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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说明(2001-2010年)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说明(2001-2010年)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说明(2001-2010年)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说明(2001-2010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的要求,我厅于2002年8月初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下简称本规划),并于2003年8月底历时1年基本完成,经多次审议,并按国土资源部的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规划文本。现就本规划编制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江苏是全国少数几个率先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省份之一,多年来的实践,使得江苏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均有所创新,但长期以来,江苏一直没有独立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重要性的不断强化,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编制科学、完善、规范、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紧迫。为此,我省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即将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性调整,编制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规划编制的简要过程

本规划的编制,先后经历了准备、调研、编制和评审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为了强化领导、高质量地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成立了专项规划领导小组和专项规划编制课题组。

2.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江苏的实际,制定了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确定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3.按照工作计划,对参与全省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布置了数据资料的收集任务。并根据省级规划的要求,全面收集江

苏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的资料。

(二)调研阶段

本阶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后备资源的调查,并对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数据进行了核实。以江苏当前土地开发整理水平为基础,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实施状况和江苏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进行了后备资源潜力分析专题研究、规划目标确定专题研究、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确定专题研究和投资效益分析专题研究,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编制阶段

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全省后备资源及其分布情况,专项规划编制课题组经过认真的讨论、研究,确定了规划方案草案,送交在宁有关专家完善修改后,又征询了各有关厅局的意见,然后再经课题组讨论完善形成预审稿。

(四)评审阶段

专项规划方案及规划图件完成后,于2002年8月报请省厅审查,在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现已按照部预审意见的要求完成了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

三、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成果

(一)主要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全面、有序开展;矿区环境得到恢复治理,新增工矿废弃地得到全面复垦,逐步提高废弃土地复垦率;实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与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持平,保障粮食安全;使20%左右的基本农田得到整理,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应对加入WT0后的产品竞争力增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点和城镇的土地集约化程度;

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规划期内,全省通过农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9.31万公顷(139.70万亩),土地复垦增加耕地3.56万公顷(53.34万亩),土地开发增加耕地6.28万公顷(94.20万亩)。到2010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总量达到19.15万公顷(287.25万亩),平均每年增加耕地1.92万公顷(28.73万亩)。

(二)主要成果

1.《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文本;

2.《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说明;

3.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图;

4.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2001-2010年);

5.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研究;

6.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研究;

7.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分区与重点工程方案研究;

8、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投资需求与效益评价研究;

9、其它相关图文资料。

四、主要规划内容及说明

(一)规划潜力数据确定

1.基础数据来源

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进行了数据调查和数

据统计。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基本数据,包括各县(市、区)待开发整理土地面积与新增耕地系数,通过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调查(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取得;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综合评价的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01),自然条件评价指标源自《江苏省农业地理》。

各市上报的潜力数据,是本地区在当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下确保可供开发复垦整理的土地后备资源。各地国土资源局的规划部门和地籍部门对此分别作了统计,并以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为基础,对数据进行了校核,对数据出入较大的个别地区又进行了重新确认修改。经审核修正后,确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可增加耕地面积的长远潜力为56.03万公顷(840万亩),其中耕地整理可增加耕地13.60万公顷(204万亩),农村居民点整理可增加耕地14.85万公顷(223万亩),土地复垦可增加耕地8.36万公顷(125万亩),土地开发可增加耕地19.22万公顷(288万亩);规划期内全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可增加耕地面积19.15万公顷(287.25万亩),其中耕地整理可增加耕地7.37万公顷(110.57万亩),农村居民点整理可增加耕地1.94万公顷(29.13万亩),土地复垦可增加耕地3.56万公顷(53.34万亩),土地开发可增加耕地6.28万公顷(94.20万亩)。

