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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新旧公司法比较

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新增

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新增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来严格的规范。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去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新增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新增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增

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16、允许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新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原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法: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增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

原法: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

新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知识点:

1、公司法调整对象: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

2、历史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用以维系企业集团的主要连接纽带是:资本。

4、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1、股东,2、公司,3、公司债权人。

5、英美国家的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

6、公司法的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以实体法为主、以强制法为主、以国内法为主。

7、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结合。

8、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9、从公司法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居于两者之间。(法、德属大陆法系)

10、公司法5个基本原则:责任有限、股权保护、管理科学、交易安全、利益分享。

11、我国推行股份制改革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

12、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盈利性、独立性。

13、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

二、记忆:

(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及有关特征

母公司:“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

2、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集团概念、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

(三)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经营范围

2、转投资:(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

3、发行债券

4、作保证人

(四)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简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由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一、知识点

1、公司法发端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英国。英国最早被称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殖民公司。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国学者支持德国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该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其促成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该法采用3个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4、早期在美国,公司方面的立法属于州立法范围。

5、最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国。

6、《欧洲公司条例》的具体情况:适用对象一定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等等。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是:《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的贡献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最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国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

二、记忆

(一)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一、知识点

1、产生于公司制度萌芽时期的公司设立原则是:自由设立主义。

2、最初为法、德等国采取的公司设立原则是:核准主义。

3、目前各国公司设立普遍采取的是:严格准则主义

4、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颁后,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种为核准主义)

5、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有: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三种。其中揭示公司设立行为实质的是:共同行为说。

二、记忆

(一)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区别:

公司成立: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以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

公司设立:指发起人全部设立行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后果。

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的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二)发起人具备的条件:

公司发起人:也是公司创办人,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共同设立公司);

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

4、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新法)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2-200,国企改建不少于5人)。

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四)募集设立的概念、特征

募集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公司能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特征:

1、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

2、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3、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程序严格且复杂。

(五)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1、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2、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3、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1、提出设立登记申请;2、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

(六)创立大会的职权(新法)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如要对7项事项作出决议,须遵循“两个过半数”,即:①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领会)

是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临时机构(是募集设立时)。

由于采取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已认购全部股份,没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通过即可,董事、监事选举也都是由发起人自行选举,但仍须召开创立大会,其职权主要为上述⑤⑥⑦;采取募集设立时除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公司章程的通过和董事、监事的选举须以创立大会的形式集体行使权利。二者本质相同,区别:因募集设立还有其他认股人,而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就是全部认股人。

(七)公司设立的原则(论述)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设立问题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完成的结果,意味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

(1)公司成立,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受;

(2)公司设立失败,由设立人对设立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人资格尚未确立,设立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尚未分离。

1、公司设立的立法例

准则主义

即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便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部分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采取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

既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又称审批制,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三资企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与股份均可采取。

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意领会

①有限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

②设立股份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且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程序:

(1)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①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③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需登记

④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⑤必须如实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⑥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发起人或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其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签章

②缴纳出资并验资

③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③缴纳出资并验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

④发起人应在验资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⑤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

③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④向证监机构申请募股

⑤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开幕股

⑥缴纳出资并验资,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⑦创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组成董事会、监事会

⑧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注意领会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见上六)

(2)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④行政责任:发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5%-10%的罚款

(3)一人有限公司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个有限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公司章程

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具有自治性、真实性、公开性和法定性。

1、公司章程的订立

有限公司

由股东共同制订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

由股东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资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机构批准

股份公司

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公司章程的修改

章程修改与公司的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同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能通过,具体而言:

有限公司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权经营问题)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股东通过制订公司章程来限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常在章程中限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如规定超过5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不能单独签订,须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法代超越章程所定权限合同的效力应如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公司资本

一、知识点:

1、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称确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章程所载资本数额分次发行,公司董事会在授权额度下按需要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3)折衷资本制,章程所载资本数额首次发行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数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需要时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2、有关概念的区别:

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股本:就是公司资产。全称股份资本。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资本:在我国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或股本总额。

发行资本:指公司依法律或章程规定,在注资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资本构成形式中不包括劳务、信用、管理技能等。

二、记忆:

(一)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问题的规定,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的注资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注资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二)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的条件(新法)

三、新法:

公司资本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公司资本制度、出资、资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方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该财产来源于出于出资,出资人将其所欲出资的数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又在设立时进行了登记,则记载于章程中的虚拟出资总额就是所谓“注册资本”。我们将出资分为发行、认购、缴纳三个阶段,即可作出以下分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修正前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认购一次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新法颁布改采折衷资本制。

