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

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

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

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

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

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

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

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

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19.*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由法的规范作用而

产生的。

20.*法的指引作用:法律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1.*法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

的行为。

22.*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3.*法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

行为。

24.*法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

者的行为。

25.社会公共事务:指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相对应的社会活动。

2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

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

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8.*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

29.*法的生效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的效力。

30.*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

3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生效以前时间和行

为。

32.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的效力

33.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力,不论其身处何处,而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处本国领

域内也无效力。

34.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辖区内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而本国公民不在本国

时,则本国法律对其无效力。

35.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本国法律是否有效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

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36.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

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37.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有效的问题

38.域内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在原则上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限。

39.域外效力:有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外也有效力。

40.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

41.法的效力层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形成一个错

落有致的等级体系。又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42.*法的渊源:指法的本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

渊源、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的文件渊源等几种语义。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43.*制定法:指由享有不同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的各种规范

性文件。

44.判例法: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渊源。

45.*习惯法:由习惯演化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

46.法理:主要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说的学理性说明。

47.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

有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48.*法的分类:只按照不同的标准,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法律划分的一种方

法。

49.*国内法: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使

用等法律。

50.国际法: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

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

51.*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5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其效力低于根本

法。

53.一般法: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法

54.特别法:指对于特定的人、特定事、特定时间、特定地区内适用的法

55.*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56.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57.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

法律。

58.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的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

59.*公法: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

法。

60.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61.联邦法: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

62.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内实施的法律

63.*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64.*立法权: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65.*立法体制:指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及立法主体的组织体系。

66.*立法的基本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

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化。

67.*立法程序: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

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68.*法的公布:又称法律的颁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

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69.立法技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70.*法律运行:指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和施行,其目的是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

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71.*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受到社会主体的尊重与认同,各社会主

体均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

72.*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

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并依法裁判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

73.*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又称为法律适用

74.*法律监督:指国家专设的监督机构以及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及法律的使用的评价和

督查

75.*立法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76.*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内部监察与督促

77.*司法监督:即以司法机关为主体对法律施行情况的监督,分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

关的监督两种具体形式。

78.*诉讼: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是公力救济解决纠纷

的一种

79.*ADR机制:一种替代解决冲突的方式。

80.*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

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8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82.*法官: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

83.*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84.*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法律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85.*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

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86.*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说明的果冻

87.*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8.*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

题所作的说明。

89.*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解释。

90.文本解释:有称语法解释或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

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91.系统解释: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

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内容和含义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2.目的解释: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说明

9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94.*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国家

95.*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96.*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97.*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连接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概念的

载体

98.*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99.*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00.法律事件:指有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101.*法律行为:由人的意志而决定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外部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2.*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能力或资格

103.*义务:法律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情

104.*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义务来源于权利,之所以在法律上设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105.*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6.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107.*过错责任: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108.*无过错责任: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109.法律责任归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的一项专门活动

110.*责任法定:指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111.*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12.*法律继承:指新的法律制度对旧的法律制度的延续、承接和继受

113.*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不完全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其自身内在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和规律

114.*法律移植: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115.*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世界上的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

116.*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依法办事的制度

117.*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即国家在众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控制手段