2.调查评价方法

根据《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本规划中耕地整理潜力等级、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等级、土地复垦潜力等级和土地开发潜力等级的划分,都是以各地增加耕地面积和自行划定的待开发整理片区总面积的比值所确定的增加耕地系数,作为研究对象。但是,由于待开发整理区域面积划定的不确定性,这项指标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各地潜力的实际状况。为此,联系江苏实际,本规划增加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潜力研究,旨在通过对江苏省的待开发整理区域面积、综合增加耕地面积以及各地区后备资源开发难易程度、经济发展实力等多项指标的综合评价,比较真实地反映江苏省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等级状况。在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过程中,本规划根据地籍详查资料和实地调查、分析结果,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从不同的角度、分指标评定单项开发整理潜力等级;利用Delphi专家评分方法,取得各单项指标的权重值,通过标准化处理,汇总综合潜力指标值;再利用层次聚类分析方法

(Hierarchical Cluster),将全省土地潜力分等定级。

3.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测算成果

⑴.耕地整理潜力测算结果

江苏省耕地整理长远潜力138.07万公顷(2071.10万亩),可新增耕地13.60万公顷(204.05万亩);规划期内耕地整理潜力82.99万公顷(1244.88万亩),可新增耕地7.37万公顷(110.57万亩),其中Ⅰ级潜力区为15.39万公顷(230.85万亩),可新增耕地2.33万公顷(34.95万亩);Ⅱ级潜力区为16.90万公顷(253.50万亩),可新增耕地1.74万公顷(26.10万亩);Ⅲ级潜力区为38.21万公顷(573.15万亩),可新增耕地2.85万公顷(42.75万亩);Ⅳ级潜力区为12.48万公顷(187.20万亩),可新增耕地0.45万公顷(6.75万亩)。

⑵.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结果

江苏省农村居民点整理长远潜力36.06万公顷(540.90万亩),可新增耕地14.85万公顷(222.76万亩);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6.20万公顷(93.06万亩),可新增耕地1.94万公顷(29.13万亩),其中Ⅰ级潜力区为0.77万公顷(11.55万亩),可新增耕地0.66万公顷(9.9万亩);Ⅱ级潜力区为0.50万公顷(7.50万亩),可新增耕地0.28万公顷(4.20万亩);Ⅲ级潜力区为1.92万公顷(28.80万亩),可新增耕地0.67万公顷(10.05万亩);Ⅳ级潜力区为3.02万公顷(45.30万亩),可新增耕地0.33万公顷(4.95万亩)。

⑶.土地复垦潜力测算结果

江苏省土地复垦长远潜力11.18万公顷(167.77万亩),可新增耕地8.36万公顷(125.33万亩);规划期内土地复垦潜力5.83万公顷(87.51万亩),可新增耕地3.56万公顷(53.34万亩),其中Ⅰ级潜力区为0.64万公顷(9.60万亩),可新增耕地万公顷0.60(9.00万亩);Ⅱ级潜力区为1.09万公顷(16.35万亩),可新增耕地0.91万公顷(13.65万亩);Ⅲ级潜力区为1.99万公顷(29.85万亩),可新增耕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Ⅳ级潜力区为2.11万公顷(31.65万亩),

可新增耕地0.79万公顷(11.85万亩)。

⑷.土地开发潜力测算结果

江苏省土地开发长远潜力24.83万公顷(372.52万亩),可新增耕地19.22万公顷(288.24万亩);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潜力10.25万公顷(153.77万亩),可新增耕地6.28万公顷(94.20万亩),其中Ⅰ级潜力区为0.44万公顷(6.60万亩),可新增耕地0.40万公顷(6.00万亩);Ⅱ级潜力区为2.58万公顷(38.70万亩),可新增耕地2.04万公顷(30.60万亩);Ⅲ级潜力区为5.22万公顷(78.30万亩),可新增耕地3.23万公顷(48.45万亩);Ⅳ级潜力区为2.01万公顷(30.15万亩),可新增耕地0.60万公顷(9.00万亩)。