有限

全体股东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资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

(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类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

10万元

股份分公司

500万元

保险公司

2亿元

证券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区分为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2)城市1亿;(3)农村5千万元。

拍卖公司

(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以上;(2)文物,注册资本1千万以上

2、出资方式及出资程序:

出资方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

(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不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缴,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领会:

出资不实、股东资格及对外债务承担:

(1)实际出资只要已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成立不受影响,出资人虽未足额缴纳出资,但其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该出资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与补缴差价(出资填补)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不能成立,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实出资人对其他没有违约的出资人承担章程所定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破产时如发现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种,则该不实出资人应补交差价,并列入公司破产财产,换言之,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如属(2)种,则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不成立意味着公司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离。

4、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出资须“人头过半数”同意,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即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认足或募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能申请注册登记,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也即要求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公司资本有真实的对应关系,为此《公》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2)禁止低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价发行会导致实际资产额少于资本额,因而只能平等发行或溢价发行,溢价款不计入公司资本,而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时须注意,股票溢价发行无须经过证监机构批准。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给股东。

※(5)限制股份回购: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意味着公司以真实的财产换取虚拟的资本,实际是减少了公司可用以偿债的真实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1>至<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公司仅能就该股票行使质权优先受偿,即将本公司股票拍卖、变卖,实际上并没有以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清偿,只是本公司的股票变现成了财产;若以折价方式,实际上就是股份回购。因此有本款禁止性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减资问题)

增资均按设立公司时缴纳出资的规定处理。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所以设有债权人保护程序,具体:

(1)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公司债

一、知识点:

1、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

2、公司债的特点: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1)上市公司。

(2)重点国有企业。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点是:

(1)债券持在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移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二、记忆:

(一)发行公司债券遵循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新法)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6)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

(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新法)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有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储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析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论述)

利处: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以及控股权。

(3)有利于提高公司信誉。

弊端:

(1)经济风险增大;

(2)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

三、新法:

公司债券与股票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权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1、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分类

公司债券股票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以是否记载债务人名称为标准区分。

(2)可转换债券与非转换债券:在清偿期届满时,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人既可请求还本付息,也可选择要求以债转股成为股东。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

(3)有担保债券与无担保债券。

(1)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姓名记名。

(2)普通股与优先股:优先股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优先,但其没有表决权。

(3)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通常应给予利益分配的优先权。

(4)额面股与无额面股:我国只能发行额面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新股发行(即股份公司的增资)、股票上市:

公司债券股票

发行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6千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公司债券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千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具备条件:(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定发行方案,股东会决议。

2、向证监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

3、与证券商签订协议。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认购。

1、新股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增资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承销协议;(4)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上市程序:(1)报证监机构审批;(2)公告;(3)将核准的上市股份投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债券与股票的转让: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记名债券(记名股票)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股东名册)。

4、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票上市的暂停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票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5、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的暂停公司债券的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机构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集资金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公司有左列(1)项、(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前条(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并报证监机构备案。

第六章:公司的财会制度

一、知识点:

1、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标志,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财会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

(2)损益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告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明。

(5)利润分配表: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

3、公积金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初创,很快被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4、公积金以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任意;以来源:盈余、资本。

5、公司分配的形式:(1)现金股利;(2)股票股利;(3)财产股利;(4)负债股利。

二、记忆:

(一)简述公司分配的原则: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该原则也有例外,即法定例外情形:指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分配顺序:

(1)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2)依法缴纳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股利。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二)公司公积金的来源和用途:

公积金: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所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

2、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

3、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

4、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给付后的余额。

5、公司接受赠与的财产。

公积金的作用: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资本。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三、新法:公司财会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财会报告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公式“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2)损益表(利润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

此外还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财会报告的提供:

(1)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股东查阅。

(2)股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天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公司的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顺序: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积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

(4)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东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6)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法定公积金的使用: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公司账册: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知识点:

1、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新设。分立:存续(派生)、解散(新设)。

2、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

3、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4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

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注意:(1)净资产折股。(2)国有资产折股。(3)增资募股。(4)债权债务的承受。

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资产折投比率不得低于65%.

