,才能为律师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隐秘性,使律师能够自由工作,免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侵扰。缺少这种保护,意味着律师将被迫避免将其思想转化为书面材料,从而导致诉讼准备等活动的无效率,不公正,最终贬抑律师职业的士气,损害委托人和司法制度的利益。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和律师—委托人特权都是建立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假设基础上的,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是:(1)律师准备的诉讼材料所包含的信息,无论是秘密地向律师透露的,无论是来源于委托人还是其他人,都受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保护。因此其保护的范围比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保护范围更宽;(2)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劳而获和侵扰,为律师的工作提供一种安静的环境。而律师—委托人特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委托人在同律师进行交流时的坦率性;(3)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针对对方的侵扰,为律师提供了一层隐秘之幕,除了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拥有同样的信息与该豁免的存在无关。而律师—委托人特权的隐秘性如果因为有关信息被透露给第三人而遭到了破坏,则不得再援用该特权;(4)律师工作成果限于诉讼准备过程中的信息,在诉讼结束后有关信息可以公开。而律师—委托人特权适用于各种法律服务,无论是否与诉讼有关,且在适用过程中无期限限制;(5)信息性工作成果在对方证明有必要公开的情况

下,其豁免应当无效。而律师—委托人特权与对方的要求无关,对方的要求不得破坏律师—委托人交流的隐秘性。

3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当中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

美国的律师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和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都规定了律师的保密责任,而且它们提供的保护的范围比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保护范围更宽。也就是说律师职业道德上的保密原则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处于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下的信息,还包括律师职业道德规则所额外保护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律师职业道德规则之所以要保护证据规则所不保护的信息,其主要理由是:(1)按照代理法的原则,代理人负有不得使用或传播其在代理过程中由委托人秘密告之的信息的义务,除非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代理法为所有的代理人施加了保守其委托人的秘密信息的职责。该保密职责是法律所规定的,不是由合同所规定的。律师因其工作的性质,在保密责任方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因此,需要在律师职业道德中对此加以规定。(2)有助于对于非来自于委托人的信息提供保密保护。公开非来自于委托人的信息也可能给委托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这与律师的职责是不相称的。律师—委托人关系的中心问题是律师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委托人寻求一切有利的结果,忠于委托人的观念是独立于合同和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的承诺而存在的。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的规定缺乏鲜明的一致性和层次性。尽管存在着许多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的规定仍然具有许多共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是律师的保密特权和律师的保密责任均为各个国家所同时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的保密特权和义务通常是由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并且保护职业秘密的法律并不只是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由于其身份或专业,或者由于其临时或固定职业而掌握有关秘密的人。

4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防止未来伤害与自我防护律师的保密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解决规则。在保密的社会价值高于律师披露有关秘密的价值时,律师就应当保密。但是律师的执业活动是非常复杂的。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平衡会被打破。律师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信息将会带来社会负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为这种保密规则设定必要的例外,允许律师将有关情况披露出去。美国律师协会2003年修订后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保密的例外主要规定在1.6条(b)款中,按照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其认为合理必需的范围内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1)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2)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并且委托人已经利用或者正在利用律师的服务来加以促进的合理确定的犯罪或者欺诈;(3)为了防止、减轻或者纠正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来促进的犯罪或者欺诈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的合理确定的或者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害;(4)为了就律师遵守本《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5)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的,或者为了在因与委托人有关的行为而对律师提起的刑事指控或

者民事控告中进行辩护的,或者为了在任何与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有关的程序中针对有关主张作出反应;或者(6)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

按照上述规定,律师只能在其认为合理必需的范围内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这样,首先律师不得仓促采取行动,而必须就整个情况进行全面思考。其次,这种公开必须是在合理必需的范围内。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披露部分信息就足以解决有关问题,律师应当仅仅披露部分信息而不是全部信息。如果律师为了防止谋杀企图而进行信息披露,律师并不必然要带领警察进行搜捕活动,或者律师必须披露委托人的姓名。例外问题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严肃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更适合于在法学院的恬静生活中加以探讨而不是在实际生活中加以探讨的问题,因为实际生活中的选择要比理论图画中的选择要难得多。美国律师协会的上述规定为律师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虽然上述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伸缩性,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在面对这种道德上的考验时,不再是在黑暗中孤独地摸索。

