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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质量协议

质量保证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诸暨店口

甲方: 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诸暨店口工业区解放路698号

电话:0575-******** 传真:0575-********

质量负责人:电话:手机: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质量负责人:电话:手机:

供需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及时交付,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双方并就产品制造、供货状态、检验规则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技术基本要求

1.1 乙方按双方会签认可的产品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1.2 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所供产品图纸和技术标准。如有更改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1.3 甲方更改产品图纸或修订产品标准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收回作废文件,乙方在未接到甲方更改通知前仍按原规定进行。甲方更改实施后,乙方应按更改后的技术要求制造订货的产品。

1.4由乙方设计的产品,如有任何变更(包括模具的改变),均须得到甲方技术部的确认,并经验证后方得实施,未经甲方确认或验证的变更,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5本协议有关技术等事宜均由甲方技术部负责处理。

2.质量保证

2.1 质量体系保证

2.1.1 甲方要求乙方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2.1.2 甲方要求乙方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品质保障组织机构。

2.2 产品质量目标

2.2.1 乙方要制造出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产品,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零部件。

2.2.2 月度批次接收合格率≥99%。

2.2.3 按时交付率≥100%。

2.3 验收

2.3.1 验收依据:按甲方制定的检验标准、图纸、及样件进行验收。

2.3.2 验收方法:甲方验收以抽检为主要验收方法,必要时采取全检,也可视实际情况免检。

2.3.3甲方通过图纸、标准、封样和采购技术协议等方式,向乙方说明零部件的质量要求。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有异议或希望变更时,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协商。

2.3.4乙方每次送货都必须附随该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能随时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材质报告,未能提供产品材质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于 200 元罚款每次。列为供应商考核项。

2.3.5适用时,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产品是否需要符合欧盟Rosh检测标准。如有需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Rosh检测报告。未能提供产品材质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于 200 元罚款每次。列为供应商考核项。

(补充:常规产品乙方每周提供品材质报告,特殊规格每批提供材质报告;新品开发提供产品全检报告)

2.4 包装

2.4.1 包装按甲方技术部规定之要求进行。

2.4.2 运输中由乙方负责保证零部件质量。

2.4.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处理,标识方式按甲方技术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

2.5 监督检查

2.5.1 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对零部件进行检查,或对乙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审查。

2.5.2 根据上述甲方的监督抽查结果,乙方要接受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出改进计划报甲方,并将实施结果向甲方报告。

2.6经双方协商,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一定比例的报废率,但并不能免除乙方有更换产品的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具体允废率双方协商后附表确定)。

3. 质量赔偿/责任

3.1 乙方提供的零部件已装到给甲方产品上时,如甲方判断需要采取全数处理、更换或返工返修时,甲方向乙方通报情况,乙方要对甲方给予全面的协助配合,并须承担相关费用。

3.2 乙方供货产品被甲方判定不合格的,但由于甲方生产急需而不得不挑选使用时,所需挑选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外(挑选费按25元/小时/人计算),产品让步按3.3条款的相应比例进行结算。

3.3乙方供货产品被甲方判定让步接收时,整批产品并按原价的98%—90% 结算。不良比例以品管中心制定的抽检判定比例为准。遇到不合格时,允许检验员加大抽检样本数。具体情况如下:

3.3.1不良比例在80%以上,按原价的90%结算;

3.3.2不良比例在60%~80%(含),按原价的92%结算;

3.3.3不良比例在40%~60%(含),按原价的94%结算;

3.3.4不良比例在20%~40%(含),按原价的96%结算;

3.3.5不良比例在1%~20%(含),按原价的98%结算;

3.3.6不良比例在0%~1%(含),按原价的100%结算。

3.4在甲方生产现场,确认乙方零部件存在质量缺陷(非批量批次性质量问题),乙方应用合格品更换现场发现的不良品。

3.5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更改材质、产品性能,一经查实,处于 5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3.6因乙方供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生产停线停产,停工费用按25元/小时/人X总人数X

停线时间计算进处罚。并进行500-1000元/次罚款处理,造成客户停产罚款的,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关

费用。

3.7 因材质、性能达不到甲方要求时,每有一批次不合格、退货罚款1000元人民币/次。

3.8在甲方产品市场中,因乙方零部件出现故障,乙方须承担相关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客户或用户的赔偿金额、及甲方为处理事件所支付的差旅费、工资等费用),若出现市场重大、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用户投诉或法律诉讼,乙方除须承担相关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客户或用户的赔偿金额、及甲方为处理事件所支付的差旅费、工资等费用)外,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甲方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质量索赔。

3.9 因乙方零部件质量责任给甲方荣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或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乙方应全部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3.10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供货、验收、记录和格式流程办理业务,若发生伪造证章、单据、记录、格式、内容涂改等一律无效,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处于罚款人民币: 500 元每次,同类问题发生两次以上,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合同。

3.11 乙方所供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年,但不能免除乙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限外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售后赔偿责任),新引入的供应商,甲方需要预留乙方货款10万RMB作为“质量保证金”。到期后根据情况,余额返还乙方。

4.争议处理

4.1若乙方对甲方的处理决定的异议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默认同甲方的处理决定,协商后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可向甲方所在的政法部门提出诉讼。

5. 其它

5.1 甲方关联公司(包括: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艾默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乙方的质量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5.2 对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已验收的零部件,也要依据本协议进行质量保证和索赔处理。

5.3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相应的产品的采购合同及技术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整体解释。有关质量赔偿和质量责任,其它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时或争议时,以本协议为基准。

5.4双方对本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提出协商。协商期间各项条款仍按已签协议执行。本协议的有效期至下一份协议产生为止。

5.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5.6 本协议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文件,只能作为参考文件使用。

5.7本协议以外的事项发生时,甲、乙双方要抱有诚意,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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