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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江西省兴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甲方)、江西省兴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以下简称“原合同”)。

根据2013年7月甲方与乙方签订原合同约定,乙方监理服务期限为2013年6月始至2015年12月止(日历天为944天),并同时约定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终止时间相应顺延。根据项目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乙方前后共分两次进场:第一阶段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止(共252个日历天),第二阶段自2014年12月至今(共662个日历天),两者相加共计914个日历天,按原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944个日历天约定,乙方监理服务期限至2016年10月22日即到期。故双方经沟通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对原合同中监理报酬计算方式予以调整并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按原合同精神,自2016年10月23日起,无偿提供监理服务6个月,即延期监理服务费计算时点从2017年4月22日始。

二.依据原合同第6.2.2条约定,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式为:延期监理服务费=延期天数X640万元/944天。

三.乙方支付于甲方的本项目监理服务履约保证金退回乙方。

四.原合同内尚未支付的监理服务费按补充监理服务工期分月度支付,付至合同总额的95%止。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调整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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