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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①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②掌握个人企业的基本内容

③掌握合伙企业的基本内容

④掌握公司的基本制度

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但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了12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只偿还了2万元。

问题:1、董事会能否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银行能否以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总公司能否以总经理王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亦称商事企业,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1.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3.商事组织是商人的表现形式;

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组织类型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又称“个人企业”或“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1. 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自然人。

2. 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3. 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代理人)

登记机关

核准颁证

申请

15日内

个人独资企业被称为“一元企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真的只需一元吗?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事务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

委托聘用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事务管理要求

会计事务

劳动用工

职工社会保险

投资人不想继续经营下去能否直接关门了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甲投资人自行经营,共赢利1000万元。后因甲年老体弱,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问:企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2004年,张某依照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聘任业务员李某,李某在外出采购原材料期间,将其手中18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并收取好处费1万元。李某的行为使材料厂的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张某要求李某尽快归还借出资金,但李某不辞而别。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李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资金。问:张某投资的60万元是属于材料厂还是个人所有?

(一)概念又称“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自然人和法人均可。2.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5.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6.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伙组织(事实上的合伙),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

1.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2.财产是否共同所有。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案例:纽本诉玛斯本登案

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本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⒏5万美元,并用为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辨称:投入的⒏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被告败诉。理由;①既为“贷款”,则还款量或还款时间就应该是固定的,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

②既为劳务,也应定时定量支付。被告的资金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克瑞金的合伙人。

1.根据合伙成员的责任承担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是否显示了合伙人,合伙可以分为显名合伙企业和隐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1、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2、书面的合伙协议;3、合伙人缴付的出资;4、合法的企业商号;5、必要的经营条件等。

1.英美法系对普通合伙一般不要求有政府的批准登记,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2.大陆法系德国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者,也是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主要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根据合伙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

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每一合伙人都有权了解、查询有关合伙经营状况的各种情况,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合伙人随时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的要求。

合伙人为处理企业的正常业务或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应予以补偿。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Duty of Loyalty)的义务

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如: ①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

②竞业禁止义务;③不得私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

案例:奥茨沃德诉莱凯案

原、被告均拥有会计师资格,双方于1966年初成立一会计合伙组织,之后两人仍然各自为原先各人服务的客户开帐单。由于关系无法协调,1968年6月,合伙组织解散。原告控告被告在其合伙期间不恰当地对几笔帐目给“回扣”,即实收帐款小于书面应付帐款。法院查明:这是被告的一贯习惯。

原告胜诉。理由:被告在合伙期间独自如此所为构成对”合伙诚信“原则的违反,被告应向该合伙组织偿付书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

3.谨慎和注意义务

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尽到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如因失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相互代理”的原则: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根据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ordinary 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且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知情。所有合伙人均须对合伙企业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或所承担的债务负连带的无限责任。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4、每个合伙人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各国合伙法一般规定,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帕哈姆医疗协会是一合伙企业,原告泛美银行向该合伙企业提供了200万美元的分期偿还的贷款。后来,在知悉该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斯蒂芬等三人仍然加入了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了不能偿付的情形,除变卖合伙企业财产所得外,原告仍有120万美元的债务未得到清偿。为追索该120万美元,原告便将该合伙企业和包括斯蒂芬等三位新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问:

本案中斯蒂芬等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1.任意退伙2.法定退伙3.协议退伙4.除名退伙

(一)协议解散(二)依法解散(三)强制解散

甲乙丙开办了一个服装加工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自己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三人约定丙以劳务出资,并约定三人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业运营后,由于经营不善,欠原料供应商丁15万元,经核算,服装厂的资产现价值为10万元。

问题:1.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组织?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 服装加工厂的全部资产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仍然有5万元的债权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丁是否可以要求甲乙丙个人偿还? 4. 假设服装加工厂的全部资产已全部用来偿还债务,甲又按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是否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1.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企业财产的分配;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权能范围、组织、经营、分立、合并、清算、终止及外国公司等问题。

1、公司的概念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定性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公司资格。民商合一国家,依据民法典或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一招商法典或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依据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①这是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的主要区别;②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③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博士伦公司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

1、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不同(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

(1)封闭式公司(2)开放式公司

2、根据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不同

(1)母公司(2)子公司

4、根据公司的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1)总公司(2)分公司

(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

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资格的过程。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也可称为公司创办人(founder),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

