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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首先在司法判例中运用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首先在司法判例中运用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首先在司法判例中运用

论公司法人否认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然而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事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首先在司法判例中运用,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采用,逐渐形成了一些原则。各国学术界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进行研究,形成了一些学说,由此而影响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英美法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

美国19世纪末公司法人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公司在美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出现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美国法院创设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原则,法院认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与股东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的原则,判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美国法院在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上,坚持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谨慎地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美国法院认为,只有在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工具”、“摆设”、“代理机构”、“一个部门”或者“另一个自我”等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子公司没有独立意志或者不能独立存在时,才能适用这一原则。美国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时的四种学说。

1、代理说。代理说认为,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依附于控股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只是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存在,而实质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一种“外壳公司”,其背后的控制股东才是“未披露身份的本人”。这种代理关系未必依授权代理而生,只要控制已达到相当程度,并使被控制公司的经营达到控制股东经营的目的,既可推定为事实代理。因此,否定代理人的公司人格,使其背后的控制股东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关系中,从属公司成为控制公司的“化身”时,运用代理原则要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母子公司关系中,能够证明子公司的行为是代表母公司的,即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那么母公司应当为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基于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论,而是民法上的代理理论。

2、企业整体说,也称同一体说。哥伦比亚大学伯乐教授于1947年提出。该说认为股东股东如果设立若干公司以经营同一事业,或者各公司之间存在着经营业务和利益一致性时,这些公司实质上为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这些公司以各自独立的形式存在,只是为了使企业整体逃避可能发生的契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而导致自愿债权人或非自愿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偿,危害正义和公平的实现。此时,法院即可无视各个公司主体的独立性,而将他们视为同一个法律主体来追究企业整体的责任。美国法院因顾及此说可能对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而采取保留态度。

3、工具说。美国学者鲍威尔提出,该说认为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者“另一个自我”时,公司的面纱将被揭开,由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两个关联公司在所有和利益方面一致,以致于失去相互独立性,或者一个

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而存在,则该公司的存在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当从属公司本身沦为控制公司的工具时,控制公司应对实质上丧失独立人格的从属公司债务负责。如果承认其为各自独立的实体,则将支持诈欺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工具说的主要标准是过度控制,不仅是多数或者全部股份的控制,而且是全面的支配,以致于使公司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意志和自身的存在,即可认定一公司已沦为另一公司的工具,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应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4、另一自由说。美国布拉姆伯格教授提出,该说认为两个关联公司在所有和利益方面如此一致,以致于失去相互独立性,或者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而存在,则该公司的存在被认为是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承认其为各自独立的实体,则将支持欺诈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而要刺破公司面纱。此说与工具说基本一致,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上述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为解决关联公司中的债务问题提供了法理依据。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而不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固定的适用范围,并把该规则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者事后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者事先预设。美国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时,将公司人格的利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的目的作为基本要求。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取有限责任的保护,避免无限责任的风险。但是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形式,投入合理的充足资本,并合法地进行经营。

美国法院在审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条件一是形式要件,二是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主要看设立上是否有瑕疵;实质要件,主要看公司是否有正常的资本金,是否有偿债能力,是否有经营自主权。两个要件的前置条件是公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否则,是不准进入司法程序的。美国法院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时,采取了两个标准,即独立和公平。独立主要用来测试公司是否被股东当作一种可以不断改变的“自我”而无视其独立性,公平则主要测试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因为公司在缺乏充足资本的状况下从事经营极易导致风险发生。公司不具备独立和公平的标准,就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美国为了防止欺诈和实现衡平,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契约、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而不识别不同领域中法律政策或者客体差别,主要针对一人公司、家族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等情形。

英国公司对揭开公司面纱非常谨慎,严格限制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权利,并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规定,避免滥用司法审判权。法律界认为,“立法机关可以锻造一柄能砸开公司外壳的重锤,甚至无须借助于此锤,法院时刻准备砸开公司外壳。”英国法院的判例在下列情形中揭开公司面纱:(1)公司资敌。任何以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敌对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均不视为公司的行为;任何敌对国家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的活动也不能视为公司的活动。(2)公司作为非法目的的工具。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公司的行为就被视为以实现该非法目的而组成该公司的人的活动,公司的面纱就要被揭开。(3)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伪装或者逃避法律责任,那么法院就会追究公司的真正目的而不是一般目的。