⑸.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潜力测算结果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长远综合潜力210.15万公顷(3152.28万亩),可新增耕地56.03万公顷(840.39万亩);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潜力105.28万公顷(1579.20万亩),可新增耕地19.15万公顷(287.25万亩),其中Ⅰ级潜力区为53.82万公顷(807.30万亩),可新增耕地11.44万公顷(171.60万亩);Ⅱ级潜力区为39.24万公顷(588.60万亩),可新增耕地5.35万公顷(80.25万亩);Ⅲ级潜力区为10.10万公顷(151.50万亩),可新增耕地1.92万公顷(28.80万亩);Ⅳ级潜力区为2.12万公顷(31.80万亩),可新增耕地0.44万公顷(6.60万亩)。

(二)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及指导方针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的确定

规划目标的确定,是整个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核心工作。本规划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联系补充耕地需求的实际,合理地确定了补充耕地的规划目标:

⑴.技术路线。以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调查为基础,对土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初步目标;其次,分析影响规划目标实现的各种因

素,包括规划期间补充耕地的需求、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投入能力(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对规划初步目标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三,依据论证结果,经过充分协调,上下反馈和修正完善,由规划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规划目标。

⑵.影响因子的确定。分析影响规划目标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规划期间补充耕地的需求,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土地开发整理投入能力(资金、技术、劳动力)以及土地开发整理人口、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约束等。具体细化为六个评价因子:资金投入、补充耕地需求、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投资收益率、新增就业机会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⑶.多方案的选择。在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上下结合,初步确定了三个可供选择的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案后,将目标影响因子中定性指标定量化、定量指标无量纲化后,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评价法(S=∑AiWI,其中,Ai为各方案评价指标得分,Wi 为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各评价指标权重由课题组与有关专家经多次讨论商定),对各方案实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相对较优方案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上限应不高于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下限应不低于17.44万公顷(261.6万亩),其中,农用地整理净增耕地不低于7.42万公顷(111.30万亩),农村居民点整理净增耕地不低于2.02万公顷(30.30万亩),土地开发净增耕地不低于4.88万公顷(73.20万亩),土地复垦净增耕地不低于3.12万公顷(46.80万亩)。

⑷.补充耕地的实际需求状况。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全省1997至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1.73万公顷(176万亩),其中1997至2000年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量为6.76万公顷(101.4万亩),尚剩余4.97万公顷(74.6万亩);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在规划期内还可使用一部分的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这些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得到体现。从1996—2000年,我省每年经合法批准用地量在1.2万公顷(18万亩)左右,对照这几年来建设状况,考虑到“十五”期间江苏将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定平均每年1.74万公顷(26万亩)左右的补充耕地任务是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的。

⑸.补充耕地规划目标。统计资料显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长远潜力为56.03万公顷(840万亩),完全可以满足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17.44万公顷(261.6万亩)的要求。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并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将全省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净增耕地面积19.15万公顷(287.25万亩)作为本规划的规划目标。

2.规划总体安排及指标分解

为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总量目标为19.15万公顷(287.25万亩),其中农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9.31万公顷(139.70万亩),土地复垦增加耕地3.56万公顷(53.34万亩),土地开发增加耕地6.28万公顷(94.20万亩)。平均每年增加耕地1.92万公顷(28.73万亩)。

因为各县(市、区)分类土地开发整理符合规划目标的要求,而且各县的潜力数据是按照当前经济技术水平合理估算的,因此,本规划的指标完全按照各县(市、区)的潜力数据予以分解。

考虑到江苏在“十五”期间将重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大、数量集中,确定规划近期整理农地45.64万公顷(684.60万亩),增加耕地4.05万公顷(60.75万亩);整理农村居民点3.41万公顷(51.15万亩),增加耕地1.07万公顷(16.05万亩);土地复垦3.21万公顷(48.15万亩),增加耕地1.96万公顷(29.40万亩);土地开发5.64万公顷(84.60万亩),增加耕地3.45万公顷(51.75万亩)。到2005年,全省实现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10.53万公顷(157.95万亩)。

3.基本方针的确定。本规划目标实现的四个基本方针: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大力开展土地整理,积极搞好土地复垦,合理进行土地开发;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重点突出了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江苏未来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及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分区

