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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情节

酌定从轻情节
酌定从轻情节

浅议酌定从轻情节

周吉梅

量刑情节,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时给予从宽、从严或者免予处罚时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况,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犯罪适用情节。司法实务界对法定情节论述比较多。而酌定情节的论述较少,刑法上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的情况。而司法实务界往往只重视法定量刑情节,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笔者就酌定量刑情节谈一点粗浅看法,但主要对酌定从轻情节作一些探讨,希望能引起同仁们的商榷。

1、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具有法定性,我国刑法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也就是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类。肯定说认为,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律或者说刑法没有规定,而是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因此酌定量刑情节仍具有法定性。否定说认为,酌定量刑情节不是“法律规定”的,或者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笔者同意否定说,理由:首先,酌定量刑情节是否由法律加以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无关。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指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应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同时,我国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采用的是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因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酌定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其次,酌定量刑情节种类繁多,内容繁杂,实践中富于变化,因此,法律难以作列举或规定。

2、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

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提到,“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认。

(2)退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害人有过错。《座谈会纪要》提到“对于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有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座谈会纪要》仅提到了故意杀人案件,但实践中不限于此,在伤害案件中运用也比较变遍。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此种情形不能简单的直接认定为自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不能认定立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因而应成为酌情考虑的量刑因素。《座谈会纪要》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犯罪动机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应当也不仅限于故意杀人案件,比如,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等侵财犯罪在量刑上也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8、间接故意。将故意犯罪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是一种法定分类,但法律并未规定间接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因而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希望与放任,在意志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希望的犯罪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罪模糊而随意,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的不同①。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在恶劣程度上,不能认为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必然大于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进而认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处罚必然重于间接故意犯罪②。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情况具体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上述几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情形不宜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

9、抢救被害人。抢救被害人是一种悔罪表现,因而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0、初犯和偶犯。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偶犯是指偶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偶犯虽然也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往往同时也是初犯,但在初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是相对于再犯而言的;而在偶犯这个概念中强调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偶然性这一特征,是相对于惯犯而言的,因此二者之间有细微的差别。初犯由于是第一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偶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

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③。因此,二者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对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伤害等其他犯罪,一般也可以根据被害人的态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12、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尔失足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④。

13、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属法定情节。因此,此处的自动投案仅指虽自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先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情形。这种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节约司法资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4、被害人宽恕。本人所指的“被害人”并不限于刑法所特指的被害人,还应包含特殊情况下,如被害人死亡后继承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被害人的监护人以及被害人特别授权的人。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愿望不能左右法官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否,但实际上判决的结果却或多或少的受被害人事后情绪、态度等影响。就被害人宽恕得以形成的原因来讲,莫过于被告人的积极悔罪和积极损害赔偿,既然被害人已经宽恕了行为人,说明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在

很大程度上已得到了弥补。也可以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对建立安定团结的社会治安环境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因此,无论从量刑情节的根据上,还是从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实践意义上看,被害人的宽恕都应该成为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律师一定会争取的从宽处罚情节,那么,应怎样充分阐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呢?这是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想知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在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正确理解积极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分为三种情况: 1、被告人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 此种情形是典型的积极赔偿,认定为积极赔偿没有任何异议。 2、被告人虽未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但是尽其所能、尽其所有作出赔偿并可弥补被害方的一定损失。 此种情形同样体现了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也应视为积极赔偿。 3、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 当被告人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下,家属代为赔偿对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最为有利,应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鼓励和认可,只要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的,应当等同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 二、对认罪、悔罪的理解 认罪、悔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现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其中认罪是基础,悔罪是关键。认罪,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要求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看,则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要求被告人对自己已经犯的罪行表示后悔和内疚,并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 三、正确认识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属于并列条件,不能只择其一,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按照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积极赔偿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客观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而认罪、悔罪的意义在于,从主观方面可以表明被告人悔过自新的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说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并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也就是说,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之间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有些被告人想靠钱摆平,“花钱买刑”,即使全额赔偿也并不表明认罪、悔罪,因此不能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再如,有的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悔罪,但不能作出赔偿用以减轻因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或有能力却不赔偿,表明其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不真实。因此,只有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才能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这里的“可以”虽然属于授权性规范,即可以选择从轻,也可以不予从轻,但从轻政策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因此,应当理解为凡同时具备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这三个条件的,在通常情况下应体现从轻处罚的政策精神。例如,对于死刑案件,属于论罪不是非杀不可的,据此不杀。当然,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幅度,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效果的预判和评价,这就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