二、大陆法系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

19世纪末随着经济的发展,德国的卡特尔、康采恩、一人公司大量产生。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承认一人公司的单独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分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单独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形成“透视理论”,以禁止权利滥用作为其“透视理论”的法理基础。德国的透视理论在其适用要件上

大体与美国相似,须有财产的混同,股东的经营操纵,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等。1937年11月日本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认为,资本不足的公司中股东以贷款方式向公司投资,在公司破产时将以滥用有限责任原则为由,否定该股东对公司破产债权的行使。在公司集团中,透视理论与康采恩法共同规制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在闭锁公司中,透视理论则是规制闭锁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主要法理。至此以后,德国透视理论逐渐从主观滥用论转向客观滥用论,主张透视法人背后的实际情况,主要考虑法人人格的利用是否符合“法秩序的目的”,或者是否为“制度滥用”。

德国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非常严格,德国法院认为,“资合公司的法人性质只有在其使用和整个法律制度的目的不违背的情况下才是值得维护和尊重的。”但是只要能依据相关法律处理问题,则法院很少揭开公司面纱。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关系企业一章,该章对何种情形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债务直接负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与揭开公司面纱具有相同作用。股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包括股东在内,都要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将否认公司人格称为直索责任,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允许债权人穿越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由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直索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德国法院判例认为,当公司人格被滥用于规避法律、违反契约、侵害社会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学术界形成如下学说:

1、滥用说。德国法学家赛里克、霍夫曼等认为,凡有意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背离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者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赛里克1955年在《诸法人的法形式与实体》的文章中指出,法人的形式因其背后的自然人不仅客观上而且主观上被滥用,如法律规避、回避契约或者欺诈第三方等,该法人形式将被否定。滥用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目的时,则不为法律所保护。所以,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这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制的前提;客观滥用说认为,不以股东主观上滥用意图的存在为前提,而是把违反法人制度的目的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前提。

2、法规适用说。德国法学家穆勒·弗列恩菲尔斯、莫顿等认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为创立的法律制度,公司只有规范地适用公司法人制度的法律规定,才可被尊重。当公司未履行公司法的规定时,即为公司人格滥用,可以通过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来制裁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德国1965年的《股份公司法》对关系企业作了规定,使原来需要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解决的康采恩问题可以依据该法处理。1980年重新公布的《有限公司法》中,包括以前必须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来处理的规定。通过适用公司法之外的合同等相关法律,也可达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效果。因此,法规适用说中不存在原则和例外的构成要件。

3、分离说。德国法学家威廉等认为,从维护公司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经营权的分离原则出发,当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否则,即违反分离原则。该股东应对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学理上的研究主要受德国学说的影响,日本公司人

格否认的学说主要涉及的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2)为规避法律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3)当事人不具备法律上的资格而以事实上的另一人存在;(4)股东自己的业务和财产,与公司的业务和财产混同。至于法人人格滥用的要件,主要强调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对公司具有实质的支配力。

日本法院的判例采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主要在公司机关运营有名无实,股东和公司的业务、财产相混淆、资本不足的情形下,公司实质上变为“形骸化”,将此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客观要件。1990年日本商法承认一人公司,商法中规定最低资本金制度,防止了公司人格形骸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说和实务反映了该原则适用范围较广,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和实务则体现着该原则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形骸化、违反契约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等。德国、日本在承认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同时,尽量限定和缩小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主张如果能在契约、侵权等现行法律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适用该规则,即使适用也要严格适用条件。

