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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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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

中告一段落。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

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为了

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所以

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案例与图表》。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

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

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

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主编:沈福俊;副主编:

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这套教材是由华

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

资助。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

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

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

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

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

(1)案例崭新而典型。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

识点结合紧密。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 分析深入而精到。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

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

实例。

读书有感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行政

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

政管理活动的形态。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若想

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公益性

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

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

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立法是制定一般

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而行政由

于要时刻保证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维持整个社会的日常运转,必须

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行政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行

政机关往往不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便可以直接对于相关的事项予以

处理,而且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应当主动实施的职能。

(3)行政的法定性

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因此行政活动需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接受

法律监督,防止行政不当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行政的法定性主

要体现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以及行政方式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

约束和制约。

(4)行政的裁量性

行政的裁量性,又称行政的权宜性或行政的自由性。行政具有裁量

的特征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能预见所有的社会生

活情境,且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速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

主体由于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能拒

绝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应当根据事务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判断自由。但是这种裁量也并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肆意判断,其裁量

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治的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5)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面不可能采

取比较呆板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就造成了行政手段

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行政主体可以用强制力实现行政目的,也

可以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引导行政相对人予以配

合共同完成行政目的。

从行政的特征来看,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具有相应的特征。正

是因为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行政的裁量性和行政手段方式的多

样性的存在,加之行政公务员一般都有多重身份,既是公民,也是

行政公务员,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果混淆

了两者的对应性及法律关系,可能导致身份和行为的错位,如公民

以公务员身份处理私人事务,利用行政职权优先权实现自身的私权

利益,就可能产生滥用职权行为。行政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存在

一些问题,影响行政的公平、公正。

(1)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差,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等问题。一些执法单位越权办案,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或者存在

随意审批、许可,在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来谋取利益。有的行政执

法人员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单位或执法人员

办人情案、关系案。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

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各部门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

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时,非但不予

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或存在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2)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一些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类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视罚款为一

种创收手段,随意使用处罚方式以从中获利;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

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

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用金钱来解决的错觉,忽视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事件处理不公

意见较大,反应强烈。

(3)有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比如在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拆迁住户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动

用暴力强制拆除公民的住房。另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

员蔑视弱势群体,遇到纠纷,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

暴力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

形象,造成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张。

造成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有执法体制的原因还有执法人员

自己存在的问题还有体制外监督不力等原因,归纳有如下:

(2)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应

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不少年纪较大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

案的有关程序要求了解比较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二是一

些执法人员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

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执法人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就推,能拖则拖,

该办的不办,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受贿、贪污。三是部分基层领导

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

衍了事。

(3)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

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

作性。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主要

问题的原因。比如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许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执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

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近些年,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行政法治建设也取

得了进步,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保

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执法领域和一些部门也存

在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部

门更为严重。若想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就必须加

强立法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使执法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办事,让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行

政执法人员来说,要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另外还要加强思

想道德教育,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除此之外,还要全社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挥党政、人大、

立法、司法、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得行

政工作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篇二: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

行政和公共行政。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

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

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

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

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

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

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

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

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

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

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

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

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

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

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

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

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

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

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

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

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

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

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

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

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与私法相区分

(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

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

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

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

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

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

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

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

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

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

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

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

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

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

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篇三:行政法学读后感】

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后有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是由戚建刚教授主编的一本法学教材,系统、科学地阐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

制度,有助于学习者较为全面地学习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

基本知识。书中很多内容我都无法深刻的理解,只是对此书有些初

步了解,但是也从中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我把从书中学

到的内容简

单整理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法的分类与功能

本书从行政的定义行政法的定义让我们对行政法有了初步的认识,

此外本书还对行政法进行了分类,把行政法分为:(1)一般行政法

和特别行政法(2)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

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4)经济行政法、政治行政法和文化行政法(5)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6)其他分类。这让我对行政法的分类有了

更进一步的认识。并且本书通过对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保障

公益授权与控权论,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论,综合控权论和服务

论等几方面的阐述,说明了行政法的功能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界定、分类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界定,在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

的存在。不同的国家行政行为的分类各不相同,本书主要是从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说明。我国的行政行为可

以分为典型的和非典型的行政行为,非典型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

事实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我国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

行为的效力可以进行撤销废止和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构成要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

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

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

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

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

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

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

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

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

则是:(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

即生效;(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

形式,使对方知悉;(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

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

始生效。

(四)行政诉讼目的、范围以及种类

1. 行政诉讼目的

(1)定义:行政诉讼目的是指行政诉讼法立法这确定的,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实现的任务。

(2)关于决定行政诉讼目的基本要素:第一,国家权力的结构形态;第二各种国家权力的运用;第三,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

