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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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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

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因此,我们不但应该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2020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_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5篇

2020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_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5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一 3月15日,又到了这个日子了。 大家都喜欢在固定的日子里做事,比如到了学雷锋的日子就学雷锋,到了教师节就尊敬教师,到了315就为消费者维权。真不知道其它的时间干嘛用了?难道学雷锋就只局限这2天了吗,尊敬教师就只在教师节吗,难道维权只能在315吗? 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觉得每天都应该是消费者的节日,每天都应该学雷锋精神。而不是象征性的做一做罢了。 真心地希望我们的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好的权利保护。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二 3月15日,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它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当这一天来到,消费者们都会扬眉吐气,连我这个小消费者也不例外。 如今,媒体上报道的关于市场上造假的信息不少。如:有的烧烤店用假冒羊肉;有的黑心商家给蜂蜜掺假;有的商家用酒的瓶子装劣质酒;还有的商家用化学物质使豆腐更加洁白、有嚼劲...... 这些造假的商家难道就不心虚吗?你们能心安理得地拿着黑心钱去挥霍吗?醒醒吧,可能这次没有抓到你们,但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说不定下次警察就会把你们缉拿归案。 市民们,擦亮你们的眼睛,不要再被假冒伪劣的商品所蒙骗。国

际消费者权益日悄然来临,相信相关部门会加大打假力度,让所有造假的黑心商家得到制裁,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三 生活中,大家都需要进行消费。但在消费的过程中,总要碰到一些问题阻碍了正常的消费。这就犹如一曲交响乐中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一样,需要正确排除“不和谐的音符”,认清消费责任。 要排除这一个个“不和谐的音符”,不是那么容易的。当你面对商家给你不开发票打折优惠的时候,你是否还会继续坚持开发票呢?当你发现有人卖假商品的时候,你是否会打个电X话给有关部门举报呢?当你发现商家出现价格欺诈的欺骗行为时,你会挺身而出当面揭穿他呢?这些情况事例,是谁都会碰到的。却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多管闲事而无动于衷。最终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卖假药的没有人举报,那将有多少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将受到威胁?对欺骗行为置之不理,那将使得被骗的人辛苦赚来的钱将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之东流?这些将是多么严重的后果呀!所以,要使这一切消费都顺顺利利地进行,那就必须在消费的过程中时刻保持一颗责任心了。 我看见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小男孩,他的父母叫他去买高压锅里用的易熔片。那个小男孩就去到店里买了一大包,只用了1块钱,并开了发票回来。结果,就是这包易熔片出了问题,导致了高压锅中压力过高无法释放,发生了爆炸,直接损失就是好几千元钱。后来,正是有了这个发票作凭证,工商部门很容易地查到了这家店,并且店铺老板说出了这包易熔片的进货处,结果挖出了这家生产易熔片的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作文5篇

2020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篇一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打假有三. 一:打消假上课 所谓的假上课就是上课不认真听讲,开小差,在座位上窃窃私语的人.这帮人的学习成绩老是被记在倒数记分榜中,而且在上课“开小会”的同学,很容易影响到别人,导致别人的学习效率逐步下滑.就是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不知道学习的重点,因而没有好成绩.所以,只有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学会活学活用,并且做好作业,才能取得好成绩.

二:拒绝假成绩 现在的大部分家长都很看重孩子的分数,都是以分数来说话.如果考不好就要挨打挨骂,于是孩子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考好分数.他们会讨好周围的同学,让他们在考试时拉自己一把.有的人甚至会去偷考卷,偷试题,把上面的问题弄懂,在考试的时候就能大显身手了.虽然考出来的成绩很好,但这不是自己的真正实力.考试只是看看自己最近一阶段学习的知识点有没有掌握而已.并不是对自己的恐吓.如果成绩不理想的,就要再把学的知识补一补喽! 三:不要假作业 在校内,有些同学的作业是别人帮他做的,有的甚至是逼迫别人帮他做.这种行为是极其可耻的.作业只是对课堂上学的东西及时进行巩固,大家不要把它当做一种负担.如果你们的老师布置得太多,你可以告诉他,这样两头都轻松了.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2020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篇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800字精选5篇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800字精选5 篇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800字精选5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希望你喜欢。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800字篇一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

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奔走,它的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该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关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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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の旳. 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の旳. 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の旳. 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行为也有种种不同の旳. 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の旳. 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の旳. 法律体系保护の旳. 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の旳. 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の旳. 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の旳. 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法律责任制度.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の旳. .它の旳. 兴起是与世界性の旳. 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の旳. 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の旳. 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の旳. 一个重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の旳. 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の旳. 新情况.其中