二、记忆:

(一)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符合的要求:

1、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办理。

2、有限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的股份公司承继。

(三)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的要求: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3、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三、新法:

(一)公司的合产与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设)公司公立(派生、新设)

类型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终止。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成为一个新公司。 1、派生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原则,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

(1)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审批。

(3)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类似于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6)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效果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新公司哐吸收方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的变更:

1、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份公司,但须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八章:公司清算

一、知识点:

1、公司清算分类:(1)正常和破产。(2)任意和法定。(3)普通和特别。(4)自愿和强制。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1)法定产生。(2)章程指定产生。(3)选任产生。(4)选派产生。解任方式:决议、法院。

3、特别清算原因可分: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4、公司解散依产生解散事由是否具有强制性质,可分:自愿解散、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事由:基于公司股东意志而发生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解散公司决议。

(3)公司所从事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公司分立、合并。

强制解散事由: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二、记忆:

(一)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的区别:

自愿: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

强制: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二)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1、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

(三)简述特别清算的特征:

1、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做出决定开始的。

2、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两部分内容。

(四)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新法)

职权:(重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新法: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清算:

(一)清算人员的组成:

1、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

2、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

3、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5、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法院应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具体内容:

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未申报不列入破产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仍有剩余,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时,不得分配给股东。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头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而召开。

二、记忆: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求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章—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一、知识点:

1、有限公司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2、我国《公》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

3、特别决议(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1)公司增减注册资本。(2)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

4、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独不设股东会。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

“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

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

5、合资有限公司法律特征:(1)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3)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机关审核批准。(3)适用中国法律。

6、当合资有限公司协议与公司发生抵触时,以合同为准。当公司合营合同与合营章程发生冲突时,以章程为准。即章程>合同>协议。

7、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董事长和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继续委派可连任。

8、在合资公司中,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1)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增加、减少。(4)合并、分立。

9、在19世纪中叶以前,已形成了股份公司和合伙的两元制度的是英国。

10、现代西方国家采用最多的公司形式,其数量点公司总数首位的是:有限公司。

1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9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立方式: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12、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主体不包括个人,并且外方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采取的资本制度为折衷权资本制,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原则;董事任期4年。

14、合资有限公司净利润分配先提取的“三金”指: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二、记忆:

(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新法)

(二)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资企业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和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论述)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独公司的设立可采取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2)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投资人只能是国有主体,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设立程序上,要由投资的国有主体作出决定。

(3)在国独公司形式的适用方面,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独公司形式。

2、国独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必须设董事长。其董事会职权要比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高。

(3)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3、国独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一、知识点:

1、股份公司特点:(1)公司性质是资合性。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2、股份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括:A、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B、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3、股票特征:(1)股票是股份公司成立以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4)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4、人民币股又称A股,指专供我国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

5、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改组、新股等发行。

6、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价格。《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能折价发行。

7、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间接上市可分: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形式。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最方便的一种境外上市方式。造壳上市按照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关联方式的不同,还可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以及分拆上市等形式。

8、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不同,分为美国(ADR)、欧洲(EDR)、香港(HKDR)、新加坡(SDR)、全球(GDR)。其中美国存托凭证出现最早、动作最规范、流通量最大、最具代表性。

9、红筹股:指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10、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千万。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少于750万。

1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如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15%以上;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12、我国第一家通过美国证券市场筹资发行ADR的是上海石化。

13、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信息披露制度。

二、记忆:

(一)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千万,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

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名称。

(三)简述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新法发生重大变化)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2-200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不能获准成立。

(五)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证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机构核准。

(六)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达到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监机构批准。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证监部门可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符合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滑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企,最近3年连续盈利。

(十)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劳动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其上市条件为: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动作的股份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十一)境外上市公司关于规范运作的特别治理:

1、公司的经营机构与控股机构必须分开。

2、进一步深化控股机构和公司的改组工作。

3、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责任。

4、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积极利用好社会咨询力量。

5、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6、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十二)申请境外上市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千万,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千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法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我国企业发行ADR的方式:

1、直接在美国市场上发行ADR.

2、将所发行的B股或H股转为ADR的形式在美国上市。

3、在全球配售过程中将在美国发行的部分股份以ADR形式配售并上市。

三、新法: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种类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2、之后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4、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天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于会议召开30天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特别决议(修改章程、资本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领会: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应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 1、董事人数: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独公司不超过3年。

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1、董事人数:5-19.

