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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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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法

转眼法

选一安静场所,或坐或站或躺,全身放松,清除杂念,二目睁开,头颈不动,独转眼球。

先将眼睛凝视正下方,缓慢转至左方,再转至凝视正上方,至右方,最后回到凝视正下方,

这样,先顺时针转9圈。再让眼睛由凝视下方,转至右方,至上方,至左方,再回到下方,

这样,再逆时针方向转6圈。总共做4次。每次转动,眼球都应尽可能地达到极限。

这种转眼法可以锻炼眼肌,改善营养,使眼灵活自如,炯炯有神。

永远记住假性近视的恢复之路门是大开着的

只要你敢于去闯

就算是真性近视门也是虚掩的

只要你不被

真性近视“不可逆”、“不能治愈”以及“唯镜论”

这句话吓倒

敢于去推开它

我的事例:

我的近视小学时已属于真性近视.初二时已升至250度,那时我坐第二排最中间位置也戴眼镜

初二时开始每天转眼睛100-150转

,到去年初三恢复到了估计100度,所以上课坐第四排最靠边位置

都不戴眼镜看得见,

我长得很快

现在坐最后一排了

可我不戴眼镜仍看得很清晰

注意:

转眼睛一定要用力

另外,用圆圈转,三角形转,8字形转之间互相转换,

并不断正转和逆转

恢复速度将大大提升

在50度温水或冷水中转眼就效果更佳(最好50度温水)

当然记忆之前或回忆某事时也可以转眼因为转眼睛也能提升记忆

如果先转眼睛后戴老花镜或渐进多焦点眼镜(千万别戴好视立眼镜,因为骗人)写作业看书

恢复效果就更好了

刚恢复的视力将不易反弹还有,转眼法越快越好

走路乘车乘船时不要使用转眼法否则会头晕呕吐既然自身裸眼视力可以有效提高,自然屈光度会有所降低,屈光度能降低,说明曲率是可以借助转眼法改变的,散光也一样,汇聚能力的提高反向纠正了散光。

真性近视也能恢复吗?

答:能恢复,看近视性质,指数近视及曲率性近视不能恢复,非可塑性轴性近视不能康复,真性近视眼是视轴变长了,有些能缩短,有些不能变短,也有些真性近视不是视轴延长,而是眼视功能出了问题。因此要看真性近视眼的性质,每个近视者都不能放弃康复近视的机会,特别是未成年的孩子,年龄越小,眼球的可朔性越大,恢复原正常视力的希望也越大。实践证明未成年的孩子,90%以上的近视都能通过近视恢复眼镜1+1服务恢复原正常视力。只要是通过一段的治疗自身视力是提高的,就是有效的治疗方法,就比配镜要好,在近视的初期治疗要比配镜更科学。所以治疗近视首先要选择能够提高自身视力的方法,而不是验光配镜。对于传统的眼科医学来说这一点或许很难接受,但科学毕竟是发展,不是到了山穷水尽,又怎么可能有柳暗花明。医学科学不应该只有继承,同样应该有探索和发展。科学的发展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您为近视烦恼吗?1000度直接减到200,中医老配方!

有一天一起泡茶聊天时,聊到了这一道药方。

他的外甥曾经近视一千度,他就叫他煮用以上这道药方,每天喝。八个月后外甥的近视降到只有两百度。

所以这是一个经过亲身体验而成功过的药方。

药方:龙眼肉+龙眼核(即带核的龙眼)、枸杞。

煮法:以上叁味适量,加水煮成茶,龙眼核不必打碎.

服法:就当一般茶来喝就好,每天喝,至少连喝两个月。(没效可放弃不再喝,有效而还不满意,则应续喝。)疗效:一切跟眼睛的水晶体不正常有关的眼睛问题,包括近视,远视,散光等等。

重点:一定要用龙眼核,只用龙眼肉,则效果折半。

建议:请饭后喝,效果最佳。(因为病在头部,而饭后喝会使药性发挥在头部较多,也就是此方的目的。

名中医教你:近视可以不戴眼镜,你知道吗??

