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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次品销毁制度

残次品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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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委拖单位提供的该单位有关使用资料(如营业执照、委托书、登记证、批准文件、准印证、经营资格证明以及产品磁样品、资料等)如需哪些资料要销毁处理,必须由生产经营负责人、经办人(保管登记),共同负责处理。

2、对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废次品,由生产经营负责人与相关车间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

3、对生产出来的合格品,但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长期不使用,放置仓库而造成产品自然变质等原因,需要处理的产品:

○1产品量小,价值低的,由生产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仓库管理员、主管生产领导共同负责处理。

○2产品数量大、价值高的,由公司总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商定处理方案,再作处理。

4、对出版物,包装装潢产品的废次品销毁处理,必须破坏其外观,用裁切刀把该废次品至少一刀以上的从其中间裁切断,使用分离再处理。

5、对有价票证、无价票证、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介绍信、会员证、出入证等废次品的销毁,必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并记录。

6、对保密印件,在印制过程中废次品的销毁,必须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负责处理并记录在册。

7、其他印刷品的废次品也同上处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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