三、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我国公司制度不缜密、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成本低的大环境下,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象极为普遍。主要有:第一,设立空壳公司,诸如出具虚假证明、虚假验资、骗取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导致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零。第二,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公司经营事业和风险所要求的资本远大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规模。股东的经营诚意值得怀疑,而且会有很强的投机风险意图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一旦在资金链条上出现一个裂痕,就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公司大厦顷刻间倒塌。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对债权人极为不利。第三,公司在形式上的形骸化,比如公司虚化、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完善、没有或者虚设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由控股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只不过是其逃避责任的外壳。第四,利用公司用于不正当目的,主要指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比如使用“金蝉脱壳”的伎俩,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资产转入到另一家新公司,而将债务全部留给原公司,或者故意不年检,导致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债权人无法得到债务清偿或者得不到必要救济。第五,股东与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如资产不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却是互为一体,难分彼此,以至于外界无法分清是跟公司还是跟股东打交道。上述情况,多数伴有欺诈,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做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得到确认。“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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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题及答案-最终版

劳动法试题及答案-最终版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教程 ——劳动法保障部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 )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 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 D.家庭保姆 2.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原工资报酬的( ) A.150% B.200% C.300% D.400% 3.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 ) A.75天 B.90天 C.105天 D.120天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用人单位 B、事业单位 C、企业 D、团体 5.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是()。 A、劳动报酬 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劳动合同期限 D、试用期条款 6.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A、政府社会保障部门 B、所在用人单位 C、所在地地方政府 D、国务院社保部门 7.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 B.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C.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零件加工费 D.国家机关支付给公务员的工资 8.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具体作法可以是( ) A.以法定货币支付B.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C.以货币和实物一并支付D.以货币和企业债券一并支付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A.解除合同B.终止合同 C.变更合同D.续订合同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比例是( ) A.20%B.25% C.50%D.100% 11.万隆公司安排职工李帅在国庆节期间上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帅应该获得的工资为不低于其标准工资报酬的( ) A.150%B.200%

20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B A.相对人 B.利害关系人 C.行政机关负责人 D.证人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B。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撒诉 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 3、通报批评、警告等属于行政处罚中的(A . A.申诫牲处罚 B.财产性处罚 C. 行为性处罚 D.人身自由性处罚

4、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D.原机关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 A.宪法 B.法律 C. 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6、———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A.行政程序 B.行政程序法 C. 行政方式 D.行政制度 7、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 A. 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 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9、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不具有下述特征( A.从属法律性 B.裁量性 C.等价有偿性 D.单方性 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1、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 。 A.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的判断标准问题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的判断标准问题 一个诉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客体就是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内容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案件都有它具体的诉的内容与要素,如果两个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可以判定它们属于一诉,如果两个诉的要素中有至少一项不同,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而两个不同的诉是可以同时存在的,而两个相同的诉是不能同时或者在不同的时空存在。所以,一个具体的诉不允许被法院重复处理。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就是指的一诉。不再理当然就是指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做出第二个实体上的处理。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再来讨论一事的判断标准。以厘清什么是一事,以及应当怎样判断一事。 首先,主体一致。所谓主体一致也就是在两个诉讼中主体相同,且诉讼地位相同的情况。主体一致的要求在判断是否“一事”中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不同的两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不同的,那显然不是一个诉,也显然不存在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前提。但在主体一致的问题上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两个诉中,双方当事人相同,但是在其中一个诉里一方为被告,而在另外一个诉中作为原告。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一诉呢?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在两个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颠倒,不会构成同一个诉。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请求的,可以在本诉结束以后另行起诉原告,这两个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地位颠倒,当然不属于一诉,也就当然不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但是对于这种诉讼主体地位颠倒的情形,有一种情况也是我们在现实中会遇到的,比如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公司甲向某基层法院起诉公司乙要求其返还300万元的工程款,基层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而与此同时,公司乙向中级法院就该工程纠纷起诉公司甲,要求公司甲支付其未付清的工程款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怎样认定两个诉之间的关系呢。首先,主体诉讼地位相反的两个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两级人民法院均受理了其起诉,都是合法的。如果这两个不同的诉讼分别被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有没有问题呢?如果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完全一致,那没有问题,比如,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甲的诉讼请求,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司乙的诉讼请求,这时没有问题。但有一种情况是不能排除的,就是如果两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出现了相反的看法,比如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甲的诉讼请求,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支持了公司乙的请求,基于一个相同的诉讼标的出现了两份相反的判决,问题就出现了,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最终使判决无法执行。虽然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到最后作出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的出现,最终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有效性与权威性。所以,虽然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不同,不会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出现损害法院既判力的后果。这个案件,最终由中级法院一并审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出现。这也提醒我们,虽然主体地位不同的诉讼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约束,但是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不由一个法院审理而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与既判力,还是存在着一并审理的必要性。 其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关于什么是“罪”问题。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的法定。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道德和情理的事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一位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祈求一个身也极不合情此事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小伙死活不肯。强力壮的小伙给她让座,理!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换句话说,就是法律允许人们违反道德和情理的,在不超越这条底线——“法律明文规定”本身的范围内。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责任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无非是“责任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原理是相同的。可见,这一“法无名文可定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2、罪名的法定。罪名本身是一个体系,应当讲求科学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劳动法 司考真题

