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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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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条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1条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建筑布局

第3.1.1条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条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

第二节通路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三节竖向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第3.3.2条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三、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第四节绿化、管线

第3.4.1条绿化

新建和扩建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的投资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二、绿化的树种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三、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4.2条管线布置

一、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二、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

三、地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叉。

四、与道路平行的管线不宜设于本行道下,否则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室外管线,应按专门规范或标准设计。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

第4.3.1条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四节屋面、楼地面

第4.4.1条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4.1规定。

第4.4.2条屋面要求

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第4.4.3条吊顶

一、抹灰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

二、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

三、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

第4.4.4条楼地面

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于清洁等

要求。

二、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的块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类等柔性材料。

第五节门窗

第4.5.1条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4.6.1条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4.7.1条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4.8.1条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4.9.1条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2,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通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4.9.2条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府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50m×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小于0.60m的排气管道,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5m2,并加设顶盖和网栅。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5.1.1条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2。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

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5.2.1条保温

要求冬季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

二、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

三、外墙、屋顶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等应进行热工验算,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

四、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

五、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

六、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第5.2.2条防热

要求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

二、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

三、东、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应采用遮阳措施;

四、建筑物屋顶、东向和西向的外墙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保证不大于所在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第5.2.3条空气调节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外表面宜用较浅色调;

二、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与高温高湿房间相邻;

三、窗户不宜过大,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

四、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宜选用重质材料。

第三节隔声

第5.3.1条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

一、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5.3.1规定。

二、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ω)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归一化撞击声压级(Lnf,w)不应大于75dB。

第5.3.2条设计要求

一、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建筑物,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隔振措施。

二、凡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三、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之楼梯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m) 楼梯类别 住宅公共楼梯 xx、小学校等楼梯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其他建筑楼梯 专用疏散楼梯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最小宽度 0.26 0.26 0.28 0.26 0.25 0.22最大宽度 0.175

0.15 0.16 0.17 0.18 0.20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目录 1 .总则........................................................................ 2.术语....................................................................... 3.基木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6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建筑总体布局 ....................................................... 5.1建筑布局 ................................................................. 5.2通路 ........................................................ 5.3竖向. 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 6.1平面布置 .................................................................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楼梯 ........................................................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墙身和变形缝 ........................................................ 6.10门窗 ........................................................ 6.11 端墙........................................................ 6.12楼地面 ....................................................... 6.13屋面和吊顶 .......................................................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室内外装修 ....................................................... 7室内环境 ....................................................... 7.1采光......................................................... 7.2通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来源: ] [上一篇] [下一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 彤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强条要点

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台阶、坡道和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 (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得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地面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位材料。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3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_________ 地块: 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 ,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 ,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 C ~35C O 7. 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o 8. 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 ,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 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 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 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 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 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 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咼度在24m以下时,栏杆咼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咼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 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 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21.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 (旧版)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 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 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 (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 1 :5年临时性建筑 2: 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 (新版)Ⅰ ⅠA ⅠB、ⅠC、ⅠD 严寒地区Ⅱ、ⅡA、ⅡB 寒冷地区Ⅲ、ⅢA、Ⅲ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A、ⅤB 温和地区Ⅵ、ⅥA、ⅥB 严寒地区 ⅥC 寒冷地区Ⅶ、ⅦA、Ⅶ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 (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四)建筑基地部分 新版建筑基地部分增加: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摘选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 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 定: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

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50352—2005》6.10.3第4條——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臨空的窗臺低于0.8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臺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 低窗臺、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寬窗臺面時,貼窗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應從窗臺面起計算。 以此為依據,您所敘述的情況中,應該在550毫米高的窗臺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欄桿。之所以出現混淆,可能和下面這本書的相關條款有關,請參閱。 《2003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第121頁中,10.5.4條規定: 低窗臺防護措施的高度應不小于0.8米(住宅應不小于0.9米)。 1 低窗臺的防護高度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低窗臺高度低于0.5米時,護欄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 GAGGAGAGGAFFFFAFAF

臺面起算; 2)低窗臺高度高于0.5米時,護欄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護欄下部0.5米高度范圍內不得設置水平欄柵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則其高度應從可踏部位起算; 3)當室內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時,首層的低窗臺可不加防護措施。 2 凸窗(飄窗)的低窗臺防護高度應遵守以下規定: 1)凡凸窗范圍內社有寬窗臺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時,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一律從窗臺面起算; 2)當凸窗范圍內無寬窗臺,且護欄緊貼凸窗內墻面設置時,可按低窗臺的規定執行。 本人之前遇到過類似問題,非常棘手。因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臺上安裝0.9米高的欄桿后,欄桿距地面1.35米~1.45米,剛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擋視線,實在是很難處理。 GAGGAGAGGAFFFFAFAF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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