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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修正201182993828922

无锡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修正201182993828922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印发《北京市5G及未来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9年-2035年)》(下称《规划》),《规划》从规划管控和实施保障两方面,设计实施路径,重点解决5G基站建设难题。《规划》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北京铁塔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规划》分总则、规划目标及原则、北京市5G基础设施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基站布局规划、近期建设方案和规划实施保障等六部分。《规划》坚持近期为主,展望未来的原则,规划了由通信局房、管道和移动通信基站组成的5G基础设施体系,明确了基站规划设置标准、基站选址与建设原则,细化了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基站布局规划,提出了近期建设方案。下一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做好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协调合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铁塔公司落实《规划》,全力做好5G基础设施建设。 《青岛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把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二、各区(市)政府要在控规落地、市政用地选址、建筑物同步建设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三、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规划》实施,共同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巩固和提升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 四、《青岛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年)》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印发。

无锡市城市规划信息

城市规划信息 2011年第8期(总第127期)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编印2011.9.16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快提升城乡空间品质提出要求 规划动态 我局完成新一轮控规动态维护工作 太湖新城慢行系统启动区深化设计完成专家论证 太湖新城公共配套设施及商业网点布局研究完成专家论证 无锡锡东新城中央公园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轨道交通2号线高架站点技术方案通过审批 洛社新镇区控规动态更新及核心区城市设计完成论证成果 长广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二期规划技术方案设计通过审查 惠山区将规划建设全市最大的赛格电子市场 崇安区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蠡园中学改扩建技术方案确定 规划实施 中瑞生态城真空垃圾收集系统即将启动建设 锡山规划分局积极推进市级保障性住房东璟家园建设 锡东新城规划办积极推进宜家购物中心建设

规划经管 我市社区三维GIS应用平台基本建成 滨湖区加快推进蠡湖地区安置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锡山区加大对安置房规范建设经管力度 简讯 简讯二则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顺利完成市级层面审查工作。8月25—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年6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我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重点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管、自有用地上房屋的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等条文内容做了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完善,参与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认为,该条例草案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认真修改,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不冲突、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近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将根据二审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个别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综合法规处)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7月25日至8月13日,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议会、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 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无锡市的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执法工作实践中也突显出了不少难点问题,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房屋安全行政执法难点分析对策研究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难点在于行政执法。自2007年6月1日《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依据《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无锡市房产监察支队)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积极探索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模式,创新执法理念,开拓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于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三星级单位。近年来,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也为维护无锡人民安居和社会公共安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这些工作难点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无锡市的房屋安全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下面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一分析研究。 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难点分析 1、调查取证难。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赋予行政执法队伍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在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当事人或者进入违法现场才能取得,而执法队伍又没有行政强制的法定权力,当事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调查,如违法现场闭门施工无法查看取证,拨打其手机电话谎称不是本人随即屏蔽来电拒绝接听,发出书面调查询问通知拒不前来等等。如在调查无锡市北塘区棉花巷136号某户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一案中,当事人(该房屋所有人)一直闭门违法装修施工,执法人员先后20余次到现场,想尽各种办法,期间还要求小区物业、当地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装修施工人员均不开门。且当事人无正常职业,长期不在无锡本地,无法掌握其去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执法人员明知其房屋室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却苦于没有证据,违法事实无法认定。此类情况在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为数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由此引来举报人及相关利益人的问责,也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文书送达难。送达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处罚决定能否顺利作出,当事人的诉权等合法权利能否有效告知。在无锡市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会自觉自愿地领取或签收法律文书;二是违法地房屋经常是当事人的唯一私有住房,该房屋又在实施装修施工,当事人不居住在该房屋或者居无定所,无法完成有效送达;三是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的时间通常是正常工作时间,当事人也在外工作,受送达人的家属不配合签收或住所无人;四是执法人员将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当事人,但当事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或者是很难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见证人到场,即使有见证人在场也往往不愿或拒绝签字;五是当事人得知要接受行政处罚后,拒绝与执法人员再沟通联系,且下落不明逃避送达,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相对较多,导致行政执法的时限被拖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改正,执法效率低下。 3、处罚执行难。目前,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实践中,第一种措施本身面对的就是拒缴罚款的当事人,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第二种措施由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上述的法定强制权力,所以无法采用;第三种措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威海市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2020年整理).pdf

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 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布局规划 第四章商业设施布局规划 第五章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第六章体育运动设施布局规划 第七章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章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第九章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对威海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为未来公共设施谋划、预留足够的承载空间,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6、《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 7、《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9、《山东省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 10、《威海市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 11、《威海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12、《威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1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第25号); 1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996]54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 19、十一部委转发关于加快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 20、《威海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21、《威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讨论稿); 22、《威海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2003年12月); 23、《威海市体育事业战略发展规划》; 24、《威海市群众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5、《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2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27、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体育设施法规、文件、规范;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9、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0、《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3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 32、《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各处室、各分局: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_1.doc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 洁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

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洗二到四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 页脚内容0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 页脚内容1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贵阳市“十二·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发布日期:2013-06-18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字体:【大中小】 贵阳市“十二·五”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送审稿)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3 第一节规划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三节规划范畴................................................................................................................................. 第四节规划领域................................................................................................................................. 第五节规划期限:2011年-2015年。..............................................................................................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状5 第一节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及取得的成绩 ......................................................................................... 第二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环境条件分析10 第一节机遇和有利条件..................................................................................................................... 第二节挑战和不利因素.....................................................................................................................第四章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13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规划原则................................................................................................................................. 第三节规划目标.................................................................................................................................第五章重点建设任务19 第一节城市道路部分......................................................................................................................... 第二节供水部分................................................................................................................................. 第三节排水部分................................................................................................................................. 第四节综合管网部分......................................................................................................................... 第五节公共交通设施部分................................................................................................................. 第六节慢行系统部分......................................................................................................................... 第七节垃圾处理系统部分................................................................................................................. 第八节园林绿地部分......................................................................................................................... 第九节城市轨道交通部分................................................................................................................. 第十节防灾减灾设施部分.................................................................................................................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33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 第二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 第三节改善建设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第四节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 .....................................................................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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