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の旳. 误区和条文上の旳. 缺陷.加强这方面の旳. 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の旳. 事情. 目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历史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现状 (1)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の旳. 思考 (2)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意义 (4) 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不足 (7)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7)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8)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9)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の旳.“拦路虎”11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11)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2)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论文.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 (1) -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景就此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认定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分辨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 消费者/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梳理了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对《消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误解和误用,现就此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消费者资格认定的多重问题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尽管《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涵义有所界定,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此仍在着不少的疑问,主要表现为:其—,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费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纠纷案(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被告辩称: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进而否认王某是消费者。其二,一次购买大量商品或花费大额金钱是不是消费者?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

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其三,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王海被认为是知假买假者的代表,涉讼颇多,争议不少。涉讼的经营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个“欺诈者”。更有甚者认为是“恶人”、“刁民”,并认为“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主观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买假的‘主观过错’与卖假货者是—脉相承的”,否认其消费者资格。上述案例涉及的诸多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有失偏颇。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消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素发展,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涉及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知假买假”、“购买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等都是打假行动的体现,因而,也就不能狭义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花费金额的大小、住店是否为了开展商务活动、购买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是患者还是农民等作为界定消费者资格的标准。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目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第二,以购买和使用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资格,如此解释法律概念于法无据。一则《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哪些是“生活消费”,哪些不是“生活消费”;二则《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并未规定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并未规定对“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学论文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 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 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 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 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 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 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 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 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 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 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 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 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

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经济法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 学号: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 指导教师: 2009年 5 月31 日

目录 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 者..........................................1 1.2消费者的权利......................................................1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 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 议......................................3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 参考文献............................................................5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点

目录 前言 (3)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介绍 (4) 二、投诉处理篇 (4) (一)假货、旧货、质量问题 (4) (二)食品安全、人身伤害问题 (5) (三)高期望、威胁类问题 (5) (四)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类问题 (7) 三、敏感客户咨询篇 (7) (一)常见敏感客户咨询处理原则 (7) (二)服务忌语 (9) 四、沟通原则 (9) (一)外呼总原则 (9) (二)沟通中三不原则 (10) (三)挖掘客户质疑的依据 (10)

前言 尊敬的POP商家,大家好,为了确保我们的服务保持始终如一的高品质服务,确保在3.15前后的敏感周期内,用户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满和问题能够直接、高效率的获得升级、跟进和解决,特此发布此版内容,要求所有POP商家店铺负责人以及服务人员在工作中保持高度敏感。 严格禁止商家出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1、出售假冒商品 2、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 3、盗用他人账户 4、商品含有假冒材质成分 5、虚假宣传 6、发布违禁信息 7、泄露他人信息 8、虚假交易 9、描述不符 10、违背承诺 以下为正常服务处理中,遇到有投诉倾向的客户或客户认为商家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况下应急处理办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介绍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隔20年之后,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今后消费者在网购、电话购物、基本的存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旅游等属于人们日常生活消费范畴的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都可以用新《消保法》来解决。 【注意】各店铺负责人平时应注重对于服务人员的新消法知识进行培训,另2017年3月15日之前商家售后支持部会提供相关知识培训课程,请随时关注京东大学在线培训课程。 二、投诉处理篇 (一)假货、旧货、质量问题 1、客户反馈假旧货问题的处理总原则 (1)表达信心:我们店铺商品都是正品/真品,京东商品都是正品/真品 (2)表示我们很重视客户反映的此类问题,主动探索用户是如何判断出商品涉及假旧货(如气味、鞋开胶等)的,具体操作如下: ①主动询问涉及的商品编号,登录商品页面与客户核对信息:商品型号,商品特征,例如:颜色,容量,规格等特有信息 ②详细了解并记录客户判定的依据 (3)如商品属于质量问题(如能正常使用突然不能用了、商品有灰尘、缺少附件说明书等),引导客户走售后流程处理 (4)如客户不同意走售后流程或无法解释客户所描述的假旧货的点,应立即升级主管或经理处理(需准确记录客户反馈的事实、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时间,回电时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5)对于客户提出商品为假旧货或要求几倍赔偿等情况,应及时电话录音;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因而在我国占有一定的地位。下面从几方面浅谈该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论其地位及作用 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获得国家的认可与国际公约的确认。它的产生原因是: 1.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地位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明显增多了。但是,消费者在为满足生活需求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家具,服装等商品时,却因为自己接受的教育程度低或不懂消费者的有关知识,因为缺乏交易经验和交易能力,常遭到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等损害,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等;而在社会生活中,“王某在入住酒店时,遭歹徒抢劫”、“张某购买汽车时,”等案例便很好地证明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是一种弱势的地位,因而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受到损害;相反地,经营者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在市场上吸取过一些经验,总结了一定的销售技巧,掌握到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或欲望与效用;消费者剩余”等一系列的消费心理,因而经营者利用自身强的优势和实力;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去操纵消费者,用五花百门的销售方式,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消费,顺理成章地把钱塞到经营者的口袋里;使得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是严重。另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的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诸如“家具甲醛超标”粗制滥造;“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药的实际成分”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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