2、任期:同有限。

3、产生:(1)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2)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董事会 1、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2、国独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有公司职代,董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必须设立董事会。2、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3、董事长(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国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三)监事会:

为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有限公司监事会股份公司监事会

监事人数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独不少于5人)。设主席1人(股份可设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会会议;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3、国独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选 1、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代,职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1、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2、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会议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答案)

公司法综合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C)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A 国务院B省级政府C上级公司登记机关D县市政府 2、公司以其(B)所在地为住所。 A主要经营场地B主要办事机构C主要生产场地D主要交易地 3、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C )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A股东会B董事会C章程D监事会 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C )。 A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B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C规定的限额D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A)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六十日B三十日C二十日D十日 6、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B),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A十B二十C三十D五十 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A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A三 B 十C二十 D 五十 8、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C )。 A十B二十C三十D五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D)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A执行B决策C监督D权力 10、有限责任公司由(B)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A两个以上五十个B五十个C一百个D两百个 1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B)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汇 总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黑泥地小学刘国万 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于小南区 一.以下20道公司法供同学们一同学习,希望对你有一丝帮助!显然,答案是有特殊标记的。 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2、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向外投资额( ) A、不得超过5000万元 B、不得超过2500万元

C、不得超过1750万元 D、不得超过1000万元 3、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 )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4、甲、乙两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丙为董事长。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是( )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个人财产清单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间是(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之日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6、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以下几种出资形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劳务出资 B、管理技能出资 C、信用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精编【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汪洋 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投资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有人认为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以承担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承担有限责任为例外,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均对自己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无限责任的例外。既然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体对自己的行为均负无限责任,根据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自然也应负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到赔偿为止③。正如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对无限责任的规定:凡本人负债者,应以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义务。简言之,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存续期间包括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其承担债务的担保。 (二)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不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既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它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径直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本质上只是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其承诺而应向公司交纳出资的义务。股东通常只有出资义务,一旦其履行完该义务,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其他积极义务,除非二者另有其他约定。

《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 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2.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 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 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 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 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 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 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 同;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 明不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 开程度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 转让方式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 和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 人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是否 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同;是否出席董事 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 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 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 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 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 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 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 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 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 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 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 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 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 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 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 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本是10 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 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他们设立公司 时,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 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 业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 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 平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 任公司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 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 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 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 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 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 担任董事的资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是:将全部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 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有 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 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 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 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 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 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13931045.html,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

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强行法规范向任意法规范的让步,是一

2010年1月公司法真题及答案

2010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2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下列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中,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是() A、货币出资 B、土地使用权出资 C、实物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2、甲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若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正确的做法是()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转让 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才可转让 C、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才可转让 D、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3、下列关于公司章程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司章程不仅对制定章程的人有约束力,对此后投资入股者也有约束力 B、公司章程属于内部约定,并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 C、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D、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程序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 A、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B、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C、全部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D、全部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5、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其增资决定权属于() A、发起人 B、股东会 C、董事会 D、总经理 6、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依法应当由下列哪个机构负责承销?() A、银行 B、证券交易所 C、证券公司 D、全体发起人 7、下列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以国际法为主 B、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C、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程序法为主 D、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任意法为主 8、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B、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C、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是终局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上诉

公司法 考试复习资料

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律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盈利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性);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成立)。 2.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其一定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其无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①公司债债权人与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②公司债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具有确定性。③公司债期限届满必须返还全部本金。④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4.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全部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欲创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过程,设立行为基本上属于民事行为。公司的成立主要是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并且公司的成立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2)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是公司设立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只有经过政府的许可,公司才能成立。公司在成立后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实质是民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5.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属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 股利。 6.简述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①通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②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③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④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给付后的余额;⑤公司接受赠予的财产。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规则。股东会会议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而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权力。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且是必设机构。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是必设机构,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必设机构。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是必设机构,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④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9.简述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股票权,股东可以将其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不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10.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以及股东间的信任是构成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两大基础。2)封闭性。股权与资本结构的封闭:设立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集资;成立后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管理与财务信息的封闭:无须向社会公开经营财务信息资料,发行公司债券的除外。3)灵活性。强制性规范少,任意性规范多。设立方面:准则主义,手续相对简易;组织方面:股东会是我国立法规定必设的机构,但外国立法有的不是必设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是必设机构。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①典型的法人组织,股东责任有限性;②股东人数广泛性;③全部资本划分成均等的股份; ④股份发行公开、股份转让自由;⑤经营公开性:公开会计表册,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保护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⑥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其资本,而非股东本人。 1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及法律地位?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隶属于外国公司。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我国境内设立。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020年08月自考00227公司法试题

