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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20XX年度XX分公司上半年诉讼案件

总结报告

一、诉讼案件简况

20XX年全年,XX分公司全系统共受理诉讼案共计403件,较去年213件增加190件,同比增长89.2%。其中,南昌68件、抚州69件、上饶30件、九江35件、萍乡7件、宜春96件、吉安41件、赣州51件、景德镇4件、鹰潭2件;侵权纠纷诉讼案353件,合同纠纷诉讼案50件(省内法院审理的46件);省内诉讼案件297件,省外诉讼案件106件,共计诉请金额5876.78万元;大货车涉诉案件263件、诉请金额4497.9万元,死亡涉诉案件92件、诉请金额2483.87万元,财产险涉诉案件3件、诉请81.77万元,意健险涉诉案件2件、诉请3.92万元。

上述诉讼案中,已结305件,诉请金额4287.52万元,赔付金额2600.87万元,减损1686.65万元,诉讼金额下降39.34%。已结案件中,调解113件,诉请金额1503.64万元,赔付939.15万元,诉讼金额下降37.54%;判决结案192件,诉请金额2783.87万元,赔付166

1.72万元;撤诉8件,诉请金额165.52万元;发回重审1件,诉请1

2.2万元。未结98件,诉请金额1589.28万元,预计赔付964.08万元,其中进入二审程序审理的18件,诉请431.61万元,一审判决28 5.99万元。

2011年度车险已决数量22729件、已决金额10353.27万元,诉讼398件、金额3558.45万元,数量占比1.75%、金额占比34.37%;财产险已决507件、已决金额656.29万元,诉讼3件、金额2.95万元,数量占比0.59%、金额占比0.45%;意健险案件已决1149件、已决金额134.44万元,诉讼2件、金额3.55万元,数量占比0.17%、金额占比2.64%。

二、侵权纠纷案件

(一)概况

自1月份以来,因交通事故受害者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全系统共计353件(1万元以上大案33 0件,10万元以上案件186件,30万元以上案件59件,50万元以上案件11件),诉请金额5368.67万元,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40件、车上人员责任险8件、车上货物险3件、车辆损失险2件;人伤导致诉讼318件、财产损失导致诉讼35。

353件诉讼案中已结268件,其中调解结案97件、判决结案171件、撤诉4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涉诉案件增多的一个最主要因素。随着车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车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相应的增多,公司日常报案量也在急剧增加,导致涉诉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经济建设的高

速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法治的完善、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在无法达到受害者预期要求时,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权益。大部分案件即属于此类。

2、我国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为防止其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导致部分保户不敢与三者进行调解,从而步入诉讼程序。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50元/天,而甲公司可能是按照15元/天进行理赔,乙公司可能是按照8元/天进行理赔。涉及三者险部分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3、《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方请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心。《保险法》第6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加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导致法院将目前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使保险公司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冤大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大多法院站在保户弱者的立场上,偏向受害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有甚者,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案件,法院都直接套用第三者的概念,错误的认定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均属第三者,

导致保险公司被动地卷入无止尽的诉讼洪流。13件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险、车辆损失险涉诉的即属此情况。

4、被保险人消极作为的行为,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选择诉讼。受目前司法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肇事司机认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消极的不作为,在交警主持调解时拒绝与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将肇事方及我司共同诉至法院。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至少100件以上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5、律师队伍的残酷竞争、司法鉴定所的一家独大、物价评估部门的不负责任,形成了保险诉讼案件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导致部分交通事故专业处理人员煽动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助长了当事人的诉讼热情,而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报告与物价评估报告的不公正,直接影响了个案的诉讼赔款及成本。大部分伤残案件、高安法院审理的车损、车上货物案件均存有此类情形。

6、理赔人员专业技能的缺乏、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险理赔定损等相关事宜,未有效的主动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三能三勿”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导致我司保户或者对方不得已请求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事故受害方选择诉讼,从而加大了理赔案件涉诉的可能性。小部分未及时进行有效定损、部分人伤案件即属此类。

三、合同纠纷案件

(一)概况

因理赔争议、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而导致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全系统共计50件,诉请金额508.12万元,其中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5件、车辆损失险9件、财产综合险3件、意健险2件;因人伤理赔金额异议提起合同之诉的28件,因物价部门早期已做评估,对我司定损金额不服,提起诉讼的9件,因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提起诉讼的13件。