首先申明这是一个名中医讲诉的方法,有近视的朋友不防试试看,为了效果,请坚持啊

所谓的高度近视西医好像没办法,我介绍一个中医办法,原理我就不说了,因为你们不懂经络,只要有恒心,坚持三年,即使800度近视也可以根治。

方法:头固定,眼球尽量左转25下,然后右转25下,一般后颈部就会有发胀的感觉,用手按摩揉一揉,马上就缓解了,这个时候你注意眼睛,是否要明亮些。

这个方法的诀窍是后颈一定要发胀,什么穴位就不说了,只要是近视眼后颈就会发胀,如果25次不够就做50次,发胀后马上揉揉两分钟。每天有空就做。

注意事项:1.近视眼镜配戴度数最好低点,尽量低点,不影响生活就可以了,感觉视力上来了稳定后马上换更低度数眼镜,不要急,慢慢来,终有一天你会彻底解除眼镜的,

2.不要配戴领带,尽量给脖子宽松环境,衬衫领扣不要系上,这点很重要,是成败的关键。

3.尽量不看电视玩电脑,如果看电视后多做这种方法。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 (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 (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 目录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证据法则 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三节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四节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五节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六节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七节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八节物证及调查法则 第三章证据能力法则 第三编证明法则 第四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 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法则 第二节事实不证自明法则 第三节举证妨碍法则 第四节司法认知法则 第五节自认法则 第六节推定法则

第五章证据评价法则 第六章证明度法则 第四编附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代理人或辩护人行使。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第十三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内容,重点阐述了公共福利与职业福利基本内涵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 本章课时:2 第一节 概述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 了解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构成; 2. 掌握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救助法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II. 新授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我国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福利的特征 (一)对象的普遍性 (二)保障的服务性 (三)内容的广泛性 (四)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五)多层次性和拓展性 三、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2014年02月08日,国务院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

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社会筹资 2011年10月26日,民政部通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通报称,中国福利彩票自1987年7月27日发行以来,共筹集公益金2000多亿元,资助各类福利公益项目24万多个,受益人群超过2亿。“十二五”时期中国福利彩票计划销售6000亿元。 (三)单位提留 思考:职工福利应扣税吗? ——职工福利纳税引起的问题:单位发盒月饼个税或增数百真成“甜蜜的负担” 四、社会福利的分类 (一)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 (二)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一般性职业福利; (三)专为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的专项福利保障。 五、社会福利的给付形式 (一)货币 (二)实物 (三)社会服务 (4)假期 III.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特点,课后应重点复习社会福利的构成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救助法的联系和区别。

儿童福利法

【法规名称】儿童福利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6-02 【正文】 儿童福利法 第1 条 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正常发育,保障儿童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 条 本法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儿童出生后十日内,接生人应将出生之相关资料通报户政及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身心障碍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警政机关建立身心障碍儿童之指纹资料。 第3 条 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儿童应负保育之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及促进正常发展,对于需要指导、管教、保护、身心矫治及身心障碍重建之儿童,应提供社会服务及措施。 第4 条 各级政府及公私立儿童福利机构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有关儿童之保护与救助应优先受理。 第5 条 儿童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政府应予适当之协助与保护。 第6 条 儿童福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儿童福利主管机关在中央应设置儿童局;在直辖市及县(市) 政府应设置儿童福利专责

单位。 司法、教育、卫生等相关单位涉及前项业务时,应全力配合之。 第7 条 中央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 一儿童福利法规及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地方儿童福利行政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儿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四儿童福利事业之策划与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儿童心理卫生及犯罪预防之计划事项。 六特殊儿童辅导及身心障碍儿童重建之规划事项。 七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之规划训练事项。 八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国际儿童福利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一一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一二儿童保护之规划事项。 一三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一四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 第8 条 (删除) 第9 条 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

社会福利法

第十四章社会福利法 第一节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社会福利是指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减少社会病态和预防社会问题恶化所采取和发展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事业。 社会保障是各种国民生活保障措施的最高级概念,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过去专指民政部门负责的各种福利事务和传统的由单位包办的职业福利以及价格补贴等。这已经成为约定成俗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 1、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社会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特别是以所有公民为对象的项目,公民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其他项目也只是法定范围上的限制。 2、社会福利的普惠性。有些项目以不特定所有公民为对象,有些内容以法定范围内的公民为对象。社会福利向低所得层倾斜。 3、社会福利待遇标准一致性。 二、社会福利法的种类 根据享有社会福利对象范围的大小,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下列类型:公共福利、职业福利、特殊人群福利等。 公共福利包括住房福利、卫生福利、教育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 职业福利包括最低工资、职工福利、单位福利等。 特殊人群体福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军人福利。 我国社会福利立法概况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1994年《母婴保健法》 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节公共福利法 ?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福利住房供给制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福利 住房问题的解决路径:自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自由放任”;“既不给自由又不给福利”。 住房福利的特性 (1)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2)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3)住房价格昂贵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儿童与少年福利法 台湾儿童福利法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 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第 4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 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 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 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 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 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 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 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 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 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