1.对发起人数量的要求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3.发起人的义务(1)各国的规定基本上概括为:忠诚、无欺诈、办事公正。

各国要求发起人在公司尚未注册正式成立前尽量避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否则一旦该公司未成立,有关的创办人就须连带地承担个人责任。

1、公司章程的概念是指规定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二)公司的章程

①是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范围与资本总额等。否则章程无效,公司不成立②是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如分公司的设立、公司解散事由等。缺少这类条款,公司章程仍有效,但不发生该事项规定的效力。③是任意记载事项。

①组织大纲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使公司的投资者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晓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大纲一般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才能修改或废除。

是在组织大纲的基础上订立的,处理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设置及其关系,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以及业务的执行等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内容不得与组织大纲相冲突,并且一般只能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或废除。

(1)公司的名称(2)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3)公司的住所(4)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各类股份的权限(5)通知或公告的方法(6)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人数以及第一届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名单和地址。

1.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招股设立2.认股、招股的程序3、出资方式均允许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形式认购。

公司的设立必须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关键步骤,是公司成立并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大陆法:各国公司法为防止滥设公司以及利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都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广义: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狭义:仅指公司自有资本。各国公司法一般限于狭义。

1、法定资本制法国、德国等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3)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

优点:有利于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欺诈、投机行为的发生。缺点:对于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

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又称核准资本,是公司按其章程有权发行的全部资本。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设立时,不必将所有的授权资本发行完毕,公司完全可以将部分授权资本留待日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时再发行。

公司发行的用以让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授权资本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授权资本制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由权利、更少的义务负担,为公司设计了更为灵活的增资机制,体现了追求效率的制度优越性。

是指公司设立时,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定年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之一定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

1.股份: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也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为股票。所有股份的总和构成股本——公司的资本。

(1)根据股东的权限①普通股(common share) 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又称特别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A、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B、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C、往往是无表决权的。

①记名股(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

是在股票上不记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在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

①面额股(par value) 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②无面额股(non-par value) 又称比例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

(4)按发行范围划分

A股是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是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市交易的;H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F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这体现了资合公司的本质特征。记名股票:出让人应在股票上背书,受让人也应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并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只要出让人将股票将会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与股票一样,都是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可以由公司发行并在市场上流通,皆属有价证券。

1.性质不同。2.收益不同。3.持有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4.承担风险不同。

1.记名债券

2.无记名债券

3.抵押债券

4.设备债券

5.无担保债券

6.可转换债券

记名债券:须经背书或签署转让文件并通知发行公司注册的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根据各国公司法,公司的机关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但在某些国家,如德国,公司发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规模大的公司在董事会之下还设有执行委员会。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议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构。

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是指公司一年一度必须召开的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职权是就公司重大问题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

又称股东特别会议,指在法定年会之外,为处理公司特别重要紧急事项而召开的股东会议。可由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权人员召集,亦可经法定股权数的股东要求而召开。

2、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①普通投票在普通投票中,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包括在选择董事时,也是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个投票权。

是指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到其中意的人名下。

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1)普通决议:简单多数通过,经代表公司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2)特别决议:绝对多数通过,要经代表2/3或3/4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二)董事会

是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负责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是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1)董事的选任一是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二是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反映当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大多数英美法国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担任董事时,须指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法人不得担任董事。

由当选的董事组成,董事是拥有实际权力与权威、能代表公司进行管理的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最低人数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有最低人限,且还有最高人数限制。

2、董事会的权限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权限。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以由董事会执行。

根据该法第35条的规定:“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

明确规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机关,董事会应以自己的责任领导公司。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权亦可由他人代理行使。一项决议经符合法定人数的出席会议董事中的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

4、董事的责任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兼有公司的代理人和受托人的双重身份。民商法中关于代理人与受托人的一般职责,董事均应遵守。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董事的责任可分为以下两方面:首先,应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其行为即被视作越权行为,须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其次,不能为其个人利益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董事负有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而尽忠诚、勤勉和谨慎之责。

