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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

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

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章容貌秩序

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

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三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第三十七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四十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第五章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第五十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附件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下列设施设备: (一)线路类:光(电)缆、电力电缆;交接箱、分(配)线盒;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 (二)设备类: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

(三)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类:铁塔、抱杆、增高架、收发天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电信设备正常运转的电信机房、一体化柜、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太阳能电池板、风能设备、油机、变压器、安防设备、动力环境监控设备;标石、标志标牌、井盖。 (四)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市(州)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在省电信管理机构指导下,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 省电信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XX年度工作总结及XX年度工作要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XX年度工作总结及XX年度工作要点 一、XX年度工作总结 按照市教育局和开发区的安排部署,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灾后重建的实际,在总结巩固前阶段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采取学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的工作措施,努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工作目标。在全系统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进学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明确XX年工作重点 XX年,各学校对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标准、开展了以问卷调查、师生谈话、实地察看等多种形式的“三个回头看”活动:一看知晓率;二看参与率;三看满意率。“三个回头看”活动看到了前期治理成果。同时,也看到了个别学校工作力度不够,校园局部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师生卫生文明素养急需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看到了治理工作缺乏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效果不显著等问题,为明年全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明确了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 加强宣传教育,再掀治理活动高潮 坚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四个进”,即:“进课堂、进大脑、进生活、进活动”。全区各学校利用标语、

板报、专栏、校园广播、校园计算机网络反复宣传环境综合治理知识;结合中小学德育课等加强宣传,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内容引入课堂教学;积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题班团队会、主题征文与主题书画评选等活动,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发动学生以“写家信”等方式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不断增加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组织教师、学生走上街头、进入社区、村组进行义务劳动,纠正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和现象,鼓励学生自觉承担劝导、督促家长和亲友讲卫生、讲文明、爱环境的责任。同时,通过调查、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让学生查找和发现自身存在的陋习与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并在教师、家长、同学的帮助下,认识和理解其危害性,增强纠正与革除的愿望,变“学校要求”为“学生自觉行动”。 XX年以来,全区各学校在校园及周边醒目位置新增宣传标语30余幅、制作专题黑板报20余期、手抄报200余份、共写家信5000多封、散发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资料1000余份、参加义务劝导和义务劳动达200余人次。目前,全区师生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知晓率、参与率均达100%,广大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爱护环境意识和文明公德意识进一步增强。 突出整治重点,创建优美和谐校园 1.集中力量持续治“五乱”,校园及周边环境得到进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是指: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乱”是指:乱扔垃圾、乱贴广告、乱摆摊位、乱停车辆、工地乱象。“门前五包”包括: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文明、包安全。 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是指: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选择5个城市、10个县城、100个镇乡、1000个 村庄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点,开展“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简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 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清一除”是指:清垃圾、清污水、清污泥、清杂物,除四害(蚊、蝇、鼠、蟑螂)。 五、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六、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七、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八、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九、“十大文明行为”: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和谐包容、尊师重德、崇尚科学、拥军爱民、勤劳节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十、“十大陋习”: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倒垃圾、乱贴乱画、乱穿马路、乱撒冥纸、占道经营、吸烟无忌、加塞插队、粗言秽语。

卫生是人类健康的基本需求,环保是人类生存的重要保障。开展城乡环境 综合整治活动,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村居建设 的重大举措,对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程度,塑造温岭良好形象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做到以下“三从”。 从现在起,让我们争做环卫宣传员。广大居民要积极响应号召,牢固树立人人都是城乡环境整治的主人翁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 利益和长远利益、小环境和大环境的关系,自觉加入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的行列,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形成“清洁家园我参与,优美环境我受益”的良好氛围。 从现在起,让我们争做环卫保洁员。我们要踊跃投身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自觉增强卫生意识,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涂;自觉维 护村容村貌,不乱设摊点,不无序经营,不乱停乱放。积极参加城乡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活动,坚持从举手之劳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从自己身边做起, 共同打造天更蓝、水更清、地更洁的村居新面貌。 从现在起,让我们争做环卫监督员。我们要争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表率、争做维护城乡环境的先锋,对破坏环境卫生、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敢于抵制,勇于举报,坚决制止。通过监督,做到人人讲文明、改陋习、爱清洁,为仪陇创建生态宜居城市做出一份贡献。 环境整治,人人有责,家园清洁,家家受益。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在 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步调一致,万众一心,以实际行动呵护我们共同 的家园!我们相信,有了大家的参与和努力,我们的家园会更加美好,更加和谐!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 发布:工业处2008-03-06 川经〔2005〕335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确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州经委、环保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两种。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物料、降低能耗、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30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震GPS观测站(点)及其附属设施; (六)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五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

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汇报材料

( 汇报材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1529 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汇报材Report materials on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urban and

