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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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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 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

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

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通过校园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

教务公告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按不通过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已通过的课程也可以再次选课或办理重修(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对本学期的任课教员进行评估之后,方能获得下学期选修资格。

第二十七条全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通过选课手册和校园网予以公布,学生应主动查询校园网,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任选课(专业、公共课)的预选,未预选的课程,正选时特权无效。学生在预选时应上网确认已由学校预置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学分所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正选,否则将自动放弃抽签机会,对预选报名人数大于课容量课程将不予保证。

第三十条任选课退选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非个人原因)未选中必修课或限选课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生所在院(学部)填写“本科生补选必修,限选课程表”,并执此表到教务科办理选课。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自行打印本人课表,作为选课凭证备查。

第三十二条休学复学的同学如错过补退选时间,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所在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此表不含已选课程、重修课程及体育课),并执此表向教务科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课程免修免考并承认学分的条件

1、重修课与专业课冲突,重修课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

2、学生对其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自己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者须在开课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主任同意后方可免修,且在考试前三周内办理考试手续,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 2.5

以上(含2.5)者,给予学分。

3、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等受身体条件限制的课程,必须提前由本人申请,经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免考。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但须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所差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5、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公派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院(学部)申请,由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学院教务部门同意,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他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转专业、转学。

1、以定向生(委托生)的身份入学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5、由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者;

6、高校录取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7、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者;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一年内在指定医院治疗,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外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连续病休超过一年时,其第二年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年(参军学生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辅修专业,是指某一学科专业的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在修业年限内,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修读另一专业的学习方式。

第四十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某一学科(专业)的学生,在主修某一学位的基础上,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方式。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可以同时授予第二专业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及通过大学外语四级标准考试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并附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根据培养目标一般设置10门课程,规定总学分为3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70%左右,专业选修课占30%左右,其比例关系由各学院(学部)根据专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修读辅修专业试行单独开课,开课时间安排在短学期或晚上、双休日等时间。修读课程的教学要求与所选专业学生的主修课程的教学要求相同,但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48学时,每门课程的学分为3学分,考试合格者取得学分。

第四十七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校的二年级本科生,且前三学期主修专业的所得学分平均绩点必须在2.0以上(含2.0),方可申请辅修。

第四十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交费方法。其收费标准依学分计算,每学期开设两门课程,总学分为6学分,每学期交费一次,中间退学不退学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师的讲课酬金、实验补助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辅修,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凡辅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校教务处进行注册,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学分交纳本学期修读费,逾期不注册者,取消修读资格。

第五十条凡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第一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可以免修该课程,但所缺学分,可由其它课程补充。

第五十一条修读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应自动终止修读。不及格课程补考时间为第八学期开学第八周进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修读期间,第一专业受成绩警告者,终止修读。

第五十三条学生终止修读,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可作为辅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五十四条申请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获取辅修证书资格的本科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辅修专业成绩无不及格者,并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学生。

第五十五条获得双学位资格如下:已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参加双学位综合考试,并达到规定成绩的应届毕业生,方可授予第二学位。

第五十六条双学位综合考试内容,包括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方式为笔试。

第五十七条我校设置的辅修专业及双学位专业是朝鲜语、经济学、法学、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等。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连续三次(累计五次)受成绩警告者或在一个学期内四门以上课程旷考者,给予一次降级学习机会。申请降级,采取自愿原则,要求降级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降级手续,对逾期未办手续者,作为放弃降级,按退学处理。降级试读期间(一年)又受成绩警告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至家庭所在地。

3、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满一年)。学生自通知退学之日起

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章毕业、学位、结业、学制

第六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学生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和鉴定,学生毕业时若具备以下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并达到了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2、已修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5以上(含1.5)者;

3、每门课程无“F”者;

4、外语水平通过学校外语学历考试者;

5、计算机水平通过学校计算机学历考试者;

6、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合格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外语和计算机学历考试,免考条件如下:

(一)外语

1、本科生通过国家相应语种的四级统考者。

2、专科生、体育本科生、部分专业日改英的学生通过省大学实用英语考试合格者。

3、英语、日语、俄语等专业本科学生通过本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者。

(二)计算机

1、等级考试种类

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指“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既以往所称省级等级考试)。

2、免考级别

文科生通过一级或一级以上考试者;理科(除计算机专业)生通过二级或二级以上考试者。

第六十三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同时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基础学制四年(医学本科基础学制五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至六年(医学本科七年)。

前二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3.0)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提前毕业,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务必于第五学期开学时办理跳级手续,学费按学分收取。

四年(医学类五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修满六年(医学类七年)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对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学年(五年制本科第六学年)开始,按学分成本收取学费。

第六十五条学生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给结业证书,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时,可发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学部)申请回校参加未得学分的课程考试(单独开放的实验课除外),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者,逾期不再办理。

2、学生毕业时,经审核,政治思想品德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学习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经教育,毕业前夕仍无悔改表现者,可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或损坏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学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原《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原版本)和《延边大学主辅修制及双学位的暂行办法》。若在实施当中,本条例的条款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同学们好! 为更好的培养大家全面发展的能力,增加我校优质通识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学校正式引进了尔雅网络通识课程进行学习,大家可到以下地址进行学习:(平台已升级到新地址,请从新地址进行登录学习) 第一步:点击登录网址: 进入三峡大学网络通识课平台,点击登录,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

