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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 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

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 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 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 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 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

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 (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

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调研报告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这种信用关系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成为维系市场秩序的内在纽带。因此,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关系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推动器。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深入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背景及特点 近年来,社会对信用工具的整体需求不断增长,企业赊销赊购、金融信贷和个人信贷消费规模迅速扩大,与之对应的交易手段也开始向信用交易过渡和转变。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缺失情况也在加剧。信用缺失现象充斥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所有与市场相关的领域如生产、消费、流通、金融、工程建设、劳动用工、中介服务等产生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而且科技、医疗、司法、行政等不应产生信用问题的领域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长此以往,失信问题不仅会极大地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关系,还将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根本,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 在此背景下,信用作为规制工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也正是因为信用问题关系到国家社会民生的稳定大局,乃至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与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西方征信问题从起点和出发点就不完全相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侧重的是市场经济主体

的经济信用,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这意味着我们会更加注重社会秩序和伦理意义的“社会信用”。特别是“用法治手段推进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③使其同时具有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两方面,早已超过了西方意义上的信用概念。 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及规范现状 (一)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此时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执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内部的联合共同执行,信用信息的交互适用也仅是局限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 2014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全面设计,联合性的奖惩机制被确定为社会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相较于200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此次联合惩戒可以实现行政机关政务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多部门、跨地区的交换,涉及部门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从 2017 年开始,失信联合惩戒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截止到2017 年底,共签署了 24 部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覆盖了 24 个领域、行业。特别是在2019年,各行业页纷纷开始建立失信联合惩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常州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承接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绿化养护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是指绿地内苗木养护和包含在绿地内的园林建(构)筑物、小品、铺装等设施维护和保安、保洁。 第四条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抓手,以绿地养护项目为载体,建立渠道畅通、制度可循、诚信有价、监管依规的市场监管新次序。 第五条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信用评价内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章建立信用档案 第六条建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从业企业需填报《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联系电话、近三年业绩等。 二、企业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履行养护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核对企业的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三、养护项目信息,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反映企业承接的养护项目养护水平的信息。包括:综合考核通报、月度考核通报等。 四、现场负责人信息,是指反映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力水平的信息。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经辖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养护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行业技术规范、城市长效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曝光)的不当行为。三是现场负责人在养护项目管理期间,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监管机构(部门)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确认)的不当行为。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解 --考试试题答案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 解 --考试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2、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3、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实施行业惩戒。()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4、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5、联合惩戒措施的有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6、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 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7、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有法规。()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8、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 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9、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没有契约。()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五沟营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镇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五沟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

XX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XX市社会法人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6〕3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函〔2016〕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XX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三条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应按照《XX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X政办发〔2016〕153号)、《XX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6版)》(X信用办〔2016〕3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条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

信用信息。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各职能部门、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信息; (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的信息; (四)被列入海关企业类别A级、AA级的信息; (五)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老字号”等称号的信息; (六)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信息; (七)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信息; (八)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XX省科技型企业、XX省创新型企业的信息; (九)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十)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信息; (十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信息;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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