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汇报材料 学校自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开展以来,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相关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特汇报如下: 1、学校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采取的创新性工作举措及取得的初步效果。(1)学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落实经费保障问题,投资110万元,新建文化长廊、维修“勤奋”楼、改建老校舍等,有效地促进学校面貌焕然一新。(2)实施洁净校园工程,每班设立“清洁卫士组”,教育及督查每一位学生养成“爱卫生、讲卫生”的良好习惯。(3)推进秩序校园工程活动,对“学生上下楼梯、进小卖部购物、进食堂就餐、课堂书本摆放;教师办公室、学校会议室的陈列;食堂内的餐具、食品;校内的悬挂物及自行车停放”等,均明确要求,规范有序,杜绝杂乱无章现象。(4)积极推进校园“七化”建设,筹资8万元,硬化和修补学校内、外院坝、过道,美化学校花台、花带等,彰显学校环境的教育性、观赏性和艺术性。 2、学校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使“教师、学生、家长”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有较大转变,并对周边社会起到了能动辐射作用。(1)学校根据清洁、纪律等情况,每周评比“流动红旗”班,较好地解决“脏、乱、

差”问题,强化学生“遵纪、保洁”自觉性。(2)学校按照育人环境全面优化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教研组”活动,提升教师工作、生活环境质量。(3)学校坚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学校、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思路,持之以恒地要求教师环境教育有计划、有教案,着力增进师生环境、环保意识。(4)认真开展“写家书”及“小手拉大手”活动,鼓励学生自觉承担劝导、督促家长和亲友“讲卫生、讲文明、爱环境”的责任,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标。 3、学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以来,涌现出了一些先进人物与事迹。(1)学校领导坚持表率为先,从自身言行做起,不分工作日与节假日,奋战在环境治理第一线。(2)退休教师……同志发挥余热,踊跃参与到学校环境综治工作中。尤其在XX年暑假里,不畏炎热,吃苦耐劳,协助学校工地负责人严把安全、质量关。 4、学校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做了一系列工作。(1)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橱窗、信息公布栏、班队会和社会实践主题平台,积极发挥教育优势,精心组织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大环境宣传力度。(2)学校召开党委会、行政会、教师会,分析现状,把握学校环境“综治”工作方向。(3)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助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上新台阶。(4)完善“综治”措施,形成学校“综治”长效机制,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给师生及社区居民留下深刻良好的印象和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县……学校 XX.01.22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定稿

目录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 (2) 二、环境监理范围、阶段和期限 (4) 三、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4) 四、环境监理组织机构 (6) 五、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6) 六、环境保护质量控制 (6) 七、组织协调、信息汇总、传输与管理 (7) 八、开工前的环境监理 (7) 九、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控制 (8) 十、环境保护现场监理 (9) 十一、环保竣工验收 (16)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的环境保护方针,使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达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快速路改造工程监理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修订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起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NO:SC12263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

员。 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所需的保护、资源调查和管理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对野生植物资源富集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 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测辖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重点掌握资源消长动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保护和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野生植物园或者采取其他迁地保护措施。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名词解释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知识问答 1、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义: 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 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通过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80% 的乡镇、60%的村庄达到“四化”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区领先水平,全省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形成城乡容貌改观、环境管理有序、城镇品位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居民素质提高的局面,为推进“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3、到2010年底,城市(县城)、乡镇、村庄要达到“四化”标准的分别是:80%、60%、40%。 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共享和谐;统筹安排,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5、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是指: 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 6、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是指: 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 7、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三烂”是指: 环卫设施污损、市政设施破损、户外广告及招牌破烂。 8、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乱”是指: 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河道乱污、违法乱建。 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清”是指: 清垃圾、清污水、清污泥、清杂物。 10、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通”是指: 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 11、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改”是指: 改水、改厕、改厨、改圈。 1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三不”是指: 垃圾不乱扔、污水不乱排、杂物不乱丢。。 1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门前双五包”是指: (1)管理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立面、包绿化、包文明; (2)服务五包:包文明执法、包政策咨询、包门前交通、包协办证照、包卫生防疫。 1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归”是指: 坐商归店、摊贩归区、农贸归市、广告归栏、停车归点。 15、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三美”是指: 工作环境美、居住环境美、家庭环境美。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实验小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汇报材料(完整版)