三、中国关于律师保密问题基本规定的发展及其缺陷1中国律师保密义务的发展

1996年5月,我国颁布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199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下简称为《律师协会规范》第2章《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

当事人的隐私。”

2001年12月,律师法经历了第一次修改。

2007年10月第二次修改。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2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即律师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本应是律师权利的拒绝作证权却以义务的形式规定在立法中,这体现了新律师法拟制者的良苦用心。

我国有关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一方面,修订

的《律师法》对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另一方面,诉讼法及诉讼法草案都没有关于律师免证特权的规定,使其无法对抗刑诉: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四、完善律师保密义务的几点建议

1对律师保密义务范围应作扩大解释

依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只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从实践中具体情况来看,这个范围过十狭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律师法实施细则》应对此作扩大解释。关于其范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理解:(1)职业秘密的拥有者为律师。(2)基于委托关系。(3)秘密的隐私性、不可透露性,即委托人或其他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信息的内容通常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结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4)秘密的来源(5)有关保守秘密的时间2应当确认律师有拒绝作证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律师因职务获悉当事人的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保守职务秘密不仅是律师一项义务,更重要是律师一项权利。律师为保守职务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整体利益,应当有权拒绝作证。律师不能保守职务秘密,泄露当事人隐私,甚至作为不利十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必然会失去当事人对其信赖,律师制度也将会名存实亡。因此,为保障律师不因保守职务秘密,拒绝作证而受到法律追究,甚至对律师的人身、人格的侵犯,立法规定律师因保守职务秘密可以拒绝作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借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继续犯

罪或者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需要,还应明确,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律师有作证义务。

3应当确认律师有拒绝扣押权

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保管的不愿公开或不宜公开文件、物品同样负有保密义务。为了保障律师不因保守职务秘密,拒绝扣押有关文件、物品而受到法律追究,立法中必须确认律师有拒绝扣押权。这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一项重要法律保护措施,律师如将当事人委托保管的文件、物品,泄露给别人,与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后果是一样的,必然会影响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律师整体利益。国外法律对此普遍有所规定,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律师对由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保管或持有关于他人秘密事项的物品,可以拒绝扣押”。

参考文献

[1]吴丹红.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M]//刑事法评论:第18

卷.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6.

[2]《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沦》,王进喜主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

[3]郝红宁,译.刑事辩护的伦理道德问题—关国的经验与教训[J] .外国法译评, 1998( 2).

[4] 钱雄伟.构建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平衡点[J].鄂州大学学报,2006( 3):17.

[5]田口守一.刑事辩护制度[M]//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

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律师事务所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的须乙方保密的范围和内容: 1、客户的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技巧、技术指标、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生产经验、使用材料、操作规程等。 2、客户及甲方的管理秘密:组织生产情况、生产管理制度、甲方报表、生产计划、统计资料、人事档案、会议纪要、各种规章制度。 3、客户及甲方的经营秘密:市场情报、流通渠道、资信状况、客户信息、客户签订的任何书面文本、销售情况、营销策略、促销手段、原材料来源、原材料价格、成本核算、广告策划、竞争对手的情报、销售范围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原材料采购单位信息、工作流程、用料单、报价单、电脑软件(包括甲方从其他公司租赁来的电脑软件材料)等; 4、客户及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法律、财务、市场的一切经营、管理文书、图表、档案、资料、规章制度、往来函件及其所含信息。 5、与甲方有合作关系且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 6、其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保密义务 (一)在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期间,依法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负有保守客户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及责任,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自己所掌握或知晓的客户及甲方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或途径对外进行传播或作闲谈的话题; 2、不得向甲方公司内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其使用客户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自己所知道或掌握的客户及甲方商业秘密,自己使用(包括亲属或近亲属)或允许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合伙共同使用。不得担任与甲方生产、销售同一类产品的企业顾问或提供咨询或指导生产、销售。 4、乙方应确保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失窃。非本岗人员需要查阅、复制、摘抄、咨询其工作范围内的资料需经甲方同意。甲方印发的有关文字资料、图纸、报表、数字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均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不得擅自复制和带离工作场所。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乙方应加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帐册的保管和收藏,不得随意堆放; 7、未经客户及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客户及甲方办公场所、工地或甲方明示的保密区域进行拍照、录相、录音,不得带他人到办公场所、工地参观。门卫应确保:非本公司人员,在未经客户及甲方同意情况下不能进入工地、办公场所参观、拍照、录相、录音。 8、甲方根据乙方的道德操行、文化水平、工作能力、责任心,录用乙方。乙方在职期间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坚决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记的机密,绝对不记。 (二)双方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解除时及解除后,乙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应当将在工作期间由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与甲方及分支机构、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发包方有关的记录(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光碟、软件、笔记等)归还给甲方,不得自行转让、复制或占有。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其所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无论身居何处,从事何种职业,均不许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如有违反,甲方可以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保

