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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

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审计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行使监察审计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司各项目部、各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条监察审计部的监察审计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监察审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工作围绕公司经营生产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审计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监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

第二章: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能

第八条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开展。除监察审计部专职人员外,公司可视监察工作需要,临时成立检查组或指定其他部门和项目部的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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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制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履行岗位责任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加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执行奖惩条例。

第十条会同公司行政部门对项目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协同公司各部门对项目部内部各种违规违纪、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经营计划、制度执行、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受理对公司各项目部及其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第十三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司审计管理检查,严格落实审计管理规定,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第十四条召集综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综合检查,对查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做出罚款、警告、降职、撤职处分的决定,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定期公布监察审计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监察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履行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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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它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嫌疑人员的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审计决定。

一、拒不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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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审计部根据有关决定提出的监察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200-2000元奖励(按追缴、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额度的20%予以奖励)。

第四章:监察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年度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经公司批准后移交国家司法部门立案。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审计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厉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审计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决定、监察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审计决定或者监察审计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监察审计部。

第三十条对监察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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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

六、阻扰、抗拒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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