实验小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汇报材料实验小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汇报材料讲规范重活动涵养学生高尚人格 ***县实验小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汇报材料 大家可能见过这样一种现象: 一根小小的柱子,一截细细的链子,拴住一头千斤重的大象。这是真的吗?其实这是真的。在印度和泰国随处可见这样荒谬的场景。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那些驯象人,在大象还是小象的时候,就用一条铁链将它绑在水泥柱或钢柱上,无论小象怎么挣扎都无法挣脱。小象渐渐地习惯了不挣扎,直到长成了大象,可以轻而易举地挣脱链子时,也不挣扎。人们说,小象是被链子绑住,而大象则是被习惯绑住。可见,习惯的力量多大!难怪培根说: “习惯真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的一生,因此,人从幼年起就应该通过教育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 基于这样一种思想,近年来,实验小学德育工作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为载体,在学校“立足审美、奠基人文、扬长个性、主体发展”的办学理念指引下,以“在规范中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在活动中涵养学生高尚人格“为育人理念,通过规范地坚持,不仅促进了全体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而且也扮靓了学校德育工作特色----活动育人。 一、讲规范,合力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教育环境

近年来,实验小学在“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思想指引下,根据实际,提出了“抓常规,求规范,树正气,谋发展” 的工作思路。为此,学校德育工作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这股东风,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从学生终身发展出发,确定其近期工作目标为: 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创“中小学行为规范四星级学校”,以期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规范学生行为习惯,涵养学生高尚人格。 (一)营造氛围 1、准确定位。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一支以省市县优秀班主任、辅导员为骨干、学科教师全员参与的治理工作队伍,通过行政会、教师动员大会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的含义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文明整个社会”的联动效应。 2、创新宣传。为突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实验小学在“宣传”二字上加以创新,除了常规的校园红领巾“广播站”、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班队会和国旗下讲话等宣传窗口外,学校还根据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了以“规范行为,你我同行”为主题的宣传词征集活动,征集了“你我多一份自觉,学校多一份清洁”;“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整洁校园,人人有责”;“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等数十条环境宣传词。校园内悬挂了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宣传标语,走廊、教室内设置了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书画作品,楼道间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字体大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15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15修订)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NO:SC09191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

xxxx中心小学校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xxxxxx小学校 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 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切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我校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工作治理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为副组长,中层班子及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活动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我校教师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了学校教育宣传主阵地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环境整治“进家庭、进社会”活动,努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会”的目标。 二、明确责职、落实责任 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都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为做好此项工作努力增添工作措施,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的活动。 三、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 学校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活动文件精神,深入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找准薄弱环节,突出整治重点,使学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开展工作如下: (一)加强宣传动员工作 学校牵头,教务、德育、工会、少队等部门,积极做好思想发动、宣传造势等工作,让全校师生能全面了解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与到此项活动中去。 (二)制订了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 1、学校详细制订此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重点治理校园内外脏、乱、差现象,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消除乱贴乱画乱涂,对教职工停车地段用油漆划线,加强校园环境基础建设,绿化、美化、净化校园。 2、强化门前“三包”管理认真落实“四不”要求:一包卫生清洁。学校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审定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 决策部署,深刻理解和把握环境治理工作是民生工程、形象工程、素质工程的重大意义,全力打好环境综合治理“组合拳”,强力推进以治尘、治堵、治脏、治乱、治噪为重点的“五治”工作,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整体提升环境面貌和质量。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解决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综合运用管理、执法、市场、宣传等手段,整治环治工作顽疾,实现管理止滑促升、上档提质。 2.全民参与,联手联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大力发挥管理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齐心协力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阵地战和歼灭战。 3.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积极探索环境治理管理社会化服务机制,大胆运用市场手段增加环境治理投入,有效破解环境治理投入瓶颈。 4.舆论引导,曝光问责。结合依法治镇,大张旗鼓宣传先进、曝光反面典型,自觉接受媒体、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综合实效。 二、总体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遏制“五乱”反弹回潮,根除治理顽疾,实现无交通堵塞,无扬尘污染,无卫生死角,无占道经营,无噪声扰民。 (二)重点任务 1.治堵。主要任务:统筹规划实施禁停区、限停区及停放区,加强街面巡控,严管重罚乱停放、乱掉头,督促遵守行车、停车秩序。派出所牵头负责,交管站、居委会等配合。 2.治尘。主要任务:从源头上整治脏车、泥车上路。村建站牵头负责,交管站、居委会等部门配合。 3.治乱。主要任务:治理占道经营、游商游贩、骑门摊点;整治破损店招店牌及乱堆放垃圾;整治广告乱象及“牛皮癣”;整治农贸市场秩序、卫生等;整治修车点占道修车、乱堆码材料、乱扔垃圾、乱放废弃物、油迹污染。居委会牵头负责,食药站、集镇办等部门配合。 4.治脏。主要任务:加大街面和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力度;生活垃圾定点定时投放,及时清运,及时清理路边泥沙、石块;加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办公区域及楼院卫生整治,逗硬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居委会牵头负责,镇级各单位配合。 5.治噪。主要任务:整治广场、工地、经营门市、娱乐场所、车辆等噪声扰民。居委会牵头负责,村建站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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