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请金额1万元以下的4件,3万元以下的13件,5万元以下的24件,30万元以下的47件,30万元以上的3件;在承保三级机构辖区内起诉的案件45件,事故发生地及其他地方的5件,其中,高安法院审理11件、袁州区4件、信州区4件、南城县4件、吉州区3件、于都县3件、崇仁县2件、章贡区2件、东湖区2件。

诉请金额1万元以下1-3万元3-5万元5-30万元30万元以上

件数 4 9 11 23 3

涉诉法院峡江1、南昌县

1、瑞昌1、胶

南1

崇仁1、高

安1、吉州

区1、井冈

山1、南城

2、永丰1、

于都1、袁

州区1

崇仁1、高安

2、惠城区1、

吉州区1、信

州区2、弋阳

1、于都、月

湖区1、章贡

区1

安源区1、昌

江区1、东莞

1、高安8、吉

州区1、临川

区1、南城2、

南康1、信州

区2、于都1、

袁州区3、章

东湖区2、浔阳区

1

贡区1

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结案37件,其中调解16件、判决21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设臵的不规范、行业的恶性竞争,把我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可是目前我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业务量的考虑、业务管理的不严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导致相当部分业务在承保时无法做到上述要求。事故发生后,矛盾就直接摆到了我司面前。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的13件诉讼案存在此因素。

2、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客户调解后,因在理赔时无法达到其预期理赔金额,怒而诉至法院。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50元/天,而公司理赔一般是8元/天,而营养费法

院可以得到支持,理赔时则没有。涉及理赔金额异议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四、相关经验教训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在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业务部门需继续加强承保管控,完善投保单填写流程及规范,杜绝代填写、代签名以及出现两种以上笔迹等情形,尤其是特别约定内容,必须由投保人真实填写在投保单内,保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约凭证。

2、完善保险行业理赔制度,行业内急需一套可统一执行的理赔标准,将理赔项目及标准做到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便事故发生后保户能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

3、针对合同纠纷多发机构,如年数量大于5件的宜春中支、赣州中支、抚州中支、上饶中支、吉安中支,建议承保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为仲裁,在降低三级机构诉讼成本的同时,亦可以指派分公司人员出庭,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达到有效降赔增效的目的;另外,选择分公司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离被保险人较远,可以增加其诉讼成本,被保险人在徘徊是否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时会有一个利益权衡,有效减少小额合同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各地市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再次达到降赔增效的目的。

4、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物价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医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定点机构,健全保险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交流平台,将道德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司除了化被动应诉为主动出庭以外,还应当大力贯彻执行“三能三勿”原则,及时、主动地与被保险人、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快结案,以减少或避免受害第三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的可能性。

报告人:XXX

二〇XX年X月X日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110; 2.资料整理于2019年8月17日,收集了2006年7月2019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月试题] [问题]: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试题]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2003年 9月 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 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 8月 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 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 5月 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案情介绍: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2010年1月试题] 1

法务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法务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来公司时间不是很长,现就这一年工作做出如下总结。 诉讼与非诉讼方面 自三月份进入公司以来,先后处理了黄友竹交通肇事、郝宗洲水泥买卖案的案件以及仁智达钢管事件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非诉讼方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厄瓜多尔、秘鲁两个分公司的建立。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积极与对方律师及我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中,厄瓜多尔国内部分已经完成。秘鲁方面因法人护照过期问题导致办理暂予停止,待其问题处理之后将很快完成。另一方面就是公司内部合同的审批。 来年主要工作内容: 积极完成各分公司的建立、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各种法律文书、材料的起草和整理。 非诉讼案件方面做好合同风险的把控和法律的培训工作。尽量建立他部门内审、法务把控、监督、外部配合的服务体系。 总结: 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自己的法律事