2002年 1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知识。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选项A、C、D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答案】:B 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知识。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预计今后司法考试可能会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答案】:C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即不辞而别,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上述规定,选项A、B、C应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 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行政诉讼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 (2010年)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答案」D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选项B错误。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而不是比例原则。 选项C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不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选项D正确。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作对本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0题)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答案」A 「考点」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答案」D 「考点」公务员处分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间是18个月。 选项D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42.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B 「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论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城市学院 法学专业本科论文 浅论罪行法定原则 作者:张倩 学校:北京城市学院 年级:12法本一班 学号:12110645049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 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①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限向往。当然,他们都没有明确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正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转化为实定的刑法原则。他在《刑法教科书》⑶中开始明确记载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术语,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公民的处罚”一语中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揭示。 (三)罪刑法定立法渊源 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最先见于1774年美国费城权利宣言,之后又被规定于美国联邦实法中,即“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英美法中,是在程序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大陆国家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被作为实体法原则规定下来的。大陆法国家中最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还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历来被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一)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三权分立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洛克,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制衡论的影响下,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这三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且互相制约,又互相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民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正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因为罪刑法定是以三权分立为前提的,在实行专制的社会,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主权于一身,实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of disregard of corpo rate personality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 法的法人。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 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 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有些人认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 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 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 具备公司支配力。 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负有承担责任义务 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

劳动法试题及标准答案(共六套)

劳动法试题及答案(共六套) 劳动法试题(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终止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D.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2.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下列选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 B.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 4.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大学生刘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刘某就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张某去甲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准备以高薪委任张某,并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5.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6.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行政处罚的 C.张某在产期内,但其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D.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的 7.张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高薪聘请张某,张某就到乙公司上班,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赔偿额的50% D.张某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乙公司,甲公司有权直接起诉乙公司和张某

行政法习题

本试题共六道大题,第一题单项选择题(15分),第二题多项选择题(10分),第三题名词解释(15分),第四题简答题(18分),第五题论述题(12分),第六题案例分析(3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 B )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国务院各部委 D.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A ) A. 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B. 某市政府关于郑守过桥费的通知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D.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第83号令 3、下列的行政组织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 ) A. 派出所 B. 行政公署 C. 街道办事处 D. 区公所 4、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C ) A.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 B.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C.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5、下面所列组织中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 ) A.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 B.县公安局所属的道路交通警察队 C.某区街道办事处 D.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6、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 B )

A.县人民政府 B.县公安局 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D.甲乡人民政府 7、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组织,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 ) A.省级政府 B.县级公安局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8、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 C)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9、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称为( C ) A.行政职权 B.行政优益权 C.行政职责 D.行政权限 10、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 C ) A.工商机关 B.税务机关 C.审计机关 D.公安机关 11、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 A )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时效制度 D.简易程序制度 12、行政委托与授权是经常发生的行政活动。下列关于二者的比较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D ) A.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产生的原因不同 B.被授权与被委托的对象不尽相同 C.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D.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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