证据法

钓鱼岛全称“钓鱼台群岛”,----人称其为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东经123°-124°34′北纬25°40′-26°。 相对位置: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 地质特征: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亿-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2000米以上深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群岛由七座小岛组成。 在古老的历史上,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监督内政40余年。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钓鱼岛在地图上是一个难以标出的小点,为什么----非要对这块远离其本岛、本属于中国的小岛垂涎三尺呢?这是因为按照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就意味着中国东海海域将丢失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个数字几乎是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执面积的总和。 钓鱼岛海域蕴藏着800亿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气。如果在此海域争执中失利,那失去的不仅是几个小岛以及大片海域,而是失去了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庞大海洋资源和空间。 它距----本土达1000余海里,距琉球群岛80多海里,距基隆仅70多海里,距中国大陆90海里。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尺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我国经济海域发生重叠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并分一杯羹。而钓鱼岛属于我国所有,从----现在所管辖的琉球群岛最西方的岛屿画一个200海里的经济领海,就离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海域仍然有相当的距离,充其量只不过和我国所属的钓鱼岛附近渔场有部分重叠,对我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海洋经济利益就无从染指了。 ----海权扩张的战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线为其首要任务,占领钓鱼岛可以使其势力范围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对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这样,钓鱼岛海域就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也是----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线上最西南端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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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保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据法论述题

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 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如计算机侵权和犯罪日趋高涨、高科技造成的侵权、利用遥测技术实施远距离的民事行为产生纠纷、利用最现代化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②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如视听资料。增新了原有的证据内容如物证。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形貌显示与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④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总之,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在将来我国制定证据法或证据规则时都应予以密切注意并将其合理而充分地融入到证据法或证据规则之中。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揭示其基本内容特征和发展状态趋势,以期完善。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诉讼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或高度实践性。诉讼证明既要遵循法律原则规范,又要遵照经验法则和科学原理。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主要是探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的功能涵义,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协同实现。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主要是指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这种制度交叉,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证据法律制度与诉讼和实体法律制度密切协作以实现诉讼目的。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①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二是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一是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二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③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二是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动物福利与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动物福利法概述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以动物的生活方式及与人类的关系来划分,可将动物分为六大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划分是为明确动物的法律定义,为保护、利用和管理打下基础。 在对动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 (二)动物福利法的定义 动物福利法包括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和广义的动物福利法。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其立法标题或者内容必须包含“动物保护”、“保护动物”或者“动物福利”的字眼。广义的动物福利法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还包括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 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主要是指人或者组织在行使权利(力)或者履行义务时使动物得到客观上的好处的立法。2006年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动物福利问题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了“国家林业局作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野生动物的福利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建立了野生动物档案,强化了监管措施,确保对野生动物有良好的对待”等表述,可见我国官方所认可的动物福利观念是广义意义上的。 动物福利法还可以分为国际动物福利法和国内动物福利法。国际动物福利法是指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协调意志的,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内动物福利法是指为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在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动物福利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已经规模化、体系化。在它们的参与和推动下,国际动物福利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三)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区别与联系 动物的福利不同于动物的权利。它是以人为本位的,而从其定义出发可以发现动物福利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动物保护措施使其康乐。最近十来年,一些法学学者提出“动物权利”的观念,并运用动物在个别国家可以被判处死刑、可以继承财产等个案素材论证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观点认为,立法主体不等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人,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如对于动物,动物虽然不能用语言表达其诉求,作出像人一样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对动物的了解代表动物要求有关的人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种认可动物权利的观点,实际上把动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对待。其实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若通过法律确立动物的权利便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这无疑对于我们目前的伦理、法律体系都是一个颠覆性的冲击。所以正确的认识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才更有利于我们掌握动物福利的概念 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 (一)国外动物福利的思想起源 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思想的起源,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概念,但对动物主体地位的肯定成为了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想启蒙。 (二)国外福利立法实践 早在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就被通过,而英国在

证据法

证据法 一、三种证据制度的含义、内容、意义 1、神判证据制度 含义:依靠神明的启示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 种类: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 意义:缺点:唯心的、非理性 优点:a、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 b、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c、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定证据制度 含义:法律预先机械的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取舍和运用的规则,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非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意义: 优点 该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缺点 a、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 b、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含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意义: 优点 a.是对法定证据制度形式主义的彻底摒弃; b.将法官从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僵化规定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c、该制度以对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信赖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 缺点 易造成主观擅断、司法专横。 二、诉讼认识论 含义:是一般认识原理对具体事务的认识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哲学上的认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接受后者的指导,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特殊性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1、认识的主客体特定; 2、认识的手段特定; 3、认识过程法定化; 4、认识结果达到主客观一致。 三、如何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1、客观真实 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认为是真实的。 ②渊源:现代的客观真实是对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实体真实的继承和改造。 ③坚持客观真实的必要性: a、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 b.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社会和谐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