务工作。我会积极利用每一个机会,特别是审核合同之际,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公司职员的法律意识、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作出努力。 第二篇:法务工作总结 时间易老,岁月无痕,不知不觉间,我在本单位做法务工作已经快六个月,这六个月来,在领导细心的指导及栽培下,在本部门其他成员的关心和照顾下,在本单位其他人员的提携和关照下,我渐趋对本单位的相关法律事务有了清晰的认知,亦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有了切实的感受,回顾这近六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收获良多的同时亦深感自身尚有些许不足和应予改进之处,下面,我简要对自己这六个月来的法务工作做一简要小结: (一)、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是法务人员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力保企业健康运行的关键,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学习和加强锻炼,我在这六个月时间内主要审查了:《安全卫生评价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测评合同》、《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幼儿园劳务派遣协议》、新建住宅楼的《内部员工房屋买卖协议书》等二十余个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侵害我方利益的显失公平之处,纠正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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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03月03日,我有幸入职城投集团,成为一名新员工,担任法务助理一职,在集团各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以及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较快熟悉并适应了集团的工作及生活环境,现将我近三个月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熟悉并学习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适应新环境 1、严格学习并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期间,认真学习了集团企业(文化)工作体系精神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并了解公司组织架构;积极参加公司新员工拓展培训以及其他业余及工作讲座知识学习;第一时间关注并学习集团OA最新集团动态状况;并且期间做到无迟到、早退等违规现象。 2、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集团运营业务概况。积极主动通过与集团各领导及同事外出开展各二级单位走访调查工作,熟悉各二级单位及其招生门店、训练场地地理位置与环境,尽快学习并了解各集团业务运营概况;并初步完成深圳地区、广州地区、东莞地区三大区域的实地走访了解学习。 二、尽快熟悉并积极开展本职工作,力求契合岗位职责要求 1、主动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学习。熟悉集团的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学习法务岗位职责要求文件;梳理并完善0A合同审批流程表;积极提供集团法律疑难解答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合同档案管理现状,并努力贯彻执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2、积极开展集团业务合同审查工作。随时与业务公司及部门人员保持沟通联络,了解合同背景及交易目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每一份经审查的合同做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按月度做好合同审核汇总工作及月度自评反省工作总结。 3、积极制订并完善法务相关制度及合同标准范本工作。熟悉了解现有的集团法务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集团法务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完善工作;初步完成门店租赁合同、训练场地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工作;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开展集团其他业务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及完善工作。 三、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及各二级单位的法务联络工作,防范诉讼法律风险 1、通过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多形式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的联系,积极跟进业务合同审查工作;积极主动询问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法律疑难问题,并努力学习总结。 2、积极跟进集团及二级单位法务工作事宜,并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指导、检查、监督法务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集团重大合同及诉讼类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同时,总结诉讼纠纷经验教训,防范法律风险。 四、努力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理清法务工作思路 法务工作不仅承担业务合同的审查工作,而且承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修订等法务工作。除了加强自身法律专业基本功的学习之外,并且努力学习了解集团各项业务运营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等领域知识。在此,积极主动向各位领导及同事虚心请教学习,积极调整好心态、完善自身的工作习惯及工作方式,进一步理清并计划性地推进法务工作的开展。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案例2 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 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 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 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 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 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案例3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 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 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 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 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 讼 案例4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 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 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 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 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 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 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 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 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 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 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案例5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 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 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 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 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案例6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 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 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 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 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 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 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 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年度总结大会讲话报告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把握形势找准定位 科学规划埋头实干 为实现五年发展纲要共同努力 尊敬的省厅领导、各位同仁: 岁末年初,又到一年一度总结的时间。今年的总结我们采取开放式的,我们邀请到了省厅有关领导,以及一些关心豫都发展的朋友参加,采取开门评议方式进行。让我们用掌声对省厅领导莅临指导表示衷心感谢,对领导、关心和支持过豫都的同志们表示真心欢迎! 今年这个总结不是我一个人执笔完成,而是让每一个合伙人都参与总结自己负责范围的工作情况,也让行政、财务人员加入写作,部分律师包括新进所律师也提出了部分宝贵的意见,体现今年总结的开放性。今年的总结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紧紧围绕去年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内容,逐一进行总结,通过对比,总结成绩、查找不足;通过剖析论证现实条件下律师发展趋势,进而再规划2013年的工作。我们坚持采取集体总结的方式,并且不吝惜占用大家的时间来总结,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通过总结,让每个律师和行政人员加深对2013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的理解、重视,并要求大家自觉将总结变成行动指南。 ◆第一部分,2012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在去年总结中,我们把2011年工作客观总结为“在停滞中、瓶颈中寻求突破”,把2012年工作内容具体规划、细化为七个方面。通过大家一年的奋斗,基本完成年初规划,尤其在业务收入、业务拓展,以及规范化管理、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整体工作取得了令每一个豫都人完全可以自豪的成绩: (一)业务收入 2012年我所业务收费已经突破了1000万。对于我们豫都这样一个规模中等、重组时间不长的新所,在省直包括全省都算名列前茅,实属不易。 在上述收入中,非诉业务占65 %;从部门划分上,地产部收入占41%、公司证券部占33%;从收入群体上细分,合伙人和主要创收律师层面创收比重仍然较高,占70%左右,其他聘用律师创收比重占30%左右。 (二)业务拓展 “专业、创新、服务、高效”是我们豫都所的办所理念,专业性强是我们有别于其他所的亮点之一。几年来我们坚持充分践行这一理念,并在服务深度、广度上取得 。 使我所的注册资金达到108万元的实际投入;此举也完成了我们提出的在资金投入上“上规模”的发展战略。 三、办公环境改善方面 大家都看到了,09年豫都所重组后我们是在国贸大厦500平方米比较拥挤的写字楼办公:11年我们搬迁到国泰财富中心11楼,除去南面转租后自己装修使用的是800多平米;12年初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国泰财富中心,我们几经寻找,最后确定把绿地原盛国际7楼整个南面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律师代理案件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代理案件的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竞标贵办诉讼及执行案件,中标诉讼案件分别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标执行案件分别为:河北锦纶切片厂,黄骅市化工厂。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谷律师具体承办以上案件。接受委托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沧州市供水总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表外利息347.14万元,孳生利息158.18万元,包括孳生利息的整体债权金额为1005.32万元。原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保证单位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本所竞标时预计回收金额为500万元。该项目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至2009年8月底结案,历时三个月,回收本息675万元,回收比例达到135%。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原系沧州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12月16日,由沧州市大浪淀水库管理处、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沧州市排水总公司共同组建沧州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沧州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沧州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市政府对该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实时关注。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与保证人于1998年6月23日分两次签订保证合同,保证金额500万元,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但2000年6月22日之前未见原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法律文书,超过保证期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马全力整理、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盗传必 究!)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1