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为原则,本规划将全省分为苏(州)(无)锡常(州)、宁(南京)镇(江)扬(州)、(南)通盐(城)泰(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四个综合开发整理区,并提出了确定禁止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划定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的确定方面,我们分为自然指标和社会经济指标两类,其中自然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潜力面积、增加耕地潜力系数、耕地率、人均耕地、每平方公里年降水量,社会经济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每亩耕地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运用这两类指标进行聚类分析,并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修正,确定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分区的土地开发整理主导类型。

2.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的划定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类型进行的,全省共确定耕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四类重点区域。主要运用评价系数法,借助评价系数把不同量纲的指标化为无量纲系数,经过系数加权求和得出总评价系数以比较优劣的方法,从不同区域中选择出综合情况较优的区域,确定为重点区域。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涉及41个县,补充耕地远景潜力39.2万公顷(588万亩),规划期内可补充耕地10.73万公顷(160.95万亩),占规划期内增加耕地总目标的56%。

3.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在规划分区和重点区域划分的基础之上,通过各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具有的规模、对于规划目标所起的作用、预期投资效益的优劣进行综合分析,遵循可持续发展理论,确定6个重点工程,分别为主要农业区农地整理工程、沿海滩涂开发工程、矿山废弃地复垦整治工程、交通水利基础设施沿线土地复垦工程、苏南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黄河故道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工程增加耕地总面积7.30

万公顷(109.50万亩)。

4.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较大,基础条件好;有较强的示范带头作用;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规模要求;预期投资效益明显——四个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筛选确定的。规划期内,共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201个,总规模26.23万公顷(397.95万亩),可增加耕地面积7.88万公顷(118.20万亩),占规划目标的41.15%。

(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区域平衡方案的依据和具体情况

通过数据的统计分析,全省大部分地区在本区域内就可以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苏北特别是沿海地区滩涂后备资源丰富,在满足自身平衡的前提下尚有节余;而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则不能在本地区实现动态平衡。

根据苏南地区补充耕地任务大耕地后备资源少、苏北地区补充耕地任务小但耕地后备资源多的特点,我省的补充耕地采取立足自身、省内有偿易地调剂的方式解决。全省除苏州、无锡、常州外,其它十市必须在各市区域内实现动态平衡;而耕地后备资源较少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在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缺口 2.62万公顷(39.30万亩),计划从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盐城等苏北五市进行有偿调剂,实现区域间的资源、资金优势互补。

(五)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和效益

1.投资分析

⑴.数据来源

投资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2000年以前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资情况以及部分国家重点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各县(市、区)社会经济指标来自于《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01),自然条件指标根据《江苏省农业地理》取值。

资金筹措分析数据主要根据国家与江苏省土地管理政策、条例与通知等,以

及近年江苏省相关费用收缴情况。

⑵.主要分析方法

在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中应用了扩大指标估算法,该方法套用已有相似项目的实际投资指标,经过科学、系统地分析整理以后用于项目投资估算。针对总投资与重点项目投资估算的特点与要求,分别采用单位面积标准投资估算法和生产能力指数估算法进行估算后,又运用灰色关联度分析与生产能力指数估算法对上述估算结果进行校核与修正。

⑶.投资分析成果

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开发整理总投入需求为277.50亿元,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投资需求为114.11亿元,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投资需求为98.17亿元。预计规划期内全省可筹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约233.47亿元,占土地开发整理投入总需求的84.13%。

2.效益分析

⑴.数据来源

经济效益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江苏省统计年鉴》(1999、2000、2001),《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1999、2000、2001)以及《黄淮海农业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的经济效益分析》等。

⑵.主要分析方法

经济效益分两部分测算:新增耕地经济效益与耕地综合整治经济效益。根据江苏省当前耕地利用情况预测因新增耕地利用增加的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结合江苏省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计算新增耕地带来的农业净产值增加额;根据农田综合整治效益的经验数据,结合规划期内农地整理规划,计算农地整理后因单位生产能力上升与生产成本下降带来的收益增加额;汇总新增耕地与耕地整治经济效益,计算全省项目的规划期内能够产生的经济收益、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总

