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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1)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1)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鲁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注册函〔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考试报名具体事项通知: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 本次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00-8月20日17:00,全市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9:00-8月21日12:00(周六、周日休息)。 二、报名流程及资格审核地点 网上报名流程为个人及企业账号注册,个人网上报名,企业审核上报,网上信息核验和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电子票据打印等环节。报名网址: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略)“政务服务”栏目点击“山东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和成绩查询系统”。 全市共设15个现场资格审核点,市住建局负责市直企业的现场资格审核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现场资格审核工作,全市现场资格审核地点及电话详见附件2。 三、资格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审核。须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当携带现场审核资料的原件(经签字盖章的报名审核表、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未经学信网认证的,还需提交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登记表或派遣证)及复印件(经报考所在单位审核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统一报送当地县市区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将现场审核资料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每人一册整理装订)存档备查。并填写《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现场资格审核登记表》(书面和电子版各1份)于8月21日15:00前报市级审核点。 (二)市直企业审核。须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由单位统一持现场审核资料的原件(经签字盖章的报名审核表、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未经学信网认证的,还需提交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登记表或派遣证)及复印件(经报考所在单位审核且每 (书面和电子版各1份),页加盖单位公章),连同《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现场资格审核登记表》 到市级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收费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可选择“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报考人员申报状态为“地市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缴费流程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打印电子发票。网上缴费时间:2020年8月12日--8月24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7: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 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6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黑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我省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所有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我市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人员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三、核查办法 丙级企业资质核查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核,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资质由市城建局初审,省住建厅负责审核。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审核需经当地建设局审核同意,金坛市、溧阳市建设局需在监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审核和上报。 四、上报材料及其要求:。 1、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页码编在右下角,装订请按下列顺序: (2)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提供2份,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供1份。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还需交一份给当地建设局备档。 (3)封面和目录按统一格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4)上报材料整理完整后,需胶装。 2、资料内容及顺序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三)及变更情况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见省住建厅文件附件1); (5)、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 (7)、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统一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见附件三); (8)、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近两年内受到的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复印件)。 五、核查要求 1、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对动态情况进行自查。特别是核查国家类注册人员的人次(数)必须与资质标准相匹配,且须已取得注册证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建厅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壹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壹○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之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之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壹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壹的消防安全管理。统壹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壹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壹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壹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且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壹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和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 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京建发〔2011〕5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

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企业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隐患消除后,由施工企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3774830.html,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作者:虞小平唐瑞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14期 摘 ; ;要:在全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背景下,江苏省住建厅提出建设电子证照库系统。文章着重阐述了电子证照库建设的作用与意义,通过分析全厅证照所涉及系统现有情况,研究电子证照库怎么建、如何建及证照数据的认证与共享等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库;证照认证;数据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 1 ;概述 1.1 ;建设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10 部门发布《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深入实施信息惠民 工程,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方案明确了电子证照信息化建 设原则,即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形成居民个人电子证照目录,建设电子证照库,推动群众办事的“一号”申请,实现“一号”为居民“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 1.2 ;目标与意义 电子证照具有非人工识读性、系统依赖性、信息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信息存储的高密度性、多种信息媒体的集成性和信息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是各级政府深度推行网络化审批的必要构件,是解决“办证难”、“办文难”以及“假证伪证”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全国、省、市范围内证照和公文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安全共享的基本要素,有利于创新政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次研究,主要目标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电子证照目录。推行政府、企业、个人相关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形成电子证照目录。 建设电子证照库。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原则,以电子证照目录为基础,启动电子证照库建设,在城区、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基础证照信息的多元采集、互通共享、多方利用。推进制证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做到电子证照与纸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管[2011] 63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住用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我国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多年来,全省各地白蚁防治机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3 0号)和白蚁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白蚁防治业务范围也逐步从单一的房屋建筑逐步向文物保护建筑、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等延伸,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

产安全、保护历史遗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市政设施、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结构的变化、居民对人居环境环保需求的提升以及综合虫害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现有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我省尚没有统一的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或规章;有的白蚁防治机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需求;有的白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建商品房白蚁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为此,各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通过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白蚁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如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管理 本通知所称白蚁防治机构,是指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境监测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6]3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36号2006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是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江西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按照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要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居环境的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一)改进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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