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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及其相互联系与区别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及其相互联系

与区别

■ 王希凯

【摘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体现的是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固有的价值,是一种自然资源权益;矿业权价款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所创造的价值,是一种资本权益。自然资源权益与资本权益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体现在这两种权益虽然性质不同,但其价值基础共处于一个矿产资源资产的实体之中。因而这个资源资产价值,已不是纯自然资源生成,而是物化了人类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价值来源不同、权益的主体不同、权益的实现环节以及权益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为此,要建立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年(卷),期】2016(029)009

【总页数】4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权价款;财产属性;资本权益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七节提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这里把两种有偿使用并列起来,显然考虑到两种财产属性不同,前者是自然资源权益,后者是社会资本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又常常把二者混在一起,向企业出让。这是很值得商榷的。主要障碍是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具有隐蔽性特点,故其权益实现,只能放在矿产品销售环节,不能放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对此,想作一些论证,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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