律师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2014年5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北京签订: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XXXX公司(以下简称“ XXXX) 的资金对其设立的基金进行投资(以下简称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 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华夏事务所,接受XXXX委托作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XXXX的要求拟对甲方及其管理的特定基金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的法律意见书等。 为了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保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密协 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保密信息 1.本协议述及的保密信息具有如下含义:指甲方直接或间接向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信、信息、文件、数据和

其他有形的、无形的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资料,且该等信息资料从未对外公布过。

2.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方案; (2)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涉及的股权及资产情况; (3)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有关协议文本资料; (4)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政府批文;(5)乙方在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中以任何途径、方式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而提交的文件; (6)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从甲方聘请的其他第三方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 (7)其他经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3.以下各项不属于保密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导致公开的信息; (2)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已对外披露的信息; (3)本协议签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4)乙方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要求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与披露1.乙方保证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乙方只可以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给予其直接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乙方有关人员”),同时乙方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向除乙方有关人员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无关的人员)以任何形式和途径透露甲方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和制作的相关文本资料。 3.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当披露保密信息的,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依法要

保密协议(律师事务所)

保密协议 甲方:XX控股有限公司(包含集团公司旗下属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关联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诉讼、执行及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法律事务活动中,甲、乙双方就委托服务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责任的范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 1、包括合同信息、业主信息、资质证明、报告、说明、往来函件、公证文件等,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保密资料。 2、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包含甲方委托乙方的相关委托协议,包括委托协议中委托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4、包含乙方因为工作便利而从甲方处获取的甲方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二、乙方有义务保证"保密资料"不经甲方或关联公司授权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士披露。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律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三、若具有权力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立即通告甲方;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力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四、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五、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案件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的应就其每次的泄密行为向甲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 2、如弱因为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10万元,按甲方的实际受到损失补偿; 3、赔偿金应于泄密行为发生后7日内支付。 六、如果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从甲方处获取的所有包甲方信息的书面资料。不得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保密承诺函

律师保密承诺函 要点 律师、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承诺对客户的信息将予以保密。 保密承诺函 致:公司(贵公司”) 鉴于我方与贵公司就事宜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由我方为贵公司提供法律 服务。我方清楚地认识到贵公司向我方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在贵公司处于严格的保密状态之下,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泄密可能对贵公司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故我方作出如下保密承诺: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我方在本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及在为贵公司服务的过程中从贵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有关本项目、贵公司的信息以及信息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我方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泄露保密信息。以下情况除外: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取得的 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但因我方违反本函项下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进入公共渠道的情况除外。 1.2本承诺函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方从贵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处通过获取文件资料、访谈、咨询、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电子或书面通讯等方式获取的口头或书面信息;本承诺函所称信息资料”是指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有关文件、载体以及因我方为贵 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而知悉的书面、电子及口头信息,其形式包括图表、文件、复制件、电邮、 传真、录音、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等,其内容包括贵公司的商业、财务、技术、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的业务、财务描述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贵公司的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各类决议,以及贵公司其他内部文件资料; (3 )我方或其他中介机构为本项目所草拟的所有文件; (4 )本项目的各类募集说明文件的草稿及终稿; (5 )本项目的任何有关进展情况; (6)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与保密 2.1我方承诺,我方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仅用于为贵公司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之目的;除此之外,我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2.2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贵公司提供的本函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密协议(律师修正版)