第二步:登录以后,请务必完善个人信息。(点击“设置”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学的课”标题下对自己已经选好的课程点击“课程学习”。就可以开始进行课程学习了。(特别提醒:本校为学校选课。即自己已选好的课程,自己无法再另外进行其他课程的选课) 点击“课程学习”后会出现如下页面。(以“世界建筑史”为例)在下图所示的页面右侧是课程的目录,每一章节就是一段视频学习。

第三步:学习完视频后完成相应的课后作业 当视频学习完成以后,点击“作业”,完成相应的习题。(每一段视频学习后都有相应的习题,平时作业也算作成绩的一部分。未做的作业会显示“待做)如下 图所示。

第四步:查看课程学习进度 在“学习空间”页面,点击“我的课程”,可以查看到“我学的课”、“任务点完成百分比”、“课程统计”等信息。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 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点击“继续学习”。: 页面跳转至课程的学习页面,如图:

第四步:查看课程考核办法 学生在下图所示页面中,点击“进度统计”,可以查看课程的具体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内容(视频、讨论、访问数、课程测验、考试等)和所占权重。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推进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改革,提高素质拓展选修课程质量,充分发挥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主渠道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思维,提升学生人生修养,引导学生广泛涉猎多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扩大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科技普及与知识拓展类、文艺欣赏与人格熏陶类、公民教育与身心发展类,根据发展可以适当调整分类。 第二章课程开设要求 第四条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在高校从事课堂教学1 年及以上经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良好及以上。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新开课教师及开新课的教师填写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申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或至少1/2 授课讲稿,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课程学分一般为0.5-1.5学分,最多不超过2 学分,1 学分16个学时。若确需设定为2 学分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课门数应不超过2 门。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多班开课,鼓励教师学期内滚动开课。 第八条课程一经审批开设,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内容。学生选课人数不足20 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第三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九条全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课表排定、学生选课组织。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的精神文明窗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学生公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学院学生、成教生及入住学生公寓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搞好学生公寓卫生、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教养一致,持之以恒的育人原则。 (三)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共同育人目标。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责范围 第六条各学院在公寓园区设立辅导员办公室进驻学生公寓,在学生处领导下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家具管理、零星维修、安全值班、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集团设立公寓管理中心,各公寓园区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公寓办),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热诚周到的公寓服务。 第八条成立三峡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负责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秩序、组织纪律等的检查、评比,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三章入住、调房、退房、假期住宿管理第九条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应服从公寓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生会民主化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全体学生干部,学生会例会包括干部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三条学生会例会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由主席团进行统一安排,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干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干部例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各部部长、副部长; (二)干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主席团成员或部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干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部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部门例会由部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该部全体成员; (二)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副部长或干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部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干部例会由自律部负责考勤,由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对于重大问题需讨论的,如有争议,应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到会为有效会议,以参与表人员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有效。 第九条会议前,会议负责人负责安排好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准时出席会议, 不得提前离会。 第十条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请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二)学生会干部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副部长由部长签字,部长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副主席由主席签字并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则作缺席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须先向自律部口头请假,口头请假后,应当在一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二条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严禁有有违规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条例者,由自律部负责记录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三峡大学是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省属高校中学科门类齐全、水电特色鲜明、综合办学实力较强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30个学院,72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艺术九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72人,其中教授211人,副教授601人,有博士生导师120人,硕士生导师1049人。 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培训与管理工作。其学历教育以三峡大学丰富的教学资源为依托,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逐步形成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特色。现已开办50多个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专业,在籍学员和考生达15000余人。学校较大的办学规模与良好的办学质量,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江西、浙江、西藏等8省招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报考。 二、报名条件 1、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考生报名时应交验能够证明本人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件,报名时不能交验的,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交验,否则不能注册学籍。 3、报考医护类专业的考生须具有卫生类执业资格。 4、报考考生应身体健康。 三、报考程序 1、考生可以到教学点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交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可以代报)。 2、考生也可以于9月上旬在网上报名(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7658906.html,,三峡大学代码:527)。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 (编号) 为确保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甲方)、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乙方)、广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丙方)(以下分别简称甲、乙、丙方)三方共同研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定向培养研究生到丙方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学制,学习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并由甲方或乙方一次性向丙方缴纳培养费整。缴清培养费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甲方同意丙方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和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 三、乙方在学校期间要服从丙方的培养计划安排,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若违反学校规定的,丙方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乙方在校期间的工资、医疗及其他福利补助等由甲方负责。 五、根据广东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校期间不转档案及户口关系,乙方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丙方负责将乙方的有关资料(学籍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寄到甲方。 六、乙方中途辍学,必须征得甲、丙双方同意后,由丙方按学籍管理条例处理,如因乙方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被取消学籍等原因造成中途辍学的,乙方负责向甲方退赔全部培养费及生活费用。 七、各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乙方违约,需向甲方赔偿培养费和其他已支出的相关费用。甲、丙方任何一方违约,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按每年壹万元计)。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三方协商方可改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人事部):乙方: 详细地址:定向培养研究生(签章) 邮编:电话: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丙方:广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510006 电话:(020)39366238 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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