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 适用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振成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内容是什么?城管执法人员 查处案件时应当如何把握和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度?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应该注意些什么?这 是城管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 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和研究,就此谈 一 些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款中讲述了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几 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含 义是什么?条款中没有给予明确.为了更好地研究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首先从明确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含义开始分析. 一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 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较轻的 处罚.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城管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

种类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 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 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管 理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城管执法机关在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适用行政处罚.从轻是在法定的处罚程度根据具体 的事实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比如王某违反了行政 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处1OO至1000元的罚款,根据具体情况适用1O0给予王某行政处罚就是从轻了减轻是低于法定的处罚程度范围处罚.即比如还是上 述王某之例,根据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 情节,那么适用50元就是减轻了.综上所述,从处 罚幅度上看,"从轻"就是在法定的幅度内,"减 轻"是低于法定的幅度.从力度上看,"从轻"小 于"减轻".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 要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主动补救,积极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主要指行政管理 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 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 补救,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诈骗罪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什么,现在诈骗案件也是发生的比较多的一类犯罪案件,我国对诈骗也一直是严厉打击的。可是,诈骗罪从轻情节又有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从轻情节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 6、胁从犯(第28 条);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 款); 4、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 2、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 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恭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事情,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差不多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别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操纵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别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情况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别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思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别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能够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能够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并且,依照《未成年人爱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处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思考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题要 这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综上,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从轻处罚的力度小于减轻处罚。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听到别人说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但是有很多人总是以为这两者之间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其实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不同之处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吧。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相关阅读: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最高法最新量刑标准(附表)大家千万莫犯事各量刑普遍有较大加重

最高法最新量刑标准(附表)。大家千万莫犯事,各量刑普 遍有较大加重!!! 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字体“首席法务”,关注中国最专业的法务资讯平台!首席法务致力于提供高端法律阅读+实用法律干货+便民法务工具。投稿请寄:jyb918@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3740038.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附表)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

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 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 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 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完全版) 应当: 1、未成年犯(14—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完全版)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杨黎刘源远发布时间:2008-06-19 14:56:09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司法文书上经常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的表述,笔者认为,该一表述并不确当,应以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来取代初犯、偶犯的表述。 1、初犯、偶犯的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引起歧义。关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各种刑法教科书和学术性文章表述的是五花八门,有观点认为,只要是第一次 接受审判,统称为初犯,包括第一次犯罪,也包括数次犯罪,并还可能包括惯犯或常业犯;有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才是初犯,在此之后实施的犯罪,不管是否曾被审判,均不是初犯;还有观点认为,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将初犯与再犯的概念相对应。概念不清使得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白行其是,有些法院甚至将多次盗窃的惯犯、多次受贿的受贿犯也认定为初犯、偶犯,显属不当。 2、初犯、偶犯不是法言法语,表述在判决书上缺乏严谨性。我国1979年 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初犯、偶犯的规定,初犯、 偶犯实际上是来源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在我国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宽严相济、严打、两个基本等刑事政策在惩 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刑事政策是一种策略、方针、和指导原则,直接将其表述在刑事司法文书上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谨性。 3、初犯、偶犯并不必然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情节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尽管酌定情节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从审判实践特别是从倍受赞誉的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 〈〈量刑指导规则》来看,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此中也并无初犯、偶犯的规定。能与初犯、偶犯相近似的就是犯罪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基于上述规定,不少人认为不管行为人犯有多么严重的罪行,即使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只要行为人具有足够强大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会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行为人最终会因“花钱买命”而“罪不至死”。基于此,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36号为切入点,力争全面分析该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无业。199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2年l0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l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2002年10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尾随被害人刘某(女,殁年16岁)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登峰组团ll幢二楼至三楼楼梯转弯的平台时,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即采用手臂勒颈等手段,致刘某昏迷。在刘某昏迷期间,林某某对刘实施了奸淫,且窃取刘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刘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予严惩。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非法所得手机一部、人民币三百元; 三、判令被告人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057.50元。 【二审期间】 本案二审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私下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5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下35万元待改判后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书面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5)积极赔偿损失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犯罪要是具有某些特殊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节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相关知识阅读: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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