的总体设计与现状。

2.我国行政诉讼的现行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是立法确定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形式。从目前各国行政

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滞后,已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3)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鉴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上存在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修改完善该法时加以注意

①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

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②取消关于人身权

和财产权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使得所有侵犯相

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

的各种合法权益。③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不应排斥合理性审查,行政

自由裁量行为也应接受司法监督。④将行政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

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由于其对

象的普遍性,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导致同样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

连续发生,使众多的相对人遭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抽象行政

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也更

具迫切性和现实性。

3.行政诉讼的种类

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诉讼种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

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学者们通常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

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现状的争论及思考:我国实行行政审判体制,既

体现了司法行政权的统一,又使行审判机构具有专业特征,是我国

审判体质长期发展的结果。

(五)我国行政诉讼裁判方式

诉讼裁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最终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司法的最终决定,具有终局性。根据行政诉讼法律条文的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样,有

裁定和判决两种裁判方式。所不同的是,裁定包括准予撤诉裁定和

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则分为维持、撤销、确认、履行、变更及驳回

诉讼请求等几种。这些具体的裁判方式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立法

目的和价值追求。

1.裁定裁定分为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裁定准予撤诉,是在原告撤诉或视为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所需要作出的裁决。驳回起诉

是对在法院不应受理而受理后审查处理的方式。

2.判决如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方式主要有维持、撤销、确认、履行、变更及驳回诉讼请求等几种。(六)行政判例

1.行政判例与案例:判例是先例,案例即法院已决案件。

2.行政判例与判例法

(1)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

律依据。

(2)行政判例的适用:判例的拘束力不在于其语词;区分先例技术;大陆法系对判例的运用;适用盘里的难点①从先例中抽象出基本原

则②不同原则的取舍。

(3)发展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途径与举措:正是赋予判例法律地位,明确肯定其法律效力;完善判例形式和公布程序,制定判例适用规则;增加判例数量并规范种类,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判例体系。

以上就是我在阅读过程中整理的读书笔记,通过对本书的学习让我

对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有了比较系统化的认识,加深了我对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戚建刚教授在编辑的过程中注重各国不同法

律特征的比较,主要采用了的德国、法国、日本还有台湾的行政法

体制和行政诉讼体制与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度进行了比较

和阐述,讲明了我国现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也在对比中

发现了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一些不足,这就为以后完善我

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

法制心得体会范文4篇

法制心得体会范文4篇 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是为了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此,我科积极组织全科同志加强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单位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民利益,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制安全心得体会 一、我校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基本情况 (一)带领有力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110; 2.资料整理于2019年8月17日,收集了2006年7月2019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月试题] [问题]: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试题]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2003年 9月 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 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 8月 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 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 5月 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案情介绍: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2010年1月试题]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案例2 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 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 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 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 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 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案例3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 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 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 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 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 讼 案例4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 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 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 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 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 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 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 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 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 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 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案例5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 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 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 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 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案例6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 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 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 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 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 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 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 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模板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

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马全力整理、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盗传必 究!)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1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xx年,平谷的gdp 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

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法用法有助于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更好的端正自己的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干部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县普法教育活动的逐年深入,财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县乡两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各项财政工作的完成和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作为一名在县财政机关工作的法规税政工作者,总结近年来我局开展的xx普法工作,联系自身学法用法实际和财政法规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法用法的原动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从我局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现状来看,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自觉性不高,依法理财、依法监督、依法办事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仍然存在。要从提高学法用法重要性认识入手,解决思想上的内动力问题。财政工作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学法用法是落实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从本质上讲,依法行政是新时期如何按照党的根本宗旨,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群众、政府管理与市场经济机制、行政公权与人民大众私权的关系问题。落实到财政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依法理财,把法制

的理念贯穿于各项财政工作,保证预算程序的合法合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公平性。财政人员作为政府机关工作的一员,要真正把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依法理财的具体工作中,首先就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强化为国执法、为民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日常财政工作中特别是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引导财政工作人员认识到学法用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和谐社会和谐财政的应有之义。作为财政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履行好职责,干好工作。要引导财政人员认识到,学法用法是提升财政机关形象的重要举措。财政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服务对象是广大普通百姓,你的一言一行不仅体现个人的综合素质,还反映了一个部门的整体形象。所以,一定要强化学法用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防止和克服由于不懂法、不守法带来的越位、错位、缺位等行政不作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机关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为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奠定牢固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学习制度,增强学法用法的约束力 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强制性。近年来,经过财政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建立了一些制度,对推动县级财政法制工作起到了一定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名词解释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 (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一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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