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作为对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特签订本保密协议共同遵守: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定义 下述定义,除依本约另作解释外,均按本条理解: 1.1 “中商集团”:指“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及其现在与未来在国境内外所组设之分子公司、项目部、办事处、关联企业及(或)其它有关营业组织。 1.2 “商业秘密”:指甲方自身产生、或从他方得到的,凡是能给甲方带来利益、竞争优势,或造成损失、竞争劣势的,或者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利益,造成竞争优势的一切技术的、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知晓的与甲方有关之任何具有财产利益或经济价值的、无形的或有形的、口头及(或)书面信息、资料。 第二条: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根据甲方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产品及项目调研前期的商业秘密、规划方案:项目及宗地照片、图纸;土地招拍挂信息;甲方关于项目的调研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方案;政府机关沟通交流记录;项目管理机关联系人资料;关于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业态规划;利润测算;盈亏平衡点分析报告;参与土地招拍挂甲方的底价、最高价、竞价策略、报价;

2.2 项目公司组建及工程建设、销售商业秘密;组建项目公司信息;项目公司的股权架构;融资渠道;融资金额和融资方式;到位资金;项目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项目施工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材料招投标价格;货源信息及进货渠道信息;项目施工报建等材料信息;工程进度;建设成本;工程清算信息;市场调研资料、销售策划、企划方案、未公开发布的广告信息、预售价格及定价策略、销售资料、销售比例等;意向客户信息;客户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3 薪资信息、人事人力布局资料、涉及诉讼案件信息、财务资料、经营、管理策略、决策和诀窍;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 2.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单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3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高步、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其他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4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律 师 保 密 承 诺 书(最新)

下述签名之人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本人会持有、制作或接触事务所客户的“保密资料”。“保密资料”指通常不被公众所知或第三者无法轻易得到、以任何性质或方式表达的所有资料或信息(或者客户向事务所披露的而事务所有义务确保其未经授权不被使用或披露的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向事务所披露的商业秘密、专有知识、业务流程、管理文件、业务情况、文书范本以及客户身份和客户提供的'明确要求事务所为之保密的文件。 作为本人接触保密资料的条件,本人特此保证,除非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本人在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及随后任何时候,均不会实施以下行为: (1)披露或允许他人披露保密材料。 (2)将保密资料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以及电子文档)携带或传送到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地。 (3)除事务所业务目的之外,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本人理解,如果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保密资料将对事务所及其客户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将导致本人承担相关民事、行政(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或被禁止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和/或刑事责任。 本人确认保密资料为事务所客户的财产,本人在于事务所的执业关系结束后将书面保证未保存载有保密资料的任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文档)。所有保密资料将在相关业务完成后,按照事务所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指示处理。 本保证书由本人签署并于200X年X月X日生效,以资证明。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 签名:李恒欣 日期:200X年X月X日 滕州市X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先生(下称“乙方”)为滕州市X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在境外上市(下称“本项目”)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保密协议(律所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密协议(律所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其他债务人信息; 2.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债权处置的情况,如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 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 债权转股权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等具体情况; 3. 甲方在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 甲方新不良资产项目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内容; 5.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管理模式、建立的数据库及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 6. 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的收购和投资意向、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和交易过程等; 7. 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 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 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并将处置项目的成果和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 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员工保密协议完整版(律所版)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河南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客户信息、内部秘密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或者方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业务渠道、工作流程、谈判底价、招投标标书或者底标、经营诀窍、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程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经营方面的秘密,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信息、资料、流程、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购票相关信息、乘车相关信息、个人需求、录音等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且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4、无论客户是否基于对乙方个人的信赖而与甲方进行市场交易,也无论客

