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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净残值和企业实际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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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净残值和企业实际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执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动。提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是否可以确定为零,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报废固定资产,没有剩余价值,可以确定为零。

固定资产的估计剩余价值是企业目前从资产处置中获得的剩余价值,假设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是满的,在预期寿命结束时。剩余价值一般难以准确估计,国家税务局[ 2003 ] 70号第二条规定,国内企业固定资产剩余价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依靠管理判断,没有具体规定。新税法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例没有限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判断,但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不得变更。

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一)会计、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可以税前扣除。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企业的估计价值的剩余率与税法规定的剩余率不一致。在同一案件中,虽然折旧年限与税法中的免赔额不同,但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差异消失,因此笔者认为差额是暂时的。

(二)税法中会计估计的剩余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差异

折旧具有税收保护,可以扣税,也可以起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作用,被称为残值税。在处理固定资产时,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实际估计残值大于税法规定的剩余价值时,清算销售账户等固定资产为:借记卡存款;信贷对固定资产的清理和非经营性收入.除固定资产中的现金外,剩余价值的净收益实现净收益“即非营业收入”应按税法规定支付。

(二)实际估计残值低于税法规定的剩余价值时,清算销售账户等固定资产为:借记卡存款和非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的入计。实际净残值收益与税法规定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差额,即“非经营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具有税收抵免。

二.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净值剩余价值估算

由于新旧税法对税前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和折旧价值的规定不一致,2008年以前购买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与新税法原则下的原始政策不相抵触,在计算折旧额时,还可以根据新税法重新界定净残值和折旧年限。请看下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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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06年12月,一家煤炭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初始购买价为7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确定了4 %净残值、3年折旧、5 %的2008年前税法规定的净残值、5年折旧期间,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法允许净残值1%,折旧期为4年。根据新法,公司在2008年将折旧期调整为4年。

(一)企业会计处理

计算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每月累计折旧:

75 - 75×4 % = 72 ( 10 000美元)

72 ( 12×3 ) = 2 ( 10 000美元)

贷款:行政成本

信贷:累积折旧2

2007年至2009年每年2×12 = 24(元)折旧

(二)纳税申报处理

07年税前扣除折旧的税务处理,计算税前每月可扣除的折旧费:

75 - 75 %×5 % = 71.25欧元( 10 000美元)

71.25 ( 12×5 ) = 1.1875 ( 10 000美元)

2007年扣除折旧: 1.1875×12 = 14.25 ( 10,000美元)

2007年增税: 24 - 14.25 = 9.75 ( 10 000美元)

2008 -2011年税前扣除折旧的税务处理

可以继续遵循2008年的旧政策

2008年至2009年年度增税: 24 - 14.25 = 9.75 ( 10 000美元)

2010年至2011年年度税收减少: 1425万元。

新税法颁布后,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更为相关,企业应做各方面的工作,并利用它指导企业的相关工作。

折旧计算方法为每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1 -残值率) /折旧年限/ 1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报废、土地(非土地使用权)、破产、关闭企业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

更不用说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不需要使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按新标准进行折旧。

预期剩余价值与预期净剩余价值之差

估计残值为未从最终处置成本中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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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净残值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届满,使用年限终了时处于预计状态的情况下,在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金额。

净残值=估计残值-清理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不含下月折旧。固定资产全额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一律不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全额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计折旧是指从应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也应当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中扣除。

(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竣工决算的,按照固定资产估计值确定,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原折旧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贷款债权以外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资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扣除;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偿还债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已依法催收咨询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并可在三年内认定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可认定为亏损。根据以上文件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损失,因此对彼此而言,逾期三年以上的未付应付款(包括预付款)也应确认为收入是合理的。

预期剩余价值的有关规定

我国没有对预期剩余价值作出限制性规定,而是对剩余价值和预期净剩余价值作出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境内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5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即新税法不限制固定资产残值的比例。而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以上就是《税法规定的净残值和企业实际净残值》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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