118.*依法治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学前教育原理名词

学前教育原理名词解释 第一章学前教育的基本问题 1.学前教育——是指旨在促进学前儿童(0~6、7)岁的身心全面、健康与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与措施的总和。(p2) 2.学前家庭教育——在家庭中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其子女进行的教育。(p3) 3.学前社会(公共)教育——由家庭之外的社会(包括国家、社区、单位、私人)指派专人组织实施的、旨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活动的总和。它包括托幼机构教育、社区教育和大众传播媒介的教育影响等教育形式。(p4) 4.托幼机构教育——是指在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中由专职的幼教工作者按照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而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它是学前公共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学前教育的重要实施形式。 5.学前教育价值——指学前教育与幼儿、成人及社会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它回答的是学前教育“应该做什么”、“应该具有什么作用”的问题,体现的是一种期待效应。(P14) 6.学前教育价值取向——指学前教育活动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学前教育活动的属性、功能等做出选择时所持的一种倾向。 7.学前教育的功能——指学前教育所具有的能力和作用。它回答的是学前教育“具有什么作用”的问题,体现的是一种事实效益。 8.学前教育的效益——指学前教育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学前教育投入与产出的关系。(P31) 第二章家庭、托幼机构、社区 9.家庭教育——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施加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影响。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里,由家长自觉地、有意识地按一定社会的要求,通过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实践,对子女实施教育影响。(p46-47) 10.社区教育——是把教育置于一定区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下,在地方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地区为依托,组织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办好教育的新形式。(p58) 11.教育生态学——是研究教育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的、社会的、规范的、生理心理的)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机理的科学。(p61) 第三章幼儿教师的角色和专业发展 12.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看法、观念和态度的总和,主要涉及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的特质和能力、儿童生长发展的形式和原因等。(p105) 13.教育观——是在一定儿童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为什么要教育儿童、要把儿童培养成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幼儿等方面的一些基本观点。14.隐观念——是教师头脑中已有的,来自于日常生活经验、社会传统观点和过去工作经验所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 15.显概念——是教师从学校里学习到的、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提出的教育理论。(p121) 第四章幼儿园物质环境创设的原理与策略 16.环境——一般是指生物有机体生存空间内各种条件的总和。(p127) 17.幼儿园的物质环境——主要是指幼儿园内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物化形态的教育条件。主要包括:园舍建筑、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教学器材、玩具学具、图书声像资料、环境布置、空间布局以及绿化等有形的东西。(p128) 18.幼儿园的教育环境——是指在以幼儿为中心事物的特定教育机构内,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全部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物化形态的和观念形态的两种,亦即幼儿园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p128) 19.适合性原则——一要适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二要适合幼儿的个性特点。(p130) 20.挑战性原则——即所提供视觉材料、操作材料以及各种信息都要适当超越幼儿现实发展水平,而不是尾随幼儿的发展,也不是平行于幼儿的发展。(p131) 21.启发性原则——在展现感官刺激物时要同时提出问题,并鼓励幼儿自己寻找答案,鼓励有多种结实。环境的启发性不仅包含对思维的激发性,而且包括对幼儿想象、创造、操作的激发性。 22.丰富性原则——要充分利用幼儿园课室内外的地面、墙面、空间,为幼儿尽可能多地提供多层次、多侧面、多感官的知识信息、操作材料、实验探索材料等,以充分利用幼儿无意识的学习能力,促进潜能显现。(p132) 23.平衡性原则——环境提供的各种知识信息要平衡,激发各种技能发展的因素要平衡,激发智力和非智力品质发展的内容要平衡,提供的知识与能力获得的机会要平衡,促进身体发展

法律基础2019尔雅答案100分

。。。。。。。。。。。。。。。。。。。。。。。。。。。。。。。。。。。。。。。。。。。。。。。。。。。。。。。。。。。。。。。。。。。。。。。。。。。。。。。。。。。。。。。。。。。。。。。。。。。。。。。。。。。。。。。。。。。。。。。。。。。。。。。。。。。。。。。。。。。。。。。。。。。。。。。。。。 法学是什么? 1 英国法学家( A )第一次将“法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 A、 奥斯丁 B、 边沁 C、 斯密 D、 霍姆斯 2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

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句话是(A )的名言。 A、 孟德斯鸠 B、 马克思 C、 卢梭 D、 霍布斯 3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律发展的时间线索,以下有关法的历史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BD )。 A、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和特征 B、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

会主义法 C、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不可能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D、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可以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4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正确) 5 在一定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和法律程序,其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衡量的,能够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正确) 法是什么? 1 英语的“法”(righ正确)的内涵不包括( B )。

A、 权利 B、 自由 C、 正义 D、 规范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论述“法治”内涵的著作是( A )。A、 《政治学》 B、 《法律篇》 C、