投资收益率等,评价项目经济可行性。

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分析,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生态合理性、社会可接受性出发进行分析。

⑶.效益分析成果

规划期内可产生经济收益130亿元,2016年以后年经济收益为51亿元。全部项目平均投资收益率为18.38%,单一年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约为12年。

社会效益明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供给,缓解人地压力,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促进国民收入公平分配。进一步巩固土地利用分区,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科学技术含量,促进农业产业升级。

生态效益良好,农业生态系统总体上得到显著改善。提高农田林地覆盖率,改善农田小气候;治理部分水土流失地,减轻土壤侵蚀;提高农田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土壤肥力,治理、减轻农田污染;矿业基地整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滩涂开发项目中,遵循适度开发的原则,可有效避免生态破坏。

五、与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依据,本规划是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考虑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即将展开,本规划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总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从有利于规划的全面实施出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做了适当调整,本规划的净增耕地目标,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任务有所突破,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方向要求,其它各项指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本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完善和补充。

六、规划的可行性分析和方案选择

本规划以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和分析为基础,根据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上下结合,先初步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方案。为了提高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专题中提出了三个方案,采用特尔菲法(Delphi)和综合评价法(S=∑AiWI,其中,Ai 为各方案评价指标得分,Wi 为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对各方案实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利用线性规划原理对规划目标方案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从理论上讲,本方案,不仅是可行的方案,同时也是投资相对最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对最高的较优方案。

七、规划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的处理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同时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十五”规划和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2.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村镇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考虑村镇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用地情况,并与其有机结合,避免开发整理后的耕地又用于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注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现土地开发整理能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农用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农业发展规划同步,由于农用地开发整理主要是改善生产的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因此只有两个规划同步,才能发挥出土地开发整理的最佳效益。

3.本规划初步修编后,经过四次较大调整。一是厅内部会审征求意见;二是聘请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研究的高校技术人员严格把关;三是送各有关厅局征求意见;四是国土资源部组织领导专家预审。在充分征求和尊重了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去粗存精,对规划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目前的规划文本。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基本思路、目标 *基本思路:以前几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着手点,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内容为主线,有针对性地阐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基 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规定和基本要 求。 *基本目标:促进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合规性,

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内容提纲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的编制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图件编制 五小结 —1—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2—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

在的问题 2.1报件不全 如缺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 专家的论证评审意见、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示范项目的现场踏勘报告、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 缺少开发用地批复文件以及取水许可证、资金承诺函等相关证明文件等。 2.2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 有的项目涉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有的项目不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限制为其他用途的土地规划为农业用地;有的项目涉及两个县

级行政区;有的项目区位于生态环境脆弱、严重干旱缺水、不宜开垦为耕地的地 区;有的项目将林地规划为耕地或园地;有的项目不具备基础设施条件。 2.3基本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 有的项目建设规模超出规定上限或者低于规定下限;有的项目新增耕地比例 低于规定下限,其中部分项目申报为整理,但实际上包括开发和整理两种性质, 且开发所占比重较大,导致综合新增耕地率低于规定下限。 2.4对重要问题论述不清 ①对项目的基本问题描述不清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全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料表格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X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为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变更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工程使用意图变化,以及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等原因,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对原规划设计局部工程进行修改,或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规划设计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 1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原因 1.1 前期调查勘测资料不详尽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言,前期调查勘测资料非常重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程度。但很多项目申报单位重申报、轻实施,忽略了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或者说前期调查工作不实、不细、不具体,导致了项目规划设计粗而不精,工程布局的错位、偏差,单体工程的规格尺寸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要求等等,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普遍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区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大多数项目申报单位都是依据原始地籍图进行规划设计,其实是非常不准确、也是不合理的。有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虽然也进行调查勘测,但由于项目区涉及范围比较大,很难面面具到。有的干脆就按照项目申报所在地的水利、交通以及村组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划方案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导致项目规划方案与项目区实际要求有偏差,最终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规划变更。 1.2区内情况发生变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如:有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打乱了原项目规划,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地方经济发展,占用项目区部分土地,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位置、工程数量等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规划不适应现在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区内新建小型配套工程,为了避免项目的重复投资,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变更等等。 1.3少数工程无法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其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未深入当地群众中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没有认真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不了解当地农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青海省西宁市民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规院-第八章开发强度导向