证据法复习重点 一、法定证据制度 1、含义: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3、基本内容: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书证 4、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5、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二、自由心证制度 1、含义: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3、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2)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3)自由心证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较之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1)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2)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员工福利待遇)年老年福利与政策措施

98年老年福利與政策措施 一、概述 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5,200人,占總人口之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7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02,220人,占總人口的10.43%。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 另由統計資料發現:97年度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0至14歲以下人口數乘以100)為61.51%,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15至6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14.36%,分別較82年增加33.27及3.88個百分點,平均每7位工作年齡(15至64歲)人口要扶養一位老年人口。 高齡化社會之快速變遷,將引發新的需求與問題,向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因而也需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與措施,乃至法規的修訂,俾使政策、立法、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祉。在高齡化社會裏,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和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規劃面向為政策主軸。此外,為周全對老人的身心照顧,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亦分別推動相關措施。在上述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因應老人人口的照顧與居住安養需求,本部更積極規劃推動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護服務品質及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讓老人均能獲得在地且妥適的照顧服務。 二、經濟安全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老人,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直接提供經濟援助,自82年7月1日起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6,000元,介於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3,000元;97年12月(單月)發給12萬5,973人,97年度累計有150萬7,47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78億5,641萬353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補助家庭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千元,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97年度累計有6,52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177萬7,000元。(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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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 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 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在这四千年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朝代经常更替并往往伴有战乱,但是社会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因而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特征的相对稳定。 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 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 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 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大户人家失窃金银财宝若干。官府找到一些嫌疑人,但是不能定案。新县官陈述古得知该县后山庙里有一口视为神灵大钟。他让衙役把大钟请到官府后院,用幔布做成个大帐篷围住。他把嫌疑人都带到后院。他说,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说罢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幔帐摸钟。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旁观者议论纷纷,陈却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陈一拍惊堂木,喝道: "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陈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的人定是盗贼。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 第四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单行证据法对证据原则作出明确的表述,但国家立法机关早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过多次研讨。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要制定好证据方面的法律,应当首先确立证据制度的有关基本原则。在我们看来,我国既要明确反映司法证明一般规律的公理性原则,如实事求是原则、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等;又要明确反映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政策的政策性原则,如遵守法制原则、公平诚信原则等。 被害人尼科尔女士在带着2岁的儿子,牵着狗散步时被刺身亡。警察就此案向一位著名的

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我国传统证据法学认为,这一、规定是立法对刑事证据所下的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反映了它的本质属性。因此,在我国证据法学中,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尽管存在着“事实说”、“统一说”、“广义狭义说”等差异,但就其核心而言,基本上都是以该条规定为法律依据而展开的(即“证据是?事实”,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以应然的定案根据为模本,设定证据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强调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传统证据概念强调证据的内容不同,近年来关于证据概念的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转向形式性的证据概念,如“根据说”、“材料说”。其中,以何家弘教授提出的“根据说”为例。该论者认为,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据”。显而易见,与传统证据概念相比,这一功能性证据概念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证据概念以当事人为着眼点,认为凡是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无论法庭采纳与否,都属于证据;第二,该证据概念彻底抛弃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无论真假都可以作为证据。一、遵守法制原则 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涵。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证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该原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行使国家职权的官员或“准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和仲裁员等。 (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关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二、实事求是原则“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去研究.(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即根据实证,求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二)实事求是原则的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 三、证据为本原则认定事实,必须是根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且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核心内容的事实。“事实”的概念、“依据证据”的概念都具有特殊的规范意义。(一)证据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待证事实必须以证据证明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二)证据为本原则的实现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要实现。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办案观的转变要实现从“倚赖人证”到“重视物证”的证明观的转变司法认知和推定是证据为本原则的例外和重要补充. 四、直接言词原则无论是什么纠纷,法官都应该看所有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东西,听所有可能知晓案情的人的陈述;当然,其中最重要而且最应注意的是那些可能最了解案情的人,即当事人.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即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言词原则:在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大陆法系:直接言词原则,或称直接采证原则?英美法系: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体现了法官或陪审团直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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