教育理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 教育: 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经验的一种途径。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进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广义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 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使其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 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解释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3. 个体身心发展 个体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整个人生过程中的变化过程,特别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方面变化的过程,包括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 4. 教育目的 教育的预期结果。 是根据社会和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和发展规律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总要求,它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的总要求,及其在课程和教学方面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即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与教学目标。 5. 教育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各项规定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制度是指国民教育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是指学校教育制度(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要求、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间的关系。 6. 教师 广义的教师,是把知识、技能、经验传授给别人的人。 狭义的教师,是经过专门训练,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 教师是传递、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只能的主要实施者,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 7. 教育机智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秤中的一种特殊定向能力,是教师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意外的情况,迅速正确地做出判断,随机应变地采取即使、恰当、有效的教育措施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机制是教师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修养的外在表现,是教师娴熟运用综合教育手段的能力。 教育机制可以用四个词概括:因势利导‘随机应变、掌握分寸、对症下药。 8. 教师专业发展 又称教师专业成长,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经过持续的专业教育,习得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形成专业理想、专业道德、专业能力,从而实现专业自主的过程。它包括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和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 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名词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意志、信念和思想境界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 5、知识陶冶法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中,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马克思注意指导下,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观点。其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读相关的书籍,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青年学、心理学、人才学美学等,构建合理知识结构,为深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奠定基础。 6、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8、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

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反映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的道德品质,即品德。 9、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想象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0、人生价值观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1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一般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或指在人的各种属性中起决定作用的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2、信念指对某种学说、理论、思想极度信服而树立的牢固的观念。 13、自我修养自我修养,亦称修养,即通过内心的不断反思、反省、社会实践的不断磨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个性人格。用当代大学生自己的话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我认识、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塑造、自我超越,锻炼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优秀品质,养成良好的习惯。简而言之,自我修养是个体为获取某种素质而自觉履行的行为。 1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5、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6.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教育理论 名词解释

教育理论专项训练(名词解释) 1.教育:广义的教育,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一定的影响,促使他们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2.教育制度: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3.义务教育: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4.普通教育:以升学为主要目标,以基础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教育。 5.职业教育:以就业为主要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教育。 6.遗传:由基因的传递,使后代获得亲代的特征的现象。 7.全民教育:对社会全体民众所提供的教育,其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受到教育,特别是使适龄儿童受到完全的小学教育并使中青年脱盲。 8.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与应试教育相对应,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的发展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9.学习动机:学习活动的推动力,又称“学习的动力”,是推动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的内在原因,是激励、指引学生学习的强大动力。 10.普雷马克原理:用来帮助教师选择最有效强化物的一种方法,是指用高频行为(喜欢的行为)作为低频行为(不喜欢的行为)的有效强化物。 11.教育学: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12.教育:一种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有目的培养人才的活动。 13.内化:指在思想观点上与他人的思想观念一致,将自己所认同的思想和自己原有的观点、信念融为一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 14.直观:主体通过对直接感知到得教学材料的表层意义、表面特征进行加工,从而形成对有关事物的具体的、特殊的、感性的认识的加工过程。 15.教育措施:教育活动的实施手段和方法,包括教育工具、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组织形式等。 16.服从:是指在权威的命令、社会舆论或集体气氛的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 17.学校: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它始于人类知识及其传播的专门化的要求,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通的组织形式。教育教学活动就是由许许多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机构来实施的。 18.学校文化:指由学校成员在教育、教学、科研、组织和生活的长期活动与发展演变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对外具有个性的精神和物质的共同体,如教育和管理观念、历史传统、行为规范、人际关系、风俗习惯、教育环境和制度以及由此而体现出来的学校校风和学校精神。