第八章开发强度导向 土地开发强度作为城市政府科学、合理管理城市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城市开发强度应依据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产业、交通等因素的具体要求,以“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前提。综合考虑各类土地的使用性质、区域位置、周围的基础设施条件及空间环境条件等。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原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宏观层面上,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开发强度;在中观层面上,建立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的基准模型和修正模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开发强度分配;在微观层面上,以街区作为容量控制单元,制定地块开发强度细分的原则。 一、宏观层面——城市整体开发强度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为土地供求关系提供了基本参考。根据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结合相关经验的类比分析,可以推测各类建筑的需求数量以及占城市建筑总量的比例。 在许多情况下,基于环境标准所确定的城市整体开发强度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确定的城市建筑总量之间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权衡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城市整体开发强度的上限方案能够提供较为充足的建筑总量,但由此带来环境标准的明显下降;城市整体开发强度的下限方案能够确保较为理想的环境标准,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建筑总量需求相距甚远;最终选择的城市整体开发强度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需求和可接受的环境标准之间的综合权衡。 对于民和城市实际情况来说,考虑到城市独特的自然地形地貌特点,其环境容量应保证一定的限度从而确保在生态方面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土地开发强度具体量化指标应是介于一定的范围之间而不是具体的数值,根据城市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以及相关经验数据各类用地开发强度具体如下表: 表8-1 城市建设用地整体开发强度控制表 序号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m) 绿地率 (%) 1 居住用地**~3.0 20~45 75 ≥30 2 公共设施用地**~5.0 15~50 99 ≥20 3 工业用地**~1.2 30~45 25 ≥20 4 绿地———≥75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 4.1 基本规定 4.1.1 设计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以项目规划和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4.1.2 设计原则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要求。 b)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C)因地制宜。 d)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4.1.3 项目设计的类型 a)耕地整理工程设计。 l)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2)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3)排灌电气工程设计。 4)农村道路工程设计。 5)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 b)园地整理工程设计。 C)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 d)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e)林地整理工程设计。 f)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g)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h)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i)土地开发工程设计。

4.1.4 项目设计应由项目提出者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项目设计应由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1.6 项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4.2.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4.2.1.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原则 a)因地制宜。 b)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c)填挖土方量最小。 d)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结合。 4.2.1.2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a)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 b)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c)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 d)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in 以上。 4.2.2 梯田田坎设计 4.2.2.1 梯田田坎设计原则 a)安全稳定。 b)占地少。 c)用工省。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19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91一19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 GB50162—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T50265—1997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18—19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7219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3—19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JT/J021—19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 L Y/J002—19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前言 土地开发整理对于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开展党家镇土地开发整理,加强对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管理,特编制本规划。 1.1 项目来源 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负责保持本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目标和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山东省和济南市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基于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着想,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办实事,为经济建设提供土地保障,提出在党家庄镇选择具有一定潜力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鉴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较多,地方财力难以承担,因此作为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申请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1.2 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的批复情况 为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落实济南市以及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增加的耕地指标,市中区专门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2005年3月,由市中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在市中区水务局、农业局等有关局委和镇政府的参与下,对项目区进行勘测,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完成了《市中区党家镇(杨台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 《可研报告》通过了由区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论证,上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得到了批准,被确定为2005年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项目批复建设规模267.22hm2,其中新增耕地54.04hm2,新增耕地率为20.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重要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

土地整理验收资料表格模板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 A类表(监理规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1、监理通知 2、旁站监理记录表 3、工程暂停令 4、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D类表(监理用报表)

