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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 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 034000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五、1.蒙K49123 六、2.蒙KN571挂 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 九、货物责任保险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十、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二)除污费用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三)核乏料运输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十五、特别约定: 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 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 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对企业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文化、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 ——AS/NZS4360,1999 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 ——AIRMIC/ALARM/IRM,2002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

业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达至其目标。 ——COSO-ERM,2004 归纳起来,以上定义基本上基于两个角 度出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以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4360和英国AIRMIC/ALARM/IRM为代表;二是从战略目标 和过程的角度,以美国COSO-ERM为代表。目前,美国的企业往往将COSO-ERM2004的定义视为ERM的定义,而欧盟的企业在相当程度 上将AIRMIC/ALARM/IRM2002视为ERM的定义。现在,ISO层面的ERM概念正在讨论 中,ISO-31000预计将在2009年出台。届时,业界将会有统一的ERM概念。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 司风险管理指引》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 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 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 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2-附件二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费率(1)

附件五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本附加险司乘人员可视同车上旅客,保险费按照主险费率计算,但不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保险费=∑(各司乘人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适用基准费率×适用费率调整系数)

1-2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 责任限额 第三条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司乘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其他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七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 1 页共1 页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 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 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 旅客因疾病 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 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编辑本段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A、保险范畴不同 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 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 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 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 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依照《合同法》,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我国《海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密切关系,保险公司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些风险复杂难测,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方法的措施与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及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内部控制能力是我们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首要任务。 一、内控的内涵及国内保险企业内控现状.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纵观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演进步程,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终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内部控制环节仍旧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行业内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与国际上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水平依旧存在较大差 ①出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会协字〔1996〕456号)1996.12.26出版

距: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 在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内部自身强化建设的意愿较弱。国外监管市场存在着一句名言:“如果将外部监管变成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步补充,风险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即便是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自我内部控制。 回顾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史,中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实为突出,是推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法规地不断颁布,依托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逐渐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监管部门的作用如若愈是突出,愈能证明保险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动力上的欠缺及乏力。对部分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许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更为重要。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根据COSO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这些要素存在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方各面,。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控制活动方面制定了较多措施与制度,但仍存在精细化程度不高、深入化程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操作环节,也未能覆盖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为了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质量,请各单位注意学习并贯彻执行本操作实务,保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 承保工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现根据承保工作程序,逐一加以说明。 一、展业准备 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作用、适用范围。

(三)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性质、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有关知识及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对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应做到熟练掌握。 1、保险对象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范围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注意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三个要点: a、在保险有效期内; b、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 区公共汽车)途中; c、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d、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责任免除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责任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二是不能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

危险品运输合同(模板)

危险品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 1 内)。 2、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以甲方通知及运单上始发地为准。 2、货物到达地点:以运单上目的地为准。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1、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运输质量要求: (1)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3)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以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放空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填写规范。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车(含税,包含托盘).重量按照甲方装货重量承运(以不超载为限)。 2 人数为2人,一司机,一押运员;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甲方收货人时,应要求收货人在运单凭证上签字,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运单凭证与甲方结算。 4、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运单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后开票结算。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客户协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承担因运输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事,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取得《道路危险货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 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doc 10页)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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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 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则 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 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 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 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 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 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 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_______________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 (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 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阳光保险集团内部控制指引》(阳光保险发[2010]207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对外服务中断、受到监管处罚或权益丧失的事件。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应至少满足以下特征之一:(一)形成风险金额; (二)存在既遂的盗窃、挪用、贪污、受贿等内部欺诈行为; (三)受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公开批评; (四)公司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 (五)造成对外营业中断。 第三条 公司按照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操作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操作风险,应对和处置操作风险事件。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组织制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 (四)组织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 (五)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内控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 (六)审核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维护并不断完善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协调、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操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60分) 1、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A 装卸人员 B 委托人 C 托运人 D 承运人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A 尺寸 B 性质 C 重量 D 形状 3、危险货物()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A 托运人 B 收货人 C 驾驶员 D 承运人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 A 120 B 100 C 80 D 60 5、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 B 5000 C 10000 D 20000 6、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7、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以上()以下。 A 5000 B 50000 C 10000 D 20000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A 5000 B 50000 C 10000 D 20000 9、罐式车辆罐体、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 B 5000 C 10000 D 200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

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介绍 ●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行业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四)驾驶人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风险分类)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公司将风险定义为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参照该指引借鉴国际现行的风险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将风险分为定性风险和定量风险两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定性风险 (一)战略风险指由于战略决策或发展规划错误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二)声誉或品牌风险:由于客户对公司的不良印象而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的风险。 二、定量风险 (一)保险风险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 利率或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指由于利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权益风险指:由于股价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汇率风险指:由于汇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商品风险指:由于商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面临到期支付时持有的资产流动性差和对外融资枯竭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可能性。 (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违约风险:指不履行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利差风险:指由于与基准的差异发生变化,导致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迁移风险:指由于信用级别的变化,引起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再保风险:指再保险公司信用级别的变化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给公司成损失的风险。 (四)商业风险指在重大危机过后,保险业务的未来的收入不能覆盖未来的费用——不包括这些已经被其他种类风险所包含的费用和收入项目。商业风险是由于人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已经存在的商业竞争(持续性)和未来如何重新定价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 (五)操作风险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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