教育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指作为社会一个子系统的教育,它对是社会的能动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发展也有其连续性和继承性。 (2)学制: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3)课程标准:在一定课程理论指导下,依据培养目标和课程方案纲要的形式编制的关于教学科目内容、教学实施建议以及课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4)教学:在一定的教育目的规范下,教师的教育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是指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的学习知识以获得个性发展的活动。 (5)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教育目的的提出者或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对教育价值作出选择时所持的一种倾向。 (6)螺旋式课程:将特定的学科内容在不同的学习阶段重复呈现,逐步拓展加深的课程。 (7)德育: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德育影响,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身体力行,已形成他们的品德和自我修养能力的教育活动。 (8)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教育具有自身的规律,对政治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具有能动作用。 (9)美德:又称审美教育,是运用艺术美、自然美、社会生活美培养受教育者正确的审美观点和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德能力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必要组成部分。 (10)直线式课程:将一门学科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组织起来,其前后 内容基本上不重复的课程。 (11)班集体:按一定的教育目的、教学计划和教育要求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体。 (12)教育(狭义):指学校教育,是专门组织的教育,它是根据一定的社会 现实和未来的需要,遵循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一定社会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 教育(广义):凡是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 (13)教育目的:指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14)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也称普及义务教育或强迫教育。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名解3.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4.共同犯罪: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1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何婷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5产业政策:是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6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岀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同一要约的意思表达。 8冲突规范: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9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0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1、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12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3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当事人衣服那个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14地域管辖: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岀的新的技术方案。 16犯罪: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原则。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重点 第一章 1、古“法”字的解释P29 “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意味着法有“公平的”象征性意义。第三,廌据说是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去之,从去”,这显然有神明裁判的意思。 2、广义和狭义法的概念的区别P30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法的基本特征P39-42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③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④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4、法的要素及其理解P42-51 法的要素是指法有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个要素构成。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5、如何理解法的本质P31-38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

①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②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③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客观) 6、法律规范(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规范(规则)的逻辑结构P43 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说明: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8、义务性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强制性法律规则、任意性法律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准用性法律规则的概念,并举例P43-46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中外教育史名词解释

中国教育史名词解释: 1、学在官府:学在官府又称学术官守,指教育机构设立于官府之中,官府垄断着学术典籍。学在官府”是西周教育的显著特点。是对西周教育制度的高度概括,也是我国奴隶社会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学术和教育为官方所把持,国家有文字记录的法规、典籍文献以及祭祀典礼的礼器全部掌握在官府。 主要体现在:①礼不下庶人,学术和教育为王宫及各级政府把持,礼器也全由官府掌握,民间没有条件举行学术活动,更无学校。②官师不分,学校设在官府之中,官吏既是教育官员,也是学校教师。③政教合一,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分,教育与行政合一。 由于只有官府有学,民间无学术,所以要学习专门知识只有到官府之中才有可能。这种历史现象有其客观原因: (1)、奴隶主阶级是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资料的垄断者。 (2)、社会生产发展的水平较低。 (3)、氏族宗法制度形成的家有世业传统导致官学不分的状况。 (4)、社会分工的状况:官与师尚未分离。 2、私学:私学是中国古代私人办理的学校,与官学相对而言。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士阶层兴起,随着文化教育的下移,私学骤兴。 根据现有的历史材料来看,私学的首创者是孔子,它是由学在官府向百家之学的转折点。直接促进了文化下移和士阶层的兴起,推动了历史潮流。稍后一些大办私学的是墨子。此外,还有道、法、名、农诸家都有私学,从师成为一时的风尚。各学派都有自己的信仰,以私学为中心,结成政治集团,虽未掌握政权,但活动量很大,由于这时期私学的巩固和发展,为几千年的私学打下了牢固的基础。私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的划时代的革命。它冲破了政教合一的枷锁,教育从政治活动中分离出来,完成了学校教育的独立化过程。这也是学校教育和自然形态教育的第二次分离。 3、有教无类:有教无类是孔子的办学方针,它规定了孔子办私学的对象,是孔子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教无类”中的“类”是指“种类”即族类。不分族类就是不分庶鄙,不分贵贱。“有教无类”的本意是在教育对象上,无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华夏与华夷诸族都可以入学。孔子有教无类的提出是针对奴隶主阶级有教有类而言的,表现在:一方面华夷诸族为异类,华夏诸族中被统治的氏族皆同教育无缘;另一方面,居统治地位的氏族内部也有森严的等到级性。孔子冲破了这二个界线,不仅把教育及于蛮夷之邦,而且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度。 4、《大学》:《大学》是《礼记》中的一篇。《礼记》则是儒家重要典籍之一。宋朝程颢、程颐兄弟把它从《礼记》中抽出,编次章句。朱熹将《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合编注释,称为《四书》,从此《大学》成为儒家经典。它着重阐明大学教育的纲领,被认为是与论述大学教育之法的《学记》互为表里之作。《大学》对大学教育的目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完整、扼要、明确的概括,以其对为学过程表述的严密逻辑性和程序的一定合理性,对后人的为学、为人产生莫大影响。大学从年龄阶段来看,是15岁以上的教育;从内容来看,是在初步文化知识和道德品质教育之后的儒家经术教育和儒学思想教育。 三纲领八条目: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为学过程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大学》的特点首先在于强烈的伦理性和人文色彩。其次表现出较强的逻辑性。 5、三纲领八条目: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为学过程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谓“明明德”,就是发扬光大人所固有的天赋的光明道德。所谓“在亲民”,是使人弃旧图新、去恶从善。这里的“亲”同“新”,是革新、弃旧图新之意。所谓“止于至善”,就是要求达到儒家封建伦理道德的至善境界。“八条目”是实现“三纲