1、监理用报表(见目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的几个因素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的几个因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实际上是对开发容量的控制。因而,在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后,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解决的最为关键的问题。特别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开发容量至关重要。它不仅与土地的投入产出和开发收益直接相关,而且与公众利益,与三个效益的统一息息相关。 影响土地开发强度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地性质 不同性质的用地,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特点,从建筑单体到群体组合,从空间环境到整体风貌,均呈现出差异,因而开发强度亦不相同。 ②城市土地级差 由于各建设用地所处区位不同,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出现差距,从而产生土地级差。如中心区、旧城区、商业区、沿街地块的地价与居住区及工业区的地价相差很大,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地块划分大小、容积率高低、投入产的实际收益等产生了直接影响。这就决定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的研究,应根据其区位和级差地租的区别进行综合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制定是否合理,在经济上是否可行,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济分析。 ③建造方式和形体规划设计 不同的建造方式和形体规划设计能得出多种开发强度的方案,如低层低密度,低层高密度、多层行列式、多层围合式、自由式、高层低密度、高层高密度、这些均对土地开发强度产生重大影响。 ④城市设计要求 将规划对城市整体面貌、重点地段、文物古迹、视线走廊等的宏观城市设计构想,通过其具体的控制原则、控制指标与控制要求等来进行体现,应该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多种控制性要求和土地使用强度指标上。 ⑤城市交通与基础设施容量 为避免环境拥挤、交通混乱、容量失控等问题,需要以城市交通与基础设施容量指标来控制地块的开发建设强度,既要避免过度开发,也要防止利用不充分

土地整理可研合同范

土地整理项目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土地整理项目 委托方: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委托方(简称甲方):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简称乙方):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担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一事,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将按国土资源部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要求,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地开展项目区土地利用清查等相关工作事宜,制订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成果资料。 二、工作内容 1、开展项目区土地清查,明确项目区内主要土地利用类型情况。 2、按国家和湖北省厅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协助甲方作好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做好项目前期研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区自然、社会和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水利、交通、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3、派人协助乙方进行土地清查、现场踏勘等前期工作,对乙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4、按湖北省厅要求提供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等附件资料,

派专人协助乙方报送申报材料。

5、为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所在地工作期间提供住宿和交通方便,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作经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制订分阶段项目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经甲方审查认可后实施。 2、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甲方共同开展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清查,确定项目区范围和项目类型。 3、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项目申报过程需要甲方协助的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甲方的协助下,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5、在按时提供技术服务并使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四、成果要求 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并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五、技术服务费用 (一)技术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成果,甲方按国家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按项目直接施工费的 0.5 %计算,本项目工程施工费总额约为,应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约为(最终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二)费用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ICS××.×× P×× 备案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TD TD/T××××—××××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规程 Regulation on compiling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projects (××××稿) ××××-××-××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范围 (11)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总则 (11)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4 综合说明..................................................... 4.1 项目概述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4.2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 ..................................... 4.3 综合结论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5 项目背景..................................................... 5.1 项目所在地区简况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5.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5.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6 项目区概况................................................... 6.1 自然条件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6.2 社会经济状况 ............................................... 6.3 自然灾害 (2)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6.4 土地利用现状 ............................................... 6.5 基础设施条件 (33)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6.6 农村居民点建设发展状况 ..................................... 7 项目分析 (33)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7.1 项目合法性分析 ............................................. 7.2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 (33)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7.3 土地适宜性评价 ............................................. 7.4 新增耕地来源分析 (33)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7.5 水土资源分析 ............................................... 7.6 公众参与分析 (33)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8 项目规划方案 ................................................. 8.1 规划原则 (44)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8.2 建设标准................................................... 8.3 规划方案比选 (44)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8.4 总体布局................................................... 8.5 整理后土地利用结构 (44)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9 项目建设内容 ................................................. 9.1 土地平整工程 (44)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9.2 农田水利工程 ............................................... 9.3 田间道路工程 (55)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9.4 农田保护工程 ............................................... 9.5 其它工程 (55)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10 土地权属调整 ................................................ 10.1 土地权属现状 (55) 错误!超级链接引用无效。10.2 权属调整方案 .............................................. 10.3 方案编制说明 (5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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