公司法务半年个人总结报告

篇一:《法务部年终总结》 法务部2011年度工作总结 2011年,法务紧紧围绕集团年初会议制订的年度目标和任务, 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按照法务年初拟订的年度计划,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务工作,力求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及总结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截止到2011年12月22日,通过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 或审核的合同达450余份,起草或审核合同日均约达2份。在合同审

核及拟草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 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集团及下属公司在签订合同 中,不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组 织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业务部门是合同谈 判的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条件,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问题。 2、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 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目前合同审核过程来看,一些合同 内容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现象仍有发生,在合同审核过程中,

甚至出现将“无偿”写成“有偿”、将“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每年租金#元”写成“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租金#元”的低级错误。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 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当 事人提供,从而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利益,甚至某些条款对我方要求苛刻,而对合同拟订方却没有明确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商务风险,法务也仅能做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根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实际所处的谈判地位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结果,提出结案理由,呈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的内部审批文书,也是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为撤销案件提供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结案报告的结构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由“案件名称十文种”组成。 2.引语 说明案件名称、预审的起止时间,接着常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过渡。引言要首先写明文书的名称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若是集团犯罪,在标题中要写出集团首犯或主犯的姓名。若为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作用不同,按主、从顺序排列,逐人写清。若为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种罪名的,一般要把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写在前面,按主从顺序排列。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结案报告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逮捕的理由和根据、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逮捕的理由和根据。首先写明发案及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然后写明破案的简要经过和对案件的简要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及其理由和根据。犯罪事实要详细写明审理结果,即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原因、后果、动机和目的,以及有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坦白、立功或隐匿事实、证据、拒不认罪等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写清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具体罪责,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若有的犯罪嫌疑人除参加共同犯罪外,还有其他罪行的,也应在此交待清楚。若预审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被否定或情节与指控内容有重大不同,应写清楚查证事实真相的具体过程,并提供有关否定或变化的证据,作为否定案件的依据。若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预审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要将其诉讼请求摘要写明。 (三)尾部 对案件的结论和处理意见。首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归纳,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揭示犯罪性质、后果、罪名和应当从严或从宽的条件。然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