教育学原理名词解释

教育学原理(名词解释)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就是由专职人员与专门机构承担得有目得、有系统、有组织得,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得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得社会活动。学校教育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得各种教育活动,就是教育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 教育目得:教育目得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得人得总要求,就是学校教育所要培养得人得质量规格。广义得教育目得就是指存在在于人得头脑之中得对受教育者得期望与要求。狭义得教育目得就是指国家提出得教育总目得与各级各类学校得教育目标,以及课程与教育等方面对所培养得人得要求。 教育:教育就是一种培养人得活动。广义上凡就是增进人们得知识与技能,影响人们得思想品德得活动,都就是教育。狭义上主要针对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得社会与阶级得要求,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得规律,有目得、有计划、有组织得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她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得人得活动。现代教育就是教师为主导得,师生之间互动得交互过程。 教育学:教育学就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得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

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得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得一门社会科学。教育就是一门广泛存在与人类社会生活中、有目得培养人才得活动,教育学得研究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现实性、辩证性、科学性。教学:教学就是在一定得教育目得得规范下得,教师得教与学生得学共同组成得一种教育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学生在教师有计划得组织与引导下,能动得学习、掌握系统得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发展自身得智能与体力,养成良好得品行与美德,逐步形成全面发展得个性。简言之,教学乃就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知识以获得个性发展得活动。 教育制度: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实施教育得机构体系及其组织形式得规则。它包括互相联系得两个方面:一就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二就是教育机构与组织赖以存在与运行得规则,如各种相关得教育法规、规则、条例等。教育制度既有与其她社会制度相类似得性质,又有其自身得特点。学校管理:就是以育人为目得,就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得机构与制度采用一不定期得手段与措施,带领与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校外得资源与条件,整体优化学校教育工作,有效实现学校工作目得得组织活动。 班级授课制:班级授课制就是一种集体教育形式。它把一定数量得学生按年龄与已有得知识水平编成固定得班级,根据周课表与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得向全班学生集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汇总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 汇总 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3.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4.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7.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8.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9.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10.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1.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22.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23.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24.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25.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26.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27.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28.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29.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30.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31.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 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 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 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 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 ?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教育理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教育: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 2、教育学: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期望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4、校园文化:学校全体员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观、信仰、态度、作风和行为准则。 5、个体身心发展: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方面变化的过程。 6、教育功能: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教育媒介对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7、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包括各个年龄阶段的各种方式的教育。 8、教育的本质 指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根本特征。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 9、人的发展:是指贯穿在人一生中的身心诸方面的变化过程。 10、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专指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社会的道德、信仰、法律、科技、教育、艺术、文学、宗教、传统习俗等。 11、教育目的:是指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即解决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12、素质教育: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行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13、教育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 14、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 15、美育:即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发展他们感受美、理解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 16、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总指针,是对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包括三部分内容:教育的性质或任务、教育目的、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其中教育目的是核心内容。 17、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 18、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教育学原理名词解释