授薪律师保密协议(标准版).doc

授薪律师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

2020年最新版保密协议 (备注)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 鉴于: 1、乙方系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受雇于甲方,在工作中,乙方将获知甲方的大量商业信息秘密。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商业信息秘密 1、乙方须予以保密之“商业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在从事指定工作中所获悉的甲方之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划、商业计划、合作对象、方式、协议、客户名单、技术笔记及文档、设计方案、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方法、技术和配方,和甲方的行销企划、业务(客户资料、交易价格、定价政策)、财务会计、物料采购、人事管理、品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系统有关之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体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和方式有关之资料等。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载体。 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确立期间。 三、保密义务 1、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商业信息秘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乙方接受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的披露依法律要求必须向有关政府司法部门透露。但该披露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披露。 2、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出于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与新工作无关的所有商业信息秘密资料。 4、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致泄密。 5、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保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应及时销毁;磁盘、视听资料或其他不易销毁的实物应当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第一条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 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 的义务。 第二条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 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 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 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 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 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 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协议(律师专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密协议(律师专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丁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丁: 1.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经营方法、推广策略和渠道、计划、方案、指令等; 2. 甲方的技术秘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产品设计方案、制作工艺、制作流程、制作方法、作业方案、技术诀窍、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等; 3. 甲方的经营秘密: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客户渠道、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4. 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 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 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5. 乙方为了工作需要,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得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 6. 乙方应当妥善、谨慎的保管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电子等形式)。如有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7. 乙方未经允许,不得以查阅、询问等方式刺探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以复制、复印、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甲方的保密信息; 8. 乙方不得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向第三方披露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第一条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 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第二条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 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 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 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 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 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 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 为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 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附件:

律所保密管理制度

律所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

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

保密协议律所版

保密协议律所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保密协议 甲方: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其他债务人信息; 2.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债权处置的情况,如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等具体情况; 3.甲方在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甲方新不良资产项目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内容; 5.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管理模式、建立的数据库及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 6.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的收购和投资意向、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和交易过程等; 7.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并将处置项目的成果和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5.乙方为了工作需要,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得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 6.乙方应当妥善、谨慎的保管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电子等形式)。如有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7.乙方未经允许,不得以查阅、询问等方式刺探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以复制、复印、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甲方的保密信息。

IPO项目保密函(律师事务所)

保密承诺函 第一条保密信息 1.我方在本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及在为贵公司服务的过程中从贵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有关本项目、贵公司的信息以及信息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我方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泄露保密信息。以下情况除外: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但因我方违反本函项下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进入公共渠道的情况除外。 2.本承诺函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方从贵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处通过获取文件资料、访谈、咨询、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电子或书面通讯等方式获取的口头或书面信息;本承诺函所称“信息资料”是指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有关文件、载体以及因我方为贵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而知悉的书面、电子及口头信息,其形式包括图表、文件、复制件、电邮、传真、录音、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等,其内容包括贵公司的商业、财务、技术、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的业务、财务描述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贵公司的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各类决议,以及贵公司其他内部文件资料; (3)我方或其他中介机构为本项目所草拟的所有文件; (4)本项目的各类募集说明文件的草稿及终稿; (5)本项目的任何有关进展情况; (6)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与保密 1. 我方承诺,我方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仅用于为贵公司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之目的;除此之外,我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2. 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贵公司提供的本函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文件等载体,在传送有关文件资料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确保适当及安全地储存并保护贵公司向我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并视为机密。

保密协议(湖南理默律所版)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受聘于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负责重要岗位的工作;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对于甲方企业的营业利益及竞争优势的维持和增长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2、乙方的工作岗位可直接或间接接触、知悉、了解或掌握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保密信息,属于涉密岗位;乙方愿意为保护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本协议关联企业的定义为:与甲方相关的(a)任何甲方附属公司;(b)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或者被甲方控制的个人或实体,或者在这类个人或者实体的一般控制之下,包括任何拥有超过该实体已发行有投票权之相当数额股票或股权的实益第三方。这里描述的“控制”(包括“被控制”和“一般控制”)表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无论是通过拥有投票权股票、股权还是通过合同约束,指导或者促成一个人或者一个实体的管理和政策导向的权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保密 1.保密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信息。 1.2 甲方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规划与研究方案,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客户分析报告及有关调研成果,用于经营管理的科研计划、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诀窍以及有关的数学方法、模型、公式等。 B.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运营资料、服务、产品、机密报告、定价公式、人才考核和组织计划、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收入、成本或利润)、财务预算、生产成本、采购价格、商业计划、销售计划、技术构思、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经营渠道以及计划、方法、程式、设计、措施、流程、制图、方案、系统、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程序、手册、说明书、商业机会和策略、收购兼并、广告促销、预测、人事、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等; C.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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