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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2)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以家庭承包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民。

(3)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经营性问题。

(4)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5)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惠顾量(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一)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 (一)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年度报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一)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农委《安徽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村实际,现就我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运行体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勇于探索,大胆实饯,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集体资产按份共有、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化改革的原则。

(三)、目标与任务。通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产权改革,构筑农村集体经济新型产权制度框架,改革理顺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体制,确保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创新,实现集体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1、实现集体资产所有构成股份化。将村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的基本原则,以股权形式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实现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基础上,吸纳组织成员个人适当比例的现金入股,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2、实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股红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村集体经济收益二次分配取消传统的分配办法,改为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分红。 3、实现集体经济运营监督约束法制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与政策措施 (一)、主要做法。村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的基本原则,折股量化配股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个人适当比例现金入股。依法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 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的以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先由我区三 个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然后在全区范围内所辖自然行政村逐步推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的义务相当。 3.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 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 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 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5.稳步推进,程序规范。各镇(街道)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划定类别、制定办法、成员登记、公示确认、归档备案等环节逐步推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工作,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6.身份唯一,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界定坚持唯一性原则,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 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实行静态化(固 定不变)管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 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办法)如何制定? 成员身份界定的方案(办法),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实际,经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 农户集体协商形成草案,然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 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经过,于 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

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一)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合同)性质的债务,化债方式原则上遵循法律程序。 (二)县、乡(镇)、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形式上依法取得,事实上超越价值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做适当调整。 (三)对于超越法律权限,带有“霸王性”和“永久性”

的契约,要重新修订,原则上要依法收回。 (四)化债过程中,用于化债的资产、资源当时价格和目前价格冲突太大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处理。 (五)国家项目投资进入到股份制组织的资产(民营化除外),可以量化到国有产权名下,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在变卖的过程中给予约束。 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 (一)乡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经站站长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财政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彬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市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代表全体成员(股东)行使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集体资产权利。 - 1 -

第四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小组)代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限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管理集体资产。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选举、罢免管理人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个工作日。2/3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 - 2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次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第二轮延包前,原告父亲死亡,原告及其兄弟妹嫂5人全部结婚或外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在本地婚后农转非,其中长兄嫂在原籍生育的一子亦随其父母农转非且户口迁出本地。在第二轮延包中,其弟、兄又通过原集体村组将自己母亲和自己婚后之配偶及其子女共9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除其母亲户口一直在原地外其余8人户口均未迁回原籍。2003年,其母去逝。2004年底,因国家重点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占用原被告一家原承包地之一部分,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之弟、兄拒绝给付原告一定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款。被告则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书上未记载原告姓名,以及原告自出嫁以来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未上缴税费等理由进行抗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本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故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如下分析。 一。成员权的基本涵义 成员权,又称为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村民的关系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有相互交错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人(包括企业)依法承包集体的土地以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是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成员权的主体为具有本集体、本团体中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扩大到成员以外的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和集体。 其次,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成员权既包括对集体财产、福利、收益的分配、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对集体组织的集体事项作出表决、参与决策等政治性民主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2)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以家庭承包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民。 (3)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经营性问题。 (4)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5)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惠顾量(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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