2020年8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司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2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的颁布者是(A) A.清朝政府 B.北洋政府 C.南京国民政府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公司依法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为(B) A.注册资本 B.发行资本 C.催缴资本 D.实收资本 3.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自己公司股东,其原因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C) A.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标 B.会导致公司资产总量减少 C.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D. 会增加公司经营风险 4.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属于(D) A.表决权 B.知情权 C.提案权 D.质询权 5.对于董事或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所得的收入,有权行使归入权的主体是(A) A.公司 B.公司股东(大)会 C.公司董事会 D.公司监事会 6.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债是指(B) A.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一切债务 B.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C.公司向银行的借款 D.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股票是公司欠股东债务的凭证 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B.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C.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8.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公司作出合并的决议后,应当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C.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以其受让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9.在破产程序中,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D) A.全部债权的1/2以上 B.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的1/2以上 C.有财产担保债权的1/2以上 D.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10. 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一套设备,租赁合同已到期,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应将该套设备交付给(B) A.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C.乙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D.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11.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按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2.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A) A.不能超过50人 B.至少要超过2人 C.不能超过10人 D.不能超过200人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是(A) A.公司解散 B.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公司的盈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C) A.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913931045.html,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

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

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第62卷 第1期2009年1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 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2.No.1Jan.2009.017~021 收稿日期:2008208217 作者简介:阎 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 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阎 磊 [摘 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对公司 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对第三人的责任包括契约连带 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和对认股人的信息公开责任等。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320(2009)0120017205 作为公司的组织者和创办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与其它相关主体(成立后公司、认股人和债权人)相比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因此,各国公司法无不设定发起人责任制度,用以避免和惩罚发起人操纵公司设立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因发起人设立行为产生的其它弊端。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亦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和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将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分为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一、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由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发起人因违反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缴纳义务而由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主要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发起人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在实践中,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迟延出资。其中,拒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迟延出资都是因发起人的主观故意而产生,不能出资则因发起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变化而产生。 关于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的公司立法和实践中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发起人是主观上不愿履行还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出资不实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内容是:(1)补交出资或出资差额及其迟延利息。出资义务不履行时,该发起人向公司补交出资及迟延利息;出资不实时,该发起人向公司补交出资差额及迟延利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责任是由违约的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发起人全体承担。(2)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出资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承担了资本充实责任,但同时因出资不履行或出资不实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因出资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违约的发起人和其它发起人共同承担。 公司法修订后在第28条和第8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在公司成立的情形下,出资违约的股东应向公司而不是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成立,股东违反的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违约股东承担责任是向公司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出资及迟延利息,而不是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缴纳。其次,“股东”用语颇为不妥,因为因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或出资不实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根本无股东可言。因此,两者应当区分说明,建议修改为“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股东出资(1)出资限额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②首次出资额: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出资内容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28?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84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第3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第4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

公司法复习资料

《公司法》(课程代码00227)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如果该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那么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最少为( ) ? A.3000 万元人民币 ? B.5000万元人民币 ? C.6000万元人民币 ? D.1.5亿元人民币 2、关于股票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一项是 ( ) ? A..股票是设权证券 ? B.股票是有价证券 ? C.股票是要式证券 ? D.股票是永久性证券 3、在下列发行对象中,不必发行记名股票的是( ) ? A.一般自然人投资者 ? B. 发起人 ? C.法人 ? D.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 4、合资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合资有限 公司协议与合资有限公司合同就同一事项规 定不一致的,应以( ) 规定为准。 ? A.合资有限公司合同 ? B.合资有限公司协议 ? C.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 D.以上都不对 5、依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 ) ? A.公司资本 ? B. 公司资本公积金 ? C.公司资本公益金 ? D.公司利润 6、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 ? A.有限责任公司 ? B.股份有限公司 ? C.企业集团 ? D.母公司 7、公司应当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 ? A.独立性、盈利性、合法性 ? B.社团性、合法性、独立性 ? C.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 ? D.盈利性、独立性、社团性

8、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式是() ? A.存续合并和派生合并 ? B.吸收合并和派生合并 ? C.新设合并和存续合并 ? D.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9、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为()人 ? A.3-13 ? B.5-19 ? C.5-15 ? D.7-21 10、按照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 ) ? A.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 B.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 C.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 D.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1、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 ? A.股票 ? B.票据 ? C.公司债券? D.股单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表达公司意思的() ? A.代表机构 ? B.执行业务机构 ? C.监督机构 ? D.权力机构 1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为 ()人 ? A.3-13 ? B.5-19 ? C.5-15 ? D.7-21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年 ? A.5 ? B.3 ? C.6 ? D.4 15、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称为() ? A.招股说明书 ? B.公司章程 ? C.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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