☆ 集团法务总结

----集团上半年诉讼工作总结 一、概述 我部对诉讼案件实行周报制度,并且按月汇总分析、汇报。截止2009年7 月7日,集团及所属分支公司在诉案件共件,涉案标的额亿元。其中新案 件件,涉案标的额亿元,原有案件件,涉案标的额亿元。 根据在诉案件轻重缓急、案件性质、涉案单位等分类处理,与涉案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及时的沟通、落实责任人,跟踪、督办,减少损失。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应诉方案,达到防控法律风险的目的。 从集团、分公司和参控股公司诉讼情况、诉讼风险防控建议、外聘律师合作等方面入手总结如下: 二、具体分析: 新案件: 1、集团和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经营纠纷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分公司、参控股公司或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证件办理或建材欠款等引发合同纠纷增多; 2、股权投资合同、并购合同,前期投资合同纠纷所涉金额较大,诉讼风险也较大; 3、----类投资项目被诉案件明显增多,尤其------项目因原股东未真实披露或有负债而引发的诉讼较多。 建议:加强---部类合同的履约管理,对现有投资项目诉讼进行整理,参与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以及与协议的签订评审,防范----项目法律风险。

原有案件:集团和---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经营纠纷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分公司、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证件办理或建材欠款等引发合同纠纷增多; 以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等为主体开展的工程施工、承包类合同纠纷仍是诉讼高发点,投资类、担保类及借款类合同纠纷亦有增多趋势。 外聘律师:案件责任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外聘律师,准备案卷资料、搜集证据、出庭及执行等工作,及时跟踪、催办,我部协助办理。通过与公司法律顾问的沟通,使法律顾问能更有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总部往往被追加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案件频发,新涉诉案件及积案较多,不能忽视。 建议:分公司印章管控是避免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杜绝项目部刻制任何印章,规范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项目变化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等事宜,将责任剥离在分公司经营各阶段。 参控股公司:参控股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诉讼事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此类案件我部督办。 建议:集团按照每周、每月诉讼报告加强具体案件督办,具体事务由参控股公司办理。 三、综合 目前,集团正处于投资高峰期和部门调整期。集团近几年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需要较长时间连续进行较高的投入。投资是拉动集团持续有效较快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基本诱因。投资高峰期必然伴随交易高峰期,也是风险高峰期。投资和运作受法律规制的程度高,越是大投资,越容易忽视法律因素,忽视法律风险埋下法律隐患,事后解决往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目录 第一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第二篇: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几点认识 第三篇:法律事务中心的年终工作总结 第四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第五篇:XX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200*年,我公司法律事务、授权经营工作在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力发展业务、保持稳健经营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总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和授权经营工作的指示精神,开拓创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文秘范文文章-http://.. 文秘范文帮您找文章] 一、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报告(备)制度。 (1)坚持“减少诉讼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努力提高胜诉率”和“诉讼案件分级负责,谁主张、谁举证”两个原则,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要求案件涉及到哪家公司,由哪家公司负责处理,在各个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充分准备好所需的法律文件、证据及相关事宜。

(2)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并按照省分公司有关规定,逐级做好报告(备)工作。对报备到省公司的案件,我处进行认真审核,冷静、客观、公正地进行案情分析,然后建议参加诉讼的公司是否把官司打下去。对下级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处将积极提供支持。如清丰某私营塑料厂火灾案,中院一审保险公司败诉,判保险公司赔款70余万元,目前上诉至高院,我处协助xx公司聘请了律师,分析了案情,争取二审改判。 二、分析以往案件,探索发案规律,指导下级公司开展工作。 我处通过对分业经营以来发生的80多起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初步摸清了我公司诉讼案件败多胜少的原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五项对策措施:一是要把好承保质量关,切实做好核保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项目填写要齐全,特别约定要详尽、明确。二是在处理理赔案件时,首先要做到及时查勘现场,争取取得第一手资料;其次在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并和保户一起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现场确定;第三要及时详尽地查看帐册及有关凭证,对涉及案件的帐册和凭证,要详细地进行抄录或复制,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封存。三是在制作赔案时,资料要齐全,案件的情况要详细地表述,赔款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四是要慎重地对待拒赔案件,要分析拒赔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上是否认可,坚决杜绝口头拒赔。五是平时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做好对办案法官的日常宣传、攻关工作,不能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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