教育学原理(名词解释)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总要求,是学校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质量规格。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存在在于人的头脑之中的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和要求。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国家提出的教育总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目标,以及课程与教育等方面对所培养的人的要求。 教育: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广义上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上主要针对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和阶级的要求,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现代教育是教师为主导的,师生之间互动的交互过程。 教育学: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

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教育是一门广泛存在与人类社会生活中、有目的培养人才的活动,教育学的研究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现实性、辩证性、科学性。 教学:教学是在一定的教育目的的规范下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学生在教师有计划的组织与引导下,能动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发展自身的智能与体力,养成良好的品行与美德,逐步形成全面发展的个性。简言之,教学乃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知识以获得个性发展的活动。 教育制度: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实施教育的机构体系及其组织形式的规则。它包括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赖以存在和运行的规则,如各种相关的教育法规、规则、条例等。教育制度既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类似的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学校管理:是以育人为目的,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不定期的手段和措施,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校外的资源和条件,整体优化学校教育工作,有效实现学校工作目的的组织活动。 班级授课制:班级授课制是一种集体教育形式。它把一定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学前比较教育名词解释

学前比较教育复习要点(名词解释) 1、整体研究:整体研究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 的,纵横交错的研究。 2、局部研究:局部研究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学前教育的某个方面进行个别的,深入 的,剖面的研究。 3、专题比较:专题比较是把各个国家的同一类学前教育问题并列在一起进行比较研 究,就这一类问题从比较是找出各国的不同特点和共同趋势。 4、总体比较:总体比较是对世界各国学前教育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全面的 综合比较研究,揭示各国学前教育制度和学前教育实践的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5、1817 年,法国教育家朱利安了,出版了《比较教育的研究计划与初步意见》,奠 定了“比较教育之父”的地位。 6、1816 年,英国的欧文在新拉纳克创办幼儿学校。 7、1820 年,英国的怀尔德斯平在偏离伦敦创办了一所幼儿学校。 8、1913 年,麦克米伦姐妹在英国创立保育学校,这所学校以确保贫民和工人家庭子 女的健康、预防流行疾病为宗旨,在此基础上以福禄倍尔和蒙台梭利的方法教育儿童。 9、费舍法案: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费舍法案》,正式将保育学校纳入国民教育 制度中,并把保育学校的设立和援助工作全部委托给地方教育当局,规定除伙食费和医疗费以外,对保育学校学生实行免费入学,并对13 所政府承认的保育学校实行国库补助。 10、哈多报告:1933 年,英国颁布了《哈多报告》,(即关于幼儿学校以及保育学校的报告),这是推动英国幼儿教育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文献。 11、幼儿凭证计划:1995 年,英国教育和就业大臣谢泼德公布了一项耗资为7、3 亿英镑 的幼儿凭证计划,规定发给家长1100 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幼儿教育的费用,使全国每个愿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年龄在4岁以上的儿童都能接受3 个月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凭证计划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不能帮助4 岁以下的儿童。 12、编织学校:1770年,法国新教派牧师奥柏林创立编织学校,照顾和教育4—7 岁的学 前儿童。学前教师用以下课程训练儿童:编织、缝纫、阅读、唱歌、书法、背诵、算术、辨色,自然史、圣经等。 13、凯果尔:法国新型的学前教育机构“母育学校”的先驱,她具体领导了19 世纪80年 代法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改革,促使政府将日间看护中心改造为母育学校,并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4、母育学校:母育学校以实施“母性养护及早期教育”为宗旨,对全体儿童进行体、德、智全面发展的教育。母育学校招收2—6 岁的儿童,并根据年龄发展阶段编班。 15、巴乌利美托儿所:德国巴乌利美托儿所招收母亲从事日间农业劳动并已断奶的1—5 岁的婴幼儿,重点在于保护其健康。保育所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大力提倡户外活动。作为农忙季节的托儿所,教育在那里只是附带进行的,内容有语言训练、唱歌、社会道德训练和生活规律的培训。 16、弗利托娜幼儿学校运动:德国热心于幼儿教育事业的新教派牧师,在她的影响下,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