忠诚——董事不应进行欺骗以使公司、股东遭受损失。勤勉——董事应依法、章程和服务合同等勤于关心公司业务,为公司尽心谋取最高利益。谨慎——以应有的谨慎和技能履行职责如果董事违反其职责,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原、被告均为一家提供空中出租服务的柏林空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柏林公司)的股东、董事,原告为副总裁,被告为总裁。1977年,柏林公司与几家旅行社洽谈为德国旅客提供服务的合同,未成。1978年6月,被告获悉那几家旅行社可能愿意订约。同年7月,被告合并ABC空中出租公司并成为其唯一股东。

同年8月20日,ABC公司向上述几家旅行社要约,经商谈,合约于9月1日达成。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其对柏林公司的诚信义务,而将该公司的业务转给ABC公司。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被告是中西经营公司董事和投资委员会主席。1970年夏,被告之子欲建立一证券经纪行。被告建议中西经营公司给予融资。经协商,原告答应在被告经营该新建企业并购买10万股的前提下面,它对该新公司投入25万美元。被告同意以1.5美元购买新企业10万股,中西经营公司的股东批准了该融资计划。原告投资于新公司25万,新公司发生亏损,原告又投入15万美元。新公司于1971年底倒闭,原告公司共损失32.5万美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对新公司分文未投,遂控告其违背董事的诚信义务,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和罚款。

原告胜诉。理由:原告愿冒经纪人生意风险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也愿意和它一道冒险。被告为使原告单独冒险而进行了欺骗,违背了董事的诚信义务,为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32.5万美元的损失并向其支付2.5万美元罚款。

5、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

也叫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1)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2)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3)应当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

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全面的监督,对董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权。

必须设立监察人会(监事会),实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强制性规定)重要特点:由股东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成员必须是自然人。

两种管理制度,一种是董事会制;另一种是监察会与执行会两级体制。由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哪种制度。监察会与执行会制度,把监督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监察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任执行会的成员,并对执行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成员不得兼任执行会的成员。

(3)英国:设审计人

由股东大会指定(1人或数人)任职一年。任务:纯粹的会计审核其他监督:商务部如怀疑公司有欺诈行为或经营不当等情形,有权主动审查;股东大会也可申请法院下令对公司进行审查。

(4)美国:

由股票交易所委员会从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每年向委员会提交一定格式的财务报告。此项报告须先由独立的会计师进行审核。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一)公司的合并又称为并购,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1.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A公司、B公司→A公司(2)新设合并A公司、B公司→C公司达成合并协议——作出合并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转移——审批登记。

原来各公司的债权与债务一并转入新合并公司。

是指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其资本,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的分立

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2)新设分立: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与合并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通知债权人,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 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行为。

(1)任意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有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解散(二)公司的清算(liquidation)

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清算人,是指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事宜者。┏①类:董事会指派董事担任;┃②类:股东大会选任;┗③类:特殊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法院指派。

①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送交股东查阅;②发布公告,催告公司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③收回公司债权;④清理、终结公司的业务;⑤变卖公司财产;

⑥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⑦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什么?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 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第七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概述 商事组织或企业是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尽管各国法律对商事组织的界定不尽一致,但普遍认为商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西方国家则将商事组织与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统称为商人,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 在商事组织中,最基本的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一、个人企业(英sole trading concerns,美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我国法律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形式。在各国法律中,独资企业通常都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出资者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同时拥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独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是:易于成立,几乎不涉及法律形式问题;自主经营、方便灵活,企业主可以独自作出任何决定;资本规模要求较小;税负较轻,在大多数国家,企业主的利润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企业利润全部归企业主。因此,在各国它都是数目最多的企业形式,如美国超过2/3的企业是独资企业。 但独资企业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企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其次,企业缺乏连续性,当企业主死亡时,企业往往自动解散,如果企业被移交给家庭其他成员来继承,很多国家法律认为是重新建立了一个新企业,涉及继承及其他方面的税负问题;另外,这种企业形式筹集资金的机会也受到限制。所以,尽管独资企业在各国可以拥有和经营任何种类的业务,从非正式的家庭作坊到大型的旅店或其他连锁店,但在规模上他们大多属于中小企业。 在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上,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并通过委托或聘用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托人或受聘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企业事务,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简称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据契约规定组成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企业形式。 各国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上基本一致:《法国民法典》(1978年修订)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198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合伙是多数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共同事业的关系。1940年《美国统一合伙法》(UPA)第6条(1)款规定,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所作的规定与此类似:“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伙契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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